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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合同能源管理會計核算問題的探討

2016-12-14 15:48徐宗宇馮爽
會計之友 2016年21期
關鍵詞:租賃建造轉移

徐宗宇 馮爽

【摘 要】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近年來發展起來的一種比較新型的業務模式,企業在進行相關會計問題處理時存在不規范的現象,國內外尚未形成一個比較統一的合同能源管理會計核算體系。國內多數研究傾向于將合同能源管理作為租賃核算,也有一些將其納入無形資產核算或者BOT項目范疇,但這些核算都有片面之處,尚不夠規范。文章參照我國會計準則和IFRIC相關規定,就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對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如何進行會計核算作一探討。

【關鍵詞】 合同能源管理(EPC); 租賃; 建造—經營—轉移(BOT)

【中圖分類號】 F206;F275.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6)21-0107-05

近年來,霧霾天氣、水污染等環境問題越發顯現出來,環境保護刻不容緩。目前,國家要加大環境治理力度,要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產業,采取合同能源管理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舉措。由此可見,對合同能源管理相關的會計問題有必要進行探討。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簽訂合同,由節能服務公司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所必要的設備和服務,并負責合同期內設備的運營維護;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的服務收入,具體支付比例按合同規定有所差異。合同期內,節能設備所有權歸屬節能服務公司,合同期滿后設備所有權無條件轉讓給用能單位。

一、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會計處理模式的現狀

目前,在針對合同能源管理時,會計方面的相關文獻主要采用融資租賃的方式進行處理,認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具有自身特征,與傳統節能項目所發生的費用與損益有著本質區別,集中體現為明顯的“融資租賃”特征,即具有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融資與融物相統一的特點[1],因此可以作為融資租賃處理;也有觀點提出,應將合同能源管理的過程套用經營租賃的準則進行相關的會計處理,因為其項目收益不穩定,與設備相關的所有權和相關風險均未轉移給用能單位[2];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有著明顯的建造—經營—轉移(BOT)這一過程,這與BOT項目具有一定的相似性[3],因此可以參照BOT項目進行處理。在實務中,多數節能服務公司將合同能源管理標的資產作為固定資產入賬,之后通過經營租賃的方式進行會計處理,用能單位只按照經營租賃支付租金,在租金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也有一些企業按照BOT項目模式進行會計處理。

本文認為,對于合同能源管理這種創新的業務模式,無論采取租賃方式還是BOT項目方式都有一定道理,一方面,節能服務公司在合同存續期間擁有節能設備的所有權,而用能單位擁有使用權,并支付節能服務公司一部分節能效益,這符合租賃業務的定義;另一方面,合同能源管理首先是進行建造,在合同期內是提供運營維護服務,最后是將節能設備無償交給用能單位,這也符合BOT項目的處理思路[4]。對于這兩種不同的思路,可由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的管理層按照企業節能項目特點來分析選擇不同的處理方法,但是對于涉及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合同能源管理一般應按照BOT項目處理。作為一項會計政策,企業確定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會計處理方式后,以后類似的項目,都應采用相同的方式進行處理,不應隨意變更會計政策選擇,以保證會計處理的一貫性。

那么,在選擇這兩種會計處理方式時需要注意什么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是否包含租賃?如果作為租賃方式處理,是應該作為固定資產租賃還是作為無形資產租賃呢?如果包含租賃,究竟應該作為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如果作為BOT項目,BOT項目中涉及的特許經營權應該作為固定資產、金融資產還是無形資產處理?

二、作為租賃方式處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是否包含租賃

在判斷合同能源管理是作為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處理之前,首先要明確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是否包含租賃,是否可以按照租賃的方式處理?!秶H財務報告準則解釋公告(IFRIC)第4號——確定一項協議中是否包含租賃》指出,若協議的履行取決于某特定資產或資產組的使用或協議轉移了該資產的使用權,則可將協議認定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合同能源管理中節能服務企業提供的節能設備是合同履行的關鍵,同時,設備的使用權轉移給了用能單位,因此,可認為合同能源管理包含租賃,可以作為租賃方式處理。

(二)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選擇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未單獨計價的,應并入計算機硬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計價的軟件,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對于節能服務企業和用能單位來說,雖然節能設備需要依靠節能技術,但由于節能技術是凝結在設備中且無法單獨計價的,因此,本文認為節能服務公司應該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在融資租賃的情況下用能單位也應該將標的資產確認為固定資產。

