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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陪審團:歷史、現狀與問題

2017-03-07 20:09加爾馬耶夫斯杰潘延科龍長海
關鍵詞:刑法典俄羅斯聯邦陪審員

加爾馬耶夫,斯杰潘延科,龍長海

(1.俄羅斯布里亞特國立大學,俄羅斯 烏蘭烏德 670014;2.俄羅斯國立司法大學 東西伯利亞分院,俄羅斯 伊爾庫斯克 664074)

俄羅斯陪審團:歷史、現狀與問題

加爾馬耶夫1,斯杰潘延科2,龍長海譯

(1.俄羅斯布里亞特國立大學,俄羅斯 烏蘭烏德 670014;2.俄羅斯國立司法大學 東西伯利亞分院,俄羅斯 伊爾庫斯克 664074)

1864年俄羅斯司法改革后,陪審團制度被正式確立。1917年被臨時工農政府廢止。上世紀80年代,俄羅斯又掀起了恢復陪審團制度的討論。俄羅斯在適用陪審團制度過程中,存在著組織陪審團的立法程序復雜、陪審員候選人不到庭或者到庭率低、法律限制陪審員研究控辯雙方提交給法庭的證據和因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導致巨大財政支出問題。法律應規定陪審員在案件審理之前查看案件材料,可以避免陪審團犯大量的司法錯誤,法律規定的12名陪審員的人數是最佳的,對那些由陪審團參與審理的刑事案件的國家公訴人進行職業訓練,可以保證更加有效地追究特別危險的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在陪審員宣誓后無正當理由不出席法庭審理的情況下,法律應以大額罰款的方式追究陪審員的行政責任。

俄羅斯;陪審團制度;陪審員

一、俄羅斯陪審團制度的演變

18—19世紀之交,俄羅斯便出現了必須推行陪審團制度的討論。葉卡捷琳娜統治時期的1767年法典委員會①法典委員會:18世紀沙俄臨時召集的委員會機構,任務是編纂1649年法律全書之后實行的一些法律。工作啟動之初,當時的法律人兼學者德斯尼茨基(С.Е. Десницкий)便是最先提出設立陪審團建議的人之一。這一提議被當時眾多的國務活動家和社會活動家所支持。例如,1809年斯佩蘭斯基(М.М.Сперанский)便給亞歷山大一世上書建議在俄羅斯刑事訴訟中引入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的制度。十二月黨人的綱領性文件(穆拉夫耶夫憲法和佩斯杰里的羅斯真理)也規定了實行陪審團制度。但是,陪審團制度在立法層面被正式規定,則是1864年司法改革以后的事了。

僅僅存在了半個世紀多一點時間的陪審團制度,在1917年11月24日便被臨時的工農政府關于法院的一號法令廢止了。

上世紀80年代,俄羅斯開始掀起了恢復陪審團制度的討論。例如,1989年6月9日蘇聯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了恢復陪審團制度的建議,并通過了“關于蘇聯內外政策基本發展方向的決議”②參見1989年6月9日蘇聯人民代表大會關于蘇聯內外政策基本發展方向的決議。。

1991年10月24日,因蘇俄最高委員會批準了由首任總統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這便使在俄羅斯刑事訴訟中恢復陪審團制度成為可能。該方案規定,“如果被告人可能被判處超過1年以上的剝奪自由刑的話”[1],則有權獲得將案件交由陪審團進行審理的權利。 1993年6月16日俄羅斯聯邦“關于修改和補充‘審判程序’、蘇俄刑事訴訟法典、蘇俄刑法典、蘇俄行政違法法典”的聯邦法律恢復了俄羅斯的陪審團制度。

