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化農業改革,誰來種地,如何種好地

2017-02-20 18:38徐祥臨
人民論壇 2017年3期
關鍵詞:農村改革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摘要】現有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普遍面臨“小農生產積極性貧困陷阱”和“租金破產陷阱”,要破解困境,唯一正確的選擇是以習近平總書記深化農村改革頂層設計理念為指導,發揮土地集體所有制度優勢,打造供銷合作社系統綜合平臺。

【關鍵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供銷合作社 農村改革 【中圖分類號】F325 【文獻標識碼】A

根據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的提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包括農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是相對于傳統農業中的小農戶而言的。深化農村改革,推動農業現代化,尤其是解決好“誰來種地”的問題,必須大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那么,這四種類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之間是什么關系?這些新型主體之間又是什么關系?這是需要在理論和實踐層面進行探討的重要問題。

迄今為止出現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并未根本改變小農戶分散經營的弊端,且難逃“小農生產積極性貧困陷阱”和“租金破產陷阱”

隨著三十多年前人民公社制度的解體,全國農村普遍建立了集體統一經營和農戶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成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然而,大部分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除了向農戶發包土地之外,在統一經營方面并沒有發揮太多作用,結果是一家一戶分散單干成了主流的農業經營模式。從市場經濟運行的角度考察不難發現,分散經營的小農戶是難以同競爭激烈的市場對接的:大部分農戶在市場面前隨波逐流,在自然面前聽天由命;少部分農戶敢于冒尖又往往碰得頭破血流,真正能夠在農業經營中長期做到效益良好的農戶則是少之又少。在這樣的背景下,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克服小農戶分散經營弊端,作為一個歷史過程開始了。

人民公社解體后,最先出現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叫“專業戶”,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成為政策扶持的主要對象,可以看作是農業大戶和家庭農場的初始形態,甚至很多地方還形成了專業村。但專業戶仍然處于分散經營狀態,即使形成了專業村,相對于龐大而復雜的市場供求關系而言,仍然不過是汪洋大海中的一個個小舢板,經不起風吹浪打。當時的很多專業戶及專業村典型,現在都已經難覓蹤跡。這個現象可以用“小農生產積極性貧困陷阱”來概括,即個別農戶選擇某個經營項目成功,會帶動當地農戶從事該項目生產的積極性迅速高漲,從而使該項目主打產品的市場供應量迅速增長,導致供過于求,俗稱“賣難”,市場價格也隨之迅速跌至盈虧平衡點以下,造成大量跟風農戶經營虧本。這個“小農生產積極性貧困陷阱”至今仍然經常出現。我們現在所說的農業大戶,并沒有在本質上超越專業戶,家庭農場不過是農業大戶進行了工商登記注冊而已。

計劃經濟體制下為短缺而發愁已經成為歷史;市場經濟體制下為過剩而發愁卻成為常態。在自覺或不自覺應對“小農生產積極性貧困陷阱”的過程中,繼專業戶、專業村之后出現的新型經營主體,是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的“公司+農戶”,也就是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這種模式讓企業成功介入農業生產領域,對于我國出口勞動密集型農產品做出了巨大貢獻。目前所謂的農業企業,主要是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但是,“公司+農戶”模式也有兩個明顯的缺陷:一是農產品市場價格波動比較大,趨利動機誘導公司與農戶雙方難以建立穩定的契約關系,從而無法形成利益共同體,往往是公司利用信息不對稱優勢,給予農戶的利益回報比較少。二是對農戶的覆蓋面比較窄,集中于養殖業和蔬菜栽培等少數生產部門,糧食生產部門中很少,大部分農戶游離于“公司+農戶”的經營模式之外。

專業戶和“公司+農戶”模式的局限性,催生了農民專業合作社。2006年,全國人大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該法正式實施以來,全國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經超過150萬家。在理論和法律規定上,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從事同一種類農產品生產經營的農戶組織起來的合作經濟組織。在這個意義上,它同專業戶與專業村具有共生關系。但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實際運作情況看,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起人與普通社員之間的關系,并不是理論意義和法律意義上的合作關系,而是私人農業企業與農戶之間的關系。在這個意義上,很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看成縮小版的“公司+農戶”,合作社不過是私人農業企業的外殼。更為重要的是,大量調研資料表明,登記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然數以百萬計,但實際有經營業務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名無實。

綜上所述,迄今為止出現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于發展現代農業發揮了很大作用,三十多年前分散經營小農戶一統天下的格局已經得到改觀。但也必須承認,分散經營的小農戶仍然掌握著大部分土地資源,而且至今仍然游離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之外。

縱觀全國各地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理論研究成果,給人以如下直觀印象: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就是把小農戶掌握的土地資源集中到農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手中,或者直白地說,就是在農業生產經營領域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取代小農戶。但是,如前所述,這種取代過程已經進行了三十多年,除極少數大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外,能夠長時間(如十年以上)存活下來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很少。最近由于糧食價格下跌,造成一些種糧大戶虧損嚴重,不得不把集中起來的土地還給小農戶,有些慘到棄荒而逃的地步。

分析這一現象背后的原因不難發現,在現行農村土地制度框架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要擴大經營規模,必須從小農戶手中流轉土地,其充分必要條件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向小農戶支付租金。一般來說,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確定了經營項目之后,都是在主打產品的市場行情比較好的情況作出流轉土地決策的,因而租金相對比較高。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一旦遭遇前述“小農生產積極性貧困陷阱”,即產量大增而價格大跌,那么,因虧損而陷入貧困窘境的就不再是轉出土地的小農戶,而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我們可以把這一現象稱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尤其是農業大戶和家庭農場的“租金破產陷阱”。

