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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后悔權探究

2017-12-05 21:33張田
法制與經濟·上旬刊 2017年8期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保護消費者

張田

[摘要]近年來,網絡購物不斷發展,網絡的便捷性使其已經成為一種潮流趨勢。但是網購自身具有商品信息不對稱的特點,且網絡的虛擬性和風險性會對消費者的權益造成一定的沖擊。隨著無理由退貨的呼聲日益高漲,消費者后悔權制度在我國應運而生。文章認為,消費者后悔權制度不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修改的一大亮點,更是我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跨越式的進步。

[關鍵詞]消費者;后悔權;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消費者后悔權的法律性質和設立的必要性

從1994年到2014年,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規范消費市場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由于網購消費者因無法看到商品實物,很容易在經營者的誘導下盲目購物,權益不可避免地受到侵犯。針對這一問題,后悔權的提出,很好地填補了這個漏洞,有力地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

(一)消費者后悔權的法律性質

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后悔權的法律性質進行分析。首先,后悔權是一種形成權。后悔權是消費者可以單方面宣布法律關系解除的一種權利,屬于形成權的一種。在消費者享有后悔權的買賣合同中,消費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可解除合同。消費者一旦提出退貨申請,經營者便不能提出異議,只能遵照消費者的意愿解除合同。其次,后悔權具有單方性。后悔權是法律給予特定主體的權利,它只存在于有消費者參與的合同中。而作為相對方的經營者,只有接受退貨的義務。這種對消費者進行偏向保護的規定是為了彌補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利益的不平等性,也是我國從形式公平走向實質公平的重大實踐。再次,后悔權具有無條件性。消費者只需在規定的時限內退回商品,無須作出說明,經營者就必須予以退貨,并且消費者不會為此承擔違約責任。另外消費者行使后悔權的維權途徑十分簡捷,直接向經營者提出即可,不需要任何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介入。最后,后悔權是對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的延伸。在傳統交易中,消費者的這兩項權利都很難保障,面對新型交易方式花樣百出,消費者聽信經營者的虛假宣傳,實際買到的商品與賣家介紹相去甚遠。后悔權的存在打擊了無良賣家的行為,真正落實了“不滿意,就退貨”的理念,使經營者在退貨的風險中提高誠信意識,對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的缺失進行了有力地修復。

(二)消費者后悔權設立的必要性

1.后悔權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

網絡購物、電話購物、電視購物的盛行,雖為購物提供了更為便捷的方式,但在現實交易中產生的問題卻日益凸顯。后悔權的出現切實修復了消費者被損害的權利。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后,可以對其進行全方位、多角度地檢查,對產品的質地、色澤、性能進行充分地思考和判斷,只要不滿意就可毫無后顧之憂的退貨。這體現了國家整頓消費市場的態度和決心,也跟上了國際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大潮流。

2.后悔權為消費者提供了便捷的維權途徑

在過去,消費糾紛往往援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通過訴訟、仲裁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的方式來解決,然而實踐起來卻并不容易。消費者協會的決定沒有任何強制力,對經營者缺乏威懾性。訴訟仲裁高成本、低效能,耗費時間和精力。后悔權的出現有效地將消費者從傳統維權中解脫出來,不必投入任何成本,也不必收集證據,只要對產品不滿意,就可依單方意思表示向經營者申請退貨,不用通過任何中介機構。

3.后悔權的提出有利于誠信經營

誠實信用是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市場交易的根基。后悔權的設立對經營者而言是一種督促,引導經營者將工作重點放在提高產品質量和性能上,并不斷改善服務,提高效率,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進而提升公信力,降低退貨風險。久而久之,網絡購物中的種種不公現象將逐漸消失,經濟市場也會朝著更加良性的方向發展。

二、我國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的構建

(一)我國消費者后悔權存在的問題

2014年,消費者后悔權才正式在我國立法,因此我國學術界對于它的研究成果并不多。作為一個新的制度,在實行過程中,需要考慮觀念、司法體制及相關制度保障等多個方面的因素。由于條文語言過于凝練,新法的實行情況不容樂觀。

1.后悔權行使期限的局限性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后悔權行使期間規定為7日,但對于7目的起止時間,立法并沒有明確規定。首先能夠肯定的是7日的起始點在消費者收到商品的時刻,然而,7日的終止點卻很難把握。如果消費者在網上申請退貨后經營者確認同意,以該同意的時間點作為7日的終結點,那么7日的時限一過,消費者便不受任何約束,對于商品實際寄還的時間,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這對經營者而言,所要承受的責任和風險無疑是巨大的。但是如果將經營者簽收退回商品的時間作為后悔權行使的終點,那么,七日的時限,不僅要包括消費者收到貨物以后的猶豫期間,還要包括商品退回給賣家所需要的運輸時間,作為買家,很難準確估計商品在退回途中具體花費的時間,顯然,這種假設對消費者極不公平,它違背了后悔權設立的初衷。

