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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司法民主性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衡平

2016-11-30 10:31王智遠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自由裁量權公平正義

王智遠

摘 要:人類社會法治進程曲折而艱辛,不斷走向成熟,至今形成了主要為以成文法為法律依據的大陸法系與以判例與先例為法律依據的英美法系。因英美法系在庭審時主要采用對抗制,因而較之大陸法系法律與法官擁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法律制度更趨向于大陸法系,隨著經濟發展的日新月異,司法民主性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衡平日益受到重視。

關鍵詞:自由裁量權;公平正義;法律與法官

一、自由裁量權概述

英美法系的淵源主要為判例與先例,然而對于混雜的先例原則的研究表明,法律職業者恰有著一系列的行為不必受制例法約束,法官同樣能夠且必須選擇自己的道路,而不是一味墨守成規,只如同木偶人般追隨前人所確立的判決。這就要求必須以法律的形式賦予法律與法官一定的、合理的自由裁量權。

事實上,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法律都必須賦予法官一定的合理的自由裁量權,只不過自由限度不同。我們不可能在遵循公平、正義等基本法律原則的同時,完全剝奪法律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同樣,法官也不可能在被剝奪自由裁量權時,作出相對更為令人信服的判決,來最大限度彰顯法律的威嚴與公平公正。事實上,法官在裁判時,運用判例之時,也只能在其中尋找盡可能多的相似點,并以此為一定參考,再以一名法官的法律理性,作出合理的判決。

英美法系對法官的職業素養要求非常高。法律要求法官盡可能處于中立位置,以期達到法律要求的公正理念的實現。然而法官的個性、成長經歷、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及其成長背景、各州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差異會在判決過程中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法律運用的過程。這就解釋了為什么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最終的判決并不相一致甚至出現罪與非罪的差別、這都反映了法律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及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二、司法民主性概述

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以全會的形式專題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并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①決定明確指出,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這實際上對法學界長期以來爭論的法治的人民性問題做了一個總的回答。

當下中國,司法活動最大的問題便是司法結果不能取信于民,也因此導致我國上訴率和上訪率長期居高不下。法律和法官的權威性遲遲不能完全建立起來。因此,司法民主化亟待提上日程。

若想貫徹司法民主性,必須首先從源頭上實現法律的民主性,即首先實現立法的民主性,立法透明化,鼓勵和允許更多民眾參與立法活動,并保證公眾的參與權與話語權。立法者應當注意傾聽民意,并對群眾的不滿之處及時作出回應和解答,讓社會整體上認可立法活動。其次便是法官遴選與任命的民主化。我國民眾一直以來都有著“權大于法”的觀念,對于法官也是極其不信任的,在此種情形下,要想讓民眾信任司法判決更是無異于天方夜譚。

總之,司法民主性是將“為人民服務”觀念貫徹于司法活動,是秉持著以人為本的思想,鼓勵人民參與到司法活動中來,實現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動的透明化和萬眾監督,從根源上促進司法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三、司法民主性與法官自由裁量權之間的沖突

以上我們已經提到,司法民主性是將“為人民服務”觀念貫徹于司法活動,秉持以人為本的思想,實現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動的透明化和萬眾監督,保障和鼓勵更多民眾表達民意,真正做到“司法為民”,而法律無論制定的多么完善都無可避免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自由裁量權本質而言即在法律框架限度內,依其自由心證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因此造成司法民主性與法官自由權之間產生沖突。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應當由法律賦予,法官的職責即是在認定基本事實的基礎上,適用法律。法官必須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始終代表人民的利益,站在人民的立場,遵循民意來定罪判案。

然而,民意始終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如何讓法官在個案中探析民意是個無法解決的難題。尤其當下,網絡傳輸速度日新月異,輿論導向對法官進行民意的正確判斷造成影響。所以,我國社會應當合理區分民意與輿論的本質區別,尤其不能讓“暴民干政”披著司法民主化的外衣來左右司法進程。

四、司法民主性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衡平

若想實現司法民主性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衡平,應盡可能地實現司法民主性,秉承“以人為本”的觀念,真正將民意落實到司法活動中去,讓民眾廣泛參與,并擴大民眾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權,進一步開放司法公開途徑,真正讓司法活動取信于民。同時,應當規范網絡環境和媒體輿論導向,凈化司法環境,讓民意通道更為順暢,幫助法官更便捷更清晰地了解民意,提高法官釋法和適法的能力,讓法官面對紛繁復雜的案情時,能夠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較好的解決糾紛,認定事實和作出裁判之時應當有合法的法律依據。

司法民主性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衡平任重道遠,我國應當順應時代發展,發揚民主精神,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同時,也應當顧及司法的民主性和獨立性、權威性等。真正做到“司法為民”,合理控制和規范運用自由裁量權。

參考文獻:

[1]朱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和限度[D].南京師范大學,2003.

[2]向平鋒.我國法官自由裁量權探討[D].華中科技大學,2007.

[3]王兵.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程序控制[D].中國政法大學,2005.

[4]陳軍.論司法民主與審判組織形式[D].西南政法大學,2011.

[5]李杰.論法官司自由裁量權[D].西南政法大學,2010.

[6]駱廷偉.法官在民事裁判中的自由裁量權[D].西南財經大學,2010.

[7]汪宇婧.中國司法民主化問題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4.

注釋:

①《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6頁,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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