被告人有獲得由陪審員參與的對案件審理的權利,被1993年12月12日通過的俄羅斯憲法在最高立法層級上所規定。根據國家的這一基本法,法院由陪審員參與審理刑事案件是包括生命權在內的人的權利與自由的重要保障, 正是因為有選擇這種訴訟形式的可能性,立法者才將之稱為適用極刑——死刑的必要條件(俄羅斯憲法第20條)。2001年12月18日通過的現行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進一步發展并鞏固了由陪審員參與審理刑事案件的制度,并在其第42章中詳細規定了這一訴訟程序的形式。

應該指出,俄羅斯聯邦適用陪審團制度不是一次到位、而是分階段實施的(到目前為止還處于變革之中)。例如,俄羅斯1993年11月1日便在莫斯科州、伊萬諾沃州、梁贊州和薩拉托夫州實行陪審團制度,從1994年1月1日起在阿爾泰州、克拉斯諾達爾州、拉斯托夫州和烏里揚諾夫斯克州實施。從2010年1月1日起,陪審團制度開始在俄羅斯所有聯邦主體上實施。當前,俄羅斯陪審團制度僅僅在聯邦直轄市塞瓦斯托波爾和克里米亞共和國暫時沒有采用。俄羅斯計劃從2018年1月1日起在上述兩個聯邦主體也適用陪審團制度。

當前,由陪審員參加的、審理刑事案件制度的規范法律基礎為:俄羅斯聯邦憲法、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以及2004年8月20日第113號“俄羅斯聯邦普通聯邦法院陪審員法”(以下簡稱《陪審員法》)。此外,最高審判機關在其頒布的對所有法院適用的司法解釋中也對適用陪審團制度的復雜問題進行了解釋[2]。

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局統計資料顯示,由陪審員參與審理的一審法院在2012年共對524起刑事案件作出判決,判決有罪820人,宣告無罪163人;2013年共對524起刑事案件作出判決,有罪765人,無罪194人;2014年共對311起刑事案件作出判決,有罪691人,無罪102人①《2014年治安法官和普通法院聯邦法院司法統計資料》,網址http: www.cdep.ru. 訪問時間2015年5月8日。。

從上述的數據可以看出,由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案件整體上呈現出了下降的趨勢,相應地,被判處有罪和無罪人數的數量也呈現出下降的趨勢。

二、陪審團參與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俄羅斯聯邦主體聯邦法院在由陪審員參與審理刑事案件時,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法院也遇到了一些困難[3]。當前,組織陪審團的立法程序便是足夠復雜和矛盾的問題之一[4]。

那些被列入陪審員候選人名單的公民和按照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參與審理刑事案件的公民可以作陪審員人選。但是,下列人員不得成為陪審員和陪審員候選人:

第一,在編制候選人名單時,未滿25歲的;第二,有未消滅或未被撤銷前科的人;第三,被法院認定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第四,因戒酒、治療麻醉品成癮、戒毒、治療慢性或嚴重精神障礙而處于戒毒所或精神康復所的人(《陪審員法》第3條)。

此外,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陪審員按照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審理具體刑事案件:

第一,被懷疑或者被告實施了犯罪行為;第二,不懂審理程序所使用的語言;第三,具有阻礙其參與審理刑事案件的身體或心理缺陷(《陪審員法》第3條)。

在刑事案件審理之前,法院應該組成由12名陪審員和2名預備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但是,在此之前需要在公開的審判庭中完成非常復雜和非??b密的工作。這是被俄羅斯刑事訴訟法典第328條嚴格規定的,具體包括如下幾個階段。審判長宣布請陪審員候選人進入審判大廳,對候選人資格提出的異議以及候選人自己對自己的任職資格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編制陪審員名單。而且,按照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第330條的規定,根據控辯雙方中任何一方提出的陪審團成員可能存在傾向性的申請而由法官解散陪審團。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全體會議2005年11月22日決議第16項規定了陪審團成員的傾向性。具體而言,陪審團成員的傾向性是指盡管按照陪審團成員組成的法律程序組成了陪審團,但卻有理由認為,就具體案件而組成的陪審團不能全面客觀地評價所審理案件的情況、并作出公正的判決(例如,因年齡、職業、社會和其他因素而導致陪審團成員過于單一)。因陪審團被解散,審判長要重新進行陪審法庭審理刑事案件的準備工作。

