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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神木理事司員設立考

2017-12-18 03:51王伏牛
中國邊疆民族研究 2017年0期
關鍵詞:神木縣神木理事

王伏牛

內容提要:清初,鄂爾多斯南緣農牧交錯地帶形成獨特的禁留地。這一制度是當時嚴峻形勢的結果??滴跄觊g,隨著內地形勢趨于穩定,鄂爾多斯部又在歷次戰爭中積極效力,封禁政策開始松弛??滴跛氖吣?,為管理越界進入寧夏境內游牧的蒙古人,理藩院派駐寧夏兩名理事司員。本文考證后認為,理事司員初設時,一員駐扎在寧夏城,一員駐扎在橫城??滴趿荒?,為應對出邊種地漢民增多導致蒙古民人交涉事務頻發的現實,朝廷將原駐橫城的理事司員移駐神木。

學者們對清代康熙朝中期以來蒙古地區漢人移民的進程及其隨之而來的蒙古社會變遷給予了充分關注。具體到鄂爾多斯農牧交錯地區,焦點聚集在以下幾個方面:漢人移民的進程,地域社會變遷,禁留地的開發及環境變遷,與禁留地相關概念的解釋,農牧界限的變遷。①代表性論著主要有:梁冰:《伊克昭盟的歷代開墾和近現代社會形態之變化》,《鄂爾多斯史志研究文稿》(第4冊),1984年。祁美琴:《伊克昭盟的蒙地放墾》,《內蒙古近代史論叢》第4輯,呼和浩特:內蒙古大學出版社,1991年。王衛東:《鄂爾多斯地區近代移民研究》,《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00年第4期。張淑利:《“禁留地”初探》,《陰山學刊》2004年第1期。王晗:《清代陜北長城外伙盤地的漸次擴展》,《西北大學學報》(哲社版)2006年第2期。哈斯巴根:《鄂爾多斯地區農耕的開端和地域社會變動》,《清史研究》2006年第4期。王晗:《“界”的動與靜:清至民國時期蒙陜邊界的形成過程研究》,《歷史地理》第25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49-163頁。李大海:《清代伊克昭盟長城沿線“禁留地”諸概念考釋》,《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13年第2期。郝文軍:《從游牧邊界到行政邊界:清代以來蒙陜邊界變遷的過程及背景分析》,《歷史地理》第31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65-174頁。張萍:《邊疆內地化背景下地域經濟整合與社會變遷——清代陜北長城內外的個案考察》,《民族研究》2009年第5期。包滿達:《理藩院駐神木理事司員、神木同知與巡邊制度》,《內蒙古民族大學學報》2015年第5期。先行研究深化了我們對清代以來該地區面貌變遷的認識。但遺憾的是,將移民進程與地域管理有機結合的深入研究為數較少。對清代鄂爾多斯地區蒙漢交流中起到協調雙方利益作用的理事司員的研究更顯不足。本文以封禁政策為背景,就神木理事司員設立的原因、過程及其概況進行考述。

