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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公證判斷是公證程序中的重要環節

2016-11-30 09:40閆振英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公證員

閆振英

摘 要:公證員在辦理公證過程中的主要工作是匯集和保全證據,澄清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和事實真相,闡明法律后果,平衡各方利益。而這些工作無不以公證員的諸多判斷為基礎。從受理公證開始,公證員就要判斷當事人是否有權提出公證申請,申請的公證事項是否屬于公證的業務范圍,申請的事項是否屬于本公證處管轄,而此后的審查與核實程序,也都是圍繞著公證員的判斷展開。公證的判斷是公證程序的必要環節,為公民的財產安全得到公平公證的判定。

公證員只有對事實、法律適用等諸多因素進行判斷之后,才能有效地履行告知義務,平衡各方利益,才能確定是否可以出具公證書。因此,公證員的判斷能力對公證質量的高低起著關鍵作用,公證員的職業素養的高低也主要體現在其判斷能力上。一個好的公證員是在公證過程中占據主導作用,他的公平分析,理智判斷使公民權益得到保障。

關鍵詞:公證判斷;公證程序;公證員

一、引言

公證員擔任的角色在司法公證處是不可替代的,公平合理的判定是公證員的職責,公證二字執行力很高,執行的好,人民信服愛戴;執行的不好,民厭惡氣憤。最終決定公證處的權利的還是人民,公證處的宗旨就是為民服務。合理公證的公證判定成為人民最關注的問題。

二、公證判斷的基本含義

公證員的判斷雖然伴隨著公證制度的產生就已經存在,但在我國將其作為一個命題展開研究的時間極短,學界關注不多。公證員的判斷就是指的公證人對于事實和法律,根據經驗、理性和良知予以認定、分析、解釋以及得出結論的過程和結果。公證判斷的過程體現在公證人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和公證人自身收集的證據材料以及對與申請事項相關的法律予以認定、分析和解釋,而判斷的結果則體現為公證書的出具,具體體現在公證書的證詞中。所以公證員的判斷引起了廣大學術界的密切關注,公證的證明權也屬于判斷權,所以應該注意以下幾個要點:

首先,公證員判斷的主體是公證員。雖然公證員助理在協助公證員工作時也會對一些客觀的情況作出判斷,但是,公證員助理進行不判斷不能決定或者影響公證程序的進行,公證員的判斷是獨立的,不可替代的。因此,助理人員作出的判斷不屬于公證判斷,只有公證員才是公證判斷的主體。

再者,公證判斷的客體是法律和事實。對法律的判斷主要存在于法律不確定時。法律不確定,主要表現為立法空白、立法滯后和立法不完善,對法律的判斷實質是對法律的解釋。對法律的判斷不僅是法律對實體的判斷,也包含了對法律程序的判斷。對事實的判斷需要確定判斷事情真偽的范圍、通過哪種程序進行的正為判斷,使用的什么手段和方法。即對事實的判斷,首先要確定哪些事實需要進行真偽判斷,在多大范圍內確定真偽就足以達到《公證法》第30條規定的“材料充分”之標準,并通過具體的程序和方法來確定這些事實的真偽。

最后,判斷內容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內,根據自身的經驗邏輯,職業道德理性的進行獨立的判斷和分析。所以公證員對于當事人申請的事項和提供的證據材料,在法律規定內進行有效有力的分析和認定才是公證員應該遵守的公正原則。

三、公證判斷的種類及解釋

依據不同的標準,可對判斷進行不同的分類。根據判斷的客體不同,可分為法律判斷和事實判斷;根據判斷的內容,可分為實體性判斷和程序性判斷,法律判斷和事實判斷?,F如今,最重要的分類是根據法律適用的不同階段,將判斷分為對事物的判斷和對事件要件的判斷,以及對法律后果的判斷。

法律適用依次包括四個階段:一是調查和認定案件事實,即確定發生了什么事實,存在哪些證據;二是解釋和確定法定事實要件的內容,也就是確定法定事實要件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三是函攝,就是確定案件事實是否符合法定事實要件;四是確定法律后果,就是如何處理。

根據訴訟法的基本法則,心證則是對事實的判斷,將對法律要件的判斷和對法律后果的判斷分為了判斷余地和裁量。所以我認為應該將兩者加以區分,主要體現在兩者的啟動原因不同,判斷余地的啟動原因是“法律不明”,而裁量的啟動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和兩者遵循的規則有差異,例如,裁量除了確定的規則對其限制外,就是自由的,而判斷余地則受到全面的限制;其三,法院對兩者的處理權限不同,法院對裁量行使有限審查權,而對判斷余地則享有全面審查權。

所以,公證判斷是在法律判斷和事實判斷,法律的判斷是根據法律程序來判定,法律判斷是嚴格遵守流程和規矩辦事的。那么其判斷性可能會出現紕漏,那么就需要我們的公證員根據事實真相來進行分析和認定,從而進行對事實的判斷。只有公證員通過對法律的判斷和事實的判斷這兩種判斷進行公證,才能達到最高程度的公平判斷。

二、公證判斷的規則

公證心證的規則,就是公證員在心證過程中所應遵循的程序和標準,即心證所應受到的限制。心證是公證員在辦證過程中的一種主觀活動,這種活動的目的是當公證員在辦證中無法認定一個客觀事實的時候,通過心證真實性達到法律真實,以此心證最為重要依據,出具公證書。那么公證的心證占據主導地位,需要遵循以下幾個規則:

1.應親身體驗的事實排除心證

公證與訴訟的區別之一,就是訴訟過程是以證據再現過去發生的事實,而公證是客觀保全正在發生的事實證據。但在保全證據的過程中,有時也會涉及對過去已經發生事實的判斷。比如在開標公證中,涉及了招標過程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判斷需要公證員進行心證的判斷。所以,和訴訟中的法官的心證相比較,公正的心證適用于的領域要狹窄不少。對于法律、行業慣例和個別案件特性,要求我們的公證員必須親自去體驗,不得用心證盲目得出結論。

2.遵循理性和良知

公證心證是公證員對于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主觀判斷,這種判斷不能無憑無據,必須依賴于一定的經驗法則和邏輯規則,更要求判斷者洛守職業道德。公證員基經驗法則無法形成確信,同時基于公證員應當“努力做到勤勉敬業、洛盡職守”的職業操守,應當繼續核實程序,進一步搜集證據作為心證的依據。公證員在進行公證的時候,心證的判斷尤為重要,遵循理性和良知,道德觀和法律意識的強弱從根本上決定了公證員的公平性。

3.遵循合法、客觀原則

合法與客觀是公證的基本原則,在適用于公證心證時,要求公證員心證的形成是建立在充分的證據材料之上,而不是憑著空想。心證是公證員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判斷,逐步排除疑問,最終形成確信的過程,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材料,就無公證心證可言。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必須充分,是公證機構的出證標準之一。同時,心證還必須建立在合法的證據之上,對非法證據依法排除適用。要遵循合法,客觀的原則。如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用違反法律規定的方式取得證據不能最為判定事件事實的依據。

三、結語

公證員是公證環節中占據最重要的地位,公證員的判斷應當更為有效,遵循原則,優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合理衡平各種利益;維護程序正當;謹慎對“違法”概念作出合理合法的判斷;嚴格依法,公平公正,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思想,遵循行業慣例等等。公證判斷是公證程序中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同時也是我國理論研究未予充分關注的一個問題。我們需要時刻作出監督和維護,讓社會更加公正。

參考文獻:

[1]陳幼麟.《公證人職權行使界限之探討》.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6月,第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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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體柔.《中國民法學.民法總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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