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信托制度研究

2016-12-21 13:29張陽
青春歲月 2016年20期
關鍵詞:土地流轉制度建設

【摘要】土地信托是新型的土地流轉模式,它是在當前的土地流轉形式不適應現代化大農業發展的基礎上逐漸被推廣起來的,有其必然性。當前,我國許多地區已經采取了信托這一模式,取得了頗為顯著的成效。但是,由于其并未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實踐,積累的經驗也都是地方特色經驗,所以需要對其深入研究,以在全國范圍內普遍適用。

【關鍵詞】土地信托;土地流轉;制度建設

一、土地信托制度的發展

土地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國的用益制度。用益制度是一人為另一人的用益而占有土地的做法,用益制度中有關動產的用益制發展成了后來的“代理”制度,而有關不動產的受益制度則成為土地信托制度的前身。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發展,這一制度后來被應用于土地權管理、土地遺產繼承、土地產權轉移等領域,并最終形成了土地信托制度。實踐中,英、美、日以及巴西等國家的土地信托的實踐經驗比較豐富,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

在我國,有關土地信托制度的研究,還只是停留在初級層次,內容不全面,還有待深入。近年來,我國許多地區也進行了土地信托的實踐,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是,從總體上來說,我國的發展還是比較緩慢的,而且只是在局部地區有實例,并未在全國范圍能推廣,所以還有待進一步發展。在這一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因為西方國家大多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不存在類似中國土地的現實條件,所以西方國家的經驗雖然先進,我們在借鑒其先進經驗、理論的時候應當慎重選擇。

二、土地信托制度的特點

土地信托是指土地的所有人將他所有的土地信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對土地進行專業規劃與管理,將開發經營的利潤作為信托收益分配給受益人的制度。我國目前只存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信托,宅基地使用權信托則沒有涉及,所以此處只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入手。土地信托制度作為新型的土地流轉模式有其自身的特點。

首先,土地信托制度中受托人的范圍廣泛,不限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因為信托是基于信賴關系而形成的一種法律關系,承包人基于信任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給受托人,受托人往往具備信托所需要的生產經營能力。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對受托人的選擇范圍就很廣泛,承包人會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滿足而謹慎的選擇受托人,當然受托人也有了廣泛的選擇空間,可以選擇能使利益最大化的承包人的土地進行接收。

其次,土地信托制度具有穩定性、長期性。信托成立后,除非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委托人不得解任受托人;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非經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隨意除去其職務;只有當受托人出現死亡、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解散、破產、辭職或被解任等法定情形時,其職責方才終止。信托的這一理念應用到土地信托中,可以保障承包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激發受托人對土地的生產能力進行重視,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提高土地的生產經營能力。

再次,土地信托制度注重保障承包人的利益。信托中受益人和權利人是分離的,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上的權利,并經營管理信托財產,而受益人可以獲得信托財產所帶來的收益,而且當信托到期后,受托人還要將信托財產返還給信托人,這樣可以保障信托人當前的利益和將來的利益,而受托人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會在信托期間盡心經營信托財產。土地信托本質上也是信托,信托制度的這一特點也會體現在土地信托中,保障了承包人的利益,也防止了土地拋荒。

最后,土地信托制度不要求農民有很高的文化素質,農民只需要具備一定的知識,對受托人進行監督,嚴防受托人損害自己的利益,這樣既方便了農民,也使得信托機構妥善經營,保障土地的穩定生產力,使雙方獲得利益。

總之,土地信托制度是一種適合當前農業生產模式的土地流轉模式,有利于實現土地的良性穩定增值,保障農民利益,防止土地拋荒現象的發生,對農業生產經營具有積極地促進作用。

三、土地信托制度的實施構想

2014年11月,全國土地信托改革試點中信·蘭西土地信托化綜合改革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正式簽署,標志著中信·蘭西土地信托化綜合改革正式實施。這一試點旨在聯合打造政府指導、農戶自愿、金融支持、科技支撐、市場服務“五位一體”的現代糧食生產全產業鏈條服務新模式??梢?,土地信托流轉已引起了極大地關注,逐漸成為一種新型的土地流轉模式。綜上,土地信托制度在我國是具有可行性的。鑒于我國目前的土地信托還主要集中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方面,而對宅基地使用權卻沒有涉及,因此只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信托提出幾方面的構想。

首先,制定關于土地信托的具體法律規范。我國關于土地流轉的法律規范,比如《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規定都是比較傳統的流轉形式,對于土地信托這種新型流轉模式并沒有做規定。雖然我國也制定了《信托法》,但內容相對寬泛,原則性規定過多,具體操作性不強,而其他相關法律條款相對分散,不利于我國土地信托市場的培育和發展。所以,在當前土地信托制度日漸發展的形勢下,有必要針對土地信托做具體的規定,制定專門的法律規范,形成具體、完善的土地信托制度體系,為實現農業現代化奠定法律基礎。

其次,明確土地信托受托人的資格及其權利義務。信托是依據信賴關系成立的,土地信托也是如此,而且土地信托以實現土地的良性增值、保障承包方的利益為目的,所以土地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具備相關的執業資格,具備一定的資金、技術能力和專業人才,這樣不僅能保障承包方的利益,實現土地的增值,而且也會減少農業經營的風險,保障農業生產的穩定。同時還應當明確受托人的權利義務,比如:受托人應當獨立管理經營土地信托財產,不受他人的干涉;依據合同規定獲得應當獲得的報酬;以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經營管理土地所支出的費用的,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同時受托人應當承擔親自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為承包方利益妥善經營信托財產、未經承包方同意不擅自信托給他人經營等義務。

最后,土地信托時應當登記確權。在目前的土地流轉的制度設計中,登記確權并不是土地流轉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是對抗要件。這一制度設計對于《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傳統流轉模式有利,但是對于土地信托并未必有好處。因為土地信托本質上是一種合同關系,她的主體可能不再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而且還可能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如果還只是把登記作為對抗要件將不利于當事人獲得利益。同時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以登記確權為生效要件,土地作為不動產,在它的權利變動時應當進行登記公示來確定權利。所以,設立土地信托,應當進行登記,不登記的,不發生效力。這樣,不僅維護了承包方的權利,而且還有利于對土地信托的監管,實現土地的有序流轉。

總之,土地信托制度作為新型的土地流轉模式,不僅能保障農民的利益,提升土地的價值,而且還能促進農業規?;洜I,實現農業現代化,為農業發展作出貢獻,值得全面推廣。

【參考文獻】

[1] 岑 ?劍. 美國土地信托的制度起源、基本架構及現實思考[J]. 世界農業, 2014(8).

[2] 陳 ?進. 農村土地信托流轉的法律適用[G]. 2014全國金融創新與經濟轉型博士后學術論壇論文集, 2014(10).

[3] 文 ?杰, 尹 ?娜. 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J]. 農村經濟, 2008(4).

[4] 岳意定, 劉志仁, 張 ?璇. 國外農村土地信托:研究現狀及借鑒[J]. 財經理論與實踐, 2007(2).

【作者簡介】

張陽(1991—),女,漢族,河北保定人,沈陽師范大學環境法學專業2014級碩士研究生。

猜你喜歡
土地流轉制度建設
加強公德制度建設
價值觀視角下的政治認同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探究
提升南昌市軟實力研究
探討中國城鎮化進程中土地流轉問題
葡萄牙大學章程對我國大學章程建設的啟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根據、障礙和對策
農村土地流轉中地方政府職能的構建
中國農村土地流轉供需市場失衡問題的研究
城鎮化過程中土地流轉對農民土地權益影響問題分析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