一、寧夏理事司員的設立

清代實行蒙漢分治,推行封禁政策,嚴格限制蒙古人與漢人往來。清初,清廷在鄂爾多斯與山西、陜西相鄰地帶沿邊墻劃出五十里寬的“禁留地”②禁留地的設置時間史料中沒有明確記載。張萍在《邊疆內地化背景下的區域經濟整合與社會變遷》一文中推測為順治或康熙初年。郝文軍在《從游牧邊界到行政邊界》文中則推測當在順治七年伊克昭盟劃界之時或其后不久。,此地內禁止民人①清代,民人是與旗人、蒙古相對應的稱呼,實指漢人。史料中也稱漢人,但以用民人居多。耕種和蒙古人游牧,形成了一條隔離帶。②參見哈斯巴根:《鄂爾多斯農牧交錯區域研究(1697-1945)——以準格爾旗為中心》,呼和浩特: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頁。清初,鄂爾多斯農牧交錯地帶形成這一獨有的制度,是當時嚴峻形勢造成的結果。鄂爾多斯蒙古于天聰九年(1635)歸附清朝,被安置于其原駐牧地。但政治上歸附后,并非所有貴族均輸誠向化,順治六年(1649)即爆發了大扎木素事件。此事造成鄂爾多斯部被納入外藩體制,分設六旗。③參見達力扎布師《清代鄂爾多斯大扎木素事件考》一文,原載沈衛榮主編:《西域歷史語言研究集刊》第五輯,北京:科學出版社,2012年版;此據其論文集《清代蒙古史論稿》,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年版,第145-162頁。與此同時,長城南緣陜北沿邊在明代是延綏鎮管轄的衛所體制。清初,迫于形勢大量軍隊被收編后納入綠營。但他們同樣桀驁不馴,叛服無常。姜瓖叛亂期間,綠營中的前明官兵就率先響應??滴跄觊g三藩之亂時,這一地區又曾起兵反抗。因此,如何限制蒙漢雙方接觸,防止不穩定因素合流,是當時朝廷不得不面對的客觀現實。在如此形勢之下,朝廷做出劃分禁留地的決策,可以說是因應形勢需求的必然選擇。

清廷推行封禁政策的目的在于防止蒙漢接觸和往來,發生各種糾紛。但是,由于各種原因,蒙、漢民越界之事常常發生。

寧夏和神木理事司員的設立是由于蒙古越界放牧,其后又招民出邊墾種,蒙、民之間交往進一步增多之后,為處理蒙、民糾紛而設立的??滴醵荒辏?682),達爾扎④達爾扎,烏審旗扎薩克,(道光)《神木縣志》中異寫為達爾查。順治十八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滴跏?,晉多羅貝勒。三十三年卒。見包文漢、奇·朝克圖整理:《蒙古回部王公表傳》第一輯,呼和浩特:內蒙古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2、329-330頁。以“游牧處蔓生藥草,不宜牲畜”為由,奏請“于近邊四十里之外空閑地方暫借游牧”,獲得允準。⑤(清)王致雲修:《神木縣志》卷三《建置上·邊維》,頁6b-7a??滴醵辏?683),多羅貝勒松阿喇布⑥松阿喇布,有松喇布、松拉普、宋喇卜等異寫,鄂爾多斯右翼中旗扎薩克,俗稱該旗為準格爾旗??滴醵荒?,襲扎薩克多羅貝勒。三十七年,晉多羅郡王。四十八年卒。見《蒙古、回部王公表傳》第一輯,第50、325頁。因游牧地狹小,奏請于定邊界外暫行游牧。理藩院奉命派員查閱情形后奏稱,多羅貝勒松阿喇布所請暫給游牧邊外蘇海阿魯諸地,離定邊興武營等邊界或五六十里,或百里不等,并非邊內耕種之地,應如松阿喇布所請,暫給游牧。⑦《清圣祖實錄》卷108,康熙二十二年三月甲子條;卷110,康熙二十二年六月己巳條。幾乎同時的奏請越界游牧之舉,是鄂爾多斯沿邊地區首次打破這一界限。

此后不久,康熙三十五年(1696)多羅貝勒松阿喇布奏請“于察罕托灰以外地方準其部人捕獵耕種,著如所請行?!雹唷肚迨プ鎸嶄洝肪?78,康熙三十五年十一月丁巳條。察罕托灰在黃河以西的寧夏衛平羅所⑨(清)張金城修,楊浣雨纂,陳明猷點校:《乾隆寧夏府志》,銀川:寧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8頁。由該志書72-79頁,清初,寧夏地區沿襲明代衛所建制,至雍正三年方才改為府縣。寧夏衛改為寧夏府、縣,屬四縣一州。平羅所改平羅縣,改制前的平羅所隸寧夏衛。境內。此次奏請的暫時游牧應該為時很短,不久后就回到了其原駐牧地。

