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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探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中國的適用

2017-03-16 11:18汪小青
經濟研究導刊 2017年1期
關鍵詞:實證研究

汪小青

摘 要: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現代法治國家理所當然會選擇的一項制度,這對于限制國家權力,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保證審判的公正都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但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實施效果卻堪憂。針對這項被認為理所當然要寫進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制度,為什么在中國仍然有相當一部分公眾不贊成,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認識是否過于簡單,應當如何全面看待這一制度?;趯?0份刑訊逼供案例的實證研究,從法社會學的角度來探討上述問題。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刑訊逼供;實證研究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01-0195-05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設法制中國”,“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因此,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也是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題中之義。

自2012年3月,全國人大正式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寫入《刑事訴訟法》中以來,已經過了二年多的時間,但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施效果到底如何呢?根據2014年3月3日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發布的首個《新刑訴法實施狀況年度調研報告》來看,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有42.1%受訪者表示:“在審查起訴環節中雖提出過申請,但公訴機關沒有回應?!睂Υ酥袊ù髮W教授、博士生導師陳光中指出,非法證據排除雖然有成績,但成功案例比較少,并沒有動真格地將影響定罪量刑的非法證據排除[1]。

這不禁讓人反思:為什么我們不能徹底地杜絕刑訊逼供、貫徹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建設一個公正的司法?是否真如有的學者所言,在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社會條件比較欠缺、體制條件不太具備、司法制度條件不夠支持?!盵2]

如果僅僅從理論上去探討的話,我們得出的結論可能會比較抽象,欠缺經驗數據的支持。因此,本文將從實證研究的角度,通過分析一部分案例,來探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問題。在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是為了防止刑訊逼供的(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對于非法獲得的言詞證據,我國明確予以排除;而對于非法獲得的物證、書證,則只有在“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且“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才能予以排除。故而可以說,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是防止刑訊逼供的)。因此,本文選擇分析刑訊逼供產生的原因,進而來探討在我國遏制刑訊逼供、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條件。

二、樣本概況及初步分析

筆者從中國法院網、北大法意、司法判例研究網等網站搜集了50份關于警察刑訊逼供犯罪的案例。這50份案例出自多個不同的省份,時間跨度為1989—2013年,其中判決書25份,媒體案例25份(即以新聞報道的形式出現的案例)。根據這50份案例中包含的信息,筆者將從案例來源地區、犯罪警察年齡、學歷、職務、犯罪警察偵查的案件類型、刑訊逼供導致的后果和被判處的刑罰等七個方面對50個案例進行描述,并做出初步分析。

(一)案例來源地區

通過對50個案例的分析,筆者發現,大多數的刑訊逼供案件都發生在河南、山西、安徽等中西部地區,這些地區警察刑訊逼供犯罪的數量占了樣本80%的比例;而發生在東部地區的刑訊逼供案件只占了20%。眾所周知,河南、山西、安徽等省均屬于經濟發展水平較落后的中西部地區,而東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則相對較高。這樣看來,經濟落后地區刑訊逼供的發生率要遠遠高于經濟發達地區,也就是說刑訊逼供的發生似乎也會受到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

(二)犯罪警察的年齡、學歷、職務

對犯罪警察個人情況的調查有助于我們從微觀層面探討刑訊逼供發生的原因。根據50份案例中所包含的相關信息,筆者統計了犯罪警察的年齡、學歷和職務等三個方面的信息。需要說明的是,樣本中本來有25份判決書,但是有4份判決書中被告人的個人信息被網站清除,另外25起媒體案例無法看到被告人的相關個人信息。因此,年齡和學歷的統計僅來自21份判決書。

統計表明,在21份判決書中,被告人中有10人都是本科及以上學歷,占了47.6%的比例;大專學歷的被告人有6人,占了28.6%的比例;而高中及以下學歷的被告人只有5人,僅占23.8%的比例。由此可知,采用刑訊逼供手段破案的警察并不是我們想象中的素質低下、法制觀念淡薄之人。實際上,根據調查,1999年全國公安隊伍中達到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民警僅30%多,從警校畢業的只有22.5%,而到2003年全國公安機關大專以上學歷的民警就占到總數的57.35%,這已經遠勝于《警察法》規定的“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要求,并且還在不斷的提高中[3]。因此可以說,警察的文化素質并不是導致刑訊逼供發生的主要原因。

