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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主審法官責任制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

2017-03-07 20:09夏麗南
關鍵詞:人民陪審員陪審員責任制

夏麗南

(中國政法大學 刑事司法學院,北京 100088)

論主審法官責任制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

夏麗南

(中國政法大學 刑事司法學院,北京 100088)

主審法官責任制的確立,使得法官獲得獨立裁判案件的權力,促進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然而,由于主審法官權力的擴大,不可避免地造成合議庭其他成員的作用被弱化,人民陪審員便是最為典型的代表。從主審法官責任制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發展現狀進行分析,可以看出主審法官責任制的確立對人民陪審員制度帶來的多方面影響,通過一步分析論證,可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發揮主審法官責任制的積極作用并克服其消極影響,讓人民陪審員制度適應主審法官責任制的發展。

主審法官責任制;人民陪審員制度;陪審員;改革

主審法官責任制作為近幾年司法改革的焦點,備受關注。由于該制度仍然在改革過程中,當前學術界對主審法官責任制定性不一,有學者提出:“主審法官責任制就是依據正當法律程序由中立機構選任優秀的審判業務骨干為主審法官,主審法官負責審理具體案件,徑行發布裁判文書并由其承擔責任的一種案件辦理機制?!盵1]其核心的構想就是實現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擺脫案件審簽制度所造成的法官審判不獨立的現狀。

一、主審法官責任制下人民陪審員制的現狀分析

主審法官責任制的改革,有效保證法官獨立審判權,更向促進司法公正的方向前進了一階。然而權力與責任并存的制度設計,不僅給予主審法官獨占裁判權的野心,更像一把達摩克里斯之劍懸在法官心頭。于是讓自己享有案件的主導權、控制權,并最大限度的避免審判出現差錯便成為每個主審法官所關心的問題。為了能讓主審法官負責制的價值得到充分發揮,并盡可能的照顧每個主審法官的利益,各地區紛紛將合議庭的組建作為著力點。2012年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實行審判長負責制改革,改革后形成的審判團隊,由審判長與兩名法官組成固定合議庭35個[2]。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基于“審判獨立,寸土必爭”的目標,也進行了類似改革,同樣組成35個固定的合議庭[3]。從各地的司法實踐來看,實行主審法官責任制,直接導致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被擠壓。事實上,在主審法官責任制還未確立時,人民陪審員就因“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問題深受司法界詬病。陪審員在庭審中一直都是起到陪襯作用,除了涉及專利、醫療、建筑等專業領域的案件外,法官邀請陪審員參加的案件大多是沒有技術含量,沒有合議必要的[4]。

造成人民陪審員制度異形化的原因是多重的。第一,主審法官責任制與人民陪審員制度兩者之間存在價值沖突。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在于促進民眾參與司法,而將審判結果的合理性作為次要關注點,主審法官責任制則將法官的職權和責任都著眼到案件的裁判結果上。人民陪審員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的結果,無非是損害到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制度價值,對作為陪審員的個體并不產生影響。主審法官則大有不同,一旦裁判發生錯誤,主審法官就要承擔錯案帶來的一系列追責和懲處。在如此之大的角色責任沖突和利益反差上,不可避免的會使主審法官壓制陪審員的作用發揮。

第二,我國缺乏推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文化傳統。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典型的法律移植產物,既沒有像英美法系一樣經過長期的醞釀和實驗,也沒有如大陸法系一樣經過審判實踐的長期檢驗,而僅僅脫胎于立法的規定[5]。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核心價值是追求人民主權,而我國公民的主權觀念直到近幾年才逐漸得以顯現。人民大眾是被被動的召集,因此參與陪審的積極性并不高。無論是對于陪審員群體,還是對于法官群體而言,陪審制度在當下都是很難融入司法體系的構造。因此,以專業知識技術構建起來的司法體系,在被動地接受大眾化參與時,司法潛規則會自然的,強化抑制陪審員的審判職能的作用,架空陪審員的同等權利[6]。

