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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的比較與借鑒

2017-01-14 01:57劉林林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4期
關鍵詞:立法

摘 要 本文通過比較各國關于激情犯罪的立法和處罰規定,對完善我國激情犯罪的立法具有重要借鑒意義。以總則加分則式立法能夠彌補單有分則或單有總則的缺陷,兩者互為補充,較為適合我國立法傳統。宜以從寬處罰為原則,踐行罪刑法定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結合具體案情靈活處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既維護社會正義,又達到個案公平。采用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的并合主義標準,盡早掌握“犯罪人格鑒定技術”,推動“人格刑法學”在激情犯罪中的應用。

關鍵詞 激情犯罪 故意殺人 行為人刑法 義憤 立法

作者簡介:劉林林,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2015級刑法學專業。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30

我國刑法沒有關于“激情犯罪”的具體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卻急增如何做到標準化“公正”的難題,這與當今外國的詳細規定相比略顯落后,對彰顯刑法的謙抑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罪刑法定的精神不相符合。隨著近幾年“激情犯罪”案件的增多,雖然更多的是辯護人一廂情愿,如藥家鑫案,賈敬龍案等,卻推動了國內對激情犯罪研究的熾熱化,但終究相較于外國的豐富經驗和完善法典而言,我國的研究仍然落后,需要借鑒國外先進、可行的理論與經驗。

一、國內外對激情犯罪的比較研究

(一) 國外立法與刑罰比較

筆者通過查閱世界各國關于“激情犯罪”的刑事立法,發現多數國家持肯定態度,如德國、瑞士、巴西、美國、意大利、法國、西班牙等;少數國家持否定或者尚未明確支持的態度,如我國大陸、日本。明確規定“激情犯罪”的國家又大多采用從輕、減輕的處罰原則,如《德國刑法典》第213條規定:“非行為人的責任,而是因為被害人對其個人或家屬進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行為人當場義憤殺人,或具有其他減輕情節的,處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自由刑?!逼洹傲x憤”是“故意殺人的減輕情節”; 瑞士《刑法》第64條“減輕處罰的情況”中包括因“非法刺激或侮辱造成行為人憤怒和痛苦”而犯罪一項。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已有激情犯罪的規定,其立法模式主要有分為法典式與單行法式,筆者在此重點分析法典式的立法模式。德國、奧地利、加拿大、西澳大利亞等國即采用法典式,法典式又分為三種:

一是分則式,這種模式往往是在相關罪名內再增加一條或一款,如德國、美國、加拿大、我國臺灣地區等,如下文臺灣地區刑法的“義憤殺人罪”。

二是總則式,即只是在總則中對激情犯罪做抽象、概括性的規定,如意大利、羅馬尼亞、巴西等國的刑法。如《羅馬尼亞刑法典》第73條規定:“因他人的嚴重違法行為、嚴重侮辱人格、被害人之挑釁,處于激烈與感情強烈壓制狀態的犯罪,應考慮減輕處罰?!?/p>

三是總則加分則式,即既在刑法總則作出概括、抽象性的規定,又在分則部分對激情犯罪作出具體的適用情形,這種模式多見于大陸法系國家,如《瑞士聯邦刑法典》在總則中規定“行為人因以下原因而行為的,法官可對其從輕處罰:非法刺激或侮辱造成行為人憤怒或和痛苦”,后又在分則第113條規定“根據當時的情形,行為人因可諒解的強烈感情或在重大心理壓力下而殺人的?!?/p>

(二) 國外激情犯罪的認定

關于激情犯罪的認定標準,其中英美等國法官創立了“挑釁原則”,即行為人因被害人強烈挑釁而激情殺人,從而考慮從寬處罰。對于“充分挑釁”的認定標準經歷了3個階段:早期普通法標準、現代理性人標準和極度情緒紊亂標準。 筆者認為,理性人標準類似于“行為刑法”,其弊端在張文中已詳細闡述,而美國的“極度情緒紊亂標準”類似于張文教授所倡導的“行為人刑法”,注重行為人的主觀狀態。 但從現實可行性角度,筆者更易接受陳興良教授的觀點,采用德日刑法并合主義,即把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進行結合,行為刑法應當是基本的理論框架,行為人刑法只能對行為刑法起到一種補充的作用。 在運用并合主義對激情犯罪進行認定時,既要對被害人的不當刺激進行衡量,對行為人的行為及人格進行鑒定,還要對及時性、當場性等進行綜合評價。

(三) 國內研究現狀

關于國內激情犯罪的研究,有學者認為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學者占大多數,如趙秉志教授、夏勇教授; 有少數學者認為不宜從輕處罰,如陳和華教授; 也有學者認為應該區分激情犯罪的類型(病理性和生理性)和區分生理性激情犯罪中的外在刺激(不當刺激和非不當刺激),然后具體分析是否從輕處罰,如鄒兵教授。 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在于批判第一種觀點的絕對性,認為激情犯罪并不能必然從輕、減輕處罰,其原因是基于被害人過錯的不當刺激并不必然引起激情犯罪,還需考察犯罪人個人的人格缺陷問題等,其批判具有一定合理性。第三種觀點屬于綜合認定法,既考慮不當刺激的不當性,又考察行為人人格等主體因素,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較為適宜。

