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繼承中是否適用代位繼承

2016-11-30 09:43吳超超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代位繼承

吳超超

摘 要:代位繼承和轉繼承都屬于繼承制度中的特殊形態,本文主要研究轉繼承中的代位繼承問題,從“轉繼承客體是遺產期待繼承權而不是遺產所有權”以及“維護配偶利益”這兩方面出發,得出“轉繼承中不適用代位繼承”的結論。

關鍵詞:轉繼承;代位繼承;期待繼承權;遺產所有權

轉繼承制度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的,繼承人有權實際接受的遺產歸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的一種制度。代位繼承制度,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代替被繼承人遺產的制度。

那么在轉繼承中,出現了一種情況,若被轉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先于其死亡的,該法繼承人有無轉繼承的權利呢?假設有轉繼承的權利,那么由于其已經死亡,該轉繼承的權利(或者說轉繼承的那部分遺產)能否被該法定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呢?再特殊一點的情況,假如是以上述提到的法定繼承人為被繼承人,被轉繼承人繼承的是正好又是該被繼承人的遺產時又該如何處理?

可能上述說法過于抽象,那么筆者舉個例子來說明。例如,被繼承人甲是獨生子女,無兄弟姐妹,其親屬有父親乙、母親丙、配偶A、子女B一人。被繼承人甲2001年去世,那么其遺產應由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繼承。而在遺產分割前,被繼承人的父親乙于2008年去世,此時,以甲為被繼承人、以父親乙為被轉繼承人的轉繼承開始,那么,被繼承人甲作為乙的合法繼承人先于乙死亡,其子女B能否代位繼承那部分由甲轉繼承的財產呢?(遺產的具體流轉:甲—父親乙—子女B)這就涉及到了轉繼承中是否存在代位繼承的問題。

筆者認為,轉繼承中是不存在代位繼承的,上述案例中的B不能代位繼承由甲轉繼承的那部分遺產。

一、從財產來源和維護配偶利益角度解釋

如果上述案例中,子女B可以代位繼承甲轉繼承的那部分財產,那么會得出荒謬的結論。

父親乙繼承的遺產來自于甲,而甲又轉繼承這部分遺產時,那么相當于子女B代替甲的繼承地位繼承甲自己的遺產,這在邏輯上就顯得很可笑,因為沒有人能自己繼承自己的遺產。

此外,子女B進行雙重繼承后,必然會導致其母A應繼承的遺產減少。在現代的家庭關系中,配偶是家庭的核心,夫妻共同維持家庭,培養子女,贍養老人,對被繼承人來說,其地位無論是在物質方面還是在精神方面都重于其他繼承人。而我國《繼承法》沒有將配偶設定為特留份權利繼承人,在上述案例中,若可以適用代位繼承,那么其配偶所能繼承的遺產份額比子女少,這樣顯示公平,不利于維護配偶利益。因此,轉繼承中不適用代位繼承。

二、從轉繼承的客體性質的角度解釋

根據《繼承法》第11條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可以得出結論:在我國,代位繼承的客體是遺產份額,是一種實體的財產權利,即遺產的所有權,而不是取得遺產的期待繼承權。在上述案件中,由于父親乙在未實際取得甲遺產份額時就已死亡,發生了轉繼承,那他轉給他的法定繼承人的是甲的遺產的所有權,還是對甲的遺產的期待繼承權呢?即取決于轉繼承的客體是遺產所有權還是遺產繼承權。關于轉繼承客體性質的學說,主要有兩種:其一是轉繼承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另一種學說認為轉繼承是遺產所有權的轉移。而筆者認為,轉繼承轉移的是遺產繼承權。

1.從法條的定義出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明確地指出轉繼承中轉移的是繼承遺產的權利,而不是遺產所有權。

2.從放棄繼承的法律后果出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一條規定,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未發生物權效力。因此,當事人放棄的,只能是其取得物權的權利。如果將其放棄的視為遺產的物權,則放棄的該部分物權將成為無主財產,不符合《繼承法》的立法本意。比起將死者的財產確定為無主財產,《繼承法》更側重于將死者財產規定為尤其親屬繼承。

此外,《繼承意見》第49條強調了在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對所有權的放棄,那么可以推斷出在遺產分割前表示放棄的,視為對遺產繼承權的放棄,否則沒有必要將這兩者區分。所以,可以認為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是對繼承權的放棄,那么在實際接受遺產前,繼承人取得的僅僅是繼承權而不是遺產所有權。

綜上可以得出,轉繼承的客體是遺產繼承權,不是遺產的份額,再結合《繼承法》第11條,可得出轉繼承中不存在代位繼承。

三、關于《物權法》中的規定

有觀點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二十九條關于“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之規定,可得出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就取得物權。實際上,這種觀點是將《物權法》與《繼承法》割裂開來看的,是錯誤的。對《繼承法》與《物權法》關于因繼承所取得物權規定的正確理解應為: 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是否已取得物權,取決于繼承人是否放棄繼承。放棄繼承的,視為自始未取得物權; 沒有放棄或者主張繼承的,當然取得物權,且取得物權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該法條的立法初衷是為了表示“因繼承取得物權的,不以登記或者交付為要件”①,也就是說,無論繼承人之中誰最終接受了遺產,那么其擁有遺產的時間并不是表示愿意繼承或登記過戶的時間,應當追溯到被繼承人死亡之時。

四、結語

轉繼承發生后,被轉繼承人并未即時取得應繼遺產份額的物權,在遺產分割前,取得的僅僅是遺產的期待繼承權。綜上,轉繼承中不存在代位繼承,這也為解決轉繼承中出現的“自己繼承自己遺產”的這一怪象(前述父親乙繼承甲遺產的權利轉移給甲)找到了法律上的解決依據。

注釋:

①黃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參考文獻:

[1]蔣麗.轉繼承中適用代位繼承的逆向思考[J].中國公證,2011(3):45

[2]黃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3]林雯.轉繼承中的代位繼承問題[D]. 華東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11:2-20

[4]張平華,劉耀東. 繼承法原理[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

[5]周水森.轉繼承只是繼承權利的轉移[J].法學,1987(1).

[6]鄧東方.轉繼承問題探析[N].湖南師范學院學報,2003(5).

猜你喜歡
代位繼承
甥侄有代位繼承權
“代位繼承”有說道
父母去世,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自己祖父母的遺產嗎
關于代位繼承的那些事兒
行使代位繼承權,這些知識要了解
論我國代位繼承制度的完善
代位繼承的現實不足與立法完善
誰享有代位繼承權
誰享有代位繼承權
論代位繼承與歸扣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