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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2016-11-30 09:12王斯揚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法律效力

王斯揚

摘 要:如今,懸賞廣告的身影隨處可見,無論是現實社會還是網絡世界,懸賞廣告幾乎成為社會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懸賞廣告憑借自身廣泛性和及時性的特點,公眾遇到問題時愈來愈傾向選擇發布懸賞廣告尋求幫助。然而懸賞廣告方面的相關規定,在我國仍處于一片空白,導致由懸賞廣告引發的糾紛無法妥善處理,因此如何明確界定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如何解決司法實踐中的懸賞廣告糾紛問題,值得法學界關注。

關鍵詞:懸賞廣告;法律效力;立法不足

懸賞廣告自古有之,現代社會的懸賞廣告形式更是多種多樣,如網絡傳播、電視廣播、登載報紙、街頭張貼等。懸賞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在目前的法治社會來講,更是一種誠信行為。在英美法系國家,懸賞廣告在社會生活和經濟文化領域都得到了廣泛的使用,那么為何如此普遍的社會行為在我國立法體系中沒有體現呢?

一、懸賞廣告的認識

1.懸賞廣告的含義

懸賞廣告的定義,顧名思義,是懸賞人通過廣告向公眾傳遞尋求幫助的信息,并付以報酬的行為。廣告是懸賞的形式,懸賞是廣告的內容,內容與形式的結合構成了懸賞廣告制度。在法學上,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并沒有明確給出懸賞廣告的含義,但臺灣民法典第164條明文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即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于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睆脑摋l文可以看出懸賞廣告是區別于商業廣告并附條件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

此外,王澤鑒先生提出:“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也就是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付以約定的報酬,而非針對完成特定行為之人。

2.懸賞廣告的性質

法學界關于懸賞廣告的性質歷來有兩種對立學說,即單獨行為說和契約說。

單獨行為說認為只要懸賞廣告經由懸賞人發出,懸賞廣告即成立并受其約束,不可隨意撤銷。當完全行為能力人,或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一旦完成指定的行為,均可享有報酬請求權。契約說主要認為懸賞廣告是一種針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其需要與來自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

司法實踐中通常采用契約說,把懸賞廣告認定為一種契約行為,與不特定之人訂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廣告中特定的行為,該合同便告成立。

3.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懸賞廣告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完成廣告中要求之行為并相對于廣告人享有報酬請求權。只要支付報酬行為完成即表示懸賞廣告動態過程的結束。我國法律雖未對懸賞廣告做出明文規定,但也沒有禁止其在社會生活中的適用。

懸賞廣告在行為人的承諾通知到達廣告發出人時即生效,廣告發出人與行為人成立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中,廣告人和行為人都具有其合法權利并應及時履行其應盡義務。廣告人在懸賞廣告合同中有資格檢查行為人行為成果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享有獲取行為人行為成果的權利,與此同時廣告人需依事先約定,向行為人支付相應報酬。行為人在懸賞廣告中有權利決定是否完成該行為,若完成懸賞廣告約定內容,并將行為結果在合理時間內交付廣告人,即獲得報酬請求權。其中“在合理時間內交付行為結果”是行為人在該合同關系中的應盡義務。

二、我國懸賞廣告的立法現狀

1.懸賞廣告法律建設缺失

今日,隨著市場經濟文化的高速運轉,社會生活中的懸賞廣告更是無處不見,由此引發的糾紛也隨之而來??v觀國外立法,大部分國家《民法典》對懸賞廣告都做出了相應的法律規定,但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并沒有做到這一點。法律規范的缺失使得懸賞廣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的利益會因為廣告人可能的任意性行為直接或間接的遭受損害,導致懸賞廣告的內容難以實現。因此在我國建立適當的懸賞廣告法律規范是十分必要和急迫的,并促使我國立法內容的完善。

2.懸賞廣告審判依據無明確性

在我國,對懸賞廣告在法律上并沒有確定、直接的規定,通常散見于某些相關司法解釋或法律規范等間接規定中。在法院處理懸賞廣告糾紛問題時,由于立法工作者尚未認識到懸賞廣告的特殊性,未對之給予明確規定,勢必會出現因為采納不同法律依據,而產生不同審判結果的現象。長此以往,不僅我國司法審判過程會出現諸多問題,而且廣告人和行為人的切身利益將無法得到保證,限制懸賞廣告在生活中的作用,對社會秩序的穩定、社會的進步產生不利影響,打擊公眾對法律建設的信心。

3.懸賞廣告監督程序不嚴謹

通過上述論述,懸賞廣告是一種不同于普通商業廣告的特殊廣告,兩者當然不可一概而論。對于廣告的發布,我國對商業廣告發布的審核程序通過《廣告法》進行規定,審核制度嚴格,但是理應由《合同法》進行的對懸賞廣告發布的規制卻無明確法律規定。懸賞廣告的監管一旦出現漏洞,往往會導致任意性行為的出現,即廣告人在發布懸賞廣告時可能會產生的隨意行為,進而各種糾紛就會接踵而來。產生糾紛的源頭是監督程序的不嚴謹,如果能夠進一步健全法律規范,嚴格審查懸賞廣告的發布,糾紛的減少指日可待。

三、對我國懸賞廣告法律制度的建議

廣告人與行為人作為懸賞廣告中的主體,二者在懸賞廣告形成和進行過程中一直是相互矛盾著的。一方面,廣告人因為想要實現的利益向社會大眾發出求助信號,只能與行為人基于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礎才能實現。另一方面,行為人或出于善意或出于金錢利益完成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為后,懸賞酬金往往都會引起雙方糾紛。想要懸賞廣告更好地發揮其作用,加強相關法律制度建設是必不可少的。

第一,明確懸賞廣告的定義。想要充分認識理解一個事物,明確其概念是第一步。對于懸賞廣告的概念,在國外和臺灣地區都對之規定了明確的含義。因此明確懸賞廣告的定義是完善懸賞廣告法律制度的首要步驟。

第二,明確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關于懸賞廣告的性質,一直有相關學者提出質疑。在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懸賞廣告雖然被提及,但并沒有明確指出其法律性質。只有在立法中確定其性質,才能進一步促進學理發展,更好地解決司法實踐中懸賞廣告的糾紛。

法律建設的缺失,懸賞廣告的廣泛使用,使得懸賞廣告糾紛屢見不鮮。因此對懸賞廣告進行立法已經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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