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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和侵權法在固有利益保護上的分工與協作

2017-01-14 02:02崔競文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4期
關鍵詞:分工合同法協作

摘 要 在我國相關法律中,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納入保護義務,但對于固定利益受害者與侵害者在經濟賠償上無實際意義,反而使合同法與侵權法之間存在對立,使民法規范性降低,法律制定與實施出現混亂。我國應該在充分借鑒國外的相關理論與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國民法要求與具體實施情況,正確處理固有利益受害與侵害雙方的經濟賠償問題,防止有一方當事人作出行為表態,致使雙方合同出現變更,侵權法義務遭到違反的情況,需要不斷給予當事人更多的合同解除權利,可有效預防侵權事件的發生。

關鍵詞 合同法 侵權法 固有利益 分工 協作

作者簡介:崔競文,昆明理工大學,碩士,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35

我國《合同法》中,認為合同雙方當事人固有利益或者保護功能均是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有很多內容涵蓋在合同當事人負附隨義務當中,合同義務就是其中最為常見的類型,但是,侵權法基本義務僅保護當事人財產與人身權益,合同義務中不包含保護義務,一方造成的受害人經濟損失為侵權責任,但卻不屬于締約過失范疇。為此,固有利益的保護上,合同法與侵權法兩種既有對立也有協助,需要兩者相互分工與協助才能減少爭議?;谶@一問題既包含了司法中的規定與要求,又保護了民法中的基本構架,下面將對合同法與侵權法在保護固有利益上的分工與協助。

一、從法律體系合理性上思考不應使用合同法對固有利益進行維護

(一) 我國民法子體系上需要堅持合同法與侵權法雙法規定

一方面,締約義務與對雙方自主決定權義務尊重與保護對于固有利益來說存在明顯差異。締約義務與尊重雙方自主決定權的義務根基為思想,在思想上并沒有矛盾與分歧,但保護固有利益,則不根據思想,在締約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持有的特殊信賴均對保護義務無影響 ;顧客抱有期待進入商店,無任何安全隱患,但因售貨員粗心造成的以外傷害,顧客的信賴感存在,并且超出了正常狀態所具備的一般信賴;在這一場合下,侵害人最先違反了并非合同對方當事人的特殊義務,而是一般性義務。很多學者均有相似的論證。另一方面,三種義務之間相互違反,但是在后果上均不能與合同法脫離,違反締約義務、尊重對方自主決定權義務均容易使當事人合同受到影響。在德國的相關法律中,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違法了保護義務,如果雙方信賴關系破裂,則不能要求債權人繼續服從合同要求,債權人可將合同解除 。比如,建筑工人在砌磚過程中,不斷對雇主的房屋造成其他侵害,或者在雇主警告后繼續侵害,債權人可將雙方履行的合同解除?;谝陨蟽蓚€方面,誠信締約義務、尊重對方自主權以及保護對方固有利益的三種義務均稱為獨立的義務,不再受侵權法與合同法的影響,可以將這三種存在義務關系的法律整合為保護性法律。

(二) 我國民法應將合同法與侵權法過多競合減少

從我國侵權法與合同法的功能上看,對固有利益的保護,合同法與侵權法存在很多相似之處,并沒有相互競爭的跡象,每一種法律均有各自優勢與不足,也不存在相互彌補的情況?;谶@一條件,我國需要充分參考借鑒國外的相關理論與制度,比如,德國的合同法出臺的保護義務與我國不同,法律將固有利益保護歸入到合同法管轄范疇。由此,需要做好以下方面:協調兩者的邊界,將適用范圍縮小,減少重疊或者交叉還是將適應范圍擴大,增加重疊與交叉等 。由此,在判斷是否允許請求競合時,需要考慮競合對受害人來說是否有作用,使用兩種或者以上請求權利時,受害人每一周請求均有各自優勢與不足。如果肯定了競合,使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請求權,對受害人來說也各有利弊。如果受害人保護無實際效果,則要減少競合,僅對其中一種更能保護受害人的經濟方式競合,如果不按照這種方式,將使法律適用更加復雜、多變,增加了被害人權利的不確定性。當前,在違約賠償責任中是否要求精神賠償,法院與學者均持有否定意見。在這種背景之下,被害者的固有利益損害請求在合同法賠償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出現對立的時候,合同法并不會影響到侵權法,兩者雖然存在競合關系,但是卻不會相互干擾,此外,合同法規定被害一方無權獲得精神賠償 。由此,需要明確侵權法與責任法的邊界,盡量將適用范圍縮小,減少重疊與競合。

二、我國合同法與侵權法在固有利益保護上需要有分工

(一) 固有利益的侵害損失賠償責任原則上需適應侵權法

德國法保護義務制度產生與應用有一定優勢,但有很多被迫因素,由此,我國民法制度中合同法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歸屬認定、合同法與侵權法替輔助人承擔責任等制度規范與國外法律存在諸多不同,提示了我國合同法在制定上還需要以本國的實情作為重要依據,借鑒吸收西方國家法律的先進之處,但不能全盤接受 。民法中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各自固有利益保護上,在原則上需要與侵權法規定適應,違法了侵權法的規定,合同法需要考慮當事人固有利益,對固有利益實施保護。通常情況下,規范限制合同法,擴充至侵權法與合同法相互競合范圍內,將出現扭曲或者錯位;這一場合下,侵權法中并非所有規則都傾向于當事人利益的保護,也存在不公平情況。同樣需要對侵權法規則進行修正 。

