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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轉移支付對縣域財政均等化的影響

2017-04-10 06:10林海航
合作經濟與科技 2017年8期
關鍵詞:風險防范

林海航

[提要] 隨著國際貿易、國際物流業務的全球化發展,國際貨代企業也大批量的應運而生。國際貨代企業在十幾年的蓬勃發展中,面臨諸多的風險,尤其21世紀以來國際海運企業頻繁出現的重組、破產等變更現象,為貨代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與損失。而對此方面風險的規避就成為國際貨代企業必須研究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國際貨代企業;海運企業;重組與破產;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3月2日

一、國際貨代業務及運作模式介紹

隨著國際貿易、國際物流業務的全球化發展,國際貨代企業也大批量的應運而生。國際貨代企業在十幾年的蓬勃發展中,面臨諸多的風險,尤其21世紀以來國際海運企業頻繁出現的重組、破產等變更現象,為貨代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與損失。目前,我國國際貨代企業的數量與種類均較多,且不同級別的貨代所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但是不少物流委托方對此卻存在概念混淆、誤解以及理解不清的問題,因此一旦潛在的風險暴露出來之后,多方的利益都會受到影響。因此有必要對國際貨代的含義及運作模式進行一下強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業管理規定》,國際貨運代理是指國際貨運代理組織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勞務報酬的經濟活動。國際貨代主要分為三種類型:

1、貨主的代理人身份。一些貨代企業扮演貨主的代理人,承接貨物拼裝、租船訂艙、辦理貨物保險以及海關等有關單證手續、把貨物交給承運人并取得提單等。

2、承運人的下包代理人。有些貨代企業在取得承運人的授權情況下,扮演承運人的下包方,以承運人的名義攬貨并接受貨主方的訂艙,并簽發承運人提單。

3、承運人或經營人身份。承運人,可以不購置船舶等固定資產,與海運企業合作,接受托運人的貨物制定自己的運輸路線并開展運輸活動,同時可以簽發自己的提單。承運人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之后,依法對全程運輸負責;而一般代理人企業僅僅具體從事該提單項下貨物運輸或部分運輸工作,僅對其運輸區段負責。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貨運代理人,包括貨主的代理人和承運人的下包方代理人,僅僅是代理人的角色,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及追償能力均較為有限,與承運人不是同一主體,承運人具有較強的法律擔當,比如國際航運中的一級貨代。

目前,國際貨代企業所面臨的風險來自于很多方面:委托方即貨主企業的重組、破產變更,下包方即海運、空運以及陸運等運輸、倉儲企業的重組、破產變更,目的國國際貿易法律、政治、經濟的變化形式,本國及國際《海商法》的變更等等。由于海運企業目前仍然為國際貨代企業的主要下游合作方,因此本文僅僅重點研究海運企業的重組、破產等變更,對國際貨代的風險及相關規避策略。

二、當前海運企業兼并重組及破產對國際貨代企業的影響

在實際運作中國際貨代企業的業務包括海運、空運、陸運(鐵路、公路)、聯運等,但是海運依然是國際貨代企業的主要業務方向。其他運輸方式僅僅作為補充,其中效率較高的空運一般為國際大型物流公司自有,而目前來說陸運的局限性還比較大且貨運量小,聯運本身也離不開海運。據統計,世界上大約有2/3以上的國際物流是通過海運完成的。因此,海運企業是國際貨代企業的重要合作客戶,海運企業的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國際貨代業務的開展及所面臨的風險。

最近幾年國際海運產業競爭較為激烈,重組現象比較頻繁,還有一些轉移主要業務領域的企業,比如丹麥馬士基把盈利中心轉移至海洋石油的勘探方面,甚至有一些企業破產倒閉。據航運咨詢機構Alphaline數據顯示,2017年1月全球大型海運集運企業數量已從2016年的20家下降至17家:法國巨頭CMA CGM吞并APL,中國的中遠與中海的合并,韓進在2016年破產倒閉。2017年,Hapag-Lloy和UASC將合并,Hamburg Süd將投資馬士基,日本三大船東K Line、MOL和NYK將整合,這些重組現象將進一步減少海運企業數量。除此之外,還有許多的中小型海運企業將被收購或破產倒閉。

一旦海運公司重組、破產倒閉,國際貨代企業將遭受巨大風險和損失,那么如何提前洞察船公司倒閉跡象,如何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降低損失就成為國際貨代企業必須關注的焦點。一旦遭遇船公司倒閉的情況,貨代公司可能面臨的風險有:

(一)墊付的運費無法收回。在通常情況下,貨代公司迫于激烈競爭形勢及保住客戶的壓力,而是采用風險較大的月結或者季結方式向貨主征得運費,因此在船舶開航前,貨代企業會先代替貨主向海運公司付清相關的海運費。一旦遇到海運公司倒閉、船舶被扣的情況,貨代公司往往很難從海運公司要回這筆海運費,也無法從貨主那里收取相應的海運費,貨代公司之前預付的海運費將成為沉默成本。

