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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胚胎的價值與尊嚴

2017-01-13 20:29羅維萍韓躍紅
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科版 2016年6期
關鍵詞:價值

羅維萍+韓躍紅

摘 要:人類胚胎作為人類生命的早期階段和潛在形態,是介于人與物之間的特殊存在,具有發展成人類個體的潛在價值,承載著延續家庭血緣的基本身份利益,寄托著親屬的深厚情感和中華民族特有的文化價值。人類胚胎作為人的潛在生命形式可以分享人的一部分尊嚴。人類胚胎的尊嚴是人的生命尊嚴在時間上的適當延伸,在量上低于人的尊嚴且隨著距離出生的近遠而增減。尊重和保護人類胚胎就是尊重和保護人自己。在實踐中應禁止非法買賣人類胚胎、抑制人工流產的隨意性、合理利用科研和醫療中的胚胎。

關鍵詞:人類胚胎;生命尊嚴;價值;墮胎;胚胎干細胞

中圖分類號:B82-59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1-1254(2016)06-0001-07

Abstract:Human embryos, as the earliest stage of human life and potential form, are a special existence between human beings and objects, which have potential valu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dult individuals, bearing the basic identity of interests of the continuation of family kinship, entrusted with the deep feelings of relatives and unique Chinese cultural values. Human embryos, as the potential forms of human life, share part of human dignity. The dignity shared by human embryo is an appropriate extension of time, and it is believed to be less important than the dignity of human beings. Its significance decreases or increases with the growth of an individual ever since ones birth. The respect for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embryos is to respect and protect ourselves. We should prohibit the illegal sale of human embryos, restrict inhibition of abortion at random, and use embryos rationally in scientific researches and medical treatment.

Keywords:human embryo; life dignity; value; abortion; embryonic stem cell

隨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發展及其在臨床醫學上的廣泛應用,各種倫理與法律問題不斷涌現。2014年,我國首例人體冷凍胚胎監管、處置權糾紛案引發了學界對人類胚胎的地位、權屬等問題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2015年中秋前夕,江蘇省人民醫院生殖中心發布“2005年之前由中心保管的近萬例冷凍胚胎若繼續無人認領將面臨集中處理”的聲明,再次將“冷凍胚胎”話題推向熱議風口。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無疑是不孕不育患者的福音,但人們在使用這些技術時如何處置人類胚胎才合乎倫理?許多醫學生物研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操縱、利用人類胚胎問題,但操縱和利用是否有道德上的限度?回答這些問題必然涉及人類胚胎的道德地位和價值,關涉胚胎是否可以分享人的尊嚴。因此,從生命倫理學視角認真思考人類胚胎的價值,對其所能分享的人類尊嚴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斷,不僅有助于解答上述實踐難題,還可喚醒人們對生命尊嚴、胚胎尊嚴的道德意識,增強人們對孕育和處置生命行為的道德責任,對于促進人類健康和文明進步有積極意義。

一、人類胚胎的價值

胚胎是指有性生殖中雄性生殖細胞和雌性生殖細胞結合成合子之后,經過多次細胞分裂和細胞分化形成的有發育成生物成體能力的雛體。人類胚胎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人類胚胎指受精卵到新生個體出生之前的人類生命雛體;狹義的人類胚胎特指受精后3周到8周期間的人類生命雛體。在狹義語境下,卵子在受精后的2周內稱孕卵或受精卵,在受孕后的9周到38周稱為胎兒,胚胎即介于孕卵和胎兒之間的人類生命雛體。本文所指的人類胚胎是廣義的胚胎,即泛指從受孕到出生這一歷時約280天的人類生命雛體。人類胚胎作為人類生命的早期階段和潛在形態,作為介于人與物之間的特殊存在,具有發展成人類個體的潛在價值,承載著延續家庭血緣的基本身份利益,寄托著親屬的深厚情感和中華民族特有的文化價值。