康熙三十六年(1697),鄂托克旗又提出請求開放市口及招漢民入邊墾種的請求:

鄂爾多斯貝勒松阿喇布奏,向準臣等于橫城貿易,今乞于定邊、花馬池、平羅城三處,令諸蒙古就近貿易。又邊外車林他拉、蘇海阿魯等處,乞發邊內漢人與蒙古人一同耕種。上命大學士、戶部、兵部及理藩院會同議奏。尋議覆,應俱如所請。令貝勒松阿喇布等及地方官,各自約束其人,勿致爭斗。得旨,依議。日后倘有爭斗,蒙古欺凌漢人之事,即令停止。①《清圣祖實錄》卷181,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乙亥條。

這段記載說明,為嚴格限制蒙古、民人接觸,清初在沿邊地方設有固定市口,定期進行貿易。對于開放市口的控制十分嚴格,必須得到朝廷允準??滴跞?,準噶爾部噶爾丹勢力遭受重創,已經大為消弱,形勢逐漸緩和。因此僅只為方便鄂托克一旗蒙古就近貿易,②史料明確記載:三十六年三月,奏向市橫城,距牧遠,乞近市定邊、花馬池、平羅城。見《蒙古回部王公表傳》第一輯,第325頁。松阿喇布奏請后,朝廷一次性開放定邊、花馬池、平羅三處作為貿易場所。由此蒙漢接觸也更加頻繁。

道光《神木縣志》載,該事件是漢人進入蒙地墾種之始,地段在禁留地內。③(清)王致雲修:《神木縣志》卷三《建置上》,7a。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提及“漢人和蒙古人一同耕種”,說明蒙古人已經開始農業生活。蒙古招漢民進行耕種首次得到官方承認,但清政府高層對此不無擔心,因此警告如有不利影響將收回成命。

這是在康熙第二次親征噶爾丹巡幸寧夏等地之后的事情。此時,因噶爾丹問題已得到階段性地解決。而鄂爾多斯部在戰爭中積極奮勉,曾設立驛站,運送軍糧。④《蒙古回部王公表傳》第一輯,第319頁。因此,這一舉動也帶有某種程度上的酬功意味。同時,客觀來講,因蒙古游牧經濟的脆弱性,必須和內地進行經濟交流,蒙漢絕對隔離是做不到的。故而開放禁留地的決定于此時順勢出臺。得到官方許可之后,漢人陸續進入原來禁墾的地界內進行墾種。

康熙四十七年(1708),“鄂爾多斯郡王松阿喇布前請于察罕拖灰地方暫行游牧。奉旨差穆和倫前往會同巡撫提督查勘。今穆和倫回奏,臣等會查察罕拖灰系黃河以西,內地寧夏居民藉以樵采。今松阿喇布既經奏請,應令暫行游牧,設理事官二員不時稽察,庶樵采居民與游牧蒙古不致互相生事。應如所題,從之?!雹荨肚迨プ鎸嶄洝肪?33,康熙四十七年七月丁丑條。這是理藩院司官派駐寧夏理事司員設立之始。

理事司員監管暫時移牧于黃河以西的鄂爾多斯部眾,防止蒙古民人糾紛造成不良后果。內蒙古東部的理事司員是由于民人寄居蒙地耕種后,為處理蒙古與民人事務之需而設立的,而寧夏理事司員的設立,最初是蒙古扎薩克旗征得清廷同意越界游牧,而后招民人在邊外耕墾,蒙古又獲準進入邊地城鎮貿易,蒙、民交往日益密切,同時出現沖突,因此派駐理事司員。當時鄂爾多斯貝勒松阿喇布旗人還在寧夏境內游牧,管理入境蒙古游牧也是其重要職責,這是與東部理事司員的職責的不同之處。寧夏理事司員設立的具體過程,據乾隆朝《大清會典則例》記載:

