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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當前主要醫療旅游糾紛的法律分析及對策

2016-11-30 10:38袁鷹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范圍糾紛

摘 要:隨著人類健康意識的不斷增強,醫療旅游這一新興事務發展迅猛。由于醫療旅游缺乏理論支持和法律規范,各國在醫療旅游糾紛處理上存在很大困惑。因此必須加快醫療旅游理論研究與相關立法工作,保證這一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關鍵詞:醫療旅游;范圍;糾紛

醫療旅游作為一種新興的旅游形式自20世紀90年代在我國興起,雖然在整個旅游市場中所占份額有限,但在21世紀頭十年中其產值增長超過了1000%,呈飛速發展之勢。隨著人民追求健康的需求不斷提高,醫療旅游日趨風靡。但由于缺乏相應的規范與標準,醫療旅游糾紛頻頻出現,目前尚未有權威理論支撐和明確法律規范加以調整。

一、醫療旅游的范圍

長期以來,學界對于醫療旅游的概念和范圍一直處在百家爭鳴的狀態。筆者認為,醫療旅游應符合三個要素:首先,旅游行程中應當包含治療或預防保健等醫療內容。其次,必須簽訂旅游合同。不論醫療旅游是否實際包括旅行游覽行程,只有簽訂了旅游合同才能明確醫療旅游活動的旅游性質。第三,醫療行為和旅游合同的訂立存在必然確定的聯系,旅行社、醫療機構或起組織協調作用的醫療中介機構是共同為醫療旅游者提供服務的當事方,而非單獨不相干的個體。部分患者為出國治療而委托旅行社辦理出國手續,并未簽訂旅游合同的行為應認定為委托行為而非醫療旅游。

根據醫療活動的內容,常見的醫療旅游主要包括如下類型:

(一)治療類醫療旅游

治療類醫療旅游主要是針對病患采取以治療疾病為主要內容的醫療旅游。此類旅游的旅游者一般本身患有某種疾病,需要前往國外旅游地的醫療機構享受先進的治療手段或占用當地廉價的醫療資源,包括治療、手術或尋醫問藥等內容。印度的私立醫院因其先進的醫療技術及低價收費標準最受手術類醫療旅游旅行者青睞,是目前亞洲各國治療類醫療旅游者主要的目的地。

(二)非治療手術類醫療旅游

此類旅游的旅游者需要通過醫學手段達到特定目的。如變性手術、整形手術等。目前泰國、韓國是此類手術我國游客醫療旅游的主要目的地。

(三)保健預防類醫療旅游

此類醫療旅游的范圍比較模糊,含混于養生旅游、健康旅游等最廣義的醫療旅游概念中。如某些醫療機構組織游客參加其特定的方法深度體檢,能夠較一般醫院檢查提早發現某些惡性疾病,盡早治療,提高康復幾率。部分醫療旅游產品宣稱具有醫療保健作用。如某地的溫泉稱可以治療高血壓。這類醫療旅游以預防和抑制治療為主,突出保健功能,并不強調醫療效果,有些保健類醫療旅游甚至和普通體驗式旅游無異。

二、醫療旅游糾紛的主要表現

醫療旅游內容主要包括醫療與旅游兩個部分。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醫療旅游合同,醫療旅游多采用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旅游合同,再與醫療中介機構或醫療機構另行訂立醫療合同的方式。無論是醫療合同還是旅游合同都無法涵蓋醫療旅游的全部要素,使醫療和旅游兩個部分生硬地割裂開來。發生醫療旅游糾紛時,常出現醫療旅游服務各方相互推諉的局面。由于醫療旅游合同內容不統一,且常帶有涉外因素,國內尚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解決起來相當復雜。當前主要的醫療旅游糾紛表現為如下方面:

(一)跨國醫療旅游發生醫療事故難以認定

醫療旅游行為本身在各國都難有清晰的界定,各國對醫療糾紛的范圍、調查程序、責任劃分及主管機關規定各不相同,發生糾紛時到底是否能夠認定為醫療事故,對醫療事故的調查取證、責任認定及處理依據各方當事人往往存在很大爭議。

(二)損害特定人身權

1.人身傷亡及精神損害

醫療旅游中的任何醫療手段無論是否屬于各國法律規定的醫療的范圍,無一例外地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治療(特別是手術)的不成功可能給醫療旅游者造成不可愈合的傷害,如后遺癥,感染新病毒等;有些還會產生直接或間接的精神損害,如變性手術失敗致患者飽受性別困擾而導致精神失常;甚至可能使醫療旅游者喪失生命。