(一)人類胚胎具有發展成人類個體的潛在價值

我國著名生命倫理學家邱仁宗先生認為,人的發展最初從生物學生命開始。生物學生命擁有屬于自己的遺傳基因構造,將人與其他物種區別開來。人類胚胎作為人類生命發育的最初階段,屬于人的生物學生命的存在形式,是人的人格生命產生的前提條件、承載體和精神宿體。人類胚胎“含有未來生命特征”并“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1],具有向成人狀態持續發展的能力。受精卵、胚胎、胎兒、嬰兒的成長發育,是人出生前到出生后的一個連續性的發展過程。從胚胎到自然人再到尸體,見證了生命從誕生到消亡的整個過程。人類胚胎作為人世代交替中的一個環節,以其獨特的方式貢獻于人類的繁衍。每一個胚胎與它要發展成的成人不僅具有本體同一性,而且擁有相同的個體性[2]65。自人類胚胎誕生那一刻起,就意味著一個新實體即將誕生,而每個實體都是一個原生生命形式,都是一個潛在地擁有自身權利的形成中的人[2]67。人類胚胎是一個具有人類特殊遺傳物質的生命體,包含著潛在的生理活性和生命特征,只要植入婦女子宮,就具有發育成人的潛能,維系著人種繁衍和人類基因組的特性。因此,除非有充分正當的理由,人類胚胎不能被無緣無故、隨心所欲地拋棄或破壞。

(二)人類胚胎具有延續家庭血緣的基本身份利益

學界對人類胚胎性質和地位的界定充斥著仁智互見的激烈爭論。主體說認為自受精之時胚胎就有了生命權;客體說認為人類胚胎不過是輸卵管或子宮中的一團尚未成型的細胞組織而已;折中說認為人類胚胎是介于人與物之間的人體組織,應給予比一般物更多的保護[3]147。筆者傾向于折中說,認為人類胚胎是介于人與物之間的蘊含著未來生命潛能的特殊存在。人類胚胎具有準主體和準客體的雙重特征,這是因為人類胚胎與一般之物相比具有重大的區別。第一,人類胚胎具有發育成人的潛能;人類胚胎包含著人類的基因,是含有未來生命特征的特殊存在,只要將其植入婦女子宮就有發展成為人的可能。一般的有機物和無機物沒有成為人的可能,即使是動物胚胎也只有發展成為動物的可能。第二,人類胚胎具有不可替換性和不可逆性。每一個人類胚胎都含有一套完整的人類基因組,這套獨一無二的基因組決定了這個胚胎將發育成為一個獨一無二的人類個體。胚胎一旦被破壞,意味著一個個體生命的發育分化中斷,這個人類個體的出生和成長將永無逆轉之可能,亦無法進行嚴格意義的復制或代替。第三,人類胚胎具有特定的人專屬性。精子和卵子與其供體之間具有特定的基因聯系,由精子和卵子結合產生的胚胎專屬于精卵供體或胚胎的法定父母。從血緣關系看,由供體的精子和卵子繁衍出來的后代都是供體的子孫;從社會關系看,由法律認定的法人所擁有的胚胎也都是其后代。胚胎承載著特定家族的血緣傳承,也承載著特定家庭的感情和對未來的希望。人類胚胎蘊含著精子和卵子供體的基因,是家庭血緣傳承和血脈延續的保證。在國內首例人體冷凍胚胎監管、處置權糾紛案中,沈杰、劉曦遺留下來的胚胎就是雙方家庭血脈的唯一載體,不僅含有沈杰、劉曦的DNA等遺傳物質,而且含有雙方父母兩個家庭的遺傳信息,雙方父母與涉案胚胎之間既有生命關聯性,也有道德和法律上的關聯性。

(三)人類胚胎寄托著親屬的深厚情感

在我國首例人體冷凍胚胎監管、處置權糾紛案中的沈杰、劉曦均為獨生子女,他們意外死亡后雙方父母承受著巨大的“失獨”之痛,白發人送黑發人更添無盡哀傷!胚胎成了4位老人的精神寄托。對他們來說,獲得胚胎的監管權和處置權,就是獲得一種對逝去親人的念想,就存有對未來生活的一線希望。所以,沈杰、劉曦遺留下來的胚胎承載著亡者家屬的哀思寄托、情感撫慰等人格利益。這一案例發生在中國還有特定的文化背景——“兒孫繞膝、四世同堂,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是中華民族世代沿襲的家庭理想。因此,失獨家庭的孫輩胚胎就承載著一種特殊的“延續香火”的文化價值,而且也寄托著人們對家庭、對宗族、對祖先的道德情感。