(三)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選擇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中指出,融資租賃實質上是指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對于節能服務企業,(1)每年獲得固定報酬,該報酬的金額與節能效益的多少無關;(2)每年獲得基本確定的報酬,即盡管根據節能效益獲得報酬,但對于未來取得的節能效益可以準確估計并有極大可能獲得;(3)合同規定節能服務企業可以獲得一個固定的保底收入,且該保底收入能夠彌補節能企業所有投資成本。如果合同收入屬于以上三種情形的任意一種,就可以看作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此時,節能服務企業可以作為融資租賃來進行會計處理,用能單位相應地應確認固定資產。對于節能服務企業,(1)獲得的報酬金額不確定或不能可靠估計,并與節能效益相關聯;(2)合同規定的保底收入不能彌補所有投資成本,此時,表明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并未完全轉移給用能單位,節能服務企業應該按照經營租賃來進行相關會計處理,用能單位相應地不應確認固定資產,而應在租金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①

三、作為BOT項目處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是否可作為BOT項目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第五條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解釋公告(IFRIC)第12號——服務特許權協議》中對BOT項目的界定,BOT項目是指政府通過合同授予某企業一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企業承擔特定公用基礎設施的工程投資、建設、經營與維護,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允許經營企業向用戶定期收取費用,以此來回收工程的投資、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成本并獲取合理回報,特許經營期結束,經營企業將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的一種投資模式。關于EPC與BOT項目的比較見表1。

從表1可以看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的單位未必是政府,所建設的設備也未必是公共基礎設施,除此之外,合同能源管理與BOT項目基本一致,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在一定情況下也可參照BOT項目進行會計處理。對于政府招標的公共基礎設施方面的合同能源管理則必須按照BOT項目處理。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解釋公告(IFRIC)第4號——確定一項協議是否包含租賃》中具體指出,如果項目符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解釋公告(IFRIC)第12號范圍中的公辦民營服務特許權協議,則該項目不屬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解釋公告(IFRIC)第4號的范圍,此時的合同能源管理只能作為BOT項目處理,不能選擇租賃方式。

(二)無形資產或金融資產選擇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第五條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解釋公告(IFRIC)第12號——服務特許權協議》中的規定,節能服務企業提供建造或升級服務,通過特許經營權獲得收入或者公允的對價可作為金融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的收入權利。如果合同能源管理規定了:(1)每年獲得固定報酬,該報酬的金額與節能效益的多少無關;(2)每年獲得基本確定的報酬,即盡管根據節能效益獲得報酬,但對于未來取得的節能效益可以準確估計;(3)合同規定節能服務企業可以獲得一個固定的保底收入。此時,代表節能服務企業處于具有無條件向用能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約權利范圍之內,節能服務企業應該將標的資產確認為金融資產。如果節能服務企業獲得的報酬與節能效益相掛鉤且金額不確定時,代表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而是依據用能單位使用節能設備獲得的節能程度而定,此時,節能服務公司應該將標的資產確認為無形資產。

綜上所述,有關EPC項目會計處理方式判斷圖如圖1所示。

四、EPC項目會計處理案例分析應用

案例1:M酒店擬對空調系統進行節能技術改造,計劃采用同時具備供熱、供冷、供熱水三種功能的三聯供技術。技改工程由N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工程投資1 260萬元,為設備購置費用,由N節能服務公司投資。設備壽命為10年,雙方合作時間為6年,合作期滿后,設備無條件轉讓給M酒店,并由M酒店進行運營維護。

情形一:如果合同規定合作期間無論節能效益多少,M酒店都需要給N節能服務公司每年支付600萬元的費用。

案例分析:在情形一中,合同規定N節能服務公司每年獲得與節能效益無關的固定報酬600萬元,可以看作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此時,可按照融資租賃方式處理;M酒店相應地應確認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

N節能服務公司租賃資產確認時: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3 600萬

貸:融資租賃資產 1 260萬

未實現融資收益 2 340萬

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600萬

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600萬

用能單位M酒店:

計算租賃內含利率:1 260=600×(P/A,i,6)

利用插值法計算得:i=42%

租賃資產確認時:

借:固定資產 1 260萬

未確認融資費用 2 340萬

貸:長期應付款 3 600萬

第一年未確認融資費用分攤時:

借:財務費用 529.2萬(1 260×42%)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529.2萬

計提租賃資產折舊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210萬

貸:累計折舊 210萬

支付租金時:

