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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所涉法律問題淺析

2016-11-30 09:33向賀玲平彩堂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法律問題微商對策

向賀玲+平彩堂

摘 要:本文首先討論了微商的概念及其發展,然后論述了隨著微商的不斷發展帶來的法律問題,最后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來針對性的對策。

關鍵詞:微商;法律問題;對策

前言

隨著網絡及信息的普及,傳統的銷售模式正在產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從實體經營到平臺電子商務,人們在享受消費便捷的同時,也得到了真實的實惠。而隨著社交軟件的普及,傳統的交流方式也在受到沖擊。微信已不單單只是一個充滿創新功能的手機應用。它已成為中國電子革命的代表。覆蓋90%以上的智能手機,并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據統計2015年微信的月均活動用戶為5.49億,用戶覆蓋200多個國家、超過20種語言。因此存在著巨大的商機。微商發展之迅速也導致了各類糾紛的出現,鑒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因此各種隱藏風險也隨之而來,呼喚著立法及司法的進一步完善。

一、微商的概念及發展

微商實際上是指從事微信銷售的主題,在現實生活中微商是指代微信銷售。而微信銷售是指一種微信賬號所有者通過微信在自身朋友圈內展示自己所售商品的行為,而從事該行為的人或組織被稱為微商。微商從產生大發展到目前的趨勢具備一定的偶然原因和必然原因。由于通訊設備的不斷的更新及便攜化,人們在利用網絡交流溝通的同時也把商品展示的信息放在溝通的平臺上,利用通訊網絡平臺上各類人脈及資源進行銷售。這個是電子商務平臺競爭白熱化的另一種出路,從與陌生人進行交易而轉向與熟識或者有一定往來關系的主體進行交易,這種交易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規避風險。從而通過其獨有的網絡社交模式在激烈的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

自2013年開始,微商開始在移動電子商務市場出現并迅速崛起,微信也一種社交軟件逐步演變成營銷軟件,越來越多的人將電子商務搬到朋友圈。微商屬于電子商務的模式,但又區別與電子商務。傳統電子商務通俗的來說是將商品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出售給購買者,一般具有具備跨地域性和買賣雙方的不相識性,而微商主要是將商品通過微信社交軟件銷售給朋友。

2015年4月,杭州微商何某因在微信朋友圈內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被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何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又系初犯,有悔罪表現,經審前社會調查符合社區矯正條件,且屬懷孕的婦女,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至此,微商行為存在的各種法律行為及風險再次引起人們的關注。

二、微商存在的法律問題

從目前的微商行為來看,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問題

1.產品質量問題

這是所有問題中之最,由于微商門檻低,任何人只要擁有一臺智能手機就能隨時宣布成為微商,將自己所銷售的產品出售給他人。購買者基于對該微商的信任,幾乎不會要求查看產品合格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強制性的證明。這種現象更多發生于自行制作銷售的微商中。購買者如果購買到不合格產品,只能同出售人協商進行退款、退貨,而這過程中存在著諸多不確定因素。

而在自行制作銷售的食品微商中,若因食品衛生不符合而產生的食用人的不良反應,消費者在后期會有很大的取證困難。即便可以順利完成舉證,在賠償環節又會出現諸多阻礙,諸如該微商的賠償能力。這就使得在歷經千辛萬苦的維權之路由于微商門檻低,監管機制缺乏而變得無路可走。

2.版權問題

微商行業眾像百態,出售的商品也是千奇百怪。最近在朋友圈內流行的給出售高清電影的。即在購買人支付一定費用后,出售人會發送一個指定電影的鏈接,通過該鏈接可以觀看到其所選電影。這是很明顯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而目前尚無相關的監控機制。

如果說以上行為涉及到的只是私法行列,那么為了提高其銷售額,微商們甚至在其朋友圈內截取部分電影宣傳照片進行發布,而這些照片幾乎都是色情等淫穢圖片。而這種行為直接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

3.商標權問題

本文中的案例是侵犯商標權的典型案例,在此不再贅述。雖然肇事者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微商、淘寶等電子商務中不乏銷售者為了巨額利益鋌而走險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而且這以成為主要的贏利點。