(四)人類胚胎還可以作為科學研究和臨床服務的對象或材料

人類胚胎是人工輔助生育技術、胚胎干細胞研究、治療性克隆、再生醫學等生物醫學技術實踐必不可少的材料。人工輔助生育技術為不孕不育癥患者帶來福音,胚胎干細胞的基礎研究和臨床應用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胚胎干細胞研究不僅有助于揭示人和動物的發育機制及影響因素,還為許多藥理、藥效、毒理以及藥物代謝研究提供了細胞水平的研究手段,而且,干細胞治療有望成為許多喪失細胞功能疾病的新的治療手段,如用胚胎干細胞培育出神經細胞以治療神經退行性疾?。ㄈ缗两鹕?、亨廷頓舞蹈癥、阿爾茨海默病等),用胰島細胞治療糖尿病,用胚胎干細胞誘導分化出心肌細胞以修復壞死的心肌等。當人類胚胎被合理應用于這些科學研究和臨床治療時,將對疾病防治、提高人類生命質量、增進人類福祉發揮難以替代的作用。

二、人類胚胎可以且應當分享人的尊嚴

(一)人類胚胎的特殊價值使其享有一定的人類尊嚴

尊重人類個體生命的尊嚴,應當且可能將生命尊嚴向生死兩極之外作適當延伸,由此賦予人類胚胎及人類遺體一定量的尊嚴,形成尊重和保護人類胚胎及遺體的倫理與法理規范。其中,人類胚胎作為人類生命的早期階段和潛在形態,是一種高于物的特殊存在,它含有人的生命物質,具備人類某些生命特征,具有發展成人類個體的潛在價值,承載著延續家庭血緣的基本身份利益,還寄托著親屬的深厚情感和中華民族特有的文化價值。所以,我們不能像對待物一樣隨便處置人類胚胎,而是應當賦予它一定的道德地位和高于物、低于人的法律地位。人類胚胎的尊嚴只是對人的尊嚴的分享,其在量上低于人的尊嚴,且隨著遠離出生而遞減。也就是說,人類胚胎所分享的人之尊嚴呈現量的變化,在順時性向度上呈遞增變化;在逆時性向度上呈遞減變化,胚胎越是接近于出生其尊嚴量越大,當其一朝分娩、存活于世便享有人的尊嚴和權利。為何人類個體享有平等尊嚴,而人類胚胎卻享有差等尊嚴?對此問題的回答,人們通常會聯系到胚胎的存活能力、感知能力、與人類個體的相似性等因素。

正因為人類胚胎的尊嚴只是人的生命尊嚴的適當延伸,是一種不完整的生命尊嚴,所以這種尊嚴不能與人的生命尊嚴相提并論。一般而言,當胚胎存活與人的生命存續發生沖突時,前者應讓位于后者,如當孕育胚胎直接威脅母親生命時,一般應終止妊娠以挽救母親生命。當懷孕的事實嚴重違背母親的自主意志(如孕婦是在被強奸之后懷孕的);胎兒的出世肯定會給母親造成嚴重的心理障礙與精神痛苦;或者計劃外的懷孕,使母親一下子處于一種被動狀態,她的健康、幸福、自我發展將受到巨大限制,在這些情況下,孕婦所遭遇到的困苦之嚴峻,足以使胎兒的生存權利喪失存在的理由。若胎兒患有嚴重的先天性殘障或疾病,母親也有權做出是否墮胎的決定,因為她有權拒絕自己不愿意承受的負擔。即便是一個完全健康的胎兒,假如他的出生威脅到母親的生命或嚴重違背了母親的意志,那他的生命就失去了得到保護的理由[4]。這些實踐抉擇或道德主張都反映出人類胚胎雖然可以分享人的生命尊嚴,但其尊嚴低于人的尊嚴,并非完整的、與法律權利對應的尊嚴。