實踐中,由于潛在的陪審團名單是由俄羅斯聯邦各主體行政長官編制的,這便導致了在編制類似名單時,具有嚴重的形式化趨勢,進而一些由于道德品質(例如,過度飲酒)或者宗教觀點(例如,是宗派組織的成員)等原因而不能恰當地履行自己陪審員職責的人員被加入名單。

實踐中,陪審員候選人不到庭或者到庭率低的問題也是非?,F實的問題之一。筆者認為,這種情況是與法律對那些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人缺乏必要的制裁有關的。例如,根據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第333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對陪審員處以罰金的強制程序制裁措施,目前罰金的數額為2 500盧布以內。

還應該指出另外一個事實,法律限制陪審員研究控辯雙方提交給法庭的證據,研究所審理案件的事實情況。進而在法庭調查過程中,陪審員被剝奪了直接向被告人、被害人、證人和鑒定人提問的權利。例如,根據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第335條第四款的規定,陪審員有權在控辯雙方訊問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后通過審判長提出問題。問題以書面形式提出并通過首席審判員交給審判長。這些問題由審判長宣布,審判長也可以將它們作為與指控無關的問題予以排除。對此問題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矛盾之處,學者也予以了關注。例如,貝克夫認為,當今的由陪審員參加審理的陪審法庭效率不高,該法庭并不能對刑事案件作出合法的、論據充足的和公正的決定[5]。

由于陪審員參與庭審完全是從零開始的(不為陪審員審理案件提供任何的準備,任何人都不給陪審員提供審理刑事案件的資料和起訴意見的復印件),與訴訟程序職業的參與者不同,陪審員完全被剝奪了對法院審理進行充分準備的權利。

目前,普通法院體系的聯邦主體法官和由12名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審理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三項規定的犯罪,具體包括故意殺人罪(俄羅斯刑法典第105條第二款),一些侵害性自由和性的不可侵犯權的犯罪(俄羅斯刑法典第131條第五款、132條第五款、134條第六款),組織犯罪團伙或參與犯罪團伙(俄羅斯刑法典第210條第四款),一些與毒品的非法流轉有關的犯罪(俄羅斯刑法典第228.1條第五款、第229.1條第四款),侵害國務活動家和社會活動家的犯罪(俄羅斯刑法典第277條),侵害護法機關工作人員(俄羅斯刑法典第317條)和履行司法及預偵查職責人員(俄羅斯刑法典第295條)生命的犯罪,破壞活動罪(俄羅斯刑法典第281條)和滅絕種族罪(俄羅斯刑法典第357條)。此外,與聯邦委員會成員、國家杜馬議員、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官、普通法院的聯邦主體法院和聯邦仲裁院法官、治安法官、俄羅斯聯邦主體憲法(憲章)法院法官有關的刑事案件,如果上述人員在審理程序開始之前提出申請,也由陪審員參與審理,另外,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也由陪審員參與審理。

2012年上述由陪審員審理案件的清單被極大擴展,由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案件被擴展至被控告實施了諸如綁架(俄羅斯刑法典第126條)、恐怖活動(俄羅斯刑法典第205條),資助恐怖活動(俄羅斯刑法典第205.1條),公開號召實施恐怖活動或公開為恐怖主義辯解(俄羅斯刑法典第205.2條),劫持人質(俄羅斯刑法典第206條第2、3、4款),組織非法武裝團伙或參加非法武裝團伙(俄羅斯刑法典第208條第1款),匪幫(俄羅斯刑法典第209條),劫持航空器或水運交通工具或鐵路運輸工具(俄羅斯刑法典第211條),暴亂(俄羅斯刑法典第212條第1款)和其他犯罪。因此,存在著應縮減基于被告人的申請由陪審員參與審理的犯罪的清單問題。