(二)作為無船承運人的貨代企業將面臨貨主的索賠。貨代公司僅僅是物流產業內提供中介服務的組織,負責聯系貨主與海運公司兩方客戶。但是根據貨代的含義及相關法律規定,那種認為只要貨代公司接受了其貨運委托就要對全部環節負責到底的想法,是不完全正確的,只有承運人才有全權負責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在貨代運輸合同關系下,貨主并不直接與船公司聯系。當海運公司重組、倒閉從而引發貨損時,貨主一般會向貨代公司索賠。貨代公司在向貨主做出賠付之后,由于船公司已經倒閉,很難再向船公司進行追償。這種情況是貨代公司面臨的最大風險。造成上述貨代公司所面臨的風險的原因,主要來自于貨主方、貨代方和海運企業方三方面。第一,大多數貨主對于貨運代理業存在一定的認識誤區,認為貨代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因為貨主的直接聯系人是貨代方,同時也是把一般代理人與承運人的責任弄混淆的結果;第二,貨代行業由于初始投資小、技術要求不高,則進入門檻低,造成貨代企業之間競爭激烈,因此貨代企業為了保住客戶資源而經常委曲求全,做出超出責任范圍的承諾;第三,船運公司不是貨代企業所能掌控的,由于船運公司面臨許多的貨主方、貨代方,旺季船期緊,淡季不能集夠足夠的貨源需要等待,除此之外由于海運還要面臨天氣、政治、各國經濟限制政策等多方面的因素,使得海運船期本身的掌控性就不強,進而也會影響貨代企業訂艙。

(三)作為具有優勢知情權一方,貨代企業應該對貨主具有責無旁貸的告之與權力維護的責任。俗話說“術業有專攻”,貨主方企業所專注的產品研發與營銷,正因為對海運不熟悉才把國際物流外包給貨代企業的;而貨代企業日常所面臨的重要客戶一方就是海運企業方,因此勢必要更為了解一些。好的貨代企業除了維護貨主方客戶之外,還需要實時地掌握各個海運企業客戶的運營狀況,建立數據庫,并進行專業調查分析,這不但是提升本企業業務實力的必修課,同時也是對貨主方的負責。

普通的貨代公司,相比較承運人資格的貨代企業而言,雖不以自己名義簽發貨代提單,但如果操作不慎,也可能面臨貨主的索賠。當遇到類似2008年“煙臺海運”旺季破產的事件時,普通貨代公司所面臨的風險雖然要小得多,但其承受能力本身也不強,因此也不可掉以輕心。如果貨代公司對海運企業不甚了解,在選擇船公司的操作上存在重大疏忽,或者敷衍了事,明知道船公司將要倒閉,仍然選擇該船公司而不告知貨主方,貨代公司也將面臨貨主的索賠。

三、國際貨代企業規避海運企業破產風險的策略

雖然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面臨海運企業的變更現象,存在上述幾方面的風險,但是可以通過采取合理規劃的防范措施,規避相關風險。為了避免陷入海運公司重組、破產等變更現象所帶來的麻煩,貨代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規避風險:

(一)謹慎選擇海運企業。雖說海運企業不會輕易重組、倒閉,但貨代企業仍然有必要花費一定人力和時間對海運企業客戶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最好建立“海運企業客戶數據庫”,例如海運企業大致的資金狀況、財產情況、經營情況等,除了可以對潛在的風險有所了解和防范,還可以對各個海運企業的綜合情況進行排序,選出重點維護對象。

采取一些預防性措施,可以有效降低風險。貨代企業所雇傭的分包人、船舶所有人、海運企業等應為經營狀況良好、業務能力強和信譽較高的企業。另外,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也有責任通知海運企業及相關合作者投保足夠的或全部的物流保險以規避潛在的損失。

(二)主張賠償責任限制。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的貨代企業,在與貨主簽訂代理合同時、在面臨貨主索賠時,應盡可能地主張賠償責任限制。

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又稱承運人單位責任限制,是指對承運人不能免責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或損壞、貨物延遲交付所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將其賠償責任在數額上限制在一定的范圍。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的貨代公司往往具有無船承運人資格,將被作為《海商法》上的締約承運人而享受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我國《海商法》第五十六條對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做出了相關規定;《海商法》第五十七條對于“承運人對貨物因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限額”做出了相關規定。上述關于賠償限額的規定,在很多情況下可以減輕那些按照我國《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貨代公司所面臨的風險,但未做登記的貨代公司有可能不被支持享受賠償限額。

(三)第一時間對變更的海運企業采取法律措施。在海運企業面臨重組或破產的可能的時候,貨代企業就應給予密切關注。一旦海運企業真的重組或破產,貨代公司應就其所遭受的損失,盡早對海運企業提起訴訟,并參加隨后的破產財產債權分配,盡可能降低損失。

(四)補救措施。根據我國《海商法》及相關法律,總體來說,一旦貨損發生,貨代企業可以采取的挽救性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種:通知客戶向貨物保險人索賠;在協定期限內向分包人索賠;在征得海運企業或保險人同意后,盡可能地與貨主談判,三方或多方友好地進行和解。

(五)投保貨運代理責任險,從而轉嫁風險。尋找相關的國內外保險公司進行合作,投保貨運代理責任險,可以轉化物流代理業務活動中無法預料的風險,降低重大或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當然,貨運代理企業的長久之計仍然為完善自身的管理水平與經濟研究水平,在管理程序、物流跟蹤管理、海運企業的發展態勢、經濟發展趨勢等方面進行專業的研究,對自身業務涉及到的宏觀和微觀因素均做到運籌帷幄,方為上策。

主要參考文獻:

[1]船公司出現危機,貨代各方如何避免風險及挽回損失?香港船務信息.https://www.ishuo.cn,2016.9.1.

[2]高冰蕊.談國際貨運代理的風險及其防范[J].遼寧高職學報,2008.8.15.

[3]徐建群.國際貨運代理業務中的風險及其防范策略研究[J].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11.25.

[4]趙紅梅,劉芳.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和責任風險的防范探討[J].物流工程與管理,20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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