4.稅收問題

微商所宣稱其優勢時不外乎因為是熟人之間的銷售,所以在產品質量問題的信賴;因為無需店鋪、進貨渠道直接、無需繳納相關稅收而成本低,以營造商品物美價廉的形象。而自此產生的偷稅漏稅的情況已經成為一種常態。此法律問題不僅出現在微商中,也普遍存在淘寶商家中。相對于傳統交易行為,電子商務在征稅關鍵具有納稅人難以界定、稅種的確認、稅務稽查難度大等特點而使電子商務的征稅,特別是C2C模式中,幾乎無從下手。

三、微商的立法現狀

歷經2年的迅速發展,目前國內已有超過5億用戶使用微信,微商在其中的人數所占較大。在快速發展的背后,是售后保障和市場監管的缺乏,混亂的市場行為和隨之而來的各類糾紛。就我國目前的立法現狀而言,我們在整個電子商務領域類的立法基本處于空白狀態。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代支付平臺基本解決了淘寶平臺中買家和買家的信用關系,而淘寶的迅速發展出了支付寶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支撐之外,還有淘寶歷經十余年的關于交易體系、評價體系、物流體系、服務體系以及維權體系的不斷晚上才得以取得今天的盛況。京東、亞馬遜等電子購物平臺其經營模式在某種程度上與淘寶也存在著差異。而即便如此,電子商務的一次充好、以假亂真等現象仍受到國人的詬病。

目前電子商務所存在糾紛的解決機制以依靠平臺的評分及罰款機制,以及第三方支付。而在法律法規方面的依據散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知識產權法》《刑法》等部門法及法規?,F實的狀況是法律對于網絡市場的事前監督幾乎處于空白地帶,而解決的方法也主要集中于損失、不利結果發生后才適用現有的準據法。2014年3月15日正式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雖然賦予消費者7天無理由退貨的“后悔權”,對于網購平臺的責任也有所明確和加強,但是由于消費者維權意識薄弱,維權成本高,使得電子商務市場更需要法律的規制。而時至今日我國對于電子商務的規范主要還是一些單行條例,仍未有綜合性的立法實踐。

即便如此,微商作為一種新型的電子商務形式并為明確的列入新消法的保護范圍,7天無理由退貨目前適用于淘寶、京東等交易制度相對完善的網絡購物,但是由于朋友圈的交易私下性比較強,新消法難以對此進行規制,一旦消費者收到欺詐,或者其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消費者不能根據該發去維權。這使在微商手中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再次置于尷尬的位置。

四、立法建議

1.加快電子商務的立法進度

我國電子商務在近年的迅猛發展有目共睹,而相關支撐機制卻停滯不前,雖然在2014年實施的新消法中對于網購有所體現,但是僅是針對京東、淘寶等具有相對完善交易機制的平臺而言,而微商等尚未成型的移動電子購物平臺其他電子商務形式目前商務明確至相關法律法規中。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使得消費者在網購中享受到便利的同時合法權益得以保障,這是促進電子商務長足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

2.加大監管力度

在地方行政部門中應獨立出相應的電子商務監管部門,對于微商、淘寶經營者需要實名制登記,從源頭加大對微商的監管。并將其行為納入個人信用管理體系。增加準備的門檻及其違法的成本。

3.增加監管技術

電子商務相對于傳統的交易行為而言,具有更高的技術性,加強監管、執法部門的在電子信息方面的技術,是增強監管的必要手段。

此外,監管部門應于與平臺提供者密切聯系,并探索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以便對微商及其銷售行為的追蹤。

五、結束語

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在繁榮國民經濟的同時也使新法律糾紛呈現在人們面前,門檻低、成本低、監管難已經成為支撐微商等電子商務提供商進行違背誠信及法律進行銷售的強有力原因,只有完善立法、加強監管、提高執法能力才能減少糾紛,在有利于消費者便捷消費的同時保證交易的安全和可持續性,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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