同樣,根據對21份判決書的統計,從年齡上來看大部分被告人的都在30~40歲之間,占了57.1%的比例,而30歲以下的被告人占23.8%的比例,40歲以上的被告人僅僅占19%的比例。而從職務上來看,大部分被告人都是一般干警,占了總數的62%;而中層干部(即派出所所長、刑偵隊隊長、教導員等)占了總數的34%;而領導干部(公安局局長、副局長等)僅僅占了4%的比例。綜上,我們可以發現,大部分刑訊逼供犯罪的警察都是20~40歲之間的青年普通干警。

(三)偵查案件的類型

通過表1可以發現,在50個案例中,有86%的被告人是在辦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和侵犯財產犯罪的案件中采用刑訊逼供的。而在辦理其他案件,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等,采用刑訊逼供的僅占了14%的比例。

若進一步細化,在這之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的案件主要以命案和強奸案為主,兩者分別占了41.7%的比例;在侵犯財產犯罪的案件中,則主要以盜竊和搶劫為主,分別占了48.4%和25.8%的比例。也就是說,命案、強奸案、盜竊案和搶劫案是警察比較容易會刑訊逼供的案件。而上述四類案件都是典型的自然犯,不要說在古代,即使在當代也是令警察頭疼的案件。命案、強奸、盜竊和搶劫除非是現行犯,一般來說都是很難偵破的,而且往往又缺少直接證據,因此口供是這四類案件判決的重要依據。

(四)刑訊逼供導致的后果和被判處的刑罰

通過對下頁表2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法院在處理刑訊逼供犯罪時,如果被害人沒有受重傷或是死亡的話,刑訊逼供的警察一般都會被免于刑事處罰或是被判緩刑;只有當出現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的情況下,刑訊逼供的警察才會被判處實刑,甚至在特殊情況下會被免于刑事處罰或判緩刑(表中致嫌疑人死亡而被免于刑事處罰的案例是發生在湖南永州的新聞案例。在該案中,時任刑警中隊隊長的謝潤林偵辦一起搶劫案時,對嫌疑人刑訊逼供致其突發心臟病死亡。但是,法院卻以被告人具有自首以及在取保候審期間協助公安機關破獲重大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提供線索給公安機關,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為由,判決謝潤林犯刑訊逼供罪,免予刑事處罰。見《民主與法制時報》2010年5月25日版)。因此可以說,被害人受傷害的程度和刑訊逼供的警察被判處的刑罰是呈正相關的,但是總體而言,對于刑訊逼供的警察所判處的刑罰都是較輕的。雖然,在很多人看來對刑訊逼供犯罪處罰程度的輕緩化一直以來都是刑訊逼供屢禁不止的一項重要原因,但從這之中我們卻可以看到,法院甚至可以說是國家,對于處理刑訊逼供的一種態度。亦即只要有助于破案、懲罰犯罪,不造成冤假錯案或嫌疑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國家都默許了警察的刑訊逼供行為??梢哉f,在國家看來打擊犯罪仍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第一要務。

三、進一步分析——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條件

通過對50份案例的分析不難發現,刑訊逼供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是有一定規律可循的。即:經濟欠發達地區刑訊逼供的發生率高于經濟發達地區;青年普通干警是刑訊逼供犯罪的高發人群;命案、強奸案、盜竊案和搶劫案等是警察比較容易會刑訊逼供的案件;國家對于刑訊逼供的警察所判處的刑罰都是較輕的。那么,致力于遏制刑訊逼供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要真正發揮作用,就必須要從刑訊逼供發生的這些規律入手。

(一)加大對刑事司法的經濟投入力度

馬克思說,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刑訊逼供的發生一定也會受到一國或一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原因即在于沒有足夠的司法資源來按照程序正義的標準偵破案件。這種影響主要表現在,經濟發達地區警察的待遇更高、偵查設備和各種設施更為先進,能為破案提供便利。例如,發達地區的警察現在都配有巡邏車、主要街道也都安裝了攝像頭。這些先進設備的使用,無疑會便于警察破案,即便不采用刑訊逼供,也能準確快速地偵破案件。

因此,在實施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國家應當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刑事司法的經濟投入力度。特別是在目前中國刑事案件多而司法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對每一案件作徹底的完全符合程序正義標準的偵查實際上難以做到,因此不能不以相對薄弱的司法資源所獲得的相對薄弱的證據去面對審判。如果在不加大資源投入的條件下強行貫徹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無疑會給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公安機關帶來巨大壓力[3]。

