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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法中生命權承諾問題研究

2016-11-30 09:39李麗瓊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生命權安樂死

李麗瓊

摘 要:被害人承諾作為排除行為犯罪性的正當化事由已得到許多國家的刑事立法或者刑法理論認可。安樂死是與之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本文將從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諾角度對安樂死問題進行簡要的論述。

關鍵詞:被害人承諾;生命權;安樂死;限制條件

被害人承諾,又稱為被害人同意,是指被害人對他人侵害自己的權益表示承諾。然而,被害人承諾不是一種完全意義上的違法阻卻事由。因為從被害人承諾與犯罪的關系上來講,張明楷教授認為,被害人承諾存在著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被害人的承諾是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即只有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諾,才構成該罪,例如引誘他人賣淫;第二,在犯罪構成要件上不問被害人有無承諾的犯罪,即被害人無判斷能力,即便有承諾也無效的犯罪,例如猥褻兒童;第三,以沒有被害人的承諾即以違反被害人的意思為構成要件內容的犯罪,即無承諾、承諾無效的,成立犯罪;有承諾、承諾有效的,不成立犯罪,例如非法侵入住宅。作為違法阻卻事由的被害人承諾,僅限于第三種情形。

在我國刑法理論中,一般認為,被害人承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①具有承諾能力,要求承諾者對所承諾的事項的意義與范圍具有理解能力;②基于被害人真實意思而承諾,但戲言性承諾、基于強制或者威壓作出的承諾無效;③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權限;④承諾至遲必須存在于結果發生時;⑤必須存在現實的承諾。

安樂死是與被害人承諾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所謂“安樂死”即無痛苦的死亡,是指在現代醫學已無法挽救的患者本人或親屬真誠委托的前提下,為減少病人死亡之前難以忍受的劇烈痛苦而采取相應的措施,提前結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樂死亡的行為。

關于安樂死的立法問題,歷來備受爭議。其結果不外乎是兩種觀點之爭:

第一種觀點是對安樂死持肯定的態度。它認為,安樂死既是被害人把自己生命權自愿放棄的承諾行為,又是在病患者極端痛苦、不堪忍受的情況下,以消極的方法請求醫生盡早地結束自己生命的醫療業務行為。而這兩種行為可以使安樂死這種行為的違法性得以阻卻。因此,安樂死在法律上也就失去了違法性這一特征,故不構成犯罪。據有關資料報道,1987年荷蘭議會通過了一項允許醫生為患有絕癥病人實行安樂死的法案,這是當今世界上第一個允許安樂死的立法例。

第二種觀點,是對安樂死持否定的態度。它認為,首先安樂死只是人為地剝奪其生命,這種行為是違反人道主義的,是與當今社會的倫理觀相違背的。其次無論是什么人,只要他未犯死罪,其生命就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個人既是國家、社會的一員,就應當積極地保護其生命存在,所以,個人沒有權利來處置自己的生命,更不能讓與和委托把自己的生命作出承諾。最后,醫療業務行為的目的應當是積極地使病人的病情有所好轉,達到康復,而安樂死卻是消極地使病人死去,這不能算作正當的醫療業務行為而阻卻違法性的理由來申辯。故安樂死不是一種合法行為。所以國外有的國家把安樂死定為“受囑托殺人”或“被害人同意的殺人”作為殺人罪的一種來定罪科刑的。

應當指出,目前除少數承認安樂死不違法的國家外,幾乎所有國家和地區都嚴格禁止被害人承諾他人剝奪自己的生命。英美刑法一般都不承認安樂死中關于被害人承諾可以作為幫助他人自殺的辯護理由。但是在美國,法學界、醫學界和宗教界的許多人士都認為安樂死可以成為免罪的辯護事由,因為它符合人道主義。因此美國一些州也通過了類似安樂死的法案,但是對其適用規定了非常嚴格的適用條件并且只可以實行消極的安樂死,即只能通過用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停止生命,而且必須通過醫院道德委員會的通過。我國的刑法典中雖然沒有現成的規定,但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認為得承諾而殺人行為以及幫助自殺等成立故意殺人罪。

安樂死是涉及解除晚期癌癥患者的痛苦與縮短患者生命的關系。從患者的角度看,安樂死是為了解除疾病的痛苦;從社會的角度看,安樂死是縮短或者剝奪患者生命的行為。傳統的觀點認為,生命的價值是最高的價值,即使是有他人的同意也不能剝奪他人的生命,因此即使有患者真誠的承諾而實施安樂死,也構成殺人罪(同意殺人)。但是,從生命尊嚴的角度看,在例外情況下,應當尊重患者為了解脫痛苦而縮短自己生命的意愿。因此,隨著社會的發展,一方面應當承認安樂死,另一方面應當對安樂死設定嚴格的條件。

那么,對于安樂死規定什么樣的條件,才能保證其存在的合理性呢?筆者認為,根據國外的經驗,安樂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可以實施安樂死的疾病,必須是在現代醫學上被確定為不治之癥,而且臨近死期?!艾F代醫學”一般是指以現代物理、生物、化學等診斷和治療手段的西醫,而不應包括以經驗為診斷和治療手段的中醫?!安恢沃Y”和“臨近死期”都是相對的概念,應當根據當時的醫療水準進行判斷。②患者的身體處于難以忍受的痛苦狀態,但不包括精神痛苦。這里的“痛苦”主要是指身體的疼痛。③安樂死的目的是為了緩解患者死亡的痛苦。④必須有患者本人的囑托或者承諾,這是安樂死的正當化根據的基礎。⑤原則上必須由醫生實施。⑥安樂死的方法必須符合社會公德要求。

在人口如此眾多的中國社會,如果允許安樂死可能會引發很多社會問題,因此我國立法必須嚴格把控安樂死行為的構成要件,保證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的同時,切實做到尊重每一位病患者的遺愿,讓其安然離開這個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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