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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視野下信訪制度改革進路探析

2016-11-30 10:32曾向璟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功能定位法治化視野

曾向璟

摘 要:信訪是一種發現問題的制度,其在維護社會穩定發展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進步發展,我國信訪制度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戰。本文以法治視野下信訪制度現狀為出發點,首先分析了法治視野下信訪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結合對法治視野下信訪制度面臨的問題分析,最后提出了幾點法治化視野下信訪制度改革的對策。

關鍵詞:法治信訪;制度改革

我國信訪制度運行了60余年,其在監督行政以及司法不公、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上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信訪制度當中所暴露出的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非法信訪等一系列問題使得信訪制度的功能性受到了諸多質疑。黨的十八大四中全會,明確指出要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但總的來看,當前法治視野下,我國信訪制度實行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探討法治視野下的信訪制度改革,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法治視野下信訪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所謂信訪,按照國務院所頒發的《信訪條例》規定,信訪具體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采用電話、書信以及走訪等模式向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所屬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并依法需由相關行政部門解決的活動。依照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贝藯l可謂我國信訪制度的法理基礎。

從信訪的定義來看,信訪可謂是一種發現問題的制度,結合信訪的運行,能夠及時發現社會當中所存在的各類矛盾與問題,從而進一步完善立法,解決社會公眾的問題。這也體現出了信訪制度的功能所在。隨著我國經濟的深入發展,社會轉型也進入了關鍵階段,社會利益日趨多元化,社會沖突也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而信訪制度作為一種救濟制度,在維護社會穩定發展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進步發展,我國信訪制度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戰。而以法治作為導向,逐步將信訪歸入法治軌道當中,既是我國信訪制度發展成熟的必由之路,也是促使信訪制度更進一步發揮其功能的必然途徑。

二、法治視野下信訪制度面臨的問題

1.功能定位不清晰

當前我國信訪量居高不下,除了我國正處于社會深刻變革時期的客觀因素影響,不可否認的是,我國信訪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信訪實施的不規范是一個重要的原因。信訪制度的設立以及信訪機構的設置,其出發點都是為匯集與反映社會民意,但當前信訪制度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了功能定位的不清晰,現代社會中司法制度為專業與獨立的權利救濟渠道,而信訪無法承擔解決救濟以及糾紛的重擔,因而信訪通常表現為既能夠給予公眾希望,但同時又無法解決其問題的形象,這種功能定位的錯位使信訪的地位受到沖擊。同時,部分上訪戶的信訪觀念陷入誤區,信“訪”不信“法”現象嚴重。某些涉法涉訴案不走司法程序,選擇信訪途徑謀求問題的解決,甚至已經依法判決處理的涉法涉訴案件,上訪人員放棄司法程序,把信訪作為解決涉法涉訴問題的途徑。

2.信訪終結機制未嚴格執行

信訪部門本身并不具備問題解決的能力,其自身實際上起著“傳達”的作用,將社會公眾的信息向有關職能部門傳達,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缎旁L條例》中對信訪程序、機構等內容都進行了非常細致的規定,如三級終結制的實行;同時也對違反《信訪條例》責任追究也進行了明確規定,但總體來看,這些規定都尚未得到有效執行。同時我國信訪制度中的”三級終結制”規定某一信訪事項通過三級行政機關決定之后便告終結,如果信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但在實際當中,信訪人只要認為自身利益訴求無法得到合理滿足,通常會一而再再而三地上訪;并且往往在信訪人的反復上訪中,機關部門不得不妥協,反復接待處理同一信訪案件。這不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會成本,同時也影響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威形象。

三、法治化視野下信訪制度改革對策

1.完善法律法規

現行《信訪條例》的綜合效力有限,新形勢下,有必要結合我國國情制定頒發《信訪法》,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對信訪制度與執行進行明確規定,確保信訪工作的有法可依;同時以《信訪法》作為基礎,明確信訪工作功能定位以及信訪主體的權利義務,規范信訪執行的具體程序以及信訪機構的具體設置等;借由《信訪法》合理區分信訪制度同一些矛盾糾紛解決等情況,從整體上明確信訪制度,實現信訪的法制化以及規范化,提升信訪機構綜合效力,從而能夠從根源上解決目前我國信訪功能定位以及制度上的問題。

2.加強司法改革

首先,應當堅決執行當前的“三級終結制”,每一個信訪事項經過三級機關部門的處理則必須終結,如果當事人再次因同一事實和理由上訪,堅決不予受理。其次,我國信訪制度設計運行的初衷在于展現出民主監督功能以及權利救濟功能,而實際情況下,我國信訪制度目前更多地展現為問題解決的功能。因而新形勢下應當促進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而非尋找信訪途徑;已經窮盡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結決定,如果當事人繼續向信訪部門申訴,應不予處理。此外也應當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針對地方實際情形,明確信訪司法救助的范圍以及具體程序,一定程度上解決當前信訪人員無法及時獲取救助的現狀??偠灾?,信訪部門要用法治思維處理信訪案件,引入司法或行政程序,引導群眾用法律武器、用合法程序來維護自身權益;應當確保司法的權威性,進一步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要讓群眾看到,原來不找“包青天”,不去“告御狀”,也有辦法申冤,相信人治官治,不如相信法治。

參考文獻:

[1]李巍.法治視野下信訪制度的改革路徑[J].行政與法,2015(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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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悅麗.我國信訪的定位及其法治化運行[J].新視野,2014(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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