正因為人類胚胎的尊嚴在量上低于人的生命尊嚴,所以,為了挽救人的生命可以應用早期胚胎從事胚胎干細胞、治療性克隆、再生醫學等科學研究。在這些研究中,制造并損壞一些人類早期胚胎可以獲得倫理辯護,最為關鍵的認識基礎就是胚胎的尊嚴低于自然人的尊嚴。從道義論角度看,人的尊嚴是最高尊嚴,挽救人的生命具有最高的道德意義,對人類胚胎的保護應當服從于更高的道德目的——解除人類遭受病魔摧殘的痛苦,挽救無數人的寶貴生命,這體現了對人類生命的一種更高的尊重。反之,如果完全禁止利用人類胚胎從事醫療研究,將有違人的尊嚴這一道義原則。從效用論角度看,胚胎干細胞、治療性克隆、再生醫學等研究具有巨大的醫療價值,符合人類良好生存發展的需要,為之犧牲一些早期胚胎符合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的原則。因此,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并不禁止這些研究,只是要求研究者遵循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規范,使對人類胚胎的利用保持在合理范圍。

(二)實踐需要賦予人類胚胎一定的尊嚴

在我國,人工流產的低齡化、反復化、高?;厔萑遮吤黠@。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人們價值觀和生活方式的變化以及醫療機構服務廣告的宣傳,人工流產的比例不斷攀升。亞太避孕理事會第三屆會議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人工流產率高達29‰,平均每年人工流產1300萬人次(不含藥流和在黑診所做的流產)[5]。前往醫院做人工流產手術的女性,62.8%是未婚者,75.2%是未生產過的女性,49.5%是25歲以下的青少年;16歲以下計劃外懷孕的比例高達17%,遠遠高于發達國家的5%,位居全球首位[6]。鋪天蓋地的廣告大肆宣傳“無痛人流”,淡化人工流產的風險?!伴_始了嗎?已經結束了!”“不小心有了就去某某醫院”“三分鐘解決意外懷孕”等廣告以時間短、安全、便宜、無痛等噱頭,讓很多少女在懵懂無知的情況下“勇敢”地走上了手術臺?!爸袊嗌倌晟辰】悼杉靶哉甙l展研究”結果顯示,在有婚前性行為的女性中,21.3%的人有過懷孕經歷,4.9%的有過多次懷孕經歷,而其中高達90.9%的非意愿妊娠訴諸流產[7]。人工流產貌似可以免除生育責任,使人們很容易地把性、懷孕與婚姻和養育子女分開,但這些“好處”所遮蔽的是女性因懷孕、流產所遭受的健康傷害以及無數人類胚胎所遭受到的被制造又被毀滅的命運,除了這些顯性危害,人工流產的擴大化還會進一步刺激性與婚姻、生育的分離,助長不負責任的性行為,使人們在追求性自由的道路上更加隨意地孕育和拋棄生命。

人工流產不是簡單地實施一個門診小手術,而是把一個人類生命扼殺在萌芽時期,是對人流胚胎所分享的人的生命尊嚴的否定。除非有一個更高的道德目的,否則我們不應該去制造而又毀滅人類胚胎。美國學者德沃金認為,胚胎雖然不是一個憲法人,但它是一個具有相當大的道德和情感重要性的實體[8]73。妊娠后期胎兒的神經系統已發育得足以感知痛苦和折磨,其外形已發育得甚至很難與嬰兒相區別了,這種情形下的任意墮胎可能導致公民普遍地對殺戮和折磨變得麻木不仁[8]99?!昂翢o節制的墮胎會影響人們對人類生命價值的本能性尊重以及對人類自身毀滅和痛苦的本能恐懼,而這些正是維護一個公正而高尚的文明社會所應有的價值。在一個政治社會里,如果墮胎已經變成了不足為奇的、與倫理不相關的事,就像做一個闌尾切除手術一樣,那么,這個社會將是一個更為冷酷無情、麻木不仁的社會,還可能是一個更危險的社會……用人工手段除去一個足月的胎兒所導致的對本質性價值的攻擊,幾乎與謀殺一個滿一周的兒童的暴行具有同樣的毀滅性?!盵8]73殺害一個無辜的生命在道德上是完全錯誤的,隨意地孕育而又拋棄一個無辜的生命也是不應該的,有違人們對社會、對自身、對他人的道德責任。人工流產的泛化直接傷害了人類胚胎的尊嚴,也間接褻瀆了人的生命尊嚴,還嚴重地影響著女性的身心健康和生殖健康。然而,盡管有學者呼吁抑制我國人工流產的隨意性,但這一社會問題沒有好轉,反而愈演愈烈,說明人們普遍欠缺尊重人類胚胎的道德意識,沒有在思想感情上內生出對于人類胚胎的道德責任和道德情感。因此,在我國有必要賦予人類胚胎一定的道德地位和法律地位,而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承認人類胚胎分享了一定量的人之尊嚴。若不賦予人類胚胎一定尊嚴,人們就會將其當作一般的物、一般的組織去對待,隨意創造又隨意毀滅和拋棄胚胎,這不僅有損胚胎孕育者的身心健康,也有損人類尊嚴,是對人類生命至高無上價值的褻瀆。