2.容易滋生黑市器官買賣等違法行為

買賣器官在許多國家屬違法行為。部分人員為規避法律在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國家組織器官買賣、進行移植,并形成了黑色產業鏈。類似刻意規避法律的醫療旅游活動應引起有關部門的警覺。

(三)醫療效果存在異議

醫療行為的效果本身具有不確定性。醫療旅游者購買醫療旅游服務并不像購買商品那樣簡單。即使醫療機構不夸大宣傳,治療效果也未必能100%達到患者預期目的。我國國民受傳統思想影響,往往抱有“我專程花錢求醫問藥,就應得到藥到病除的結果”,面對醫療行為沒有達到自己的預期目的就認為是“吃了虧、上了當?!庇行┲委煼桨羔t患之間本身就對預期治療結果認識存在差異,由于各種因素無法充分溝通,造成誤解。部分中介機構不顧相關醫療常識,肆意夸大醫療效果,誤導甚至欺騙旅游者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四)因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糾紛

醫療旅游的跨地域、特別是跨國醫療行為可能給各國政府管理造成困擾,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跨境藥品的使用與銷售

食品、藥品關乎國民安全,各國對于食品、藥品的使用、銷售都有著嚴格的規定。未經登記批準在國內使用銷售食品藥品是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醫療旅游常伴有跨國使用藥品等方面的問題,醫療旅游的各方在不經意間就可能違反食品藥品監管法律,甚至構成犯罪。2015年陸勇案件被媒體曝光后,此類問題逐漸引起各方廣泛關注。

2.孕婦跨國生產

不少國家以出生地主義原則為國籍取得原則。孕婦跨國產檢、生產在醫療旅游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升高。孕婦跨國生產非常容易造成國籍沖突問題,產生無國籍人、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人。新生兒必須確定國籍身份才能享有該國公民的權利。如中國孕婦前往澳大利亞產檢,期間在澳生產。澳大利亞實行出生地主義國籍取得原則,該新生兒自動取得澳大利亞國籍。由于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新生兒自動喪失了中國國籍。但其父母想讓新生兒享有中國公民權利,這就必須重新申請加入中國國籍。在取得中國國籍前,該新生兒并不享受中國公民的權利,期間遇有任何問題將不受中國政府保護。

3.變性、整容手術后的身份問題

變性手術、整形手術在我國醫療旅游游客中所占的比例較高,泰國、韓國是上述醫療旅游的主要目的地。變性手術、整形手術改變了公民的基本情況,如不及時向有關機關變更信息,可能會造成醫療旅游者造成身份識別困難。有些醫療旅游服務機構服務不完善,沒有提供所需的證明材料并幫助辦理信息變更,導致醫療旅游者無法通過變更相關身份信息審核。近年來,因整形、變性被拒絕出入境,在財產繼承方面出現糾紛的案例屢見不鮮。

三、醫療旅游糾紛產生的原因

(一)醫療旅游尚未形成明確的概念范圍

醫療旅游自誕生其概念范圍就一直爭議不斷,至今學術界尚未形成較為統一的主流觀點。醫療旅游的內涵外延不明,是如何確定醫療旅游各方的關系、地位、權利義務的瓶頸,這是當前有效律解決醫療糾紛的首要障礙。

(二)無統一規范的醫療旅游合同

《旅游法》規定,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訂立合同。我國目前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旅游合同格式條款中無法涵蓋有關醫療旅游的全部內容?,F實中,大多數旅行社其實跟游客只是簽訂了一個旅游合同,約定旅行社不提供旅游以外的涉及醫療領域的任何的服務。游客再與相關中介或醫療機構單獨簽一份醫療合同。合同的分離使醫療旅游分裂成為若干獨立的法律行為,醫療旅游服務各方容易變成毫不相干的單獨法律主體,在醫療旅游中相互之間的關系及法律地位并不明確,如果糾紛責任不是非常顯而易見,旅行社、醫療機構以及參與醫療旅游的中介和其他服務機構很容易相互推諉,醫療旅游者想要證明各服務機構之間的關系極度困難,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也不易劃分各方主體的責。

(三)醫療旅游糾紛缺乏統一的管理機關及規范標準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沒有統一的醫療旅游管理部門,醫療旅游管理服務缺乏科學的規范及管理標準。在國內,醫療旅游糾紛大體分解為醫療糾紛和旅游糾紛由衛生計生部門和旅游部門分別管理,但醫療旅游的其他部分監管目前處于真空狀態,國內目前也沒有衛生系統與旅游、工商等其他機關針對醫療旅游聯合執法的案例。

(四)涉外醫療旅游糾紛的復雜性

跨國醫療旅游糾紛因涉外因素變得復雜。案件的管轄、適用法律等不易確定。由于法律文化的差異,訴訟中各國法院的審判方式司法制度可能會給當事人造成不小的障礙,增加訴訟程度和成本,使之處于不利的訴訟地位。另外這類案件的執行難度也較普通案件高。