(二) 特殊場合才由合同法兼顧對方當事人固有利益的保護

如果不能在當地推行侵權法,不能單獨對固有利益保護時,需要對合同法進一步構建與優化,如果合同法規定了需要保護當事人固有利益的時候,適應以下幾個特殊場合:

1.固有利益的保護被當成一種義務或者必須履行的義務,此時,履行利益的根本屬性就是固有利益,這是合同法中需要注意的內容。此時,固有利益將存在履行利益的根本屬性,成為合同法中需要保護的事項。

2.即使固有利益保護自身并非履行利益,但與履行利益消失財產返還之間有緊密聯系,此時,債務人因返還利益而實現的義務,同時也具有保護當事人固有利益的義務,還包括相關危險告知義務、履行合同的工具等 。

3.侵權法中未規定被保護客體的保護屬性與范圍,需要借鑒合同法進行完善,比如,侵權法中規定的不能盜取或者竊聽商業機密,需要對商業機密的真實性進行考量,商業秘密邊界不模糊,需要合同義務的參與。也就是說,合同法有商業秘密的保護義務,但是保護價值與常規規則不等同,比如“禁止侵害對方當事人商業秘密”等規則;合同法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有著獨特價值,并不因將其告知了對方當事人而使商業秘密的屬性消失。

(三) 固有利益侵害可以對合同關系是否延續有影響

因合同當事人中出現一方侵害另一方固有利益而引發損失賠償的問題,原則上需要交由侵權法處理,但是固有利益侵害會對合同法產生影響,受害方有權將合同解除。但是雙方存在某種特殊關系,鑒于這種關系的存在,任何一方固有利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較大,對于當事人來說,需要建立起其中特殊關系,也就等同于默認了這種呢固有風險;當事人主動與旁人建立某種特殊關系,也等同于默許了這種風險。由此,風險在于自身,并不能使當事人從這種關系中解脫。但是,雙方某種行為也會使風險產生幾率增大,為了防止雙方固有利益受到損害,法律賦予了當事人從這種特殊關系中解放的權利,是在合同成立后轉換為的合同解除權。如果有一方憑借合同關系或者機會侵害對方當事人的固有權益,對方有權將合同關系解除,這種特定的危險關系也將消除。較為典型的是《勞動合同法》中某一條款規定的:“用人單位不能以暴力或者威脅方式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或者迫使其勞動,也不能“隨意指揮或者強行讓勞動者參與危險作業,危及到勞動者人身安全”,這些都是侵權法對于勞動者固有利益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某條規范或者要求,將使勞動者成為固有利益的受害者,即使用人單位未發生違法合同法的情況,勞動者也有權將合同解除。

在功能上,贈與合同中受贈人因某種原因不承認這種贈與行為,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這與違約的行為類似,都是在雙方認可的情形下有一方不認賬或者違約的情況,具有懲罰與救濟雙重功能。與之不同的是,一方如果侵害到另一方利益,致使另一方固有利益受損的時候,該方享有合同解除權,重點在于侵害的預防,因合同關系為一方侵害另一方固有利益創造了條件,受害這一方會反過來侵害對方固有利益,雙方任何一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從而將雙方這種危險關系解除,將侵害對方固有利益的機會減少。這一制度與《合同法》中規定的不安抗辯權與合同解除權存在相似之處,兩種權利均具有預防功能。

我國《合同法》設計中將當事人履行利益的實現作為前提,很多條款均涉及到了合同就解除權,比如,《合同法》中第94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利享有解除權的描述,將“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作為著眼點 ,第1項到第4項均對這一條規定進行了陳述;第2項與第3項所有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目的,但依然暗示了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得態度?!安荒軐崿F合同目的”,是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利益遭到侵犯,而債權人需要履行的利益則是指固有的、必須履行的利益。不管是出于哪種交易目的,均是參照合同法實施的。由此可見,《合同法》僅僅圍繞著保障履行利益的實現開展固有利益的保護,在預防借機損害對方當事人固有利益問題上依然存在不足。

三、結語

我國《合同法》在很多法律條款上均未明確提出固有利益保護義務與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看出《合同法》立法者對保護義務沒有用心思考,是故意不固定的表現??偟膩碚f,《合同法》規范中,從不同角度上分析,不管是協商還是履行義務,均不需要對一方當事人的固有利益進行保護。由此,不能盲目照搬照抄西方國家的保護義務制度,需要結合我國相關法律的實際要求,處理好固有利益受侵害后受害人的賠償問題,對固有利益侵害可能對合同關系的影響表示認同。

注釋:

方樂坤.精神利益保護與民事責任體系完善研究.西南政法大學.2012.

江波.虛擬財產司法保護研究.吉林大學.2013.

王園園.論情誼行為引起人身損害之侵權責任承擔.華東政法大學.2016.

羅春、陳慶.合同法和侵權法的邊界——加害給付:合同責任?侵權責任?.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0(1).98-104.

張紅.侵權法與合同法的整合——當代債法修改的另一個視角.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2(3).8-12.

楊巍.略論欺詐的侵權責任——以合同法、侵權法對欺詐的不同規制為角度.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3).200-206.

樊志軍.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關系重構——以侵權責任法的擴張為背景.社會科學輯刊.2014(1).80-86.

衡愛民、段小兵.論現代合同法與侵權法的邊界——公平正義之法律變革. 重慶郵電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3).396-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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