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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破產重整角度探討破解僵尸企業困局
——葫蘆島有色破產重整案例分析

2017-03-07 20:09
關鍵詞:葫蘆島有色重整

鄒 健

(中央財經大學,北京 102206)

從破產重整角度探討破解僵尸企業困局
——葫蘆島有色破產重整案例分析

鄒 健

(中央財經大學,北京 102206)

破產重整程序既可以保障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又能保障債務人的正當利益,還可以排斥破產清算程序,使得企業可以避免被強制執行清算程序以及其他優先債權,進而能夠以完整的狀態繼續正常進行生產經營,有效節約社會資源。因此,除了傳統的破產清算、兼并重組方式以外,破產重整是我國現階段處置僵尸企業的一個可選途徑,可有效破解僵尸企業“活不起又死不掉”的困局。

僵尸企業;產能過剩;破產重整;國企改革

伴隨著經濟危機在全球范圍的蔓延,我國經濟發展也深受影響,GDP增速持續放緩,經濟下行壓力有增無減,部分行業發展環境嚴重惡化,大批企業陷入盈利能力不斷下滑甚至虧損、資產負債率大幅攀升甚至資不抵債以至失信違約的境地,試圖依靠政府支持和銀行貸款來續命以求能夠“扭轉乾坤”,但事實上仍舊無法擺脫困境,直至最終徹底淪為“僵尸企業”。本該走進“墳墓”的僵尸企業卻 “茍延殘喘”地占用大量本就有限的社會資源,影響其他企業的良性發展,使本就危機四伏的經濟形勢雪上加霜,系統性風險進一步加劇。

近年來,我國一直致力于解決長期、大量存在的“僵尸企業”問題。2016年,中央就曾明確要求在三年時間內對345家僵尸企業完成處理。2017年2月28日,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上,國家主席習近平再一次強調了處理僵尸企業的重要性,要堅定不移地處理僵尸企業,并將其比喻為去產能工作的“牛鼻子”。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中也一再強調,要堅定不移處置僵尸企業,可見中央處理僵尸企業的力度和決心。此前各省提請審議的政府報告中,對處理域內僵尸企業提出了量化指標,頗有“擼起袖子加油干”的架勢。

一、僵尸企業的特征及危害

(一)僵尸企業的特征

“僵尸企業”是形容企業像僵尸一樣,自身已不具備良性發展的生命力,喪失了內在“造血”功能,僅能依靠著政府補貼、銀行貸款的“輸血”維系僵而不死狀態的企業。僵尸企業的特征表現于外為長期處于虧損甚至已資不抵債、且無望通過自身努力實現扭虧為盈、化解危局,并以此狀態長期“茍延殘喘”;實質為投入產出比低下,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卻沒有產生經濟效益,有些社會資源甚至是被低成本的占用,浪費了本就有限的社會資源。我國的“僵尸企業”大多出現在產能嚴重過剩的行業,如鋼鐵、水泥、電解鋁等。以鋼鐵業為例,作為工業化進程的支柱產業,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如今卻因產能嚴重過剩而成為經濟增長的沉重包袱。資料顯示,我國目前鋼鐵年產能已接近13億噸,而實際需求量僅為一半左右,產能嚴重過剩,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行業盈利水平大幅下降。2015年發布年報的37家鋼鐵上市公司中,虧損企業多達28家,比例高達75.68%[1]。這些嚴重虧損又無力扭虧的鋼鐵企業為了生存不斷地向政府申請補貼,向銀行求得貸款,本該走向“墳墓”的企業因此得以存活卻不得不接受淪為“僵尸企業”的現實,僵尸企業的存在又進一步加劇了產能過剩,破壞了行業經濟秩序。

(二)僵尸企業的危害

1.進一步加劇產能過剩

通常情況下,行業產能會隨著市場需求的變化而進行修正,當市場需求減少時,就需要相應調整產能,這種調整通常以市場自我調節的形式進行。落后產能所對應的困難企業首當其沖,在市場競爭中不斷被淘汰掉,行業整體產能便隨之不斷減少,直至再次與市場需求達到平衡狀態,整個去產能的過程就此完成。然而,僵尸企業的“僵死”狀態使得該淘汰的低效企業沒有被淘汰,該減少的落后產能就不會減少,去產能過程被迫中斷,進一步加劇產能過剩。