除了“人流”泛化、隨意化,醫院大量輔助生殖后剩余胚胎無人過問,流產出來的胚胎被當作垃圾隨意傾倒,甚至發生過為養生而食用人胚的驚悚事件。這些行為無不源于尊重和保護胚胎道德意識的嚴重缺失。雖說我國傳統文化中缺少尊重胚胎的道德元素,但在一個快速走向現代化的大國中發生這些事情,不能不說有損中國公民的道德形象,國際社會也會置疑中國人的生命尊嚴觀念。況且,這些不尊重甚至嚴重傷害胚胎的行為并不有利于我們,它們正在傷害著我們的身心健康,正在抵消著生命崇高的教育作用,正在暗示著殘忍和殺戮的常態化。所以,縱觀國人對于人類胚胎的態度,很有必要從實踐出發,培育人們對于人類胚胎的道德意識和道德情感,有必要從理論上明確人類胚胎有分享人的尊嚴,倡導人們在追逐自由的同時不可忘卻對于孕育生命的那份道德責任。

三、尊重和保護人類胚胎的尊嚴

胚胎的尊嚴是人的生命尊嚴在時間上的適當延伸。我們倡導尊重和保護人類胚胎,實質上就是倡導尊重和保護人自己,因為對待胚胎的心理折射著人們對待生命的態度。一個完全否定胚胎尊嚴的社會不可能會有很高的生命尊嚴觀念,只可能到處潛藏著傷害生命的危險。在實踐中尊重和保護人類胚胎體現在很多方面,針對我國現實,主要涉及禁止非法買賣人類胚胎、抑制人工流產的隨意性、科研和醫療中合理利用胚胎三個方面。

(一)禁止非法買賣人類胚胎

人類胚胎作為介于人與物之間的蘊含著人類遺傳物質、生命特征以及生命潛能的特殊存在,與人體任何一個有功能的部件一樣,都不能被當作財產或商品對待,不能出售、出租、抵押、饋贈、毀壞。我國《人類輔助生育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薄度祟愝o助生育技術規范》禁止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實施人員在患者不知情和不自愿的情況下,將配子、合子和胚胎轉送他人或進行科學研究。我國臺灣《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10條更是明確規定,精子、卵子提供給醫療機構作為治療不孕之用應采取無償贈與方式,不可支付對價,即胚胎轉讓給其他不孕夫婦只能是捐獻,并且是無償捐獻[3]150。非法買賣人類胚胎是把胚胎降格為商品,完全否定了胚胎所承載的人的生命尊嚴,而且容易導致胚胎質量惡化、血親婚配、基因單一等問題。人類胚胎是兩個家庭血脈的延續,買賣人類胚胎可能造成血親通婚,將同一供體留下的多個胚胎分別進行買賣,使生物學后代分布在不同的地方和家庭,會引起血緣關系的混亂,而近親婚配又會導致某些遺傳病的顯性表現,后果十分嚴重,必須堅決禁止。

我國法律早有禁止買賣人體組織器官、胚胎、配子、遺體以及禁止代孕的規定,但至今地下非法交易仍然屢禁不止,在某些方面還比較猖獗。歷史教訓和社會現實都表明,我國民眾有關這一方面的守法教育還需加強,而守法教育的基礎便是發自內心地認同生命尊嚴的價值理念和道德觀念,尤其是認同人類胚胎分享著人之尊嚴的觀念。這些觀念不可能靠強行灌輸而植根于我們的精神世界,而是有賴于持續的公民教育和政策法律引導。

