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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治思考

2017-05-13 00:51李善櫻
青春歲月 2017年6期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

【摘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根據授權制定了《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論及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在貫徹落實該制度的同時,還應著重對該制度的具體適用作進一步的細化規定,對認罪認罰的自愿性,認罪與認罰同步性,認罪認罰與辯護權的協調性進行法律規制。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認罪自愿性;認罪認罰同步性;與辯護權的協調性

《試點辦法》對認罪認罰的適用條件、律師參與、辦理程序等做出了規定。認罪認罰案件在實踐中簡化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某些環節,但應確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概述

認罪認罰從寬目前還沒有統一明確的界定,也沒有相關法律文件對此做出權威性界定,目前法學界對認罪認罰從寬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陳衛東教授認為,認罪應理解為廣義概念包括“坦白”、“自首”以及其他可能;認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的基礎上,自愿接受所認之罪在實體法、程序法上帶來的后果,包括實體法上的刑罰處罰、程序簡化以及退贓退賠、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陳瑞華教授認為,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給予了認可,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不持異議;被告人認罪可能容易,認罰可能沒那么簡單,因為被告人對自己受到的刑事處罰比判處何種罪名更在意。還有研究者認為,認罪認罰應當是自愿性的而且不局限于某個訴訟階段,不需要主觀與客觀上同時認罪認罰因為被告人是否如實交代是需要經過審判來查明和驗證的,這是審查的對象而非適用這一制度的前提,最后認罪認罰可以從寬并不是當然從寬。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實行該制度的意義在于,通過區分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與否,實現認罪案件與不認罪案件繁簡程序分流,將更多、更優質的司法資源集中在不認罪這類疑難復雜案件上,對于簡單的認罪刑事案件簡單快速處理,實現公正與效率更高層次上的雙重目標。

二、認罪認罰自愿性問題

該制度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認自己所犯的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向司法機關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偵查機關據此快速偵破案件、法院動用較少的司法資源早日審結,以此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實現訴訟經濟原則。有效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是基于真誠悔悟、而不是在被脅迫、利誘、欺騙下做出的無奈選擇,也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降低案件的申訴上訪率確實提高訴訟效率,需要建立一種被告人認罪的自愿性保障機制。

1、認罪認罰權利及法律后果告知。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法起訴書副本時,明確告知可以選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及適用該制度的法律后果,可以給予其充分的考慮和權衡。

2、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錄音錄像。所有認罪認罰案件在訊問時都要求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以此審核犯罪嫌疑人在訊問過程認罪認罰的自愿性。

3、建立有效的律師幫助制度。雖然在《試點辦法》第5條規定,為該類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筆者認為,對于此類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辯護律師,都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辯護。同時提高法律援助律師的職業素質和服務質量,保證法律援助辯護的有效性。

4、賦予認罪認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權。在一判決做出前,犯罪嫌疑人隨時享有反悔權。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所認之罪反悔,法院中止審理,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實行認罪認罰案件判決做出以后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還享有上訴權,目前針對這一問題存有爭議。有人認為認罪認罰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被告人不享有上訴權。筆者認為,如果能證明被告人是基于刑訊逼供、暴力威脅或者欺騙脅迫而違背自愿性認罪認罰可以賦予被告人上訴權。

三、認罪與認罰的同步性

目前,將“認罪”與“認罰”合并使用稱之為“認罪認罰制度”。如前所述,筆者更傾向于陳瑞華教授的觀點,將該制度調整為“認罪從寬制度”。

1、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就主動認罪,為破案提供線索、法院簡化部分程序早日審結此案,哪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合理不能接受,基于其自愿認罪、主動交代的犯罪事實司法機關據此獲得偵破案件的有效線索,就已經很大程度上實現了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的目標。而在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基于控訴職責往往調查收集有罪證據,對于罪輕、無罪的證據容易忽視。因此影響量刑的因素,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辯護律師根據具體案件的事實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允許雙方就量刑問題展開辯論,以此探求實體真實與程序真實,而不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動接受控訴方的量刑建議?!罢J罪從寬”就實現了該制度的初衷。

2、不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容易認罪,對判處何種罪名不是那么關心。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所以選擇認罪,本身就是為了追究“量刑優惠”。而影響量刑的某些因素,例如有無自首、立功、坦白情節、被害人的有無過錯以及過錯程度、主從犯關系等因素在專業的控辯雙方都有往往會存在爭議。對于大部分非專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除了認罪之外還要求必須接受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后才能從寬,明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失公平??v然提高了訴訟效率,但公正價值尤其是訴訟結果的公正有所缺失,難以實現公正與效率兼顧的雙重目標。

四、認罪認罰與辯護權的協調性

認罪認罰制度的試點過程中,也有不少反對之聲。死磕派某律師表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犯罪嫌疑人來說可能是一個讓人人命的制度,是對逼供、誘供制度的模糊化,尤其是賄賂類犯罪經過雙規的當事人,有時候為了實現認罪態度好從寬處罰甚至沒有的都認,想怎么罰都接受。協調認罪認罰與辯護權的關系,是該制度有效實施的重要問題。

認罪認罰強調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認罪,接受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一項訴訟權利就是辯護權,可以對被指控犯罪,從事實、證據、法律、量刑等諸方面進行申辯、反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后得到公正合法的處理。如果沒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的機會,只是為了追求效率早日審結此案,犯罪嫌疑人也只是為了量刑的優惠而認罪,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沒有審查,不但不利于實現刑罰特殊預防目的,還會造成司法資源的再次浪費。

【參考文獻】

[1] 陳瑞華. “認罪認罰從寬”改革的理論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運行經驗的考察[J]. 當代法學, 2016(4).

[2] 陳 明.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論探究[J]. 當代法學, 2016(4).

【作者簡介】

李善櫻(1991—),女,山東淄博人,四川大學法學院2015級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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