2.浪費有限的社會資源

由于僵尸企業已不能產生經濟上的“絕對效益”,但基于“求存”的本能,必然會用盡渾身解數來“汲取”各種社會資源,如政策、資金、人力、土地、補貼等。以資金為例,為應對此次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我國政府推行了較為寬松的貨幣政策,向市場投放了大量的貨幣,以期刺激經濟發展,抵抗衰退。但由于“僵尸企業”對貸款資金的低效率占用而無法向那些使用更高效、需求更迫切的成長型企業和行業流通,使得那些健康良性發展、有優勢有活力的企業在融資時成本更高,資源得不到優化配置,是對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

3.破壞正常市場經濟秩序

僵尸企業出于“求生”的本能,要么借助政府補貼、銀行低息貸款、低價勞動力成本等條件所造就的“優勢地位”參與競爭,要么在市場中進行諸如不合理低價搶市場等非常規手段競爭,擾亂了正常市場競爭秩序,最終劣幣驅逐良幣,創新、高效的市場主體發展空間被擠占,進而打擊了企業對于創新和升級投入的積極性。

4.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僵尸企業之所以能夠存在,絕大多數是有金融機構在背后長期提供續貸。出于防止出現壞賬、呆賬的目的,還有迫于來自政府部門的行政壓力,金融機構常?!捌炔坏靡选毕蚪┦髽I提供“新錢”來償還“舊賬”。背負大量債務的僵尸企業往往還涉及“三角債務”、關聯擔保,如果盈利能力沒有實質性好轉而缺乏償債能力,那么一個困難企業的債務問題就會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關聯企業就難逃破產倒閉的命運,最終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2]。

5.影響社會穩定

僵尸企業本應走進“墳墓”,但政府部門為了完成保就業、保穩定、保稅收、保政績的任務,往往會對這些被貼上“大而不能倒”標簽的僵尸企業施以援手,進行扶持。這種基于局部和短期利益的考慮未免過于短視,因為一旦錯失處置僵尸企業的最佳時機,后期處置的難度就會更大,成本更高,對社會穩定的威脅也更大。

二、以破產重整方式拯救僵尸企業

“僵尸企業”是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個 “痛點”,處置僵尸企業迫在眉睫。然而,僵尸企業并非全都不值得救活和不能救活,有些企業不僅頗有價值而且有救活的可能,只需要采取合適的手段就能讓其“重獲新生”。因此,對僵尸企業的處置不能草率一刀切做破產清退處理,要針對不同的企業的特殊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處置,要 “對癥下藥”。對于拯救無望的僵尸企業要堅決出清,對于那些可以救活、值得救活、或者只是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要通過一系列措施使其“涅槃重生”,其中,破產重整就是一個經過實踐檢驗的可靠途徑。破產重整程序既可以保障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又能保障債務人的正當利益,還可以排斥破產清算程序,使得企業可以避免被強制執行清算程序以及其他優先債權,進而能夠以完整的狀態繼續正常進行生產經營,有效節約社會資源。因此,除了傳統的破產清算、兼并重組方式以外,破產重整是我國現階段處置僵尸企業的一個可選途徑,可有效破解僵尸企業“活不起又死不掉”的困局。

(一)破產重整的概念

破產重整程序,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裁定許可債務人繼續營業,并于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協商后形成“重整計劃”以清理債權債務的程序[3]。破產重整程序強調了債務人以繼續營業、執行破產重整計劃、清償企業債務為手段,以實現企業正常運營、良性發展為目的。由此可見,重整程序不僅幫助債務人擺脫企業經營發展所面臨的困難,還致力于使企業恢復或重塑內在生命力和競爭力,是拯救僵尸企業的一種“積極”方式。

(二)破產重整程序的特點

我國破產法規定的破產重整程序具有四個特點:

1.重整程序的申請主義

盡管重整程序的很多環節都有國家干預主義的影子,但重整程序的啟動仍舊遵從利害關系人的意思自治,即破產重整程序的啟動只能是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否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啟動破產重整程序,法院也不得依職權啟動重整程序。

2.重整程序啟動的主體多元化

與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提出不同,破產重整程序的申請主體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權人,還可以是公司股東,這就使得企業在陷入困境時能夠盡快啟動破產重整程序,避免錯過重整最佳時機,而且保證了破產重整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啟動程序的權利,實現爭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重整程序的利益多元化