2.后悔權的適用范圍有待商榷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后悔權僅適用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但在實際運行的過程中很容易作擴大解釋。在我國,有些學者對其適用范圍作出學理解釋,稱可將上門推銷納入后悔權。因為國外法律對上門推銷的商品都賦予其后悔權;也有學者呼吁將標的金額巨大的商品,如房子、汽車納入適用范圍之中。因此,這個范圍如何界定,值得進一步深思。

3.消費者后悔權配套制度缺失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實施以來,取得了很多成效,同時也引發了較多爭議。比如如何判定商品完好,商品出現毀損時由誰負責,是消費者,快遞員還是商家。此外,對于消費者惡意使用后悔權的行為如何處罰,經營者不理會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申請,消費者又該如何進一步維權,這些問題都亟需解決。法律只是規定了后悔權這一消費者權利的存在,對其相應的配套措施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二)我國消費者后悔權的完善建議endprint

后悔權作為一個從西方國家引進的舶來之物,在我國雖然已經初現成果,但如何建立中國特色的后悔權制度依然任重而道遠。由于不同國家的歷史傳統和法律環境不同,照搬國外是不可取的。因此要立足于本國的立法實踐,汲取外國后悔權的有益經驗,逐步完善我國現有的制度。

1.規范法律條文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后悔權的規定言簡意賅,很多細節法律規定并不明確,商家因此鉆法律空子阻礙后悔權的順利實施。應該通過相應的法規或司法解釋對條文內容作進一步的說明,使法律條文所要表達的內容通俗易懂。針對上文所述的終止時間規定不明確這一問題,可以以消費者在快遞公司寄出所要退回的商品這個時間點作為7天的終結點,這樣既不妨礙消費者有充分的時間去思考,也不影響賣家的二次銷售。

2.明確后悔權的適用范圍

對于上文所述的適用范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上門銷售可以作為后悔權的適用情況之一,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很容易受到賣家的誘導,很難在理性的情況下簽訂購買合同。而對于房子、汽車這類大件商品,則沒有必要納入后悔權,通常情況下,消費者購買這些商品的時候總是經過深思熟慮,很少會在頭腦發熱的情況下購買如此重要的商品,所以消費者的權利并沒有受到什么外在誘導,不必引用后悔權。

3.明確后悔權的法律后果

除了以上兩點,還應當考慮到倘若后悔權不被經營者承認,那么法律應當對相應的處理措施予以列明,一方面使司法工作者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對無良經營者起到一種震懾作用。

(三)我國消費者后悔權實施的保障

一項新制度的誕生,必須有系統的評判體系和強有力的監督體系,后悔權亦是如此。只有體系完善了,后悔權在執行起來才會更顯公正,才能發揮它應有的價值。

1.明確后悔權的管轄權

在后悔權的適用中,如果賣家不同意退貨,有可能會引起民事糾紛,為此,首先要考慮的是管轄法院的選擇。在傳統購物模式下,管轄問題可以通過參考《民事訴訟法》。但面對新型購物模式,這種非當面交易中涉及到舉證問題,究竟選擇哪個法院值得進一步探討。

2.建立社會誠信監督機制

為了避免消費者惡意使用后悔權,防止商家逃避責任不及時回復消費者的退貨申請,可以建立社會誠信監督機制,把阻礙后悔權順利實施的人員和行為記錄下來,公布到相應的網站上,將其列入黑名單以示懲戒,這樣就會對經營者和消費者的違法行為起到警示制約作用。

3.將小額訴訟制度和代表人訴訟制度引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訴訟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最有效最權威的。與消費者有關的訴訟大多標的額小、案情簡單,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以規定小額訴訟程序??梢越梃b國外小額訴訟法院的規定和我國《民事訴訟法》在小額訴訟制度上的司法實踐經驗,建立針對消費糾紛的小額訴訟機制,既增強案件處理結果的權威性,又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此外,對于標的相同、一方人數眾多的消費糾紛案件也可引入代表人訴訟機制,避免了單一處理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可以創造性地把兩種制度結合起來共同運用于后悔權的保障中。

三、結語

消費者后悔權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也是建設法治社會、文明社會的必然結果。消費者后悔權賦予消費者在訂立合同后一段期間內無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充分體現出立法對于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如果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制定、實施推動了傾斜保護的基本理念,那么后悔權的出現必將為傾斜保護的理念添上亮麗的一筆。

[責任編輯:農媛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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