(二)抑制人工流產的隨意性

要有效地抑制隨意孕育生命、拋棄生命的行為,必須完善人工流產的規制,在道德引導和法律控制的雙重作用下,普及人在其出生之前仍然分享一部分人類尊嚴的思想意識,樹立敬畏生命、善待生命的倫理觀念。

1.完善人工流產規制,對某些“人流”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目前,我國關于人工流產的法律規定主要是針對構成犯罪行為的懲罰,散見于相關的政策、部門規章或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款。關于人工流產的禁止性規定只有2003年頒布實施的《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零散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不能系統地對人工流產進行有效控制。因此,建議梳理現有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從保護婦女身心健康、貫徹計劃生育政策、尊重胚胎生命尊嚴三個維度協調人工流產和引產的規定,對明顯有違道德的人工流產和引產進行必要的限制:一是禁止在胎兒性別鑒定基礎上為選擇性別而實施的人工流產和引產。以選擇性別為目的的人工流產和引產不僅有害于婦女健康,有損人類胚胎尊嚴,也有害于社會人口的性別平衡,應當被嚴格禁止,而且應當嚴格地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二是適當限制妊娠中期引產。在妊娠12到24周期間用人工的辦法中止妊娠叫做妊娠中期引產。這一時期的特點是胎盤已經形成,胎兒較大,骨骼逐漸變硬,胎兒娩出時需要擴張子宮頸;另外,由于子宮增大,子宮壁充血變軟,手術時容易損傷子宮壁,因此中期引產要比妊娠早期人工流產難度大,并發癥多[9]。與妊娠早期人工流產相比,引產病人要承受更大的健康傷害、身心痛苦和生命危險。鑒于此,建議對妊娠中期引產給予適當限制,既同情和理解婦女的需求,也應發揮必要的警示作用,提示婦女維護自身的健康和利益。三是禁止實施大月份引產。所謂大月份引產是指懷孕24-28周,胎兒已經形成后用人工的方法終止妊娠的措施。由于必須充分擴張宮頸口,同時胎盤和胎兒骨骼已形成,因此大月份引產對婦女的創傷很大,容易發生并發癥,如產后出血、產道損傷、羊水栓塞、繼發感染等,更有甚者導致子宮穿孔、腸穿孔、引產藥物過敏性休克等則可能危及孕婦生命。2012年,全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半年工作會議上,國家人口計生委主任王俠表示,我國仍將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不動搖,但同時也要引導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堅決杜絕大月份引產[10]。從生命倫理維度觀之,非醫學目的大月份引產是不道德的,一方面有損孕婦的身體健康;另一方面,當胎兒有了母體外存活能力及大腦發育完善到足以感知疼痛之后,其生存權利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而大月份引產直接否定了這一認識,完全無視大月份胎兒的生命尊嚴。國家法律應當明令禁止非醫學目的的大月份引產,并對大月份引產的時間作出明確規定,以便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法可依,相關部門查處責任人時更加有法可據。2014年9月2日,國家衛計委發布《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符合法定生育條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實施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BF];([BFQ]四)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盵11]這里的(一)至(三)種情形是否概括了醫學目的(或醫學需要)的大月份引產?又如何處理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大月份引產?這些問題是實踐中難以規避的,我們建議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并在調研基礎上完善相關法規和規章,以對大月份引產,特別是對出于選擇性別的大月份引產、由計劃生育部門或人員強制孕婦實施的大月份引產進行更加嚴格的限制。

2.提高社會成員對于人類胚胎的道德意識和道德責任。享譽全球的思想家施韋澤在其《敬畏生命》一書中提出:“善的本質是:保持生命、促進生命,使生命達到其最高的發展。惡的本質是:毀滅生命,損害生命,阻礙生命的發展?!盵12]在他看來,生命本身就是善的,是否促進生命的發育成長是善惡標準,也就是道德標準。施韋澤的理論在生態倫理學界影響頗大,已經為地球生物圈的繁榮發揮了積極作用。盡管這一理論在某些場合可能失于偏頗,但它啟示我們,尊重生命要從敬畏生命出發,善待生命需要培育對待生命的敬畏之情。從善出發才能保持對生命的由衷之愛,推己及人才能既珍惜自己的生命也維護他人的生命,將愛人之心擴展開來才可能尊重所有生命乃至人類胚胎和遺體。將生命教育的這些基礎性理念與個人行為相掛鉤,每個人就有了一份制造和處置生命的道德責任,就應當嚴肅認真地對待性行為、懷孕、婚姻以及生育,就應當在從事這些行為之前三思而后行;應當意識到,以犧牲胚胎生命和傷害婦女健康為代價而換取的快樂和自由是不道德的,也是不負責任的。