(二)對現行刑事司法體制進行必要的改革

通常在談及刑訊逼供時,我們往往都會將刑訊逼供的發生單純地歸結為警察素質的低下。但是,事實并非如此。通過上文對50份案例進行統計和分析,可以說,警察的文化素質并不是導致刑訊逼供發生的主要原因。通過上文的統計,我們可以發現大部分刑訊逼供犯罪的警察都是30~40歲之間的普通青年干警。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會促使這些青年干警采用刑訊逼供的手段來破案呢?既然排除其個人素質的原因,那么答案就只能從現行司法體制上去尋找。

為了促進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避免公務員在工作中消極怠工,我國在1993年就實施了公務員績效考核制度。公安干警作為公務員隊伍中的特殊群體,關系著國家穩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更加需要積極履行自身職責。因此,公安機關也實施了對干警的績效考核制度。在這種績效考核制度之下,一名干警在一定期間內的辦案數量和質量成為績效考核中一項極其重要的因素。在這一考核機制下,我們會發現,公安干警之所以會進行刑訊逼供,是因為運用一般的偵查方法無法獲得口供,而沒有口供將直接導致無法破案或無法按時破案,在我們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的考評機制下,公安干警就會遭受懲戒。而只要破了案,就會享受到立功嘉獎、職務升遷等現實好處[4]。

此外,由于我國現行的追訴結構是偵查中心主義,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決定了整個犯罪追訴、審判的結果。加之公檢法三機關的政治力量對比不平衡,只要刑訊逼供不造成嫌疑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檢察院和法院一般都不會主動審查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行為,當然檢察院和法院也沒有如此的權威和權力資源。所以,即便公安干警在辦案過程中刑訊逼供,如若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遭受懲罰的概率也很小。

綜上,公安干警采用刑訊逼供的手段來破案,能夠獲得嘉獎、職務升遷等一系列利益,而受到懲罰的概率又相對較小,那么,按照經濟學中的“成本—收益理論”,在刑訊逼供的成本較低而收益較大的情況下,無怪乎廣大青年普通干警會選擇刑訊逼供。其目的當然是趁著年輕多做出成績,以換來仕途的升遷抑或其他利益。

因此,在不改變大的制度環境的情況下,僅僅以立法的方式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刑訊逼供現象的。要想讓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真正發揮作用,就要對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

(三)建立相應制度抵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負面影響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本身是存在缺陷的。在美國,著名大法官卡多佐曾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提出過著名的批評:“因為警察犯有錯誤,就使犯罪逍遙法外?!逼鋵?,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并不能實現公平正義,也不是為保護人權而產生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合理性最后只被認為具有唯一的抑制警察違法這一實用性作用[5]。面對著日益增高的犯罪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誕生地——美國也創設了其他制度來消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負面影響。最著名的有兩大制度:一是辯訴交易制度(即檢察官與被告人或者辯護律師經過談判和討價還價來達成由被告人認罪以換取較輕定罪或刑罰的協議。其作用在于為了在對其他更嚴重犯罪的起訴中獲得該交易對象的口供或者其他合作,以及為了在有罪證據不夠充分的情況下避免在法庭上敗訴的風險);二是“刑事免責”和“證據強制”制度(即為了使某名被追訴者揭發同伙的罪行和提供證據,許諾免除其刑事責任,之后強制其供認本人的罪行和揭發同案犯主要犯罪事實以及提供證據。若該人不服從就對其予以民事拘禁或者處罰)。美國確立的“辯訴交易”制度、“刑事免責”和“證據強制”制度,其目的在于平衡控辯雙方的對抗力度,有了這兩個制度,可以有力抵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帶來的負面影響,有效打擊犯罪。

近幾年,我國雖然經濟取得了飛速發展,但是社會人員的流動加劇,整個社會的治安秩序受到了較大沖擊,各種犯罪行為屢禁不止,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了極大地威脅。據統計,我國近幾年的犯罪率大幅增長(根據2010年發布的《法治藍皮書》中的統計,2010年全國刑事案件的增長幅度在10%以上,社會治安形勢比較嚴峻),已經對國家的長治久安構成了威脅。面對不容樂觀的犯罪形勢,國家當然會將主要精力放在打擊犯罪上。

