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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源頭上杜絕影響《旅游法》實施的因素

2017-12-07 19:41孫海云
法制與社會 2017年33期
關鍵詞:協商一致旅游法旅行社

摘 要 《旅游法》實施以來,不合理低價游、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另付費合同、導游薪酬制度等問題依然存在,本文認為,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該修改,以避免利益獲得方鉆法律漏洞的空子。

關鍵詞 跟團游 旅行社 導游 協商一致 購物場所

作者簡介:孫海云,太原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研究方向:法律權利理論。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71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推進誠信建設和志愿服務制度化,強化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奉獻意識。長期以來,旅游業在快速發展過程中,因誠信問題一直被廣泛關注?!堵糜畏ā纷?013年10月1日實施以來,不合理低價游(包括零負團費游)①、擅自改變行程、行程外安排購物店、強迫游客購物②、導游收入沒有保障這些問題依然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有人把原因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游客貪圖便宜的不成熟的消費心理、導游素質參差不齊、導游職業道德喪失、市場監管不力等。 就筆者這幾年的旅游經歷及思考,《旅游法》作為利益博弈的結果,有的條款本身有漏洞及自相矛盾的規定,導致實施過程中出現偏差?,F就《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談一下自己的觀點。此款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贝艘幎ㄊ轻槍β眯猩绲囊粭l禁止性規定,乍看是對旅游市場飽受詬病的強迫購物和合同外消費進行堅決治理,也考慮了游客的客觀需求。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這款規定存在以下問題:

一、《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但書部分情理不通

首先,“不影響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并不容易做到。旅行的行程是簽訂旅游合同時就確定的,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需求并不相同,時間卻是有限的,一個團一般也僅有一個導游,如果有一部分人去購物或自費,必然會影響其他旅游者的行程。

其次,“雙方協商一致”,指的是代表旅行社的導游和游客雙方平等自愿地達成共識。而游客在旅行中一般是在一個陌生的環境中,對導游的依賴程度很高,尤其是跟團出境游,大部分游客基本上離不開導游,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地位算不上平等,通常照顧到導游的情緒,游客不會過分激烈地反對導游進購物店或參加自費的提議,而不反對并不是自愿,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協商一致”。

最后,“旅游者要求”不符合人之常情。誰會要求去指定的購物場所去購物呢?指定的購物場所通常相對封閉,不到時間或未達到導游心中的購物額度就不離開。通常因為要給導游回扣或酬勞,④這些地方的物品價格貴,質量沒有保證,退貨又難,游客都是十分反感。游客即使想購物,也是去當地人常去的購物場所,購買當地特產或體驗當地的風土人情,怎么會要求或同意被限制選擇的自由呢?至于付費旅游項目更是應該在簽訂合同時就明確,本身旅游行為就是在付費,旅游項目本來就是行程的一部分,行程之外安排的其它另付費項目容易引起糾紛。⑤

二、《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是導致不合理低價游的原因之一

旅行社不是慈善機構,之所以敢于低價攬客,就是有把握讓游客在瀏覽過程中超出預期進行消費,補上甚至大大超過之前已繳納的低團費?!堵糜畏ā穼嵤┲?,無論是法規解釋還是現實中的案件,都基本能按照旅游法的宗旨來執行,團費提高了,有的購物店甚至倒閉了,但是,《旅游法》的頒布并沒有消除旅行社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隨著旅游業的不斷發展,旅行社低價不正當競爭行為又有愈演愈烈的傾向。⑥

這是一種畸形的經營,一方面,價格戰造成了惡性循環,潛規則大行其道。旅行社的工作人員可能聲稱淡季、最后兩個名額、掉位等因素,先把游客拉到旅途中,再設法通過安排購物或者自費項目讓游客多掏錢。另一方面,有的旅行社對一些購物比較理性或購物能力較弱的人群如教師、律師、低于二十一歲的青少年則多收團費。

按照對法律通常的理解,此款法條的實行,前半部分是常態,后半部分是例外,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或游客強烈要求這些特殊情況發生。而實踐中正好相反,一般旅游合同都有附件,附件的作用就是列明指定的購物點和自費項目,讓游客在簽訂旅游合同時就明白要有哪些購物點和自費項目?;蛘甙堰@些放在具體行程中作為旅游合同的附件。即使是旅行社宣稱“零購物零自費”的純玩團,在旅程中,導游也會讓游客在一份旅行社統一印刷的補充協議上簽字,協議上列明指定的購物點或自費項目的名稱。在此過程中,導游會使盡手段,有的訴苦,有的講理,有的指桑罵槐,有的熱情似火,有的兇相畢露,甚至謾罵侮辱。只要看到游客簽字就是拿到了免責書。而這份補充協議上的簽字就被認為是“協商一致”的證據。這樣的做法會導致旅游信任危機,對旅行社生存發展、國家旅游發展戰略等都有直接影響。⑦旅游者提到跟團游都有諸多的不滿意,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訂立合同時的承諾在旅游過程中完全變了味,根本不能得到兌現。中國消費網2014年“3·15”期間報道,有25%的受訪者曾遭遇線路中暗含隱性收費項目,有15%的受訪者曾遭遇實際產品與宣傳不符。⑧

