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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演變、經貿規則重構與我國的應對策略探索

2017-01-24 20:58王思語展金泳
現代管理科學 2017年2期
關鍵詞:全球治理

王思語+展金泳

摘要:隨著全球經濟發展的不算深入,傳統經貿規則已經難以滿足當前全球經濟、貿易、投資發展的需要,美歐等發達國家為了在全球治理中獲取領導權,通過TPP、TTIP與TISA等談判來構建更高層級的經貿新規則。文章通過對全球治理以及經貿規則重構國內外文獻的梳理,分析了全球經貿規則發展的新趨勢,為我國加入、參與國際新規則的制定提供相應對策。

關鍵詞:全球治理;經貿規則重構;雙邊與區域自貿協定;規制合作

一、 全球治理演變

全球治理一詞源于“治理”。詹姆斯·羅西瑙(1992;2001)在《21世紀的治理》等論著中指出:“治理是一種內涵更為豐富的現象,它既包括政府機制,同時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機制”。而聯合國治理委員會則在《我國的全球伙伴關系》(1995年)中對治理一詞做出了權威的界定,認為:“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多方面的綜合,是調節不同利益主體并相互合作實現目標的持續過程”。

王子妍、羅超、李何佳(2012)認為,雖然全球治理的概念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意見,但是基本形成了幾方面的共識:首先,全球治理是治理在全球范圍的擴展和延伸;其次,全球治理可以被看作是一個包括國家、國際組織、跨國公司和非盈利組織等多行為體參與的互動過程;第三,全球治理的對象是單個國家無法單獨解決的區域性或全球性問題,需要相關多元主體的合作;第四認為全球治理是一個包含全球的、國家的、地區的、地方的等多層治理的結構。

二戰期間的《租借法案》及戰后西方陣營經濟回復和遏制蘇東影響(從而保障美國國家安全利益),以及實現貿易利益的現實需求,為戰后初期的貿易規則談判提供了利益基礎。二戰慘痛的教訓使很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成員都意識到以鄰為壑的貿易政策的危害,各方均有就多邊貿易規則進行談判的激勵。在貿易領域,關稅談判涉及的是美、歐產業內貿易,主要是經濟恢復期間美國和歐洲工業恢復之后對國外市場的需求(華桂宏, 2003)。

烏拉圭回合談判顯著的特征和最大的收獲在非關稅領域,其中特別包括技術壁壘協定(TBT、SPS)、服務貿易國內規制、知識產權和爭端解決機制的成立。盡管在國內規制主權與自由貿易的關系問題上,WTO一如既往地承認各國規制主權,但技術壁壘相關協定以及爭端解決機制,使成員的規制主權受到了很大約束(王明國,2013)。1998年WTO上訴機關對海龜案的裁決使美國國內經過立法和司法檢驗合法的立法被裁決為非法,從而引發了關于國內規制主權與自由貿易義務的關系問題的討論。但當時成員也許對此并無充分的認識和準備,各方仍沉浸在烏拉圭回合的成就中。畢竟,歐盟在其理想主義的指引下將歐盟諸多經驗搬到了多邊貿易體系中,美國則實現了服務貿易開放和知識產權談判的目的,同時受美國在GATT項下爭端解決的優勢地位影響,美國也達到成立更具約束性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但在隨后的協定實施過程中,美、歐均開始發現他們在不斷壘高WTO這個平臺的同時,自己也陷入一種“騎虎難下”的境地。國內治理困境使WTO成了替罪羊和出氣口,“必要性測試”、“民主赤字”批評開始占據上風。

二、 全球治理中的經貿規則重構

1. 經貿規則從多邊轉到區域與雙邊。2001年WTO啟動首輪多邊貿易談判——多哈回合談判,由于WTO成員遲遲無法在農業和非農產品市場準入方面達成共識,最終于2006年在WTO總理事會的批準下正式中止。多哈回合談判的終止意味著全球貿易規則逐步從多邊轉到區域與雙邊,截止到2016年6月WTO公布的區域貿易協定(RTAs)達280個(見表1),其中有165個RTA是在多哈回合談判終止后簽署。趙晨(2012)認為,各個國家為了有效促進自身產業發展,打開戰略性市場,采取了以區域貿易協定的方式進行小范圍的自由貿易建設。其中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所主導的巨型RTAs最值得我們關注: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簡稱TTP)于2016年2月4日正式簽署,由于簽約國大多與我國有深入的貿易往來而對我國影響巨大;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議(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簡稱TTIP),目前已進行了五輪談判,協議不但包含貿易自由化(歐美市場一體化)相關條款,更致力于投資便利化與服務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國際服務貿易協定(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簡稱TISA),由美國與澳大利亞主導,其更多地強調服務與投資的自由化,成員國服務貿易占全球比重近70%,是全球貿易規則變革的重要舉措。這“3T”協議的旨在整合世界范圍內大大小小的區域貿易協定,構建以服務貿易為核心內容、涉及到知識產權、勞工標準、競爭政策、源代碼規則等國內規制相關內容的“WTO-X”措施,建立新的世界貿易規則,形成以美國為主導、利于美國和歐洲等發達國家的大企業出口的局面。因此需要構建新型的全球治理體系,加強對經貿規則的重構,因此提出了能夠更加發揮發達國家優勢的TTP和TTIP協議(盧靜,2014)。