第三,陪審員不能積極履職。由于某些陪審員參與陪審的訴求不高,人民法院通知陪審員參加培訓或庭審時,人民陪審員總以各種理由推脫。即使參與庭審,由于缺乏責任意識,在審判前不積極閱卷,對案件事實認識不足,造成陪審員在庭審中很少發問,在合議庭評議環節很少發表意見,成為可有可無的擺設。在法官有意操縱庭審,法官匆忙通知開庭的情況下,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更是無的放矢。

第四,受到陪審員的選任及管理方式限制。當前陪審員多是以單位選派骨干精英的推選方式產生。這種選任方式,雖然可以選拔出素質水平較高的陪審員,但是也不排除這種情況,陪審員是因為領導的指派而被迫擔任陪審員。此外,主審法官作為審判水平精湛的珍稀人員,必定深受法院系統的青睞,作為主審法官的堅實后盾的法院,時時處處照顧主審法官的利益也不足為奇。由于法院掌握著陪審員的管理權,考慮到陪審員與法官同權不同責的因素,為了便于法官的審判,保證法院內部考核體系不被陪審員的介入打亂,先是法院將陪審員分配到各業務庭,然后各業務庭又將與法官配合較好的陪審員組成相對固定的合議庭,以確保法官對陪審員的主導[6]。

二、主審法官責任制對人民陪審員制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

實施主審法官責任制,意味著主審法官不僅要對案件審理結果負責,也要對整個庭審過程負責,組建一個高效協作,業務水平高的合議庭亦是其應有之責。任何一個主審法官都希望所在的合議庭擁有審判能力強和素質水平高的陪審員,從而保障庭審和決議環節的順利進行,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然而這一理想結果的達成,不僅對陪審員自身素質提出要求,也需要主審法官為此做出努力。主審法官對陪審員而言,不僅是共同參與審判,協商案件的合作者,更是促使陪審員積極履職的引導者。在陪審員確定后,主審法官有責任幫助陪審員快速了解案件情況,告知審判活動的注意事項和程序性事宜;在庭審過程中,積極引導陪審員發問;在評議過程中,積極聽取陪審員的意見,與陪審員協商討論案件事實的認定。通過一系列審判事務的指引,不僅可以確保審判工作的效率與質量,也能使陪審員的審判水平快速提升,使人民陪審員制度發揮應有價值。

(二)消極影響

在人民陪審員制度運行情況不佳的法院,由于人民陪審員的價值難以有效發揮,陪審員在整個法院系統中充當不受待見的角色,主審法官不愿與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不愿冒險將案件審判權交到陪審員手中也在情理之中。在某些為了達到考核指標,敷衍上級指示的情況下,主審法官被迫組建由陪審員構成的合議庭,于是主審法官在案件受理之初就會有意識的操控庭審和裁判,不通知陪審員開庭時間,不給陪審員留閱卷時間,讓陪審員在庭審中處于極其被動的狀態,無法有效發表意見和看法。此外,對于那些沒有審判經驗,或者素質水平不高的陪審員而言,參與審判本就帶著不自信的心里,當面對權力和地位高高在上的主審法官時,陪審員則會下意識的將主審法官視為權威。即便是陪審員與主審法官意見分歧較大,陪審員考慮到主審法官身份和責任的不同,也會順從主審法官的意志。

三、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有效發揮其制度價值的保障。法律是公共理性的集合,司法權的行使作為適用法律的重要方式,體現公共理性也是其應有之義。人民陪審制是公眾參與司法的重要途徑,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使其更好地代表公共理性,是人民主權的體現,也是法律的價值追求。

第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改變其發展困境的必然選擇。前文提及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運行現狀已經充分暴露出該制度的問題,人民陪審員制度已不僅僅是徒有其名的空架子,它已潛在地影響到司法系統的運行和法院的公正審判。