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也使社會的誠信體系受到極大的破壞。當輿論在責備游客貪圖便宜的心理時,旅行社喪失誠信的做法是不是也應受到譴責?我國流傳的商鞅立木取信的故事難道只是一種美好的愿望?法治意味著規則被普遍遵守,規則本身應是合理的、公正的、提前設定的。如果旅行社事先說明低價團要進多長時間的購物店、購物店的產品的價格如何,要有最低消費額,要參加多少自費行程,估計沒有人會和他們簽訂旅游合同。事先沒有說明,旅游過程中由地接社的導游給游客普及旅游業的潛規則,軟硬兼施讓游客消費,一方面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權,也容易使導游執業喪失尊嚴和體面,會直接導致優秀導游人才的外流,使整個行業陷入惡性循環。為了免責,幾乎所有的旅行社制定的行程中景點游玩的時間都限制的特別短,這是為購物和自費在預留時間。以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有限公司的官網為例,隨機點開一個旅游路線說明,如線路編號為04001518679的“美食美景之澳新凱全景12日(北京出發)”第二天在墨爾本的行程為例,瀏覽圣派翠克大教堂、費茲洛依公園、庫克船長小屋、皇家植物園、菲利浦島-企鵝保護區,行程上記錄的停留時間分別為:約20分鐘、20分鐘、15分鐘、20分鐘、1.5小時,⑨這一天的行程,五個景點,只要游夠兩小時四十五分鐘就不算違約,除了路上的時間之外剩余的時間怎么安排,完全看導游的良知了。而中國國際旅行社是知名旅行社,筆者有理由推斷,其標準不可能低于其它的旅行社制定的標準,至少也和其他旅行社差不多。endprint

三、《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是導致旅游社和導游長期離于勞動法規之外的因素之一

《旅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015年7月29日國家旅游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文《關于進一步加強導游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要求“以保障導游合法勞動報酬權益為核心,建立公開、公平、合理的導游薪酬制度”; “旅行社應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北娝苤?,《勞動法》1995年1月1日施行,《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導游和旅行社都在這兩部法律的適用范圍之內,而2013年和2015年公布的旅游法規還列有專門規定遵守勞動法規的條款,從側面說明在旅游業中,勞動法規貫徹實行一直有障礙。

在現實中,導游的收入保障一直游離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之外,無論是專職導游和兼職導游,和旅行社建立勞動關系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很少。據筆者了解,導游并沒有固定工資,他們的社會保險都是自己交,有的還給旅行社交人頭費帶團,⑩有簽了勞動合同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事先就約定并不按勞動合同執行。為自謀生路,從游客身上賺錢被導游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這就降低了導游的道德素質,導致導游對游客根據消費數額不同呈現雙面臉,使導游和游客、游客和游客之間產生對立,影響旅游體驗,從而最終影響整個旅游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旅行社承諾了誘人線路、價格和服務標準在導游那里根本不可能得到落實。

這些指定的購物場所和自費項目,通常在偏僻的地方或者地下,只接待旅游團,游離于國家正規的市場管理之外,為權力尋租、逃稅提供了機會。市場經濟的競爭性、公開透明、機會平等的原則被顛覆。按照法律規定,收回扣和收好處費是一種違法行為,這樣的購物場所如果說沒有給導游和司機好處費,誰會相信呢?

綜上所述,為推進旅游業的誠信建設和規則意識,建議將《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在旅游合同之外另行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也不得在旅游合同之外另行安排付費旅游項目。

注釋:

①網易新聞.國家旅游局近日通報:40家不合理低價游網站被關停.http://news.163.com/17/0417/11/CI7J6QO5000187VI.html.

②張楊.強迫游客購物問題的成因與治理策略探析.湖南財政經濟學院學報.2015 (10).108-113.

③張廣海、孟禺.試論我國導游服務質量的政府監管對策.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6(5).67.

④劉澤安.治理不合理低價游關鍵是嚴打回扣.中國防偽報道.2016(1).26-28.

⑤袁鷹.另付費旅游項目合同糾紛問題探析.山西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7(3).68-70.

⑥魯清欣.旅行社低價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16.6-8.

⑦石群.旅游信任危機及破解對策.牡丹江大學學報.2016(8).6.

⑧許麗英.旅游誠信體系建設的對策思考.世紀橋.2012(2).84.

⑨http://www.cits.cn/outboundgroup/04001518679.htm.

⑩余珊珊.《旅游法》實施后導游人員合理薪酬體系的建立.當代經濟.2015(7).93-9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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