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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文學戲劇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2017-01-14 22:05馬楠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4期
關鍵詞:侵權著作權

摘 要 在著作權領域,任何作品的創作都是要建立在前人的作品之上的,因此,在作品的創作過程中,對于借鑒的程度在合理限度內是不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的。但是,一旦借鑒達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構成侵害對原作者著作權,成為侵權演繹作品,而這類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保護,始終是充滿爭議的問題,本文將通過分析瓊瑤訴于正侵害著作權案來討論侵權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問題。

關鍵詞 演繹權 侵權 演繹作品 著作權

作者簡介:馬楠,北京大學本科生。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36

一、問題的提出:瓊瑤與于正之爭

(一)案件事實概述

2014 年,著名作家瓊瑤以著作權被侵犯為由將于正訴上法庭,瓊瑤認為,于正在2012-2013年未經自己許可,擅自使用自己在1992-1993年創作完成的《梅花烙》電視劇劇本及小說的核心獨創情節進行改編,創作出《宮鎖連城》劇本,并被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東陽星瑞公司和萬達公司共同攝制了電視劇《宮鎖連城》。而被告辯稱原告指控的侵權內容屬于思想領域或共有素材,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法院在一審、二審的判決中均支持了瓊瑤的主張,但案件的爭議點仍有很多,被討論最多的便是著作權侵權的認定界限問題,但同時本案也涉及到了侵權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

(二)案件爭議焦點概述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很多,下面羅列的這些是我結合一審二審判決書進行的總結和歸納:

1.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就在于劇本《梅花烙》與劇本《宮鎖連城》的關系是否屬于原作品和演繹作品還是兩個獨創性作品,如何分辨這個問題,其界限和標準為何?

2. 如果認定劇本《宮鎖連城》為侵權演繹作品,根據其攝制而成的《宮鎖連城》電視劇是不是也屬于非法演繹作品,從而是不是應當禁播?

3. 如果認定《宮鎖連城》劇本的作者和《宮鎖連城》電視劇的制片者——湖南經視公司等公司是不是應該承擔連帶責任,瓊瑤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以違法所得為基礎是不是過分保護了原作品作者的利益,而不利于公共利益保護?

本文將主要針對著第2點和第3點進行討論。

二、演繹權和演繹作品概述

演繹權包括翻譯權、匯編權、改編權。而演繹權的出現實際上是版權制度擴張的產物,從版權法的歷史變遷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演繹權的發展脈絡,演繹權的初步形成約開始于19世紀中葉,在此之前的100多年的版權法進程中,并不存在這個概念。隨著傳媒技術的發展和文化產業的興起,對于作品的改編行為逐漸流行,并催生出新的消費市場,才加大了以生產新作品為目的的改編行為的規制。因此,翻譯權、匯編權、改編權等權利才得以不斷涌現,并最終形成了一個龐大的權利族群,匯入演繹權體系,為各國立法和國際公約所認可。我國在《著作權法》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條中規定了演繹權的具體內容。

而演繹作品則是基于演繹權創作的實質性的復制了原作品的作品。因此,從定義上可以看出,演繹作品如果未經原作者的授權則可都成對于著作權的侵犯。

三、侵權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在本案中,一大爭議焦點就是,湖南經視公司等公司作為《宮鎖連城》共同制片所享有的對于電視劇《宮鎖連城》的著作權與小說原作者瓊瑤的攝制權的沖突,在這四家公司的眾多主張之中,筆者抽象出了兩個筆者認為比較有爭議的主張。

(一)侵權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瑕疵

首先第一個爭議點即四家公司的攝制權是否有瑕疵,是否擁有侵權演繹作者的授權,就能夠證明該攝制權是完整正當的,其實,這一問題的本質就是侵權演繹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的權能是不是完整的。這個問題可以從兩方面來分析,第一種思路,是將侵權演繹作品上的著作權一分為二,一是侵權演繹作者對侵權演繹作品中原創部分的著作權,二是原作者對侵權演繹作品中的原作部分的著作權。而這就使得侵權演繹作者在形式對于侵權演繹作品形式全部著作權的權利基礎喪失。第二種思路則是在本案一審判決書中所提到的,即使是未經原作者授權的演繹作品也享有著作權,但是這只是一種消極權能,即只能防止他人未經自己許可使用演繹作品,但不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同時除法律有特殊的規定以外,任何對于演繹作品的使用需要同時征得演繹作者和原作者的同意,否則將同時構成對于演繹作品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侵權。

綜上兩種思路,不論是將侵權演繹作品上的著作權分為演繹作者的原創部分和原作者的原作部分,還是將其著作權分為消極權能還是積極權能都可以使得于正對于上述四家公司的攝制權授權出現瑕疵,同時,雖然《中華人名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第十二條分別規定了攝制權和改編權,但是從影視作品創作角度來看,影視改編與攝制行為之間具有緊密的關聯關系,兩種權力的行使目的具有較強的附隨和共同性,所以,改編權與攝制權在法理上均屬于演繹行為。在本案中,由于電視劇《宮鎖連城》基本上是根據《宮鎖連城》的劇本內容拍攝,該攝制行為依然屬于小說以及劇本《梅花烙》作者瓊瑤所享有的攝制權所涵射的范圍,因此未經其授權拍攝電視劇的行為實質上侵害了原告的攝制權。因此劇本和電視劇《宮鎖連城》均為原作的侵權演繹作品。

(二)侵權演繹作品的法律保護程度

第二個爭議點就是是否將電視劇《宮鎖連城》禁播以及是否以違法所得為基礎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的金額,這實質上反應的就是一國法律對于侵權演繹作品的保護程度。

1.禁播問題:

針對東陽歡娛公司的二審主張,是否一定要禁播電視劇《宮鎖連城》?在二審的判決書中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提及了四點禁播的原因:

(1)權利人與侵權人之間存在競爭關系,如果允許繼續播出,意味著給侵權人賦予了強制許可,者侵犯了權利人的意思自治并可能損害其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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