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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學實踐教學改革與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再探討

2017-01-14 01:41李寒勁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4期
關鍵詞:師資隊伍實踐教學

摘 要 制訂以實踐教學為導向的培養方案是培養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前提。在實施法學實踐教學的過程中,法學實踐教材的編寫、實踐教學方法的革新、法學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設是重中之重?!半p師型”師資隊伍建設仍是目前的薄弱環節,應逐步加強并深入與法律實務部門的合作與聯系。為真正激發法律人才培養機制的內在動力,本文認為應從高校對教師的考核、教師對學生的評價、實務部門對合作高校及學生的評價三個方面共建科學、合理的考評機制。

關鍵詞 卓越法律人才 實踐教學 師資隊伍 考評機制

作者簡介:李寒勁,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講師。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10

根據麥可思研究院最近發布的《2016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在本科十大專業中,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率已持續四年墊底,在就業的專業對口度上,法學專業也排在倒數第三位。這樣的調查結果再一次引發了人們對當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模式的質疑和爭議。盡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已經實施了較長時間,各高校法律院系的多項改革也已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要完全改變目前法律職業教育不能滿足甚至落后于社會需求的困境依然面臨著較大的困難。為了加快法學教育改革的步伐,各高校法學院系應繼續堅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提出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按計劃有步驟的推進以法學實踐教學為重點的系列改革措施,培養符合社會需要的、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要求的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

一、培養方案是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重要前提

“意見”中指出,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模式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培養模式相對單一,學生實踐能力不強,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不足。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中,強調法學教育應重視實踐教學,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應重在強化學生實踐能力和實務技能的培養,為此,各高校法學院系應當基于法學教育的基本規律及自身特色,修訂原有的培養方案或增加實踐教學培養方案。在制訂以實踐教學為重點的培養方案時,應當把握以下重點: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方案的制訂應有法律實務部門的高度參與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應當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以提高法學學生的實踐能力和應用能力為目標,在此基礎上制訂的培養方案應有法律實務部門的積極參與。各高??梢匝埛ㄔ?、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的法務部門等實務單位和部門的法律職業人士,共同探討法律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的修訂,共同研究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以使高校制訂的法律人才培養方案能夠符合法律實務的需求。

(二)高校應加強與其他院校的交流與協作,學習培養卓越法律人才的優秀經驗

除了應聽取實務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外,高校還應加強與其他法學院系的溝通和聯系,通過實地調研、開交流會等方式汲取優秀的培養法律人才的經驗,還可以通過在法律院校學生間開展模擬法庭、法律辯論等活動增進了解與協作。在經過多方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各高校法律院系應取長補短,結合自身定位與特點,制定符合本校宗旨的法律人才培養計劃。

(三)高校應建立多樣化、多層次的以實踐教學為主的培養方案

就課程體系而言,應增加實踐教學課程的種類和課時,提高實踐教學課程的學分。就教學模式而言,應包括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法律辯論、社會調查、法律援助、實地實習等多種實踐教學模式。高校應從多個方面訓練學生的實踐技能和職業素養,培養能滿足社會需求的法律人才。

二、法學實踐教學是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核心環節

(一)推進法學實踐教材改革

法律實踐教材是進行法學實踐教學的基礎,教材的編寫和選用應當堅持科學性、應用性和實務性的統一。從目前法學實踐教材的編寫情況來看,綜合性法學實踐教材種類較少,大多數為各個法學學科的案例類教材。雖然每年各法學院系通過申報教改課題、課程建設等項目獲得的成果頗多,編寫的法學實踐教學教材的數量也不斷增加,但這些自編教材本身的質量如何值得考量。

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應加強高校與實務部門在五個方面的“共同”合作,其中之一即是共同開發優質教材,具體工作措施中還提出要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組織編寫一批理論與實際緊密結合、科學性權威性強的案例教材。這其實為各高校法學院系編寫法學實踐教學教材指明了方向。因此,各高校和研究單位在編寫法學實踐教材時應當把握以下要點:第一,加強與法律實務部門的合作,教材的編寫團隊中應有實務部門的人員,可以為教材體例提供可行意見,也可以為教材內容提供可用素材;第二,案例教材的編寫要立足于我國當下現實多變的社會經濟生活,選擇真實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盡可能展現司法實務的真實全貌;第三,編寫的案例教材應當注重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有完整的推理思路和論證過程,具有一定理論深度。各高校法學院系應結合自己的特點,編寫和選用合適的法學實踐教材,并在課程教學中不斷完善和創新。