(康熙)四十七年題準,寧夏有城守都司一人,管轄把總二人,兵丁五百名,并無應理之事。裁去都司,改設理事官,即令在都司衙門駐扎,鑄給辦理蒙古內地人民等字樣關防。凡沿邊地方蒙古事件,均令會同該扎薩克完結。不能完結者報院。其原有兵丁五百名,應撥三百名屬二把總管轄,仍令照常守御。其余二百名,聽理事官酌量編為書吏、快役。此設理事官于各部院滿洲旗員及本院蒙古旗員內保舉引見補授,定為三年更代。①乾隆朝《大清會典則例》卷140《理藩院·旗籍清吏司·設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史部第624冊,臺北:商務印書館,第411頁。以后嘉慶朝及光緒朝《大清會典事例·理藩院》部分均沿襲乾隆朝的記載,不復贅述。雍正朝的記載稍有差異,錄文如下:四十七年題準,寧夏有守城都司一員,把總二人,所轄兵丁五百名,并無別事相應裁革。改設理事官,即令在都司衙門居住,鑄給料理蒙古人民等關防字樣。凡系沿邊地方蒙古事件,俱會同該扎薩克等完結。設有不能完結之事,許令報部。其原都司所轄五百兵丁內,撥三百名與二把總管轄,照常守城。余二百名,理事官酌量編為書辦、快手。理事官既同扎薩克等治理蒙古事件,令各部院保舉滿洲旗員及理藩院蒙古旗員引見補授,三年一換。見(雍正)《欽定大清會典·理藩院典》卷221,第94頁。載張羽新,徐中啟,歐光明主編:《清朝安邊治國民族立法文獻匯編》第8冊,北京:中國民族攝影藝術出版社,2009年版。

寧夏理事司員是清朝最早派駐蒙古地區的理事司員,其衙署在原都司衙門,位于寧夏城“北門大渠東”。②《乾隆寧夏府志》,第153頁。道光朝《欽定理藩院則例》中記載:“其理事官缺由理藩院司員內擬定正陪帶領引見派往,三年更換?!雹鄣拦獬稓J定理藩院則例》,上冊,載故宮博物院編:《故宮珍本叢刊》第299冊,??冢汉D铣霭嫔?,2000年版,第198頁。理藩院派駐寧夏的理事司員是兩員,康熙六十一年,其中一員移駐神木。駐神木理事司員分出后,與留駐寧夏理事司員有了分工,以后各有管轄區域,各司其職。

二、理事司員移駐神木

(一)移駐神木時間、原因

關于理事司員移駐神木一事,據乾隆朝《大清會典則例》記載:

六十一年覆準,瑚坦和碩至中衛沿邊鄂爾多斯六旗,原設辦理蒙古內地事務官二人,會同該扎薩克辦理完結,均駐扎寧夏,如關系神木、榆林等處蒙古事務,遙辦恐致遲誤,將理事官二員,分駐寧夏一人、神木一人。④乾隆朝《大清會典則例》卷140《理藩院·旗籍清吏司·設官》,第411頁。

理事司員駐神木的時間為康熙六十一年(1722)?!肚幭母尽芬噍d:“康熙六十一年又奏準設部郎二員,一駐寧夏,一駐神木”⑤《乾隆寧夏府志》,第312頁。?!渡衲究h志》載:“管轄蒙古理事司官二員,舊駐寧夏、橫城。雍正元年,議撥一員駐扎神木?!雹蓿ǖ拦猓渡衲究h志》卷三《建置上·衙署》,10a?!渡衲究h志》還記:“雍正間,議撥寧夏部郎一員,移駐神木”⑦(道光)《神木縣志》卷五《人物上·職官》,1b。,且明確記載首任司員初任時間為雍正元年(見附表)。兩種記載都非孤證,為何會相差一年?筆者推測《神木縣志》所記時間應為理事司員到任時間,而《會典》等官書記載的依據則是朝廷議定設立官員的檔案,二者存在一定的時間差,并不矛盾。此外,上引的《乾隆寧夏府志》說康熙六十一年設置部郎二員,明顯有誤。

