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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2017-03-06 03:52劉佳林
商情 2016年46期
關鍵詞:小產權房合同效力買賣合同

劉佳林

【摘要】隨著城市化的推進,房價的飆升,小產權房問題得到了擴大,上升為最突出的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之一。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又因為立法不明,而導致理論和實務上的爭議,在理論上和實務上的主要爭議是有效和無效兩種。通過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進行探討總結,以期能更好的區分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關鍵詞】小產權房 買賣合同 合同效力

一、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的爭議

小產權房的買賣是指產權不全房屋的出售與購買,比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把房屋買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特別是指賣給城市居民。小產權房買賣可能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尊嚴,影響城市規劃及房地產市場的常態發展,違反國家耕地保護政策,但是有的小產權房買賣卻沒有綜上影響和危害,比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自己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銷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不存在上述危害,應該是有效的。所以當前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在理論上就被分為了有效和無效兩種觀點。

認定小產權房合同無效的原因有二。其一,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靶‘a權房的買賣違反我國《土地管理法》關于宅基地使用權只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能夠享有,并且一家僅能享有一處宅基地,若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一定不能夠享有的規定”。其二,違反了國家相關政策。小產權房的買賣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購房壓力,但是卻擾亂了國家土地利用開發規劃,影響了城市規劃和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危及了國家耕地保護政策。也違背了國家出臺的一系列用來防范小產權房問題影響擴大化的政策措施。

認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的觀點。一是認為,小產權房的權屬問題并不影響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小產權房買賣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不會受到小產權房權屬問題的影響,小產權房權屬是物權的范疇,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債權范疇,分別屬于不同的范疇。依據《合同法》有關條文關于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無其他規定或約定的情況下,合同從成立時就生效的規定,又根據《物權法》規定的區分原則,小產權房權屬問題,不影響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在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二是認為,承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是民法基本原則中公平原則的體現。國家所有的土地由國務院代表國家進行管理,國家可以對土地進行征收,給被征收者相應的補償,被征地者因而可以得到巨額的土地出讓金。同樣是土地,《土地管理法》規定不得流轉用于非農建設的土地理應有集體所有的土地,那么集體所有的土地只能被政府低價征收,政府然后以高價出賣給開發商,處于弱勢的農民就只能得到很少的征地補償。

二、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爭議的分析

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確規定,只是對土地使用權的問題進行了立法;比如小雪和朱先生案件,因為雙方行為人都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定或約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該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該合同有效的關鍵是不違反法律,就是因為我國還沒有關于小產權房的正式立法,因此盡快完善對小產權房相關問題的立法才是上善之策,才能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進行一個明確的界定。其次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實際審理的時候,對國家一些政策性規定作了自由裁量以及根據買方、賣方的身份不同而作了不同判決。比如李玉蘭和馬海濤案件,之所以買賣合同無效,關鍵是因為李玉蘭是城鎮戶籍,法律依據是《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流轉用于非農建設,而且城鎮居民不得享有集體土地使用權。所以該案的買賣協議也就因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三、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方法

小產權房的大量出現和交易,相關政策和法律對小產權房買賣也做出了限制或者禁止,因此買賣小產權房的法律風險也是顯而易見的,小產權房開發的背后還存在著大量農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和耕地被占用,無序的開發、流轉土地,導致土地的管理、利用和城鄉規劃被破壞,這些對我國的社會穩定造成了一定的沖擊。所以筆者認為,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認定應當以無效為原則,有效為例外。首先對違反規劃建設的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與質量不合格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應對認定為無效。其次,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與簽訂時間已經較早并完成了相關手續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應對認定為有效。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除了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最重要的是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法律、行政法規。而小產權房違反規劃建設,就是對《土地管理法》強制性規定的違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也就因為合同內容所針對的標的不能而無效。但是《民法通則》卻規定了,公民進行民事活動必須遵循法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就應該遵循政策。國土部的政策是對質量不合格的小產權房進行拆除。公民把質量不合格的小產權房作為標的簽訂小產權房買賣合同,該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就因為標的的不能而無效。

四、結語

國土部部長徐紹史在2012年3月表示,2012年開始試點治理小產權房,為大規模清理小產權房做準備。小產權房主要集中到在大中城市城鄉結合部、城中村、旅游景區、休閑度假區,這些情況比較復雜的地區。對于小產權房的清理注重保護農民權益、依法依規行政。將會有更多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將被判定無效,退房退款、進行信賴利益賠償將普遍化。小產權房最終還是不受法律保護,并且在今后會被逐漸清理出來。但是即使如此,仍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來明確規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所以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是需要通過立法來明確,但在明確規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問題的法律出臺前,仍然要依據政策和相關法律來推導總結,因此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仍然是有的有效,有的無效,以無效為原則,以有效為例外。

參考文獻

[1]張娜.“小產權房”引發的土地制度思考[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1,(18).

[2]楊曉、譚和平.“小產權房”入市--困境、前景與制度創新[J].衡陽師范學院學報,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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