2. 經貿新規則更多的關注服務與投資。TPP等巨型自貿建設體系中,提出了新的貿易規則,代表了未來貿易規則的趨勢。傳統貿易規則中包括出口稅、反傾銷、反補貼、海關程序、技術性貿易壁壘等,這些屬于“WTO+”型貿易政策。但是隨著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現代經貿更多的呈現出多樣化和復雜化,目前的國際貿易規則已經無法很好的進行度量和規范;各國國內市場的競爭制度不健全,并不能把市場準入的承諾有效的變為企業進入市場后的競爭優勢(陳德銘等,2014)。因此,針對當前經貿規則的不足和美歐等發達國家自身的產業優勢特點,TPP和TTIP以及TISA協議所建立的新的貿易協定中所涉及到的競爭政策、知識產權、投資等相關政策向國內規制的方向延伸,在全球治理中構建新型規則,維護這些國家的核心利益,并保持他們在全球治理中的領導地位。從WTO發布的RTA數據來看,包含服務貿易條款的RTA占比逐步提升,2000年之前簽署的RTA含服務貿易條款的比重僅為9.09%,而多哈回合談判終止后2006年~2010年五年間含服務貿易條款的RTA比重攀升至53.75%,而2011年之后近七成的RTA含有服務貿易條款。從近年來我國與亞太地區簽署的RTA來看,中國—東盟自貿區、中澳自貿協定、中韓自貿協定、TPP中均含有服務貿易與投資的相關條款,如例外和保留條款、市場準入、互認、利益拒絕條款與保障措施等??梢灶A期,在未來簽署的RTA會更多的涉及服務與投資。

3. 經貿新規則范圍延伸到邊境后規制。經過GATT與WTO長期關稅減免的談判,當前世界主要國家的關稅水平已經有了極大的下降,各國通過關稅管制貿易的成效也在不斷下降。體現在經貿新規則中,調整范圍逐步從邊境措施(主要是關稅)延伸到邊境后規制,以實現在外資管理、環境保護、食品安全、金融穩定、知識產權、勞工權益、國企紀律、政府采購以及電子商務等領域形成標準規制,經貿投資規制的標準和水平都有了長足提升(石靜霞,2015)。從TTP和TTIP的談判來看,規制合作與規制協調已經成了各成員國的重點關注,以TTIP為例,通過規制合作能夠減少美歐間貿易及投資規制中重復及差異部分,提高美歐間當下及未來法規的兼容性,降低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因規制差異而帶來的成本,雖然在TPP中也有規制協調的相關內容,鑒于TPP成員國發展的差異,其要求和水平低于TTIP。

三、 經貿規則重構下我國的應對策略探索

1. 堅持“權責相配”原則?!皺嘭熛嗯洹笔枪J的國際法原則。在全球治理體系演變加快、經貿規則不斷重構的過程中,中國作為發展中大國應該加強同他國合作,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的改進,而不應對抗、破壞全球經貿規則的重構。因此,對于那些具有發展前景的領域,在未來經貿規則重構中中國應當承擔更多的國際責任,與此同時也應當謀求在全球治理體系重構中相應的話語權,謀求與自身實力相符合的影響力(李慎明、張宇燕,2013)。與此同時,對于未來可預見即將逐步邊緣化甚至淘汰的經貿規則,中國應當逐步減少至少不再過度承擔相應責任,可基于“權責相配”原則要求相關成員承擔應付的責任(何帆、馮維江等,2013)。概言之,根據“權責相配”原則,我國在未來全球治理中主要應該“減負”與“擴權”。就減負而言,在聯合國和安理會中,中國權力空間的擴充余地已不大,因此在聯合國與安理會改革中依據“減負策略”應當持更加謹慎性態度。就擴權而言,在IMF和World Bank中,中國權利拓展的空間還很大,根據“擴權策略”在出資份額及投票權治理改革中應當進一步增加中國份額和投票權,繼而提升中國在該機構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2. 堅持“包容利益”原則。所謂包容利益,是指在全球治理中各個參與方不觸及既得利益、不損害其他各方的利益的前提下,共同分享國際規則轉型帶來的利益。這種原則是正在發展演進之中的全球治理體系,經貿規則重構中的十分重要的原則。