筆者認為,“總則加分則式”立法模式較適合于我國刑法典,即在總則中對激情犯罪予以原則性規定,以彌補分則可能遺漏的情形;分則也要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以方便司法人員依法裁判,兩者互為補充,對此可借鑒瑞士刑法的規定。適用罪名主要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應以從寬處罰為原則,綜合考慮全案因素,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背景下,靈活處理保證個案公正。我國對激情犯罪的認定和處罰可分為三個步驟:

首先,以激情犯罪從寬處罰為原則,對激情犯罪與正當防衛等進行區分,并考察其及時性與當場性。

其次,運用“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的并合主義考查犯罪行為、犯罪人人格、挑釁的充分性和情緒的紊亂程度等因素。

最后,具體分析激情犯罪的類型,考慮綜合因素,決定是否不予從寬處罰。

二、我國激情犯罪的發展

從我國唐律到清律再到民國時期的刑律,從臺灣地區“刑法”到大陸建國以來有關激情犯罪的幾個草案,都特別強調“義憤”問題。比如,歷史上不乏“親屬被毆打還擊”、“當場殺死奸婦奸夫”的規定。建國初期的刑法草案明文規定“為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當場激于義憤”。 臺灣地區“刑法”第273條規定:“當場基于義憤而殺人者,構成義憤殺人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北咀锵稻蜌⑷俗锏幕緲嫵梢拚傻臍⑷俗锏臏p輕構成要件。第279條“當場基于義憤,而犯前兩條之罪者,構成義憤傷害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但致人于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绷稚教锝淌谶€從客觀不法、主觀不法要件角度進行了分析;“義憤”乃基于道義而生憤慨,要先有被害人的不義行為,并引起一般人標準的“公憤”;主觀上須具備義憤殺害或傷害故意,教授還區分了當場義憤與正當防衛,我國大陸可予借鑒。 可見,激情犯罪在我國具有立法傳統,符合我國國情,具有良好的文化基礎,再結合網絡信息的便利條件,借鑒外國先進立法技術,把激情犯罪法定化,進一步落實罪刑法定原則,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防止司法腐敗和減少“同案不同判”的異?,F象。

我國現行司法解釋 對激情犯罪的考量,是把其作為酌定量刑的因素,沒有明確的處罰標準,而酌定量刑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其又由于法官的道德水平、閱歷、職業素養的不同而導致意見、判決相差甚遠,不利于保護當事人權利,還易滋生司法腐敗、權力濫用等問題,有違社會的和諧穩定。正如培根所言:“留給法官思考余地最小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法律”,雖然這句名言存在過于理想化的爭議,但其仍具有顯而易見的可取之處。所以,我們應繼續加大研究激情犯罪,早日把其法定化,減少不合理的酌定裁量,規范司法行為,踐行罪刑法定原則。

筆者的設想,是在激情犯罪立法后,司法人員嚴格依法判案,運用成熟的“人格鑒定技術”對激情犯罪進行全面而公正的審查、定罪、量刑。早日把激情犯罪寫入刑法典,可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模式,在殺人罪、傷害罪下具體分類規定,如義憤殺人、生母殺嬰、受囑托殺人、過失致死、義憤傷害、教唆或幫助自傷等。然而當前,我國應該與國外司法實務部門多加交流,借鑒國外或海峽兩岸的豐富經驗,結合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進行綜合認定,在只有司法解釋依據的現狀下,應遵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對于激情犯罪應該多加考慮從寬處罰,運用實證分析方法,總結適用于本地區的,符合國際化的預防、治理、處罰經驗。

三、結語

通過比較外國關于激情犯罪的立法現狀,借鑒其先進、合理因素,推動我國激情犯罪法定化,這有利于防止司法腐敗,貫行罪刑法定原則,踐行好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靈活處理個案,最終實現社會正義。在現代網絡信息化的背景下,應通過搜集、分類、整理古今中外關于激情犯罪的數據,運用大數據、犯罪地圖等優勢分析激情犯罪的現實狀況、產生原因、具體特征、高發區域和發展趨勢,來預防和控制犯罪,對激情犯罪作出及時、準確的處理。關于大塚仁教授針對“行為人刑法”提出的“人格刑法學”理論,還需要我們不斷推進犯罪學、刑法學的發展,這也要求我們要跨越學科壁壘,結合心理學、生物學、神經學、醫學、行為學等多學科先進理論來推進“犯罪人格鑒定技術”的發展。

注釋:

徐久生、莊敬華譯.德國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161.

徐久生、莊敬華譯.瑞士聯邦刑法典(2003年修訂).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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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良.人格刑法學:以犯罪論體系為視角的分析.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9(6).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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