不論是“積極性貧困陷阱”,還是“租金破產陷阱”,直接原因都是市場競爭造成產品過剩。那么,如何破除我國農業現代化這種“前有堵截、后有追兵”的困境呢?筆者認為,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的頂層設計理念深化農村改革,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

以習近平總書記深化農村改革頂層設計理念為指導,發揮土地集體所有制度優勢,打造供銷合作社系統綜合平臺,是破解“兩個陷阱”的唯一正確選擇

習近平總書記既有豐富的農村工作經驗,又有深厚的農村經濟發展理論造詣,他關于深化農村改革、推進農村經濟發展的講話精神博大精深。從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角度看,習近平總書記農村改革和發展頂層設計的理念有兩項內容最重要,能夠有效破除“兩個陷阱”。一是關于堅守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探索土地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的思想;二是關于把供銷合作社辦成“為農民生產生活服務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的思想。

第一,以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的制度優勢,破除“租金破產陷阱”。土地是財富之母。任何經營活動都離不開土地,任何經營者都希望盡可能少地支付地租,最好是不付地租。但是,在土地私有制下,沒有土地的經營者不支付租金就不可能利用他人的土地。從孫中山到毛澤東,把民主革命的目標確定為“耕者有其田”,就是要取消地主對農民的經濟盤剝。新中國成立后,通過農業社會主義改造,中國共產黨領導億萬農民創立的農民土地集體所有制,則是制度性地破除了地租魔咒。但是,清一色的集體統一經營加之計劃經濟,則基本上取消了地租范疇,影響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土地資源配置效率。農村改革后,在雙層經營體制下,土地所有權與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而且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反復強調,在“三權分置”中要“堅持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發揮土地集體所有的優勢和作用”。

那么,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優勢表現在什么地方呢?總結大量農村典型案例,我們不難發現,土地集體所有的優勢表現在:承包費或租金這個概念完全擺脫了剝削的內涵,呈現了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三者利益的和諧統一。具體說來就是,集體收取的承包費,取之于承包戶,用之于承包戶,比如平整土地、修筑水渠、鋪設機耕道等,即集體把承包費收入用于為勞動者謀取更多利益。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新結論,在所有集體經濟鞏固的農村,三者利益和諧統一的生產關系都能夠看到。所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必須緊緊依靠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優勢,這樣承包權才能穩定下來,經營權才能活起來。

第二,使供銷合作社系統通過改革成為農民生產生活服務的綜合平臺,破除“小農生產積極性貧困陷阱”。已知四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都是生產類型的,加之各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都難以自我做到產前、產中、產后獲得高質量的社會化服務,要想避開“小農生產積極性貧困陷阱”幾乎是不可能的。習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時,親自指導瑞安市進行了構建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的農民合作社體系實驗,受到廣大農戶歡迎。習近平同志設計的“三位一體”農民合作社體系,不同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其國際參照系屬于日本農業協同組合類型的綜合性農民合作社體系。在這種合作社體系內,組織機構本身不生產某種具體農產品,而是為農戶的全部生產經營項目提供技術指導、購買生產資料、銷售農產品、提供金融保險等全方位服務。在這樣的服務體系中,不論是普通小農戶,還是大農戶或專業合作社,都可以享受到綜合服務。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這樣的農民合作社體系在組織生產上具有很強的計劃性,可以避免某種農產品的產能過剩。比如,從下到上統計上來的某種農產品播種面積大大超過上一年,正常情況下必然造成供過于求,價格大幅度降低,對生產者造成利益損害。一旦合作社高層掌握了這樣的信息,就可以要求基層組織引導農戶消減種植面積,以保證市場供求大體平衡,從而避免掉入“小農生產積極性貧困陷阱”。筆者研究日本農協理論、體制與實踐,得出的結論是,它是農村市場的壟斷組織,這種壟斷是由對農戶提供全方位服務造成的。然而,與一般的市場壟斷組織為少數人利益服務不同,它是為全體農戶服務的,而且在為農服務中獲得的利潤最終還是用于為農戶服務。所以,這種綜合性農民合作社體系,其實也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可以想象,一旦土地集體所有基礎上的農戶經營體制完善起來,與為農戶提供全方位服務的農民合作社體系相互配合,那么中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將具有很強的市場競爭力。因此,當前深化農村改革,關鍵的和首要的措施是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農村改革和發展的頂層設計理念落到實處。

首先,全黨尤其是政黨機關農口干部和研究三農問題的專家學者,要把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深化農村改革講話精神當作頭等大事來抓。在推動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工作中,要杜絕過分強調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權能,而將土地集體所有權虛置的錯誤傾向;在供銷合作社系統深化改革過程中,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要充分認識這一農村改革的重大舉措,當好落實中央精神的第一責任人。

其次,要把政府財政涉農資金整合到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農村改革和發展頂層設計理念、深化農村改革舉措中來,克服資金使用分散、部門相互挈肘、效率低下的弊病,發揮好財政支持的關鍵作用。

(作者為中共中央黨校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徐祥臨:《農村經營制度改革的底線思維》,《人民論壇》,2015年10月下。

責編/楊鵬峰 美編/王夢雅

猜你喜歡
農村改革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我國農產品流通的法律缺位與完善
新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巴彥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問題研究
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小崗村三產融合續寫新篇章
農村改革視野下土地產權制度的構建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維發展探究
關于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研究與思考
農地三權分置視域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素質要求和培育途徑
“改革從農村開始”論之考辨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