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存在的問題

2017-09-11 06:21張媛媛
西部論叢 2017年3期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刑事訴訟

摘 要: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將偵查機關采取侵害他人權利、強迫他人作證等非法行為、方式以及手段取得的證據排除,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予以采納。而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則是通過法律預先設置的方式對其予以程序上的規制,從而對存在爭議的合法性進行調查與核實,進而對證據是否可以采納做出評價的過程。

關鍵詞:非法證據 排除 程序 刑事訴訟

一、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概述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及程序的含義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含義,不同學者有不同的理解。正如樊崇義教授,鄭旭教授[1]以及學者楊宇冠教授,分別從相對不同的角度對其予以分析、理解,最終形成自己的學術觀點。筆者通過對上述概念的分析,得知學術界一致同意將偵查機關采取侵害他人權利、強迫他人作證等非法行為、方式以及手段取得的證據排除,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予以采納。而對于法律程序的理解,應依據“人們遵循法定的時間和時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關系進行法律行為”予以理解。且作為我國法律程序形式之一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是指通過法律預先設置的方式對其予以程序上的規制,從而對存在爭議的合法性進行調查與核實,進而對證據是否可以采納做出評價的過程。

(二)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價值

“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出現,標志著司法實踐對證據的認識更加細化”。其本身具有保障人權、限制權力濫用和維護司法公正、正義等價值。首先,保障人權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價值之一,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維護當事人切身利益,尤其體現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重上。在現實生活中,每個社會成員都有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能,對其人權的尊重在一定程度上是對自身的另一種保護。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及程序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當事人能夠得到相對公平、合理、正義的待遇,使其免受不當侵害。其次,“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絕對導致腐敗”,尤其是公權力欠缺適當約束機制且很難正確行使時,往往體現為逐步擴張,進而侵犯私人權利。例如,偵查權作為公權力的表現形式之一,若不對其進行規制,任由辦案人員行使必將對相關權利人的權利進行侵害、掠奪,從而影響社會穩定。而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試圖通過程序對國家權力予以規制,防范在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采取非法手段獲取非法證據,從而侵害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權利。正如美國博德所言“盡管制度設計的目的可以防止國家公權力被恣意行使,然而在實踐中已經可以確認無論是對有關過錯人員進行何種的消極評價包括處罰、判令其承擔有關損失等,對于限制國家公權力對公民個人空間的侵占,都是無濟于事的,而解決這一問題最為有效的方式,就在于把違法的證據進行排除”。最后,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能夠維護司法公正、正義。尤其是在刑事司法審判過程中,最終結果的實體正義,往往通過程序的公正即審判過程的公正予以保障。正如邊沁所闡述的“對于法的實體部分來說,唯一值得捍衛的對象或目的是社會最大多數成員的幸福的最大化,而對于法的附屬部分,唯一值得捍衛的對象或者說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實體法付諸實施”。

二、我國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問題

(一)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缺乏獨立性

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作為程序性制度不同于刑事實體審判程序,例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名的確立以及定罪量刑等問題,不能單純的通過程序的方式予以解決。對于存在爭議的證據是否合法,關涉到案件審判的實體結果是否接近事實真相,實為依照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對該證據進行實體審判,從而保障實體判決的公正。在我國,對爭議證據的合法性審查多將其置于實體審判程序中對其予以調查,尤其是在實務操作中,司法人員往往不加以區分,致使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失去其相對性。因其缺乏對獨立性,致使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多表現為過于形式化,從而出現很多問題。

(二)程序啟動主體范圍過于寬泛

在我國的訴訟程序中,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啟動主體范圍過于寬泛,如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上述證據存在爭議,均有權提出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序的申請。而在司法實踐中,由對其自身權利造成直接影響或侵害的被告人提出啟動申請,并未受到過多的爭議;以及在實踐中,被害人也有遭受侵害的可能,即偵查人員強迫其違背自己的意志作出不利于自身的虛假供述,即使其有權申請,也并不意味著其遭受損失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及時恢復與補償。

(三)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明標準模糊

在我國上述法律框架中,未對非法證據的證明標準做出直接、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僅是簡單的規定雙方享有的說明情況、陳述意見的相關權利。尤其是在非法排除程序中,未明確表明針對爭議的證據應予達到何種證明標準才予以確認為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根據刑事訴訟相關法理,如果經過審判機關的審查,仍不能排除是通過非法程序的方式予以獲取,即應當依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予以排除,但這一標準并未明確規定相應的證明標準,難以表明何種證明達到了相應層級證明,從而確定其是否屬于非法證據。

(四)未明確規定非法證據的裁判形式

在上述我國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法律框架中,對于經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審查后作出的處理結果,往往對其進行間接裁判。對于經法院審理,由于其合法性存在問題而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非法證據,法律并未規定當法院對其進行裁判時,可以采用裁定、決定等何種形式對其予以確認。因其未予明確規定法院作出裁判的處理結果可以采取的形式,致使對其所做出的處理不服的,各自主體難以確定采取何種方式進行救濟。而在我國的司法訴訟制度中,對應的文書載體應當由其相應的救濟方式,例如針對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判書,相應的權利人可以提出上訴予以救濟。

注釋:

[1] 偵查機關通過違反法律法規的形式,侵害他人權利,而獲得的證據,其證明效力應當被否定,并不得用于證明公民有罪的證據。

參考文獻:

[1] 張文顯,法理學[M],法律出版社,2007,261.

[2] 胡征南,關于新刑訴法引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評析[J],中山大學學報,2013(3) ,106.

[3] [英]阿克頓,侯健、范亞峰譯,自由與權力[M],商務印書館,2001,342.

作者簡介:張媛媛(1997.09.16)女,河北省秦皇島市盧龍縣人,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法學。

猜你喜歡
非法證據排除刑事訴訟
論公安刑事執法中對于犯罪嫌疑人訴訟權益的保障
檢察機關非法證據排除研究
探究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監督權的完善措施
“毒樹之果”證據排除規則本土化的必要性分析
拖拉機變速箱常見故障排除
東方紅—1002拖拉機常見故障分析及預防排除方法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及其在中國的適用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