(五)處理缺乏針對性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處理醫療糾紛一般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處理旅游糾紛一般依據《旅游法》等法律規范。這些法律法規并不能涵蓋醫療旅游全過程各個環節的問題,基本僅能解決明顯地單獨分屬于醫療范圍部分或旅游范圍部分內的糾紛。當前各國的法律中普遍缺乏針對醫療旅游的專門規定,特別是缺乏涉及到醫療旅游各服務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劃分及承擔連帶責任方面的規定。

四、建立預防和完善醫療旅游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

(一)加強醫療旅游理論研究

欠缺權威醫療旅游理論是導致醫療旅游管理不完善,頻現糾紛的主要原因。系統研究的醫療旅游理論,為醫療旅游提供理論支持是解決問題的當務之急。醫療旅游究竟指什么?含什么?怎么做?究竟包括哪些主體?各自享有什么樣的權利義務?相互之間關系如何?對這些問題應當盡快形成統一認識,以便給有關部門管理和法院審判提供依據。由于醫療旅游涉及醫療、旅游、交通、餐飲、住宿、中介服務等各個領域,行業跨度大,專家專業背景相差大,進行綜合性理論研究難度很大,只有政府各部門、個社會團體、科研院所加強合作,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社會力量,逐年加大研究力度,相信 有所突破。

(二)加強國際合作

跨國醫療旅游的涉外性增加了其管理和糾紛解決難度。在當今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下,各國的醫療及旅游管理不斷面臨新挑戰,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勢在必行。這不僅有利于促進全球醫療旅游市場發展、還有利于促成醫療旅游國際統一標準的形成,同時有利于跨國醫療旅游的管理,提高對醫療旅游各方主體正當權益的保護水平。

(三)建立信息公開制度

醫療旅游的大多數糾紛源于相關信息不公開透明,特別是醫療旅游者對于醫療旅游服務的各主體相關信息很難完全掌握。建議我國盡快實行醫療旅游信息公開制度,將醫療旅游機構的相關信息審查后全面公開,如旅行社的資質、醫療機構的資質、相關醫師的資格、中介機構的資質及上述主體的信譽情況等,讓醫療旅游者能夠通過信息進行選擇判斷,減少其從一開始就“落入陷阱”的危險性。

(四)完善管理機制

1.明確管理機關職責,加強聯合執法

醫療旅游涉及范圍廣,目前單一管理機關很難完成對醫療旅游的管理。旅游行政機關雖有權監管醫療旅游中交通、住宿、餐飲、消費等環節,但對醫療旅游的核心內容醫療部分卻無權監管也無法監管。衛生部門雖有權對醫療活動進行管理,但醫療旅游糾紛不是簡單的醫患糾紛,對超出醫療活動的部分無能為力。有些打著醫療旅游旗號但卻并非正真意義上醫療旅游活動常常處于找不到明確管理機關的狀態。因此,必須盡快明確行政機關在管理醫療旅游方面的職責。筆者建議建立由旅游行政機關牽頭,衛生、工商部門輔助的聯合執法機制,并設立專門的醫療旅游管理與糾紛處理小組,保證能全面、公正、專業地對醫療旅游行為進行監管。

2.建立醫療旅游服務機構準入機制

醫療旅游的涉醫特性使其與公民的生命健康關系更為密切,因此不應向普通旅游項目一樣無門檻或門檻很低。應當對醫療旅游的服務主體進行認證審核,只有具備一定條件的旅行社、中介機構和醫療機構才可獲得開展醫療旅游項目的許可。對醫療旅游服務資質應實施動態管理,對存在違法違規的機構可取消其資質,對情節惡略的當事人可以做出禁止其繼續從事醫療、旅游等相關行業工作的處罰。

(五)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國內醫療旅游的立法目前幾乎處于空白狀態。應盡快在《旅游法》中增加有關醫療旅游的內容,制定醫療旅游專屬合同,對醫療旅游全過程要素做出簡要規定,特別是要明確醫療旅游各方的權利地位及相互關系,達到排除醫療旅游糾紛中各方責任不清,關系不明的目的,實現有法可依。

參考文獻:

[1]張彩霞.國際醫療旅游風險及其防范.衛生軟科學.2011.25(11)

[2]高靜,劉春濟.國際醫療旅游產業發展及其對我國的啟示.旅游學刊.2010(7)

[3]張文菊.我國醫療旅游發展對策研究.2008

作者簡介:

袁鷹(1980~),男,山西陽曲人,碩士,山西廣播電視大學文法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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