(二)革新案例教學等實踐教學方法

從各法學院系的人才培養情況來看,所采用的實踐教學方法主要有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校外實習等方法。這些方法相較于傳統的單向輸出授課形式而言,增強了教師和學生的雙向互動性,活躍了課堂氣氛,但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弊端。

案例教學法是法學專業課程教學中最常用的教學方法之一,這種教學方法能夠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參與性,有利于提高學習效率。案例教學方法的有效運用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案例的來源和選擇,二是教師的組織和實施。案例的來源和選擇體現了教師的工作態度和專業素養,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案例的選擇缺乏時效性,與當下現實情況相距甚遠;或者缺乏關聯性,與適時教學內容關聯不夠緊密。在案例教學法實施的過程中,教師的組織和調控能力也尤為重要,教師應當提出問題、發現問題,善于觀察和引導學生思考和討論,使學生在與教師的互動中以及與同學的討論中獲得啟發。

因此,為了更好地實施案例教學,教師應當首先注重案例的選擇。案例選用要為教學內容服務,必須符合以下標準:第一,案例應具有真實性和時效性。應當精選與當下現實情況密切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能夠引發爭點和討論;第二,案例應具有生活性和趣味性。有趣的生活化的案例可以為枯燥的法學課堂注入活力,激發學生參與案例討論的興趣;第三,案例應具有常規性與多發性。教師應當有意識地將案例進行分類,選取典型、多發的案例作為案例素材,便于學生學習解決類似案情的基本思路。

(三)加強法學實踐教學基地建設

法學實踐教學基地是高校實施法學實踐教學的重要平臺,是學生進行理論聯系實際、強化各項法律實務技能的主要場所,也是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深度銜接的關鍵環節。在目前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難、法學人才培養遇瓶頸、社會評價多偏見等多重壓力下,各高校法學院系為發展實踐教學,大都已與有關單位和實務部門建立了合作關系,為在校學生提供相對固定的法學實踐場所。但從具體實施情況來看,普遍在實踐教學基地的遴選、實習生的管理、指導教師的責任制度以及實習效果的評價機制等方面存在問題,使很多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設流于形式,學生參加實習的目的也無法達到。筆者認為,加強法學實踐教學基地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法學實踐教學基地建設應當兼顧專業性和多樣性。法學實踐教學基地的選擇和建設必須滿足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的專業性要求和實踐性需要,故應主要選擇專門從事法律實務的部門或機構作為實踐教學基地,如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但當今社會的發展不僅需要法官、檢察官、律師等這樣的職業法律人才,這樣的法律職業群體畢竟只是少數人,也并非所有的法學畢業生都能走上專職法律人的道路,其他各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更需要各類從事與法律相關工作的法律人才,如企業法律顧問,法律秘書、合規顧問、知識產權管理、合同管理、賬務管理等專職崗位,基于所處行業的不同對相關法律人才都提出了特別的要求。因此,法學實踐教學基地的選擇還須滿足“寬口徑”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實踐需要,盡可能為學生提供多樣化的實習場所和機會,將來能夠適應不同工作崗位的要求。

2.高校與法律實務部門應全方位深入地共建法學實踐教學基地。各地高校法學院系在進行法學實踐教學基地建設的過程中,與實務部門雖有聯系,但聯系不多也不夠深入,主要體現為落實基地時的“掛牌”和實習期開始時的交接。掛牌數量或簽約數量一時成為高校建設實踐教學基地的評價標準。高校與法律實務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常態化、平時化的聯系,實習基地的建設和利用不局限于固定的實習期間,雙方可以制定靈活可行的實習規劃,可由雙方共建實踐課程,在授課過程中學生通過到基地實習完成課程作業,還可由實踐基地的指導教師在平時組織學生到基地旁聽庭審、參與案卷的整理和案例的研討等。這樣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固定實習時間較短、學生實踐鍛煉不夠的問題。

