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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業倫理的困境

2017-09-11 06:21張媛媛
西部論叢 2017年3期
關鍵詞:正義律師困境

摘 要:律師職業倫理是律師執業時的行為規范、活動準則,關系著律師職業的社會形象及職業尊嚴,關系著律師職業的存廢與興亡,也關系著中國法治建設進程的快慢。忠誠于當事人和追求社會正義是殊途同歸的,律師忠誠于當事人本身就是追求正義的體現。忠誠和正義的價值沖突是律師職業倫理困境的根源之一。

關鍵詞:律師 正義 困境

一、真實義務與保密義務的沖突

“只要私人當事人的利益同國家實現對案件的正確處理的愿望不會發生沖突,界定律師的角色就不是什么難題:律師應當作為當事人的堅定維護者。但是,,實體上正確的結果看起來很可能不利于他的當事人的情況下,什么才是律師的正確行為方式呢?”

辯護律師的雙重身份決定了其保密義務與真實義務之間的矛盾性:一方面辯護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基于雙方之間的信賴關系,辯護律師對其知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秘密應當保密,在訴訟中為被告人做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護,而不應該像控訴機關一樣,對其所犯罪進行討伐;另一方面,律師作為參與訴訟的法律職業人士,應該奉行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義,在充分調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發現真實,以實現社會正義。

辯護律師保密義務和真實義務的矛盾實質上為保障人權與揭露犯罪之間的矛盾、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之間的矛盾、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之間的矛盾。保密義務強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保護,辯護律師作為“被告輔助人”維護其私人利益。司法機關不能因為要查明案件事實而違反程序規定,要求辯護律師提供不利于當事人的案件事實,即使司法機關、辯護律師通過違法方式取得或泄露也不能成為證據。真實義務強調辯護律師的公共職能,為了揭露犯罪可以犧牲程序公正來追求實體公正,以此來維護公共利益。

最能體現律師保密義務及真實義務嚴重對立的世界著名案例之一就是美國紐約的“快樂湖沉尸案”。在該案中,Robert Garrow在 1973 年殺死了露營學生 Philip Domblewski,同時警方懷疑Garrow還另外參與了殺死Daniel Porter、Susan Petz以及Alicia等幾位少女。但苦于找不到尸體,案情一直沒有突破。在Garrow被捕后不久,Frank Armani 與Francis Belge兩位律師成為了此案的辯護人。在他們介入約一個月之后,委托人Garrow向兩位律師交代了自己的作案經過。他承認自己殺死了Porter,強奸并殺害了Hauck和Petz。根據委托人的描述。Armani和Belge兩位律師找到并核實了兩位被害人的尸體,并拍照作為記錄。其中一名被害少女Hauck的父親也聯系到Armani,要求其提供關于女兒下落的信息,然而Armani依然守口如瓶。數月之后,警方最終找到了Hauck和Petz的尸體。由于關鍵證據缺失,警方仍然無法將這兩起案件與Garrow案合并。直到1974年6月該案開庭審理,這一事件才有了轉機。為了獲得精神病辯護以減輕刑罰,被告人在庭上公開承認殺害了以上四位被害人。事情至此,兩位律師在庭審之后隨即召開了新聞發布會,他們坦承早就知道被告人的其他罪行,也知曉尸體的下落。此案細節公諸于眾后在公眾媒體與法律界引起軒然大波,公眾和媒體批評兩位律師的做法。

二、忠誠與正義的價值沖突

在社會大眾看來,正義是人類社會所有美德的代表,一切社會制度的設定都應該是為了實現正義,法律的存在即是如此,正義是法律至高無上的追求,所有法律職業活動理所當然圍繞正義的實現而進行,在正義的光輝之下其他的都顯得無足輕重。而對于律師來說,其職業活動的價值是多元的,作為核心價值追求,在正義之外還有忠誠。因為律師職業究其實質是以專業知識和技能為社會提供一種法律服務,其存在的基本前提就是客戶的需要和信任,律師與委托人之間是一種基于信賴而形成的民事代理關系,這決定了律師必須忠實、勤勉、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毫無疑問,律師職業的終極目標就是實現社會正義,這一點與法官、檢察官并無不同。但作為“國家法律工作者”的法官、檢察官是代表國家,通過適當行使所掌握的公權力——審判權、檢察監督權,依據法律對當事人的權益做出權威性認定和分配,對犯罪實行懲罰,從而來實現正義; 而律師則是通過提供法律專業知識、運用法律專門技能服務于當事人,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利免受他方(包括公權力)不法侵害,從而使正義得以伸張。從宏觀制度設計上來說,律師制度的設立正是使法官、檢察官、律師三方通過既分工又制衡來維持一種權力均衡,才能對社會正義加以保障。

在現實生活中,肩負著維護法律正義與維護委托人利益的雙重任務的律師不得不經常面對這樣的困惑: 為當事人盡忠,最大限度地保護和實現當事人的權利就可能損害社會正義,正如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社會利益存在矛盾一樣。最典型的情形就是,律師根據已了解的事實明知當事人罪大惡極,還要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控方的疏忽和不足盡力提供幫助,這種幫助甚至可能使其最終逃避其應得的法律的制裁。在這里,忠誠體現了,但正義何在?反之,把對社會正義的追求放在首位,律師在代理中總是首先進行道德評判,以是否符合大眾普遍的正義觀作為行為的標準,則無意中充當了法官、檢察官甚至警察的職能,混淆了律師和其他法律職業的角色,如此律師職業存在的必要性當受到質疑。且當事人基于充分信賴將自己的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托付于律師,而律師為了“捍衛正義”卻犧牲當事人的利益,這本身是否正義也值得商榷。因此,忠誠和正義的價值沖突是律師職業倫理困境的根源之一。

參考文獻:

[1] 何珍慧:《律師職業倫理困境的價值分析》,《西南石油大學學報》2013年第15卷第6期。

[2] 莊永生:《對我國律師職業保密制度現狀的若干思考》,《中國司法》2017年第4期。

[3] 郭倍倍:《辯護律師保守職業秘密的困惑》,《律師沙龍》2002年第7期。

作者簡介:張媛媛(1997.09.16)女,河北省秦皇島市盧龍縣人,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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