重整程序關系到多方利益,其中不僅涉及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清理,還涉及債務人財產上的其他負擔的清理,更會涉及債務人的資本結構以及產業結構的清理,事關不同群體的多方利益,因此重整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臨各種復雜的利益 “糾纏”。所以,重整程序中,代表不同利益的利害關系人要在各自訴求有所保留的基礎上進行合作,平衡各方利益沖突。重整程序也因多方利害關系人的參與和協作,產生應有的程序效力。

4.重整程序的效力優先性

首先,重整程序具有優先于破產清算程序與和解程序的效力,即破產清算、和解與重整三者同時申請時,法院應當優先受理破產重整的申請,不得排除重整申請而受理破產清算或和解的申請;已經啟動的破產清算程序或和解程序應當中止。其次,重整程序排斥保全和執行程序。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9條、第20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法院一旦受理破產重整申請,債務人的財產保全措施即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再次,重整程序限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重整程序開始后,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的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債務人擅自對個別債權人進行的債務清償行為無效。

(三)破產重整程序的優勢

重整程序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從法律層面為企業破產重整提供有力保障。我國《破產法》對破產重整程序的優先效力做了相關規定,企業在破產重整時能夠得到法律更全面、更優位的保護。例如,當重整程序與民事執行程序相沖突時,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這樣規定不僅可以避免即將進行重整的企業資產的完整性因民事執行程序而遭到破壞,為重整奠定財務基礎;而且保全了債務人的法律主體資格,最大限度地保證了企業的完整性,使企業在重整期間能夠保持良性運轉,順利過渡至企業重整完成,這也是重整成功的核心保證。

第二,重整企業所負全部債務可獲得統一處理。重整計劃經法院依法批準后即具有法律強制力,是企業開展重整工作的依據,據此確定的債權調整方案和債務清償計劃對所有債權人具有同等約束力,因此依照重整計劃對所有債務分類進行處理后,企業對之前所負債務不再承擔清償義務,任何債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要求企業進行清償,企業身上的債務“包袱”得以徹底甩下。

第三,確保重整工作效率的最大化。首先,經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全體債權人和債務人產生法律效力,破產管理人便無須與債權人逐一進行談判,只需按照重整計劃將所有債權進行分類和清償[4],從而擺脫債權人之間、債務人之間、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冗雜的博弈,使重整工作量大大減少,從而提高重整工作效率。

第四,合理化調整出資人權益,實現重整目標多樣化。破產重整中的重整計劃所包含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出資人權益進行調整。然而,不同的調整方式對應不同的重整路線,如重構公司的股權結構、調整公司經營管理權和拓寬企業償債資金籌集渠道等,重整目標有更多選擇,結果有更多可能。這也是重整制度的一大亮點。以上市公司的破產重整為例,重整方可選擇向重組企業注入資金或優質資產,以此作為受讓原股東讓渡股權的對價;原公司股東如果想保留其股權或控股權,則可以通過向企業提供足夠的償債資金;作為債權人,可以繼續保留債權,也可以選擇以債轉股的方式,將債權轉換成相應的股權,以股東的身份獲益。

三、以中冶集團對葫蘆島有色金屬集團破產重整做案例分析

僵尸企業能夠長期僵而不死的存在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非一朝一夕、一策一令可使之發生質變,需要政府和企業針對企業的特殊情況,積極地進行探索和實踐,同時要借鑒其他成功完成破產重整的案例經驗,拯救僵尸企業于危局。在已完成的破產重整拯救僵尸企業的案例中,中國冶金科工集團(以下簡稱中冶集團)對遼寧葫蘆島有色金屬集團(以下簡稱葫蘆島有色)的破產重整,堪稱政府與企業通力合作拯救僵尸困難企業、“點石成金”的經典案例。彼時的葫蘆島有色可謂困難重重、舉步維艱,即便是要走破產重整之路,所面臨的困難和重整的復雜程度也非以往重整案例可比。即便如此,頂著國內破產重整難度之最的壓力,中冶集團以破釜沉舟的決心進行破產重整,最終使葫蘆島有色這只昔日的鳳凰,涅槃后浴火重生。

(一)葫蘆島有色破產重整的背景

葫蘆島有色是遼寧省的老牌國企,曾是有色行業的旗幟且蜚聲海內外。但是,由于市場的變化和對原材料的過度依賴、技術落后、管理粗放等諸多因素,葫蘆島有色經營狀況不斷惡化。2007年,中冶集團入主葫蘆島有色并先后投入98億元資金,力圖幫助葫蘆島有色擺脫困境,但最終仍舊是回天乏術。截至2012年底,葫蘆島有色負債140億元,資產負債率高達241.68%,嚴重資不抵債,銀行此時也中止對其授信和貸款,失去銀行“輸血”的葫蘆島有色徹底淪為“僵尸企業”。情勢緊急,一方面,企業面臨全面停產,2.8萬名職工連同家屬共涉及近8萬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影響,極易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另一方面,鋅業股份面臨退市風險,一旦退市,負面影響極大。