3.在法學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設中應兼顧高校與法律實務部門雙方的利益。在法學實踐教學基地建設過程中,高校由于要解決培養在校學生實踐能力的問題,必須依賴實務部門提供的各種專業條件,而實務部門要為高校建設實踐基地提供場所、人力、物質等條件,有可能還會影響正常的工作進程,額外增加費用。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確實沒有堅實的合作基礎。但是,培養符合社會需求的高素質法律人不僅是高等院校的責任,更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在目前高校與實務部門合作培養卓越法律人才已達成共識的背景下,為了建立和維持雙方深入、穩定的合作關系,高校和實務部門應當充分認識當前形勢,用長遠的眼光看待這種合作關系。高校固然需要依賴實務部門提供的各種條件,但可以為實務部門提供充足的人才儲備,也可以為實務部門處理實踐難題提供理論支持,當然高校自身也會為雙方合作提供資金支持。只有這樣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礎上的合作關系才是可以長久維系的。

三、師資隊伍建設是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國高校法學院系能夠完全適應法學實踐教學工作的“雙師型”教師總體比例偏低,這與要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目標任務極不相稱。為解決這一難題,“意見”明確提出:“探索建立高校與法律實務部門人員互聘制度,鼓勵支持法律實務部門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到高校任教,鼓勵支持高校教師到法律實務部門掛職,努力建設一支專兼結合的法學師資隊伍。鼓勵法學骨干教師到海外學習、研究,提高專業水平和教學能力。積極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教學團隊,聘請世界一流法學專家學者到國內從事教學、科研工作?!?/p>

為落實這一任務目標,“意見”提出了高校與實務部門人員互聘的“雙千計劃”的工作措施,即在今后幾年,國家將選派1000名高校法學骨干教師到實務部門掛職1-2年,參與法律實務工作。選派1000名法律實務部門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到高校任教1-2年,承擔法學專業課程教學任務。這一規定為今后高校法學院系解決“雙師型”師資的嚴重匱乏問題指出了明確具體的發展方向。首先可以從加強與實務部門的聯系開始,請法律實務工作人員在高校教師的專業課課堂上作相關的實務性內容講座,或者指導學生的模擬法庭活動、法律辯論比賽、社會調查等實踐活動。然后可以聘請具有豐富法律實踐經驗的實踐工作者擔任實踐教學的兼職指導老師,與高校任課教師共同完成教學計劃。隨著合作的逐漸深入,可以聘請具有一定法學理論功底的優秀法律實踐工作者承擔高校教學計劃中部分實踐性較強的專業課程。與此同時,高校也可以通過合作方案分批選派青年骨干教師到實務部門掛職鍛煉,參與實務工作,了解實務流程,學習實務技能。經過1-2年甚至更長時間的積累,使這些教師能夠積累一定的實踐經驗,而法律實踐工作者也通過參與高校的實踐教學活動熟悉了教學事務。通過這樣的“雙管齊下”,內外結合,打造一支高水平的“雙師型”法律實踐教學隊伍指日可待。

除此之外,高校還應大力推行“走出去、引進來”的路線充實強化師資隊伍。一方面要鼓勵法學骨干教師特別是青年教師到海外學習、研究,提高專業水平和教學能力。高校應當切實保障教師在海外學習期間在校的各項合法權益,適當調整或減少教師的工作量,使教師能夠心無旁騖地安心學習和研究;另一方面要積極引進海外高層次法律人才和教學團隊充實本校師資隊伍,為培養合格的涉外法律人才創造有利條件。還要聘請世界一流法學專家學者到國內從事教學、科研工作。在這一過程中,高校應當嚴格把關,不能聘請并不實際在國內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所謂“簽約專家”或“簽約學者”。

四、考評機制改革是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內在動力

長期以來高校法學課程主要以教師課堂講授為主,以卷面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生的主要標準,單一的評價標準導致師生對于實踐教學環節的輕視。教育理念和教學導向的改變必然對整個教學環節和教學效果評價機制的改變產生決定性影響,為適應以實踐教學為主導的教學改革,需要確立和完善與之相適應的評價體系,改革現有的考評機制。