上述史料明確指出,理事司員移駐神木是為了方便處理榆林、神木地區的蒙古民人事務,這也從側面說明,在松阿喇布奏請招民人墾種之后二十多年的時間里,漢人墾殖的步伐已經由黃河沿邊的伊盟西南部逐漸擴展到了東部山陜沿邊地帶。但是,理事司員移駐神木之舉,有更深層次的原因。這與清代處理民族間交涉事務,尤其是蒙古和民人交涉事務的程序有關,更與康熙末年陜西長城沿邊的政區設置密不可分。

我們首先通過案例來觀察清初處理蒙民交涉案件的過程。目前史料中所見最早的交涉案件發生在順治十一年(1654)。該年四月,鄂爾多斯貝子策楞所屬馬哈牛錄屬人耐邁,赴榆林邊門貿易時,與漢人斗毆被殺。此事上報額璘臣郡王①額璘臣,順治六年,封扎薩克多羅郡王,詔世襲罔替。十三年卒?!睹晒呕夭客豕韨鳌返谝惠?,第49頁。及策楞貝子后,派出其巴雅斯乎與地方官員公同查看并商議。巴雅斯乎以商議結果“殺人重罪,不可驟然議結”回報。將此事上報理藩院后,理藩院以“既為邊地,遣兵部官一員、臣院官一員,攜鄂爾多斯人等至榆林,對質問詢,審理確實,開報起誓,文到后上奏”題報請旨,并獲得允準。②順治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理藩院侍郎沙濟達喇等題為鄂爾多斯人赴榆林貿易被害請派員會同地方官員辦理本》,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西域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清朝前期理藩院滿蒙文題本》,第1冊,呼和浩特: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70-71頁。該案案由是漢人打死前往貿易的蒙古人。由于蒙古、漢人適用不同的法律,并且蒙漢雙方不相統屬,更因當時榆林地區是衛所體制,故派遣理藩院、兵部官各一員,到榆林城會同蒙漢雙方官員,共同審理案件。此案僅是個案。但這一事件,為以后蒙漢交涉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借鑒??赡艽撕缶痛_立了理藩院派員與蒙漢雙方官員共同審理蒙民交涉案件的程序。

其次,康熙末年理事司員移駐到神木而非榆林或者其他邊城,與當時神木的特殊性分不開。明代,鄂爾多斯南緣是明蒙雙方對峙的前沿地帶,故有延綏鎮的設置。清代大體沿襲明代舊制,邊墻一帶是軍事體制,神木、榆林、靖邊分別是東、中、西三路邊堡的中心。這種體制直到雍正八年(1730)才得以改變。是年經岳鐘琪奏請“榆林地方設知府一員”,“將榆林州同、靖邊經歷、定邊縣丞各改為知縣,懷遠堡亦改設知縣”。③《清世宗實錄》卷100,雍正八年十一月壬午條。而神木除設有神木道統轄東路邊堡外,自洪武十三年(1380)復設縣,明清以來沿襲不改。史料記載,清代首任知縣趙吉士,順治二年任職。④分別見(康熙)《神木縣志》卷一《沿革》,3a;《神木縣志》卷五《人物上·職官》,13a、15b。佚名《神木縣志》學界多認為其為雍正年間的稿本文獻,但近來的研究則說明其編纂于康熙末。參李大海:《臺灣成文出版社影印〈神木縣志〉成書年代小考》,《中國地方志》2015年第1期??滴趿荒?,陜西沿邊神木及其以西地帶,僅有此地是地方設置,設有知縣,方便處理地方與蒙古交涉事宜,更有仵作等吏員,方便進行人命等重大案件的審理。故此,在康熙末年,由于漢人出邊種地增多,蒙古民人交涉頻繁的情況下,將寧夏的理事司員之一移駐到神木,是當時的不二選擇。

(二)理事司員駐扎橫城

上引的“管轄蒙古理事司官二員,舊駐寧夏、橫城。雍正元年,議撥一員駐扎神木”,揭示了一個歷史細節,即理事司員曾經駐扎橫城(寧夏靈武縣東北橫城)。乾隆朝《大清會典則例》所記康熙六十一年,兩司員“均駐扎寧夏”的說法與此說抵牾。那么,理事司員曾經駐扎橫城是否可信?這兩種記載是否必有一誤?

