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貴州建筑方案侵權案的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研究

2016-11-30 09:37尹靚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著作權

摘 要:引起廣泛關注的貴州建筑方案侵權案折射出我國藝術領域知識產權屢受侵犯的種種現狀,引發了各界關于加強藝術作品知識產權保護的深刻思考。本文主要通過對涉案作品類別的法律認定,繼而具體分析著作權侵權之“實質性相似+接觸”標準,最終得以界分特定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

關鍵詞:著作權;侵權認定;實質性相似;接觸

一、案例介紹

近日,一波三折的國家一級美術師、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劉某起訴貴州某規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伍某侵犯其知識產權案有了最新進展。此次知識產權之爭涉及劉某作品13件,所涉伍某主持的設計項目14個。劉某訴稱:被伍某侵權的這十三件作品有的獲得過國內外重要獎項,有的參加過國內外重要展覽,有的被國內外重要美術館收藏,有的是地標性建筑的公共藝術作品,伍某在其出版發行的9本出版物中,至少105次使用這十三件原創作品,有些是全部照搬,未作任何改動,有些是稍作篡改,拼湊使用,甚至將劉某三件作品組合成《貴州博物館創意設計》,先后兩次在全國建筑設計作品展中獲獎。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劉某的作品主要是美術作品形式的雕塑、工藝品等,伍某的作品主要是建筑設計方案,兩者屬于不同的行業。故此,該院認定伍某不構成侵權。

伍某認為,自己的作品主要是建筑設計方案,而劉某的作品主要是美術作品形式的雕塑、工藝品等,兩個專業領域的主題內容幾乎無關聯性,各自作品的表現主體形式完全不同,因而不構成侵權。伍某提出,因為兩個專業領域的設計面積和體量完全無可比性。城市規劃設計的面積以一個縣城為例一般是5-20公里為設計范圍,作品的體量構成是由近千張規劃圖、建筑方案圖和整體工程施工圖組成其成果的。而民間工藝品體量往往只占總城市規劃設計面面積的百萬分之一,建筑面積萬分之一或千分之一。對此,劉某認為,《著作權法》中并無剽竊涉及同造型作品由于用途不同就不構成侵權的規定,且并無由于體量大小而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的規定。

二、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及其法律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往往會通過兩項作品或技術的比對分析,界分特定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從而對侵權行為進行審查認定。若想準確地認定該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則需要對侵權認定標準進行分析。

(一)涉案作品類別的法律認定

本案所涉劉某作品,主要是美術作品形式的雕塑、工藝品等;所涉伍某主持的設計項目為城區、景區和主題建筑群的大型規劃設計,其主要是建筑設計方案。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薄皥D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笨芍?,本案中所涉劉某的作品,屬美術作品;而伍某所設計的建筑設計方案則屬圖形作品。

(二)著作權侵權之“實質性相似+接觸”標準

知識產權侵權認定標準由兩個部分構成,即“實質性相似+接觸”。該規則是以知識產權法的知識創新和信息傳播理論作為思想基礎,調整知識主體接觸“已知”和創造“新知”的社會關系,制裁非法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侵權行為。

“實質性相似”,是指兩件作品或技術經鑒定構成實質性相似,即創造在后的作品或技術與創造在先的作品或技術在思想表達形式或思想內容方面構成同一;被控侵權作品或技術復制了或來源于享有知識產權的在先作品或技術,則前者不構成具有創造性的新作品、新技術。

“接觸”,即被控侵權作品或技術的行為人接觸了享有知識產權的在先作品或技術,或者具有接觸的可能性。對于是否具有“接觸”的可能,我們可以通過對享有知識產權的作品或技術是否在被控侵權作品或技術之前公之于眾或者在后作品或技術與在先作品或技術明顯相似,足以排除在后作品的獨立創造的可能性;在后作品或技術包含與在先作品或技術相同的特征、技術或風格,其相同之處難以用巧合作出解釋的幾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推定行為人有接觸權利人作品或技術的事實或是可能性。

本案中,劉某訴稱:伍某在其出版發行的9本出版物中,至少105次使用這十三件原創作品,有些是照搬,未作任何改動,有些是稍作篡改,拼湊使用。對此,我們首先應當通過對劉某與伍某的作品進行比對分析,得出兩者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司法實踐中,大量引用他人作品或引用該作品的精髓部分,都會構成不合理的“實質性使用”。作品的實質部分應是整個作品的靈魂和精華所在。若經技術經鑒定構成實質性相似,那么接下來應當及時對被控侵權行為人是否有“接觸”之事實進行證明與認定。根據案件情況,我們得知劉某訴稱被侵權的作品有的獲得過國內外重要獎項,有的參加過國內外重要展覽,有的被國內外重要美術館收藏,有的是地標性建筑的公共藝術作品。因此,享有知識產權的劉某的美術作品在被控侵權的伍某的作品之前公之于眾;另外,伍某的圖形作品與在先的劉某的美術作品明顯相似,足以排除在后作品獨立創造的可能性;在后作品包含與在先作品相同的特征、風格,其相同之處難以用巧合作出解釋,通過這一系列的比對分析,我們可以推定行為人有接觸權利人作品的事實或是可能性。

三、結論

綜上所述,在滿足“實質性相似”加“接觸”認定標準,且被告伍某難以提出反證的情況下,我們應當認定本案所涉著作權侵權成立。因此,對該報導涉及的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應當從“實質性相似+接觸”這兩個方面來進行考慮,通過兩項作品的比對分析,從而界分特定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

參考文獻:

[1]吳漢東.試論“實質性相似+接觸”的侵權認定規則.法學,2015(08).

[2]馮曉青.知識產權侵權規則原則之探討.江淮論壇,2011(02).

[3]劉筠筠.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的探索與比較研究.河北法學,2005(01).

[4]南振興,王巖云.知識產權侵權認定及損害賠償研究.河北經貿大學學報,2005(04).

[5]姚歡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研究.浙江社會科學.2001(04).

作者簡介:

尹靚,華東交通大學人文學院法學系。

猜你喜歡
著作權
我國構建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可行性探析
淺談體育賽事與體育賽事節目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