第三,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發揮主審法官責任制價值的保證。主審法官責任制的改革,是為了讓法官審判案件時不受法院內部或外部因素的干擾。陪審員作為法院內部人員的構成,其意志和觀念將直接影響法官的裁判權,更何況陪審員的裁決,顛覆法官的判斷的案件不勝枚舉。如果陪審員的履職能力不強,法官不僅要分散精力對陪審員進行指導,還要擔心因陪審員錯誤認定案件事實造成不良后果,這些問題無疑會成為法官審理案件的羈絆,而使主審法官責任制的價值大打折扣。

四、主審法官責任制下人民陪審制的完善建議

(一)明確規定陪審員的審判職權

《關于完善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規定人民陪審員只負責審理案件事實,不再參與法律適用問題審理。雖然明確區分事實審還是法律審并不容易,但是這對于確立人民陪審員的審判職能意義重大。由于《決定》只對陪審員的審判職權進行限制,而未對法官做出限制,因此法官仍然可以參與事實部分的審理。在主審法官責任制的條件下,主審法官對案件審理結果承擔全部責任。當主審法官和陪審員意見不一時,主審法官更愿意堅持己見,而不采納陪審員的意見,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員雖然參與了庭審,參與了評議,但是卻沒有獲得最終決定權,這直接導致陪審員的審判職權被架空。因此,應該明確規定法官可以參與事實部分的審理,但是案件事實部分的終決權由陪審員享有。

(二)提高人民陪審員履職能力

將事實部分的裁決權交給陪審員,不僅可以使陪審員成為事實部分真正的裁定者,也可以減輕主審法官的辦案壓力,使法官將精力更多地投入法律適用的裁判中。然而,該目的的實現,必須以陪審員具備公平公正,合理高效審理案件事實的能力為前提。否則,只會加重主審法官的判案壓力,引發上訴案件和冤假錯案激增的不利后果。因此,提高陪審員的履職能力,便成為陪審員正確履職的關鍵。法院不僅要對陪審員進行審查和管理,還需要承擔提高陪審員的履職能力的責任,在完成陪審員的選任后,要對陪審員進行審判業務的培訓,并將培訓作為程序性的內容;在庭審前要組織陪審員進行閱卷,并幫助陪審員歸納案件爭議問題。

(三)完善陪審員的選任方式

1.陪審員的產生。我國陪審員以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審查,法院院長提名,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方式產生。由于司法實踐的不良運行,這種產生方式變相發展為法院按照自己的需求選定陪審員,人大常委會只是象征性的進行任命。法院在選擇陪審員時主要站在利己辦案的角度,通常將陪審員是否能夠配合法官有效辦案,解決法院審判負擔作為選擇陪審員的考慮條件。在人員的選擇上多傾向于選擇具備一定法律知識的人,這種功利性極強的選任方式損害了陪審員主體結構的多元性,使得陪審員發展成為“編外法官”,極大的損害陪審員制度建立的初衷[7]。因此有必要將陪審員的選擇權從法院中剔除,而交給人大常委會負責,實行人大常委會的初選,再將陪審員隨機分配到各個法院的產生方式。

2.陪審員的任期。當前陪審員的任期為5年,在如此之長的任期下,不僅阻礙陪審員的正常流動,而且致使陪審員發展成為專職陪審員。為了使陪審員更好的配合法官的審判活動,法院將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固定的合議庭,由于陪審員長期與固定的法官配合審理案件,受到法官審判思維潛移默化的影響,抹殺了陪審員獨具的樸素審判思維。此外,長時間的共事,雙方之間建立了一定的人情,那么即使陪審員與法官意見不同,也會因為顧慮到人情關系而順從法官的意志。對于陪審員的任期方式是采取任期制還是一案一組庭的方式,也是學術和司法實務中討論的熱點。一案一組庭的方式雖然更有利于提高全民法律意識,但是立足于我國國情,筆者仍傾向于采任期制的方式。首先,在適用陪審團制度的國家,以一案一組庭的方式為主,而在適用參審制的國家,則多采任期制。我們國家的人民陪審制既非陪審團制亦非參審制,其在外觀上與大陸法系的參審制較為相似[4]。其次,在當前陪審員制度并不完善的情況下,采一案一組庭的方式必定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陪審員的選任、培訓和管理,這無疑會加重法院的工作負擔,降低訴訟效率,從司法效益的角度來說并不理想。

