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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勸酒致人亡 承擔責任沒商量

2017-07-20 23:04律師陶玉榮張兆利
長壽 2017年9期
關鍵詞:劉某店主死者

文/律師 陶玉榮 張兆利

過度勸酒致人亡 承擔責任沒商量

文/律師 陶玉榮 張兆利

[案件回放]

去年中秋節中午,賴某、張某、鄭某等一群老知青相聚。酒酣耳熱之余,他們又將各自的朋友邀來,共同開懷暢飲。由于頻繁地勸酒、敬酒,賴某感覺不適并出現嘔吐現象。店主劉某見賴某已不能走動,便讓他躺在飯店內的沙發上休息,其他人先后離去。傍晚時,店主才猛然想起此事,待看時,賴某已死亡。經司法機構鑒定,死者系因嘔吐物進入氣管、支氣管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賴某死后,店主劉某等人曾與死者親屬協商損害賠償問題,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死者家屬認為,賴某是在酒店喝酒過量致死的,作為該酒店的經營者和同飲者對客人沒有盡到照顧和勸阻的責任,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店主和幾個勸酒者共同賠償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合計人民幣13.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死者賴某明知喝多酒會造成嘔吐等身體傷害,仍繼續飲用結果導致死亡,自身應負主要責任;酒店經營者對客人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飲者在飲酒過程中沒有勸阻死者賴某飲酒,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做出判決,店主劉某及同飲者張某、鄭某等幾人共同賠償死者家屬3.2萬元。

[律師點評]

飲酒過量,會傷及身體甚至喪失生命。同飲者應當意識到,如果強勸他人飲酒致人醉倒或死亡,或主觀上故意讓其醉倒,或明知會造成對飲酒人的傷害卻輕信可以避免,即構成我國民法中所說的過錯。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北景钢?,張某等被告與死者是好友,明知其酒量不大,仍然實施勸酒的行為,是導致賴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同時,酒店在經營中沒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確保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因此,應該承擔過錯責任。而最重要的是,賴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自己的身體情況和酒量是最清楚的,他完全可以拒絕飲酒從而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但卻禁不住他人的勸說而喝下大量白酒,最后導致不幸發生,其本身應負主要責任。

此案警示人們,親朋相聚,敬酒、勸酒要適可而止,切不可過度勸讓。套用一句話說,“相聚氣氛好,喝酒須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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