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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中終身監禁制度研究

2016-11-30 09:21李傳光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性質

摘 要:我國《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終身監禁不是新的刑法刑種,而是一種特殊的刑罰執行措施,這與英美法系的終身監禁有著本質的區別。終身監禁的入刑體現了我國減少死刑、慎用死刑的法治思想,也符合十八大報告中“法治保障”的精神。我國的終身監禁從適用對象、適用條件上看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應當說其更具有改革我國死刑適用“試水”的作用。

關鍵詞:終身監禁;性質;死刑;貪污賄賂

一、我國刑法中的終身監禁的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中關于終身監禁的規定首次于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出現,“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蔽覈慕K身監禁只是一刑罰執行措施,而不是獨立刑種。

二、我國刑法中的終身監禁的適用條件

1.適用對象

終身監禁適用的對象是特定主體,依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該特定主體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第一,該主體觸犯的是貪污罪、受賄罪。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相關認定以《刑法》第382條和第385條為準。第二,貪污的數額特別巨大。其中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最新聯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準。第三,由于貪污、受賄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第四,被依法判處的死刑緩期執行。

2.溯及力的問題

在刑法適用上,我國刑法一直堅持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具體到《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實施以后,終身監禁的適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第一,《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實施以前觸犯貪污、受賄罪的,如果按照《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前刑法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終身監禁的,應當適用《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第二,《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實施以前觸犯貪污罪、受賄罪,如果按照修改前的刑法應當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那么不適用《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4款的規定,應當按照修改前的刑法判處刑罰。

三、我國刑法中的終身監禁的裁判思維

1.終身監禁的刑罰裁量

目前學術界存在這樣一種觀點:《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終身監禁的適用對象既包括因觸犯貪污、受賄罪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人,也包括因觸犯貪污、受賄罪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依據這種觀點給我們帶來的裁判思維是,一些人因觸犯貪污、受賄罪本來應當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考慮到死刑立即執行太過于嚴厲而改判其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終身監禁;又或者一些人因觸犯貪污、受賄罪本來應當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考慮到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可能量刑輕了而改判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終身監禁。這種觀點應當說還是值得研究的,理由如下:

第一,像本文前面所講,終身監禁具有死刑替代性措施的性質,它在廢除死刑和限制死刑方面起著雙重的作用?!缎谭ㄐ拚福ň牛烦霈F以前關于貪污、受賄犯罪的刑法分為兩個層次即死刑立即執行與普通死刑緩期執行。應當說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終身監禁執行措施的出現,并沒有也沒有必要改變原來關于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的刑罰裁量格局。實際上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終身監禁生執行措施是在替代一些死刑立即執行,并沒有擠壓單純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用空間。

第二,從特殊預防的角度來看,死刑立即執行和終身監禁都屬于徹底消滅犯罪的刑罰措施,唯一的區別則是是否消滅肉體。兩者都是最嚴厲的措施,所以對于終身監禁的適用也應當持有一種謹慎的態度、嚴格控制。只有對極少數的社會危險性極其嚴重,不具有改造可能性的罪犯才能適用死刑或終身監禁,所以說終身監禁只能是部分死刑的替代措施。

2.重大立功與終身監禁的關系

我國的終身監禁并不能獨立實施,它以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執行為前提條件。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2年緩刑期過后依法轉為無期徒刑,此時才是終身監禁開始實際發揮作用的時間點。重大立功在我國刑法中屬于法定的減刑條件之一,判處終身監禁的人能否通過這一法定減刑條件解除終身監禁的情形,與前述兩個階段的執行情況有著密切的關系。

(1)重大立功發生于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被判處終身監禁的人,如果在兩年緩刑考驗期內服刑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他將會在兩年緩刑考驗期滿后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這樣的話,終身監禁依賴的“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前提條件便不存在,終身監禁當然也就不再執行。

(2)重大立功發生于死緩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期間?!缎谭ㄐ拚福ň牛返谒氖臈l第四款是一獨立的、特殊規定的法條,其內容的本意就是要區別于其他的無期徒刑即“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因此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終身監禁的罪犯,兩年緩刑考驗期滿后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在無期徒刑的服刑期間,服刑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不再享有減刑的情節。

四、結語

保障人權是法的價值要求之一,法律在修改變化的同時也應當關注保障人權。終身監禁的入刑不但符合慎用死刑的法治思想,也符合我國當年刑事司法的需要。正確的認識以及合理的適用我國終身監禁這種刑罰執行措施,有利于進一步打擊貪污、賄賂犯罪。

參考文獻:

[1]張明楷.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陳興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3]曾瑞,張宇開.淺談終身監禁入法的意義[J].法制與社會,2016,(3)

[4]趙赤.《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終身監禁制度探析[J].凈月學刊,2016,(3)

作者簡介:

李傳光(1990~),男,漢族,山東泰安人,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法律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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