3.陪審員的人員構成。有關調研數據顯示,各地區的人民陪審員的組成結構極為相似,尤以公務員和教師的比例最高。金融、計算機、知識產權、醫療、建筑、貿易行業極為稀缺,農民及外來務工人員代表幾乎沒有[8]。人員結構的分層不均,使得陪審員選任朝著職業固定化發展。因此,應當將陪審員的人員選任范圍擴大,根據陪審員職業的不同建立陪審員職業庫,針對不同種類案件,隨機挑選具備該種類案件知識或經驗的陪審員,使得陪審員的選任體現多元化的特點,凸顯專業化的水平。根據案件類型,案件所涉糾紛,選任具有專業知識、經驗的陪審員,不僅有利于強化陪審員對案件事實的理解,積極行使庭審發問的職責,還可以方便陪審員運用專業知識、經驗進行調解工作。

(四)積極進行人民陪審員試點改革,吸收借鑒總結試點經驗

2015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該試點改革工作包括改革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完善人民陪審員選任程序、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范圍、探索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改革等七項內容。其中,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的變化可以概括為“一升一降”,即將人民陪審員的任職年齡從年滿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學歷要求從一般大專以上“降低”到一般高中以上,農村地區可以考慮對品性良好、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放松學歷要求[9]。

西峽縣作為全國50個人民陪審員改革試點法院之一,通過一年多的試點成效明顯,截止到2016年6月,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600多件,上訴的案件無一發回、改判。從其試點的改革情況來看,其在陪審員的選任方面,獨具一格。第一,注重發揮個人優勢,將基層民調工作的村組干部、社區工作者和德高望重的老同志集中起來,建立40余人的家事鄰里糾紛案件專業人民陪審員庫,讓他們專門負責審理此類案件。第二,改革杜絕陪審員的專門化,建立了人民陪審員信息管理平臺,抽選工作由系統隨機產生,規定每名陪審員每年審理案件數量不得超過20件,使得陪審員更加珍惜參與陪審的機會[10]。

主審法官責任制與人民陪審員制度不是兩種孤立存在的制度,兩者作為保障審判公正的重要制度彼此關系緊密,并相互影響。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不僅是保障其作用價值不受主審法官責任制擠壓的客觀要求,也是主審法官責任制有效運行的制度保障。在主審法官責任制確立初期,要更加注重其與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聯系。在研究和發展兩種制度的過程中,要將兩種制度作為一個整體,完善各自發展的路徑,使兩種制度向彼此協調促進的方向改革,這不僅有助于構建一個更為合理的審判模式,更是司法改革的意旨所在。

[1]梁平.主審法官責任制論析[J].山東社會科學,2015,(10).

[2]韋肖依,謝志強,章慧媛.審判長負責制改革進路的思考——以三種模式的比較分析為視角[C]//全國法院25屆學術研討會獲獎文集:公正司法與行政法實施問題研究(上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264.

[3]趙蕾.佛山試行獨立審判改革:最大膽的法院改革等待下文[N].南方周末,2013-04-24.

[4]吳英姿.中國陪審制改革向何處去?——司法目的論視域下中國陪審制功能定位與改革前瞻[J].蘇州大學學報,2014,(3).

[5]吳丹紅.中國陪審制度的省察——以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為研究對象[J].法商研究,2007,(3).

[6]何進平.司法潛規則:人民陪審員制度司法功能的運行障礙[J].法學,2013,(9).

[7]胡云紅.陪審制度比較與實證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289.

[8]鐘莉.價值,規則,實踐:人民陪審員制度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86

[9]選任人民陪審員應兼顧大眾化專業化[N].人民法院報,2015-08-19(2).

[10]西峽:人民陪審員履職改革無止境[N].人民法院報,2016-10-11.

[責任編輯:陳晨]

D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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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7)06-0126-03

2017-07-30

夏麗南(1993-),山東聊城人,2016級刑事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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