考慮到《神木縣志》在上述記載的同時,尚有兩處提及理事司員由寧夏議撥一員駐扎神木①分別參見《神木縣志》卷三《建置上·衙署》,10a;卷五《人物上·職官》,5b。不同記載。再加上《神木縣志》中保留有理事司員任職的完整記錄(詳見附表),以及對理事司員職責的明確記載。綜合以上種種細節,筆者有理由相信,《神木縣志》纂修者對理事司員的相關記載必有確切的史料依據,他們不大可能對這一重大事件的描述馬虎到一事兩歧的地步。既然理事司員駐扎橫城的說法切實可靠。循此思路,重新審視相關史料,也可以再次確認這種說法??滴跛氖吣暝O立寧夏理事司員的記載中有“裁去都司,改設理事官”一句。既為改設,當是一員。但是,當時設立的司員為兩員十分明確??捎纱送茢啵嚎滴跛氖吣晁O的兩名理事司員,一員駐扎寧夏城,另一司員駐扎橫城。

那么,兩司員“均駐扎寧夏”惟有一種解釋:此處的寧夏,并非僅指寧夏城,而是指的寧夏道。清初,沿襲明代體制,這一地區以寧夏道統領五衛,直至雍正二年設立寧夏府。②牛漢平主編:《清代政區沿革綜表》,北京:中國地圖出版社,1990年版,第456、460頁。此前,橫城所屬的靈州所,一直隸屬于寧夏道。關于以寧夏指代整個地區一事,康熙帝親征期間,駐蹕花馬池當天,上諭中有“朕今已到寧夏”之語③《清圣祖實錄》卷181,康熙三十六年三月辛未條。,足證此言可信。故若強認兩說矛盾,是由于將作為寧夏道省稱的寧夏先入為主的縮小為寧夏城所致。其中尚有需要指出的是,自兩名理事司員設立后,共用關防。④據影印檔案中的印文,當時關防滿文為“monggo irgen i baita be icihiyara guwan fang”,即管理蒙古民人事務關防。見雍正十年九月二十五日《為酌定邊口購買米石事致額駙咨文》,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左旗檔案史志局編:《清代阿拉善和碩特旗滿文檔案選編》,第1冊,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6年版,第44頁。二者視為一體。因此,即使兩位司員并非同駐寧夏城,仍有這種說法。甚至在一名司員已經移駐神木后相當長時間內依然如故。雍正三年,內閣侍讀學士馬喀巡視陜西時,其奏折中也曾提及,當時鄂爾多斯有關交涉案件均需送達寧夏辦理。⑤雍正三年五月十二日《內閣侍讀學士馬喀奏請撥兵與榆林神木二道等事折》,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王小虹等譯:《雍正朝滿文朱批奏折全譯》,上冊,第2030件,安徽:黃山書社,1998年版,第1126頁。直到乾隆五年(1740),朝廷才鑄給神木理事司員一枚關防。⑥《清高宗實錄》卷126,乾隆五年九月乙亥條。這種情況才得到改變。

那么駐扎橫城的原因何在?為何方志類文獻中缺少相關記載?