不得不指出,因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而導致的巨大財政支出問題。法院要支付陪審員到法院所在地的出差費和往返的交通費用問題(甚至在陪審團沒能組建的情況下也要支付)。此外,還要向陪審員按照參與案件審理工作的天數支付相應級別法院法官工資的一半、并且不少于其在工作期間主要工作地的平均收入的資金作為補償(《陪審員法》第11條第1-2款)。因此,如果案件審理被拖延的話,財政支出將會更大。

三、陪審團參與案件審理問題的解決途徑和陪審團制的發展前景

為解決上述問題,需要法院、控辯雙方相互配合協調工作,同時也需要陪審員保持客觀性和公正性。但是,陪審員的上述品質不可能是作出公正判決的唯一保障。甚至,如果陪審員不是專門的法律職業者的話,這些人也應該具有審理刑事案件的必要知識,以便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案件審理的過程。筆者認為,法律規定陪審員在案件審理之前查看案件材料,可以避免陪審團犯大量的司法錯誤。

參與刑事案件審理的陪審員的人數問題,至今還存在爭議。部分學者認為,刑事訴訟過程中,12名陪審員參與審理,人數過多。盡管無論是在十月革命前的俄羅斯還是在多數發達國家,都是規定由12名沒受過法律教育的公民作為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筆者認為,盡管減少陪審員人數可以解決財政支出,但目前法律規定的陪審員的人數是最佳的。

應該指出,作出大量無罪判決的問題還出在了部分國家公訴人員的不夠專業的問題上。由陪審團參與審理的案件,更需要業務素質強的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并且,為保障案件審理的效果,應該適當強化公訴人的個人責任。檢察官對訴訟程序的精心準備,積極性、當庭演說、完整闡述公訴方的觀點以及國家公訴人其他的專業素質對陪審員有罪判決的作出也起到了重要影響。對那些由陪審團參與審理的刑事案件的國家公訴人進行職業訓練,可以保證更加有效地追究特別危險的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筆者認為,在陪審員宣誓后無正當理由不出席法庭審理的情況下,法律應以大額罰款的方式追究陪審員的行政責任,這樣可以讓陪審員增強責任意識,以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除上述所說的問題外,在立法上和司法實踐中還有眾多的缺陷和矛盾,為消除上述問題,還需要進一步進行深入研究和積極地開展立法工作。

[1]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Верховного Совета РСФСР от 24 октября 1991 г. № 1801-1 О Концепции судебной реформы в РСФСР//Ведомости ВС РСФСР. -1991.-№ 44.

[2]О применении судами норм Уголовно-процессуальн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регулирующих судопроизводство с участием присяжных заседателей: 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Пленума Верховного суд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22 ноября 2005 года № 23//Бюллетень Верховного суд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 2006.-№ 1.

[3]Белкин А.Р. Суд присяжных: сомнительные плюсы и несомненные минусы//Публичное и частное право.-2009.-№ 1.

[4]Владыкина Т. А. Проблемы формирования коллегии присяжных заседателей//Журнал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 - 2014,-№ 5.

[5]Быков В. М. Проблемы суда с участием присяжных заседателей//Российская юстиция.-2013.-№ 7.

[責任編輯:范禹寧]

D93

A

1008-7966(2017)06-0117-03

2017-08-10

加爾馬耶夫· 尤·普(Гармаев Ю.П.),俄羅斯布里亞特人,俄羅斯布里亞特國立大學法律系教授,法學博士;斯杰潘延科·德·阿(Степаненко Д.А.),俄羅斯伊爾庫斯克人,俄羅斯國立司法大學東西伯利亞分院教授,法學博士。

譯者簡介:龍長海(1980-),內蒙古通遼人,內蒙古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從事俄羅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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