(三)科研和醫療中合理利用胚胎

1.允許為治病救人和發展科學而合理合規利用人類胚胎。人類胚胎的利用和處理應遵守行善和救人、尊重和自主、無害和有利、知情和同意、謹慎和保密等倫理原則,既要盡量滿足人類的醫療需要,又要盡量規避對人類胚胎的傷害。本著這一精神,為治療不孕不育癥而實施的人工輔助生殖技術、以醫學治療為目的的胚胎研究、干細胞研究、治療性克隆研究、再生醫學研究等可以利用人類胚胎,但須嚴格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倫理原則,管理部門應當對這些行為進行嚴格監管,有效抑制非法買賣人類胚胎、隨意墮胎、非法將人類配子和胚胎用于科學研究等行為。

2.嚴格控制非醫學目的的胚胎研究。有的胚胎研究并不直接指向醫療目的,而是屬于基礎科學或基礎醫學的研究范疇,考慮到這些研究有助于知識增長,具有潛在的醫療衛生價值,一概禁止沒有充足的道德理由。但應對這些非醫學目的的胚胎研究采取更加嚴格的限制,如可以將其來源限制在流產胚胎和輔助生殖后的剩余胚胎,且必須征得胚胎所有者或監管者的捐獻同意。任何人都不得為了商業目的而大規模地故意制造和捐獻早期人類胚胎[3]148。

3.幫助失獨家庭重新獲得后代是一種對人類胚胎的善意利用。在國內首例人體冷凍胚胎監管、處置權糾紛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繼承其獨子獨女死亡后遺留體外胚胎的權屬,實質上是爭取繁衍后代、傳承血緣的唯一機會,這既是人之倫常,也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情理。二審判決在沈杰、劉曦意外死亡后,4枚胚胎由雙方的父母共同監管和處分,為他們保留了繁衍后代、傳承血緣的機會,體現了尊重生命、保護后代、保護中華民族繁衍和傳承的精神。這份標志著人倫與情理勝訴的判決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和對人類胚胎血緣傳承基本身份的人文關懷。2001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沒有先例”為由,斷然拒絕死刑犯剛剛結婚不久的妻子提出的獲得丈夫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繁衍后代、培育愛情果實的人倫要求多少有些令人遺憾[13]。隨著歷史發展和觀念變遷,公權力在無害于他人和社會的前提下應當盡可能滿足公民提出的能夠獲得倫理辯護的人倫訴求。

四、結論

人類胚胎的尊嚴是人的生命尊嚴在時間上的適當延伸,人類胚胎作為人的潛在生命形式可以分享人的一部分尊嚴,尊重胚胎的心理折射著人類生命的尊嚴與神圣。一方面,我們不能像對待物一樣隨便處置人類胚胎,也不能將其當作商品以謀取利益。所以,每一個公民都有謹慎孕育生命、關愛人類胚胎的道德責任,每一個醫務人員和科研人員都有愛惜人類胚胎的法律義務,醫療機構有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從事倫理審查的職責,立法機關和監管部門也應各行其責,遏制我國當下“人流”泛化、胚胎買賣等不良傾向。另一方面,我們并不主張過高評估胚胎的道德地位,把胚胎的尊嚴與人的尊嚴相提并論是不恰當的。當胚胎尊嚴與人的生命尊嚴相互沖突、不可兼得時犧牲前者是合乎倫理的,所以我們贊同為挽救孕婦生命而墮胎的抉擇,也能夠接受為維護婦女權益而實施的妊娠早期人工流產,不認為治療性克隆等研究是侵犯人的尊嚴,也完全贊同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但主張在今后的政策優化和實踐中為人類胚胎提供更為有力的保護,并希望通過政策、法律和教育喚醒人們對于人類胚胎的道德意識,認識到胚胎所承載著的生命尊嚴,使敬畏生命、愛惜胚胎成為一種道德自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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