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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觀念指導下的東西方稅收法律關系比較研究

2018-10-20 03:48劉宇飛
躬耕·文化精粹 2018年5期
關鍵詞:比較

劉宇飛

摘要:東西方稅收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礎是東西方不同的法觀念。中國古代強調“禮法合一”,法律是政治的附庸,“有治人而無治法”。古代西方社會經歷了“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基于“理性人”的設定,法律有自己獨立的品格,是一種格則和秩序。稅務制度的改革應進行文化改造,并重點發展公共服務。

關鍵詞:法觀念;稅收法律關系;比較

一、東西法觀念的差異

對法觀念的研究應著眼于法的定義問題與法傳統的研究暨法的起源。法觀念的比較問題,離不開對傳統的研究。法觀念的差異與東西方不同的法律起源密不可分,歷史產生了現在,孕育著未來。因此我們應當從法的起源處尋找問題的答案。

(一)古代中國的法觀念

中國古人幾乎一致認為:法就是“賞”與“罰”?!百p”、“罰”,當然包括兩方面的含義:既指賞、罰這兩種手段(法的實施手段),又指規定賞罰標準、程序、方式的那些規范,在中國古人心目中的“法”僅僅就是刑罰規范和刑罰手段。法被視為政治的附庸,在這里我們不用過于糾結法被定性成政治的附庸這一論斷,因為在中國,不僅僅是法,其他的社會意識包括文學、哲學等等都與政治密不可分,我們所應當探討的應當是如何在我們這種傳統下,更好的發展法學、完善法學,為社會的穩定秩序提供保障,因此沒有穩定的秩序才是最大的災難。

(二)古代西方的法觀念

在西方人看來,“法”首先是一種社會管理的手段或方法,它包括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規范。包括公法每私法,包括自然法與人定法,包括市民法與萬民法。法是一個內容廣大的體系,是一切具有國家強制力作后盾的社會行為規范或管理規則的總和。

他們對法律的起源問題最典型的回答是“社會契約論”,早在希臘時期,伊壁鴻魯就提出國家是根據人們的相互約定建立起來的,法律是人們彼此“約定”的產物。蓋尤斯更聲稱:“一協權力都是從人民來的?;实鄣拿钏杂蟹尚Яδ??因為他的地位是由人民給他的:官吏為什么有權力呢?因為官吏是由人民選舉出來的?!弊匀环▽W派給出的解釋是“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是從自然生出來釣?!倍咂鋵嵤窍嗤ǖ?,因為“只有理性的人才有與上帝簽訂契約的權利”,基于一種理性人的視角,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有處分自己權益的權利,所以在《社會契約論》中才會有“法律不過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這一論斷。梅因在《古代法》中論述道:從身份到契約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這一論斷也是基于西方的自己的法觀念。

二、法觀念的差異對稅收法律關系的影響

稅收法律制度只不過是法觀念在法律制度層面的外化,不同的法觀念決定了不同的稅收法律制度。受法觀念支配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制定前只不過是一個空洞的概念,在法律制度制定后若不加以實施也只不過是一紙空文而已。法律制度一經實施,就會對權利義務關系產生影響,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因此不同的法律制度會產生不同的法律關系。通過比對東西方不同的稅收法律關系可以看二者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進而分析不同法觀念是如何支配法律關系的發展變化。

在古代中國人的法觀念當中,法律是由“圣人”則天象地的產物,是一種服務于政治亦或是統治的手段,法律并不具有自己的獨立性。這是由于制定法律的基礎暨公權力的基礎在于統治者的強力征服,然后對這種強力加上合法的外衣。法律并不是權力的基礎,相反至高無上的皇權是法律的根源?;诖朔N法觀念支配下的法律制度,政府的各種權力是來源于最高統治者的恩賜,法律只是對除了統治者以外所有對象的權力的限制,表現形式為:義務性法律規范居多。那么在此種法觀念支配下我們的 稅收法律制度是如何運行,又表現成何種稅收法律關系呢?

(一)古代中國的稅收法律關系

基于以上論斷,我們可以得出中國古代的稅收法律關系是一種權力關系。在中國人長期以來的觀念中,“皇糧國稅古以有之”,強調稅收的強制性和無償性,納稅是每個人應盡的義務,對納稅人的權利很少提及。在這種法律關系中,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作為“官老爺”的形象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的?!捌仗熘?,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臣”,國家是皇帝的家天下,稅收具有很強的隨意性。納稅人權利意識的缺位,加之政府的肆意征稅,往往導致人們納稅意識低下,對賦稅產生逆反心理,甚至產生暴力對抗。

中國的古代社會是身份社會,在法律面前每個人并不具有具體的人格,中國的古代社會是按照不同身份關系構建起來的“家國一體化”的倫理型社會,皇帝通過“地位神圣”的鼓吹,使得民眾上繳“皇糧國稅”成為天經地義的事情,而無需任何理由。而且稅收所帶來的收益,廣大納稅人在此種稅收法律制度中,并不享有知情權,由于天下是皇帝的天下,并非天下人的天下,所以天下的一切均為皇帝的私產,因此稅收所帶來的收益,皇帝可以任意處置,納稅人無權過問。因此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只不過是基于皇帝個人的恩賜,而非納稅人支付財產的對價。

在此種稅收法律關系下,稅收法律關系可以納入行政法律關系中,只有基于稅收法律的規定,在稅收行政活動中才會有稅收法律關系,這樣的話會將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暨稅收活動的正當性來源問題還有稅收行政訴訟法律關系暨納稅人的權利救濟問題排除在外。

(二)古代西方的稅收法律關系

古代西方的稅收法律制度表現為一種債務關系。西方人認為其公共權力的來源乃是來自于“社會契約”,在西方人的法觀念當中,作為具有“理性”的人,可以自由的處分自己的權利,每個理性人基于“理性”將自己權利的一部分出讓給國家,來獲取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這樣,社會成員將個人的部分收入以稅收形式讓渡給政府,使之能夠提供公共產品而服務于公民自身利益。將稅收看作公共產品的價格,就如同支付個人產品價格一樣,也具有了貨幣支付與利益獲得之間的交換關系,從而將公民納稅置于利益交換的天平上,建立起政府與公民的等價交換關系,而政府則必須提供與稅收價格相對稱的公共產品,包括在數量上和質量上。

三、中國的稅收改革改前往何方

社會契約這一理念并不一定適應我國的歷史、國情,但是在“社會契約”觀念指導下的“稅收法定”原則及其所體現的“契約精神”很值得我們學習。

在契約精神下,納稅主體因其對“共法上的債務”的償付而獲得了要求享有國家提供“公共需要”的權利。國家也因其“共法上的債權”的實現而負有為其人民提供“公共需要”的義務。未來的稅收法律制度不管如何變更,稅收法律關系不管如何變化,在提供公共服務這一點上,不管東方還是西方都有著共通的認知,因此如何將稅收手提轉變為良好的公共服務應為我們以后重點學習發展的關鍵點。

參考文獻:

[1]劉劍文:《財稅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梁治平:《法辨·中國法的過去、現在與未來》,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釋》,三聯書店1994年版.

[4]范忠信:《情理法與中國人》,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5]劉劍文:《稅收法律關系新論》,載《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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