借:長期應付款 600萬

貸:銀行存款 600萬

情形二:如果合同規定合作期間,M酒店每年至少支付N公司210萬元,當M酒店某年節能效益高于420萬元時,則按照該年節能效益的50%支付給N節能服務公司。收益情況見表2。

案例分析:在情形二中,合同規定N節能服務公司每年可以獲得一個固定的保底收入210萬元,該保底收入能夠彌補N公司所有投資成本,此時可以看作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可按照融資租賃方式處理;M酒店相應地應確認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

N節能服務公司租賃資產確認時: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2 085萬

貸:融資租賃資產 1 260萬

未實現融資收益 825萬

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210萬

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210萬

用能單位M酒店:

計算租賃內含利率:1 260=210×(P/F,i,1)+280×(P/F,i,2)+390×(P/F,i,3)+400×(P/F,i,4)+410×(P/F,i,5)+395×(P/F,i,6)

利用插值法計算得:i=14.85%

租賃資產確認時:

借:固定資產 1 260萬

未確認融資費用 825萬

貸:長期應付款 2 085萬

第一年未確認融資費用分攤時:

借:財務費用 187.11萬(1 260×14.85%)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187.11萬

計提租賃資產折舊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210萬

貸:累計折舊 210萬

第一年支付租金時:

借:長期應付款 210萬

貸:銀行存款 210萬

情形三:若合同規定合作期間內,M酒店每年至少支付N公司190萬元,當M酒店某年節能效益高于380萬元時,按照該年節能效益的50%支付給N節能服務公司費用。收益情況見表3。

案例分析:在情形三中,合同規定N節能服務公司每年可以獲得一個固定的保底收入190萬元,但該保底收入不能夠彌補N公司所有投資成本,此時不可以看作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應按照經營租賃方式處理;M酒店相應地在租金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N節能服務公司確認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 190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190萬

借:銀行存款 190萬

貸:應收賬款 190萬

借:主營業務成本 210萬

貸:累計折舊 210萬

用能單位M酒店:

第一年支付租金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90萬

貸:銀行存款 190萬

案例2:N節能服務公司參與S市政府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礎設施項目,擬對鍋爐房進行集中供暖技術改造。鍋爐房由N公司投資、建設和經營,工程投資成本1 260萬元,特許經營期6年。特許經營期滿后,該鍋爐房將無償轉交給S市政府。

情形一:如果合同規定經營期間,鍋爐房收入歸N公司所有。每年鍋爐房經營收入300萬元。

情形二:若改造前后,預計能耗費用很可能將從1 150萬元/年降到350萬元/年,年節約費用約為800萬元。合同規定經營期間,S市政府按照節能效益的50%支付N公司。

情形三:若合同規定經營期間,S市政府按照節能效益的50%支付N公司,并且,如果當年節能效益低于420萬元,則該年支付N公司210萬元。

情形四:如果合同規定經營期間,S市政府按照節能效益的50%支付N公司,但年節能效益無法合理估計。

案例分析:在案例2中,項目來源于S市政府并且標的資產屬于基礎設施,因此,在處理時應該按照BOT項目考慮。在情形一、二、三中,代表節能服務企業N公司具有無條件向用能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約權利,應該將標的資產確認為金融資產核算。而在情形四中,N公司獲得的報酬與節能收益相掛鉤且金額不確定,代表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而是依據節能程度而定,此時,應該將標的資產確認為無形資產核算。

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的業務模式,在節能環保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由于目前在會計處理上尚沒有形成一個具體的、統一的系統處理方法,使得實務中合同能源管理在會計處理方式上不夠規范。本文依照我國會計準則和IFRIC相關規定,對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處理提出了一些見解。同時,在對合同能源管理核算進行探討時,有的文獻資料將其分為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和能源費用托管型三類,且只對節能效益分享型進行會計處理。本文認為在考慮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核算時,最為關鍵的應是考慮與標的資產相關的風險與報酬是否轉移或者是否有無償獲得現金的權利的方面。

【參考文獻】

[1] 馬勇.合同能源管理中的會計處理問題研究[J].會計之友,2013(6):87-89.

[2] 李全.芻議基于合同能源管理的財務處理[J].財政研究,2013(11):13-17.

[3] 徐華新.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相關會計問題研究——基于企業節能效益分享型業務的分析[J].會計之友,2012(8):32-33.

[4] 何召濱.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會計核算解析[J].財務與會計,2014(11):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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