比如,對于美國構建的TPP協議,希望通過該協議打造21世紀貿易的新標準,中國首先承認了該協議的具有極高的自由貿易規則,對于推動全球自由貿易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不應該夸大該協議的威脅性甚至陰謀論等,雖然在該協議談判中沒有邀請中國加入,但是我國可以借此積極的推進RCEP等區域協議的演進,在未來甚至應該考慮彼此的合作與融合,而并非對抗。

3. 堅持“區別性的責任”原則。鑒于成員間的能力差異,中國在積極參與建立新的全球治理機制中應強調“區別性的責任”原則。中國作為新興大國,在參與全球經貿新規則的制定中應當考慮弱小成員的制度照顧,打破發達國家主導的形式公平?!皡^別性的責任”原則一方面強調在全球治理中無論成員強弱、大小、能力差異都應當主動承擔相應責任,另一方面全球治理中經貿新規則允許成員間在時限、范圍、大小、方式等方面存在差異。對于中國來說,在對于周邊合作事宜上就適用于該原則。中國在改革開放后,經濟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周邊國家的政治形勢卻異常復雜,周邊國家的繁榮未必有益中國,但是周邊局勢的動蕩必然禍及中國,因此在參與全球治理中,中國應當加強同周邊國的合作,打消周邊國家顧慮,惠及周邊國家發展。在東南亞等地區推進互聯互通建設,區域貨幣一體化和RCEP建設,建立在合作為前提下的周邊經濟共同發展圈,加強與東盟合作,推進而非領導東亞地區的經濟合作建設,從而形成利己利他的共同合作發展氛圍,營造良好的周邊環境。

4. 堅持“供給創新驅動”原則。近年來,隨著全球治理變革的加快國際經貿規則正處在不斷調整重塑時期,更高標準、更高水平的新一代國際經貿規則正在通過TPP、TTIP、TISA等一系列國際談判逐步確立。在這個過程中,中國應當加大內外部創新,主動試點推廣經貿新規則,此外也應當加大對國內產業供給的改革來適應國際規則的變化。在供給側改革中應當堅持“創新驅動”原則,加大推動科學技術、經營模式、管理方式的創新,以適應經濟發展中產業轉型升級的需要。在供給側改革中應當依據中國在全球經貿網絡中的資源稟賦來對重點部門、重點產業進行改革。在全球貨物貿易的范疇中,表2為2015年中國與全球主要地區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標準分類》一級分類下各產業的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RCA)核算表,表3為中國優勢產業與全球主要地區的對比表,從表2和表3可知中國在全球經貿網絡中具有較強資源稟賦和比較優勢的產業是SITC6(按原料分類的制成品)、SITC7(機械及運輸設備)、SITC8(雜項制品),其中在SITC6中印度也具有較強的資源稟賦,在SITC7日本和韓國同樣具有較強的資源與產業比較優勢。因此,在供給側改革下,中國應當加強在SITC6與SITC7為首的兩大產業的技術和管理創新,充分發揮在該領域的資源稟賦與比較優勢,使其在經貿規則重構中能夠獲得新的發展。

四、 結論與展望

許多專家學者站在中國的視角,披露了當前各領域談判與博弈的焦點,并結合中國實踐,審視了中國參與規則重構的趨勢進行分析:全球經濟新規則與治理結構,大國應該主動承擔起自身責任,具有全球意識,在經貿規則重構與治理過程中,要積極推動經貿規則朝著有利于促進貿易投資自由化的方向發展。我國應在堅持雙邊與多邊自由貿易區協定的基礎下,繼續全方位參與國際經貿規則重構,共推兩者進行,雙管齊下。并且按照“全面參與、重點突破”的思路,盡可能廣泛地全面參與和規則重構有關的各種談判和討論。從經濟一體化與知識產權的視角分析,全球經濟治理框架的轉型與重構關鍵點在于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全球經濟發展的趨勢是資本、技術、勞動與服務,尤其是技術在全球配置上要求各國對于知識產權的一個大致統一的保護。作為世界大國,美國、歐盟、加拿大等國,在簽訂雙邊與多邊協定中,協定內容都包括嚴格的只是產權條例。此外,中國在知識產權上,高度保護意識較弱,需要向大國進行更深入的學習。

參考文獻:

[1] 陳德銘,等.經濟危機與規則重構[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4.

[2] 李慎明、張宇燕,等.國際形勢黃皮書:全球政治與安全報告(2013)[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

[3] 金中夏,等.全球化向何處去——重建中的世界貿易投資規則與格局[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5.

[4] 盧靜.當前全球治理的制度困境及其改革[J].外交評論(外交學院學報),2014,(1):107-121.

[5] 孫玉紅.論全球FTA網絡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

作者簡介:王思語(1990-),女,漢族,河南省開封市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學院博士生,研究方向為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產業經濟;展金泳(1990-)(通訊作者),男,漢族,河南省周口市人,暨南大學經濟學院碩士生,研究方向為亞太區域經濟合作、國際投資與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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