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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稅收法定原則

2016-11-30 09:08林蕃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稅法建議

摘 要: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基本原則。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稅收法定原則,研究該原則意義在于為市場經濟發展營造穩定、合理的稅法環境,保障納稅人權利,維護公共利益,進而構建現代化的稅法治理格局。本文在明確該原則基本內涵的基礎上指出當前我國稅收法定原則存在的問題,并從主觀理論和客觀實踐兩方面加以分析,并提出完善相關稅收立法,和稅收程序規范設計等方面的建議。

關鍵詞:稅法;稅收法定;建議

一、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

2015 年 3 月 15 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立法法的決定,并將稅收基本制度獨立出來,更加豐富了稅收法定原則的內涵。由此可見,國家對稅收法定原則尤為重視,其作為我國稅法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對我國建立完善的稅收法制體系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筆者認為,正確把握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正確理解稅收法定原則重點

稅收法定原則重點突出的是“法”,此處的“法”應僅僅指最高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是狹義上的法律,而不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等,原因在于稅收法定原則作為一項指導稅收法律的基本原則乃至最高原則,其法律的效力位階應該是最高的。此外,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在“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一條中正式寫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并且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部分中著重強調了對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審查以及對行政執法的監督。這也表明,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其核心也正在于還權人大,由最高立法機關掌握稅收立法權。

(二)明確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

明確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一般認為,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課稅要素法定原則,其要求稅法構成要件中的實體法要素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主要包括主體、客體和法律關系三個方面的要求,如果在征稅過程中實施的辦法和政策都違背了法律規定的底線則是無效的;二是課稅要素明確原則,是指規定稅收法律對課稅要素和稅收征管要素的語言必須明確、精簡,防止出現歧義,行使稅收法律的解釋權的機構應避免概念的模糊和行政機關的武斷;三是程序法定原則,即征稅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課稅要素與征納程序來征收稅款,不允許擅自變更且征稅的工作人員須依通過公正、公開的程序解決相關稅收糾紛,保障人民的合法稅收權益。

二、稅收法定原則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主觀理論方面

《憲法》、《立法法》規定仍有不足。我國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該項單純的義務規定使得一般人難以完全準確理解到稅收法定原則的精神層面,同時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此項憲法依據仍不夠全面,未能全面、準確的闡釋稅收法定原則的內涵,沒有相應規定“政府依照法律征稅”、“納稅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條款。

此外,2015年首次大修的《立法法》首次明確彰示了稅收法定原則,但嚴格地說,該項規定對稅收法定原則的規定不夠精確、周延,仍有一些可改進之處。在第(六)項的規定中只強調了對稅種的開征、停征及稅率的法定,而未將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等重要的稅收元素納入法定范疇,其未能全面涵蓋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不利于維護好納稅人的財產權益,發揮人大在稅收立法中的主導作用,也不利于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二)客觀實踐方面

在實際稅收中稅收法定原則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方面,在稅務實踐中,各級政府往往給稅務部門下達稅收任務,以其自身的行政權力過分干預稅收,例如經濟不夠發達、稅收較為緊張的地區,為了完成政府要求的稅收任務巧立名目,加大稅收,甚至制定專門規章政策變相加重納稅主體稅務負擔,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濫用權力,忽視民意,違背了稅收法定原則的精神實質,難以更好的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稅收權益。另一方面,稅務征管部門自由裁量權過大,隨意性強,尤其是各地不一的稅收優惠措施,不僅不規范而且比較繁雜,缺乏統一的標準,導致稅務實踐中優惠政策的混亂和隨意。

三、稅收法定原則落實建議

(一)在《憲法》和《立法法》中全面貫徹稅收法定原則

在稅收立法和修訂過程中完善對稅收各項要素的規定,以期在理論上全面合理的闡釋稅收法定原則的實質內涵,充分發揮稅收法定原則在維護廣大民眾稅收權益,保障企業、公司、個人等的財產權益,形成自由平等的交易競爭機制等方面的重大指導作用。

首先,在憲法條文中應明確規定稅收法定原則。稅收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基礎和支柱,須依靠憲法這樣的根本大法的規定來加以規范,如此才能更好體現稅收法定原則在我國稅收法制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才能充分發揮其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稅收權益、維護稅收征管秩序的重大價值作用。

其次,《立法法》作為“管法的法”,理應更加完整、詳明地闡釋稅收法定的基本內涵。因此,基于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準確理解,《立法法》不應僅僅停留于“開征新稅種要立法”的層面,而應全面加以規定,各稅種的基本稅收要素以及稅收征管基本制度應在法律中予以盡量明確、細致的規定,從而更加全面的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二)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完善稅收征納體系的法制建設

堅持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完善稅收征納體系的法制建設,在稅務實踐中逐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實體方面,要對稅收立法權進行合法的限制,做到稅制統一。避免征稅標準不統一、法律法規與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統一或互相矛盾情況的發生,維護稅法的權威性、統一性和可行性。地方稅務機關在執行中嚴格按照統一的法律規范來執行,將權利限制在“法律”的籠子里,防止過多的市場干預,保障市場競爭自由。

程序方面,要設計科學合理的征稅程序,以規范稅務征收機關征收權力的實施,同時,在設計中對需要修改的制度、標準進行科學的調研和論證,廣泛吸納民眾意見,理性分析不斷變化的稅收法律實踐情況,一切從稅收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保障稅收程序設計的合理性。著眼于稅法的角度,就是要對具體的征稅標準、稅目適時進行合理調整,及時發現問題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并作出相應調整,賦予納稅人聽證權、異議權,將問題反映出來,進行匯總整理,探索出符合中國國情的稅收征納程序。

參考文獻:

[1]張秀剛.試議稅收法定原則.民營科技,2013年第10期.第282頁.

[2]張春燕.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應明確的問題探析,2015年1月.第269-270頁.

作者簡介:

林蕃(1990.06.18~ ),學校:西北政法大學,學歷:碩士研究生,專業: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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