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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消費者反悔權的制度缺陷

2017-03-04 09:05趙燕
人間 2016年33期
關鍵詞:完善建議

趙燕

摘要:文章簡要介紹了消費者反悔權的產生目的以及意義、反悔權的內涵與法律性質等基本理論問題,梳理我國消費者反悔權立法的現狀。

關鍵詞:消費者反悔權;立法現狀;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864X(2016)11-0067-01

一、消費者反悔權的內涵與法律性質

對于消費者反悔權的內涵,目前法律學術界尚無權威一致的說法。雖然概念的表述不盡相同,但是其基本內涵在應用中則趨于一致,具體可表述為:“消費者反悔權是指商品消費者享有的無條件取消其購買商品或者預定服務的合同的權利”。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消費者反悔權具有以下性質: 其一,消費者反悔權歸消費者單方面所享有,而與消費者相對應的經營者以及生產商等都不享有該權利。其二,權力行使上的限制性。消費者反悔權作為國家維護消費者的一種傾向性保護制度,雖然傾向性相對明顯,但也絕不是無限制、無范圍、無條件的權利;其三,消費者反悔權的行使是無條件的。即解除合同的無因性。無因性使得消費者在行使反悔權時,不再需要就商品質量是否存在瑕疵與經營者進行理論,可以不必向經營者交代任何原因的情況下,依法解除消費合同。其四,消費者反悔權是因法律規定產生的權利,而不是消費者與經營者約定之下產生的,故是法定權利。其五,反悔權是相對權。權利主體是消費者,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人即提供商品的買賣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即經營者。

二、我國消費者反悔權的立法現狀

(一)法律:2014年3月15日,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正式開始實施。 修改后的《消法》新增加的第25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但下列商品除外:(1) 消費者定作的;(2)鮮活易腐的;(3)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4)交付的報紙、期刊。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痹撘幎ū粚W界稱為“消費者反悔權”條款。

(二)行政法規:2010年國務院制定并施行《直銷管理條例》,其中第25條規定了直銷企業應當建立并完善換貨和退貨制度。根據該規定,在產品未開封的情況下,憑相關發票消費者可以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三十日內享有換貨和退貨的權利,相關商家應該在接收到消費者退換貨意思表示之日起七日內為消費者辦理此種業務。同時,此條例第26條還規定了直銷員的告知義務和直銷企業違反法定的退換貨義務時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梢?,此條例規定只有在產品未開封的情況下,消費者憑相關發票30天內退換貨,與新《消法》七天無理由退貨相比,新《消法》有明細進步。

(三)部門規章:(1)2011年商務部發布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此規范第6條第五款規定:“鼓勵平臺經營者設立冷靜期制度,允許消費者在冷靜期內無理由取消訂單?!痹撘幎ㄖ械摹袄潇o期”即是反悔權,從該規定中的“鼓勵”二字看出,這僅僅是一種倡導性的規定,不具有強制性,因而沒有實質意義。(2)2015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3號公布《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該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以消費者已拆封、査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笨梢钥闯?,該條規定的內容更加具體化,更具可操作性。

三、我國消費者反悔權的制度缺陷

(一)消費者反悔權適用范圍狹窄

新《消法》第25規定我國消費者反悔權僅僅適用于“網絡銷售、電視、電話、郵購”遠程方式的交易領域,而未涉及上門推銷、消費信用、分時度假、分期付款交易等領域。以上門推銷為例,上門推銷是指銷售人員在消費者家中,通過自身的推薦和示范,直接將產品或服務推銷給消費者的銷售方式。由于消費者在銷售人員上門交易的情況下,處于一個相對封閉的購買環境,往往沒有機會對同類商品的價錢、質量作比較,特別是在推銷人員夸大商品特性時,消費者很可能以一個非常不合理的價格購買該商品,但是卻由于無法找到銷售人員而無法行使消費者反悔權。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消費者反悔權的適用范圍還很局限。

(二)消費者反悔權行使期限設置不合理

新《消法》第25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奔础?天無理由退貨”。從現實中來看,很多產品的性能并不能在 7 天的時限內全面顯現出來,尤其是一些電器類產品,起初使用性能是不錯的,但是在使用過一段時間以后,性能會迅速下降,與產品描述極其不符,但是,消費者已經錯過了退貨時限,無法行使消費者反悔權。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國務院制定并施行《直銷管理條例》中卻規定消費者可以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三十日內享有換貨和退貨的權利??梢?,7天無理由退貨的時限設置不合理。

(三)未明確規定反悔權濫用情形

新《消法》第25條規定消費者反悔權的適用范圍,行使期限以及不適用退貨商品的范圍,卻忽略了消費者濫用反悔權該如何處置這一情形。消費者反悔權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平衡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不平衡的差別化關系。而不是為了保護消費者,而忽視經營者的利益。消費者反悔權的行使必須是構建在消費者與商品經營者之間的相互利益共同平衡的基礎之上。任何一種權利的行使都不是無所顧忌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則就會沒有限度的濫用。一旦消費者反悔權在一定程度被懷有惡意的人加以濫用,就失去了消費者反悔權設置的原有立場與意義。因此,消費者反悔權的立法仍然需要在權利行使界限方面做出合理的規制,進而保障權利不會被濫用,這就需要界定哪些行為屬于濫用反悔權的行為,并對這些行為進行處罰。從而平衡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促進交易公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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