(一)高校對教師的考核與評價應增加實踐教學評價內容

目前基于各高校對于自身的定位不同,高校對教師的考評機制有的以教學為主導,有的以科研為主導,更多的是教學科研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考評機制。即使已開展實踐教學,也強調實踐教學在日常教學中的重要性,但少有高校將教師的實踐教學能力和實踐教學效果納入到考評范圍中,更不用說采取其他實質性激勵措施促進教師提升實踐教學能力和改進實踐教學方法。這也是造成教師沒有太大動力實施費時費力的實踐教學,實踐教學改革遲遲未見明顯成效的主要原因之一。

為了激發實踐教學改革的內在動力,除了在資源配置的適當傾斜和加強“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方面制定切實有效的制度加以保障之外,高校還應當全面調整對于法律實踐教學的具體實施者——教師的考評機制。這種考評機制應當客觀、科學、全面地涵蓋教師的日常教學工作、科研工作以及實踐教學工作的全部情況,除了常規教學和科研以外,教師參加掛職鍛煉、參與學生實踐能力培養活動、參與實踐教學教材的編寫等都應納入考評范圍。只有充分尊重教師為法學實踐教學工作做出的努力,肯定教師取得的實踐教學成果,并使這種積極評價在教師年度工作考核、職稱晉升、評優評獎中作為加分項目,就能鼓勵更多的教師積極參與法學實踐教學工作,為法學實踐教學的改革與創新提供足夠的內在動力。而這樣的效果在目前科研成果大于一切的教師考評機制中是根本無法達到的,不改變現有的與法學實踐教學發展不相適應的教師考評機制,就無法實現教學模式的根本轉變,也不能順利推進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實施。

(二)教師對學生的評價內容應當多元化

在現有的法學教學評價機制中,課程考察方式主要是以課程考試為主,即由任課教師統一命題在期末考試期間閉卷考試,或者隨堂開卷考試,或提交不少于一定字數的小論文,都是以靜態的書面的方式對學生專業知識的掌握情況進行考察,教師根據學生的書面答題情況或小論文的質量給予學業成績的評價。在這樣的評價機制下,教師沒有開展組織實踐教學的動力和決心,學生通過背書就能應付考試拿高分,即使積極參與實踐活動也不會對最后的考試成績有任何影響,參與實踐教學的興趣也不大。

法學實踐教學過程應當是交互的、動態的信息傳遞過程,只有在反復的實踐操練中才能獲得實踐能力。為了能夠順利推進法學實踐教學,激勵學生更多參與實踐教學活動,除了應調整高校對教師的考評機制外,還應改進教師對學生的評價機制,教師不僅應當考察學生的課堂表現,通過傳統考試考核學生的專業知識掌握程度,還應逐漸加重對學生實務操作能力和應用能力的考察和評價,建立多元化的考核機制,對學生的專業學習特別是實踐能力進行全方位評價。

(三)增加法律實務部門對高校和學生的評價機制

作為共同培養卓越法律人才的合作方,法律實務部門應有權利也有義務參與高校法學實踐教學體系的評價。法律實務部門應利用自身從事法律實務的經驗,對高校法律實踐課程建設情況、法律實踐師資配置情況、校內模擬法庭及法律診所的利用情況、法學實踐教學效果等方面做出客觀的評價,特別是對于法律實踐教學效果應定期評價,并據此提出切實可行的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以更好地完善高校法學實踐教學體系。

對于大多數高校法學院系而言,法學專業的在校生參與實習或社會實踐由于缺乏持續性的跟進與監控而流于形式,學生參與實踐活動的效果無法保證,故有必要建立一個由高校和法律實務部門共同參與的法律實踐效果評價體系,主要由實務部門對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法律職業道德水平、團隊協作溝通能力等方面作出評價,高校根據評價結果有針對性的調整實踐課程設置和改進教學方法,實務部門也適時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調整實習方案和指導措施。于此形成良性互動的評價體系,切實指引高校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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