理事司員駐扎橫城,是因為橫城在清初蒙民交易和該地區交通中占有重要地位。橫城,在明代即是蒙民交易的場所。橫城是新筑長城的起點,“有暗門一座,與蒙古通市,每月三次。橫城又稱紅城子,舊市場(指明代市場——筆者)更去暗門三十里,今即在門外?!雹摺肚幭母尽肪?,第67頁。清初,沿襲明代制度,橫城仍為蒙民貿易之地??滴跞?,宋喇卜(即松阿喇布,同音異寫)奏請定邊、花馬池、平羅與橫城一體貿易,與民雜耕,從之。⑧《乾隆寧夏府志》卷1,第23頁。另參《清圣祖實錄》卷181,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乙亥條。后來,隨著形勢緩和,鄂爾多斯除橫城、石嘴子、花馬池三市口外,尚有靖邊縣①點校本《乾隆寧夏府志》中此處為“靖遠縣”,經筆者核對,方志庫中原文亦如此。陜西沿邊州縣中無靖遠縣,應為靖邊縣之誤??谕庵畬帡l梁、榆林府城、神木縣城,并山西歸化城、托克托城等處,并得各就近交易。②《乾隆寧夏府志》卷2,第67-69頁。隨著市口開放越來越多,橫城在蒙民貿易中的重要性一直在下降。但是直到康熙年間,鄂爾多斯西南部地區蒙漢交易的最重要場所即是橫城。寧夏理事員駐扎橫城,監管蒙古民人貿易之地,同時也加緊應對陜西、山西沿邊一帶大量民人進入禁留地耕種的現實。不久之后康熙五十八年(1719)即出現的鄂爾多斯農牧交錯地帶首次勘界之舉,更說明了這一舉動的必要性。

清代雍正以前寧夏道管轄地區未有方志面世,乾隆三年(1738)寧夏地震,導致部分檔案損失。而乾隆年間首部《寧夏府志》編纂時③修書者張金成序文落款時間為乾隆四十五年孟秋,又據序文中“閱歲始得脫稿”、“又八月書始得成”,可知其修書時間應在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五年間?!肚幭母尽?,第5-6頁。,關于寧夏地方官的記載多從乾隆開始,更有部分記載失誤,即因缺少雍正以前的材料所致。再者,駐扎橫城的理事司員調到神木,此后未再復設。乾隆以后自然更不可能有相關記載。這就是橫城曾經駐扎過理事司員,但在寧夏地區缺少記載,而僅有《神木縣志》中保留這一歷史細節的原因所在。

(三)神木理事司員基本狀況

康熙四十七年在寧夏理事官設立之初即規定“此設理事官于各部院滿洲旗員及本院蒙古旗員內保舉引見補授,定為三年更代?!雹芮〕洞笄鍟鋭t例》卷140《理藩院·旗籍清吏司·設官》,第411頁?!渡衲究h志》所記載的雍正元年至道光二十一年間,歷任神木理事司員(見附表)任職情況也證明了此規定一直貫徹執行著,但亦有連任及再任者。

關于理事司員官稱的滿語寫法,以滿文題本中神木理事司員七十九的全稱為例,為“?en mu de tefi monggo irgen i baita be icihiyara ejeku hafan ci?igio”,⑤乾隆四十一年六月初五日《兼管理藩院事務工部尚書福隆安等題議鄂爾多斯貝子旗披甲那孫戮斃人命按律擬絞監候秋后處決本》,見《清朝前期理藩院滿蒙文題本》,第15冊,第400頁。即駐神木辦理蒙古民人事務主事七十九,這種稱呼中含有的信息包括,駐地為神木,執掌蒙古民人事務,本職為理藩院主事,是標準的稱呼。其他史料中有稱呼“部郎”者,也是對其本職的省稱。而理事官、部員、司員則都是泛稱。