為幫助葫蘆島有色實現扭虧為盈、正常生產經營,完成鋅業股份 “保殼”的任務,中冶集團提出了包括技改投資、異地搬遷、股權轉讓、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在內的多套脫困方案[5],并對各個方案的可行性分析。中冶方面認為,技改投資、異地搬遷方案無法從根子上解決葫蘆島有色的問題,企業基本面得不到實質改善,未來某個時點“重蹈覆轍”的可能性極大,巨額的投資也將血本無歸;若采取破產清算,則會導致企業資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對地方經濟發展產生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大批的下崗職工的安置問題也會危及社會穩定。破產重整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內,對債權人、債務人等多方利益進行平衡,借助市場手段對企業和社會資源進行合理、高效配置,使企業在法律制度保障下完成股權和債務重組,從根源上解決企業的眼前困難和日后隱患,使企業真正從困境中走出來,走上良性持續發展的道路。經過反復論證、認真比選,破產重整是最可取的方案,也成為中冶集團最終的選擇。

(二)葫蘆島有色重整過程分析

葫蘆島有色整個破產重整過程可分為三部分,即制定重整計劃、執行重整計劃、歷史問題的處置。重整計劃的制定是整個破產重整的核心環節,關乎重整的成敗。重整計劃的制定圍繞三個關鍵環節開展:一是處理資產,清償債務;二是引入重組方,實施股權調整;三是完成鋅業股份“保殼”,恢復上市。此外,職工安置、社會職能移交等歷史問題的妥善處理也關系整個破產重整的效果。

1.處置相關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的清償是破產重整的攔路虎,要徹底清償債務首先就需要確定并鎖定債務總額。葫蘆島有色的破產管理人首先依據重整計劃,分別對葫蘆島有色和鋅業股份做資產評估,摸清了自家“家底”。隨后,拍賣相關資產,籌集債務清償所需的資金。此外,調整出資人權益,用調整讓渡出的股票來清償部分債務。以鋅業股份為例,出資人權益調整包含資本公積金轉增股票和全體股東按10%的比例讓渡所持股票兩種形式。通過拍賣葫蘆島有色的相關資產以及處置變現公積金轉增和股東讓渡的股票,以葫蘆島有色和鋅業股份評估后的企業資產總額作為清償全部債務的底線,將所得資金全部用于清償債務,最終清理債務近150億元,大大減輕了企業的債務負擔。

2.引入重組方,實施股權調整

成功引入重組方是破產重整全過程成與敗的關鍵所在。面對葫蘆島有色這塊燙手山芋,作為理想中的目標重組方——央企和地方國企,紛紛望難卻步,無奈之下,中冶集團決定為國企身份的葫蘆島有色引入民營資本,注入新的“基因”,實行混合所有制經營,以期能夠激發企業的內生動力和活力。最終,宏躍集團從5家意向民企中成功脫穎而出,以第二大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最終結果也證明了中冶集團決策的正確,完成重整的葫蘆島有色走上正軌,實現扭虧為盈。

3.鋅業股份重新上市

彼時的鋅業股份瀕臨退市,“保殼”形勢不容樂觀,為完成這個近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國資委和省政府方面先是成立了專題組,隨后安排有關領導親自督陣,協調各方全力配合破產管理人開展工作,在極短的時間內制定出重整計劃,并在截止日前通過了法院的裁定,為最終順利完成鋅業股份全部重整工作和恢復上市奠定了基礎。

鋅業股份完成重整后,當務之急就是恢復其上市資格。要完成這項復雜而專業的任務,就需要借助律師、會計師、券商等專業力量,對所有問題逐一進行梳理,各個擊破。通過改進技術,提高生產效能,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經營成本等等一系列措施,使鋅業股份盈利情況持續好轉并最終恢復上市?;謴蜕鲜挟斕?,鋅業股份股價暴漲162%,表明市場對企業鋅業股份破產重整的認可,也為后續重整工作的推進提供了保障。

