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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政企合作看中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的完善

2017-04-29 12:31嚴祺瑋
經營管理者·下旬刊 2017年7期
關鍵詞:完善

摘 要:政府和企業相互合作共同推動國家環境政策、法律以及相關的規章制度的制定進程,對于這種合作越來越被眾多國家所認識和認可。目前環境管理的基本思路是政府對政府管制方式進行不斷地創新,企業在由政府提供和給予向環境友好行為自我負責的空間中發展企業經濟。從2003開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的試點在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持下展開了。這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從2011年由試行狀態逐漸轉向了改進階段。對于制度運行中反映出來的問題進行及時地發現和解決是極其必要的。

關鍵詞:政企合作 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 完善

一、政企合作視野下環境政策工具目標定位的要求

近些年來,我國眾多企業在企業經濟發展的時候制造出來了許多對環境有污染和破壞性的行為。因此掌握著主動權的政府很容易將這些企業作為環境目標的對立面。事實上,與眾多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現階段在對環境進行管理的時候我國政府往往面臨著較為棘手且復雜的局面:政府掌握著較為有限的行政執法資源,企業想要增強國際環境競爭力。這些都要求了政府加快對社會環境管理制度的創新的步伐。在傳統的環境政策下,我國的政府和企業分別承擔著管制和被管制的角色。政府環境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以法規標準的手段和相關技術,在政企合作型環境管理工具的使用上顯得有些生疏和不熟練。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遵守的環境法規缺乏了靈活性,政府的環境法規的實施的費用也有所降低了因而政府環境執法能力顯得有些不足。在這種大背景下,環保工作總路線應運而生,這體現出來了政府對環境政策的穩定和對環境問題的解決的決心,但是一個復雜的局面也顯示出來了:政府的加強管制和企業自主環境的管理。因而,在實施環境政策的時候對目標的謹慎定位是很重要的。

二、企業環境監督員:我國政企環境合作的制度試點

自從我國的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以來,我國都取得了卓有成效和傲人的成績,主要表現在組織結構的設置和企業內部建章立制等方面。但是我國企業環境監督員試點反應出來了一些問題例如企業環境監督員業務水平有待提高、制度法律依據不完善等。追隨著政府的經濟政策,現行的國家環境目標顯示出了其獨立性和計劃性的缺乏。地方政府之間在對環境政策重視程度和執行力上也有所差異。沒有完全地擺脫依賴經濟政策的環境政策使得政府在對企業進行環境管制的時候有些企業存在著投機心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自主環境管理的創新動力有所減弱而增強了對政府環境管制的依賴性。事實上,想要使得企業主動參與到環境的治理之中就需要對企業和社會環境管制的依賴在一定程度上進行削弱和緩解。想要實現我國政府環境管理方式的轉變,就必須使得企業和社會對國家環境政策上的信心不斷地增強。企業和社會的信心增強需要對直接管制進行強化。存在于現行環境行政管理體制中的問題使得我國企業環境監督員試點問題的出現是難以避免的。環保行政體制中出現的職能交叉和重疊問題使得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在職責的明確方面也存在或大或小的問題。企業環境監督員工作的獨立性和有效性由于其自身的監督和管理的身份往往是難以實現的。

三、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實施的外部條件和目標定位

1.我國實施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的現實條件。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的擔當是當今社會公眾較為關注。企業對自身環境管理的加強能夠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同時也能夠避免由于環境污染問題引發的法律風險的發生,以及因為環境事故使得財務風險的出現等現象。企業積極地主動承擔起環境保護的責任能夠使得企業更好地樹立公眾形象,從而為企業獲得長足的發展。除此之外我國實施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的另一個現實條件就是能夠更好地對我國政企環境合作的實踐要求的滿足和實現。

2.我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的目標定位。將我國現階段的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視作直接環境管制的工作,并將目標定位在對企業的直接環境管制進行強化,并對企業在國家環境管制政策的預期進行積累,并不斷地增強企業自主環境管理的驅動力。

四、我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的完善

1.從總量標準排放標準:企業環境監督員的設置。無論是日本還是德國他們都將企業環境監督員組織機構設置在企業內部。企業內部機構的具體職責是在相關污染防治立法中確立的,在一些相關法律中可以看出企業環境管理人員被做出了一些一般性規定。隨著我國的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的試點工作的開展,我們可以學習日本和德國,對企業環境極度員制度進行規定,并授權給行政機關行使。對該制度進一步地細化也要在接下來的工作中完成。

2.從內部管理到外部監督:企業環境監督員的職責轉換

我國的企業環境監督員對現有職責范圍進行調整是有必要的。對于規模較大的企業在組織機構上,分配給人員的環境事務要根據階段性的特征。大型企業的環境監督員和負責人要承擔起由于監管失職帶來的責任承擔。除此之外,他們還要直接對行政機關負責。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對授予的企業環境監督員監督的權限進行明確,并讓其他專門的管理人員來承擔一些企業現有的企業技術型事務。中小型企業的企業環境負責人承擔起企業環境管理責任。

3.從靜態到動態:企業環境監督員的職權行使。企業環境監督員在污染事故發生之后,為了減少環境事故帶來的危害后果,對符合法律上的物證采集是企業環境監督員承擔重要職責的一個表現。除此之外,企業環境監督員提供有效的輔助在環境司法方面,因此他們在污染事故發生后所發揮的作用是舉足輕重的。

五、結語

政府和企業相互合作共同推動國家環境政策、法律以及相關的規章制度的制定進程,對于這種合作越來越被眾多國家所認識和認可。如何對我國的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進行進一步地完善這一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重視。在企業環境監督員的設置、企業環境監督員的職責轉換和企業環境監督員的職權行使這三方面下足功夫,相信它的完善表現出來的效果是有效的。

參考文獻:

[1]鄢斌. 從政企合作看中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的完善[J]. 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1,12:58-64.

[2]左偉. 政企合作視域下的中國民營孵化器發展模式探析[J]. 改革與戰略,2013,06:10-13.

[3]華瑤,姜仕剛. 企業如何參與國際競爭[J]. 工業技術經濟,1993,04:17-19.

作者簡介:嚴祺瑋(1996.10—)男。民族:漢。籍貫(省、市) :浙江省寧波市。學歷:大學。研究方向:公共行政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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