神木理事司員的衙署在縣署西。雍正元年移駐時,首任司員常明咨報川陜總督請修衙署,但由于下撥的公捐銀一百二十兩不敷創建,遂占用原來希文書院改修為理事司員衙署。⑥據《神木縣志》卷三《建置上·衙署》記載,衙內依次有建筑如下:前照壁;東西轅門;大門三間;左應役房三間、右一間;二門三間、東西門房各三間;大堂五間;堂后內宅一間、內宅正廳五間、左右廂房各三間、東書房三間、西書房三間、東廚房三間、馬號三間。嘉慶二十一年,部郎阿穆爾布彥捐修關帝廟一所在署西偏。陜甘回民事變中同治七年(1868)神木城陷,衙署曾被焚毀。⑦(清)佚名編纂:《神木鄉土志》卷一《公署》,《中國方志叢書》華北地方286,臺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18頁。

神木等外派理事司員由理藩院派駐地方,辦理蒙古民人交涉事務。雖然不直接管理蒙旗和內地州縣,但是,代表理藩院協調盟旗和內地州縣(或理事通判、同知)之間的關系,故其地位較高?!独矸簞t例》規定:“八溝、塔子溝、烏蘭哈達、三座塔等四處駐扎理事司員,與神木、寧夏部員體制相符。該省司道等往來文移,相見儀注,分屬平行,應行該州縣公文,均用牌檄字樣。該州縣有呈報事件,均用呈文字樣?!雹俚拦獬稓J定理藩院則例》第一冊,《通例上》,第195頁。從準格爾旗檔案來看,在往來公文中,司員與各分巡道之間互稱“咨”,行文旗、縣、廳則稱“札”,各旗、縣、廳來文則統稱“呈”字樣。在清代正常狀態下,各旗扎薩克都有爵位,其政治上地位應高于理藩院的員外郎,何況多數司員僅為郎中或者堂主事。但因為理事司員是專差,代表的是理藩院,因此才有這樣的規定。

至于理事司員始設時期的具體俸祿,史料中未見記載,目前僅見的同治年間相關記載如下:

八溝、塔子溝、烏蘭哈達、三座塔等四處理事司員,準支領單俸。其神木、寧夏理事司員、張家口、殺虎口、喜峰口、古北口、獨石口、塞爾烏蘇管站司員、恰克圖、庫倫管理買賣事務司員、庫倫管理印房事務司員、西藏隨印司員等十二處各差司員均準支食全俸同治五年奏準。②《戶部則例》卷七十四《廩祿二》,同治十三年???。

同治五年(1866)起,神木、寧夏理事司員待遇改為支食全俸,而同時東部諸理事司員則待遇未變,仍食單俸。而此前其待遇應與東部四司員同。此外,道光年間的《神木縣志》有神木理事司員享受五百六十兩養廉銀的規定。③(道光)《神木縣志》卷四《建置下·解支》,12b。

綜上,清初在鄂爾多斯劃定禁留地,嚴格執行封禁政策??滴踔?,禁留地得以逐步開發利用。政策轉變乃因應全國形勢變化而成??滴跛氖吣?,為監管跨越黃河游牧的蒙古部落,朝廷派駐兩名理事司員,其一駐扎在寧夏城,另一員駐扎橫城。后來,為應對陜西北部沿邊地區漢人出邊增多,導致蒙漢交涉頻繁的現狀,原駐橫城的司員移駐神木。本文通過對史料的重新解讀,揭示了記載不明的理事司員駐扎橫城一事。

附表一 乾隆前期歷任寧夏理事司員表

本表資料來源于《乾隆寧夏府志》卷9《職官一》,第323-324頁。設立理藩院部郎自康熙四十八年始,而乾隆三年地震,冊籍焚毀,無由稽查,故自乾隆三年始。

附表二 雍正年元至道光二十一年歷任神木理事司員表

本表資料來源于(道光)《神木縣志》卷五《人物上·職官》,5b-7b。

附表三 光緒年間部分神木理事司員任職表

本表據愛如生古籍庫收錄的《縉紳全書》整理而成。原書刊本全稱均加入年份,如“光緒十一年冬榮祿堂刊本”,今將時間拆開。因各本來源不一,缺少系統性,故雖有重復者,為求保持信息完整,未予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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