因此,我國雖然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是由于我們沒有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以及“刑事免責”和“證據強制”制度來彌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不利影響,很可能就會導致逍遙法外者劇增,嚴重威脅社會的治安狀況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雖然,近幾年先后發生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趙作?!卑?,使得民眾對刑訊逼供極其反感,但是當面對著犯罪率增高、逍遙法外者劇增、社會治安惡化的情況,民怨也會沸騰。所以,我們應當妥善處理打擊犯罪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之間的關系,在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同時,要建立其他制度抵消其不利影響。

(四)重視科學技術對貫徹非法證據派出規則的積極作用

如上文所述,命案、強奸案、盜竊案和搶劫案是警察比較容易會刑訊逼供的案件,這四類案件都是典型的自然犯,不要說在古代,即使在當代也是令警察頭疼的案件。命案、強奸、盜竊和搶劫除非是現行犯,一般來說都是很難偵破的,而且往往又缺少直接證據,因此口供是這四類案件判決的重要依據。

以強奸為例。如果一個女子在偏僻無人處被歹徒強奸,事后由于難以啟齒而沒有及時報案,若干天后才在家人帶領下報案。而這時即便該女子能夠指認歹徒,但此時犯罪現場、物證等都已滅失,又沒有其他的證人可以作證,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要破案就只有根據嫌疑人的口供和受害人的陳述作為定案依據。那么,此時如果堅持孤證不能定罪的話,就無法懲罰歹徒,今后就可能造成更多機會型犯罪的出現,對社會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要懲罰歹徒,就必須要口供,嫌疑人當然不會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沒有其他手段獲取口供的情況下,警察就不得不采用刑訊逼供的手段了。

很多無頭命案、搶劫殺人案、盜竊案在很多情況下也會遇到這種缺乏證據的狀況,但是由于這些案件的社會危害性較大,警察不能放任不管,因此就采用了刑訊逼供的方式來破案。正如蘇力所說:“(我們中國)并非隨便抓一個人就刑訊逼供,也不會因某個人拒絕承認偷了鄰居的一只雞而‘押杠子?!盵6]也就是說,在針對一些案件很簡單、事實很清楚的案件,辦案人員一般也不會去刑訊逼供。只有對于那些犯罪行為惡劣、案件影響較大,且又存在一部分證據證明嫌疑人的嫌疑較大時,為了破案的效率,辦案人員才會選擇刑訊逼供等其他非法方式獲取證據。但是,如果將來科學技術發展到能夠容易地獲得其他直接證據,如無處不在的監控系統、精確度更高的指紋鑒定等,警察在破案時就一定不會再刑訊逼供了。

近幾年來,我國法學界幾乎是一直強調程序的重要性,強調程序正義。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就與法學界的這種推動不無相關。但是,我們應當理性地看到,復雜、嚴格的程序只能是社會分工和知識積累的產物。而如果沒有相應的科學技術作為基礎,所謂正義的程序也許只會令人更混亂,使人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甚至出現更大的冤案。因此,我們在注重程序正義、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同時,也要重視公、檢、法機關的技術裝備改善和科技人員的訓練與配備。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作用,真正實現公平正義。

四、余論

任何制度都是一個歷史的發展,是諸多社會因素集合的結果。不是僅僅通過文字規定就可以建立起來的,而是逐步演化形成的,是在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條件發展起來之后悄然形成的[7]。一部法律被制定出來是不足以解決問題的,畢竟法律文本本身是不能發揮作用的,要想讓法律在現實生活中具有實效,我們就不得不為法律的運行創造相應的條件,應當排除那種“有了某某制度就可以解決問題”的基礎主義的哲學傾向。因此,我國現在雖然通過立法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要讓其真正發揮作用,就必須要從刑訊逼供發生的原因入手,解決導致刑訊逼供發生的上述各個深層次問題,否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很難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1] 非法證據排除還沒有動真格[N].京華時報,2014-03-03.

[2] 龍宗智.立足中國實際有效遏制非法取證[J].人民檢察,2006,(12).

[3] 吳丹紅.角色、情景與社會容忍——法社會學視野中的刑訊逼供[J].中外法學,2006,(2).

[4] 陳瑞華.論法學研究方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37.

[5] 陳瑞華.刑事訴訟法前沿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552.

[6] 蘇力.??碌男塘P史研究及對法學的貢獻[J].比較法研究,1993,(2).

[7] 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154.

[責任編輯 陳 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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