最終,完成重整的葫蘆島有色,由重整前的虧損僵尸困難企業,華麗蛻變為持續盈利的明星企業。作為彼時重整規模、復雜程度和難度最大的央企破產重整案,葫蘆島有色破產重整的成功經驗對當前各地處理僵尸企業仍有極高的參考價值。

四、破產重整新思路——葫蘆島有色破產重整的啟示

1.“因企施策”的原則

拯救“僵尸企業”,不能千篇一律照搬其他企業的模式和經驗,要從企業的客觀實際情況出發,不同的企業應運用不同的解決辦法,按照因企施策、一企一策的原則制定解決方案。所謂“因企施策”,就是要對每一家僵尸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找到讓僵尸企業“還魂”的“命門”所在,有的放矢地提出切實可行又有效的對策,化解企業發展中存在的難題,使企業回到可持續良性發展的軌道上來。

2.為“僵尸企業”去產能

去產能是供給側改革的要求,而處置僵尸企業又是去產能的重要內容。同時,給僵尸企業去產能也是破解僵尸企業困局,實現破產重整成功的關鍵。因此,對于處置僵尸企業而言,去產能既是目的也是手段。產能過剩使得行業整體利潤率降低,不利于企業間良性競爭和長遠發展。要解決僵尸企業的產能過剩,重點是盤活或置換現有存量,控制增量,淘汰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不符合市場需求的產品。各地方政府要有大局觀和全局意識,并與轄下企業進行溝通協調,打破地方貿易保護主義,堅決停產那些效率低、盈利差、長期虧損且扭虧無望、不符合結構調整的企業。

3.政府與企業合力

市場經濟環境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在尊重市場的前提下,也要善于借助政府的力量,處理好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使政府在重整過程中能與企業形成強大合力,實現一加一大于二?,F實中,僵尸企業所面對的難題往往都十分復雜,需要政府及早介入并主導整個過程,對于一些具有重組優勢的“僵尸企業”要積極妥善的引導,使其盡快升級、轉型,必要時,政府要果斷出手,發揮自身資源豐富和平臺廣闊的優勢,化解系統性風險,排除社會不安定隱患。例如,鋼鐵、化工、煤炭、紡織等企業規模大、涉及人員多、影響范圍廣的大型企業在進行重整時,要學會借力地方政府,借助政府搭建的平臺引來“金鳳凰”。對于資質好,有前景,暫時有困難的企業,地方政府應適時地主動介入,利用自身信譽或公共資源為重整工作保駕護航,解除重組方的后顧之憂,為困難企業找到最匹配的重組方,提高破產重整的成功率。

4.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在引入重組方時,除了選擇實力雄厚、資源豐富的央企、國企,還可以多將一些符合條件、具有突出主業優勢的民營企業、民營資本引進來,特別是在央企和國企的破產重整中引入民營資本,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將民營企業所具有的公司結構靈活、經營方式多樣、轉型迅速的優秀基因注入到國有企業中,實現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強強聯合或優勢互補,使之煥發新的活力。

五、結語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破產重整是當前破解僵尸企業困局最為理想的選擇。僵尸企業要有壯士斷臂的勇氣,要敢于破釜沉舟主動求變,打破僵死狀態,破舊立新,積極探索適合自己的重整方式。政府在處置僵尸企業時,要認識到破產重整對于拯救僵尸企業的實踐價值[6],并及早主動介入并主導整個破產重整的全過程,確保各個環節能夠緊密順暢推進,充分利用好破產重整這柄“利劍”,輔以司法、政策及其他資源的強力配合,以最小的成本拯救僵尸企業。

[1]李平.“去產能”吹響沖鋒號之鋼鐵篇[N].中國礦業報,2016-04-21.

[2]黃群慧,李曉華.“僵尸企業”的成因與處置策略[N].光明日報,2016-04-13.

[3]李永軍,王欣新,鄒海林.破產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184.

[4]辛志奇,王鑫.重整——困境企業的重生之道[DB/OL].http://www.chinalawinsight.com/2015/02/articles/dispute-resolution/,[2015-02-25].

[5]原詩萌.葫蘆島有色重生記[J].國資報告,2016,(7).

[6]馮立果.用破產重整拯救僵尸企業[J].董事會,2016,(5).

[責任編輯:劉曉慧]

D913.991

A

1008-7966(2017)06-0073-04

2017-05-22

鄒健(1987-),男,山東威海人,2016級法律碩士(經濟法方向)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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