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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福州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費制度的思考

2018-12-24 02:03鄭清賢陳高勇
福州黨校學報 2018年5期
關鍵詞:城市居民福州市垃圾處理

鄭清賢 陳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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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福州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費制度的思考

鄭清賢1陳高勇2

(1.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涉臺法律研究中心;2.福州大學 法學院,福建 福州 350001)

環境經濟學理論顯示經濟手段是實現環境管理目的的有效方式,垃圾收費對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具有杠桿作用,合理的垃圾收費制度可以有效促進城市居民自覺進行垃圾分類,從而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當前,隨著城市規模的膨脹,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面臨著嚴峻考驗,這與現行垃圾收費制度不完善密不可分。為了促使城市居民自覺進行垃圾減量工作,為此,有必要完善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費制度。

美麗中國;鄉村振興戰略;生態環境治理

為了減少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避免垃圾圍城現象,提高城市生活品質,促進資源充分利用,助推美麗中國建設,福州于2017年被列為全國推進生活垃圾分類46個重點城市之一。2017年11月28日,福建省政府常務會議要求“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會上研究通過的《福建省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要求福州市于2019年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強制分類。[1]為此,福州市制定了《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三年行動計劃與實施方案(2018-2020年)》,提出“2020年,我市要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的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力爭屆時實現“五城區垃圾回收利用率達到35%以上,分類覆蓋率力爭達到95%以上,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走在全省前列”[2]的目標。同時,2019年,福州要完成生活垃圾分類立法工作。[3]先前多地推廣垃圾分類的經驗表明,垃圾分類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有諸多配套措施。同時,域外的經驗表明,作為直接針對居民排放垃圾行為的收費,垃圾收費制度能夠通過其固有的經濟杠桿刺激作用,督促居民自覺實施垃圾分類、促進減少生活垃圾排放量、進而有效增加生活垃圾中可回收資源的回收量,推動保障資源循環利用。因此,福州市有必要對現行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費制度進行反思乃至必要的完善,以充分挖掘其功能,服務推廣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一、福州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費制度運行現狀

為提高城市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事宜,2003年4月15日,福州市政府以榕政綜[2003]84號文印發了《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費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目前,福州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費仍一直依據該《暫行辦法》)執行。

(一) 福州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費制度規范主要內容

1.收費對象

根據《暫行辦法》,所有生活在福州市5個建成區的人員都必須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既包括戶籍在福州市5個建成區的本地居民,又包括居住在福州市5個建成區的外地居民。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戶無需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2.收費標準

《暫行辦法》第6條對福州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計征標準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其將城市居民劃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家庭戶,第二類是集體宿舍、單身公寓和外地來榕人員以及家庭獨立租住等類家庭戶。其中,家庭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繳納標準為6元/月?戶,類家庭戶的繳納標準為5元/月?戶。在此基礎上,《暫行辦法》再以是否有繳納物業管理費為標準,對于已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家庭戶按3元/月?戶,類家庭戶按2元/月?戶。2008年,福州市政府作出了《關于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的批復》。自2009年元旦起,城區常住人口的繳納標準提高3元,即調整為9元/月?戶,已繳納物業服務費的調整為6元/月?戶。[4]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在福州市,城市居民實際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數額與其排放生活垃圾的量之間并未建立必要的聯系,無論排放多少生活垃圾,都不會對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產生影響,每戶家庭每月實際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數額均保持恒定,即每戶為9元/月,其中,已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為6元/月。

表1 福州市2008-2016 年城市生活垃圾清運匯總表(單位:萬噸)

數據來源:《城市建設統計年鑒》2008-2016 年

3.收費方式

在生活垃圾費征收方式中,按征收途徑分類可歸納為稅收方式、直接收費、附征于公用事業收費系統及購買垃圾袋或標簽等四種方式。[5]其中,直接收費是政府直接向居民收取垃圾處理費,按照其計價方式的不同,直接收費可再細分為定額收費、按量收費和超量收費三種方式。從《暫行辦法》第6條的規定可知,福州市對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是按每戶每月繳納固定數額的直接收費方式。另,實際操作中,2003年5月1日至2011年底,福州市采取委托社區、物業服務單位上門代征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方式;在運行一段時間后,鑒于委托社區、物業服務單位上門代征存在成本高、效率低、工作量大、收繳率低的弊端,2012年元旦起,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四城區居民戶的垃圾處理費改由委托市自來水公司代征,即調整為附征于公用事業收費系統的征收方式。

4.獎懲措施

《暫行辦法》只規定了處罰措施,并未涉及如何鼓勵減少生活垃圾排放的問題,具體為:對于弄虛作假或拒不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行為,《暫行辦法》規定,由主管部門責令更改,對逾期繳納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且以未繳納垃圾費為計算基數按日處0.2%的滯納金。

(二) 福州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費制度運行現狀

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城市建設統計年鑒》顯示,2016年福州市的城市生活垃圾清運量總計108.24萬噸;2015年為105.9萬噸;2014年,清運總量則為100.62萬噸;2010年為76.02萬噸。[6]據此推算可知,2010年至2015年間,福州市的城市生活垃圾清運量增加了39.31%,年均增長近8%。

另據《福州市2015年1%人口抽樣調查主要數據公報》,2015年福州市平均每個家庭戶的人口為3.14人;同期,鼓樓區有71.9萬人,晉安區有84.2萬人,倉山區有80.2萬人、臺江區有47萬人、馬尾區有25萬人。[7]該公報還顯示,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鎮的人口為506萬人,5年間福州市全市城鎮人口增加65萬人,鄉村人口減少37萬人,城鎮人口比重上升5.6個百分點。[8]則據此推算,福州市5個建成區的家庭戶數約為98.2萬戶。綜合分析以上數據,2010年福州市城鎮人口人均產生的生活垃圾量為0.49千克/天,到2015年,則人均產生的生活垃圾量增加到0.57千克/天??梢?,福州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產生量處于不斷增長的趨勢。雖然目前沒有關于福州市五城區居民生活垃圾產生量的具體統計數據,但是,一方面,城區居民的生活水平通常較其他城鎮人口的高,另一方面,城區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除了由環衛部門集中清運外,并沒有其他的生活垃圾消納途徑。此外,2010年至2015年是電商高速發展并滲入普通居民生活的時期,由于物流配送更為便利,城區居民網購的頻率往往高于其他城鎮人口?;谝陨蠋c,筆者合理推斷,福州市五城區居民的生活垃圾產生量同樣呈增長趨勢,且不會低于福州市城鎮人口平均生活垃圾產生量??梢?,現行福州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費的標準,并沒有對居民排放生活垃圾造成多大影響,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說,福州五城區居民對交費排放垃圾處于“無感”狀態。如放任此情況發展,則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工作將難以推動,垃圾減量的目標無望實現。

二、福州市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 收費指導思想方面,強調末端治理,忽視發揮收費的杠桿作用刺激居民自覺進行垃圾分類、促進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政府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對居民排放生活垃圾進行收費,一方面,固然有改變長期以來垃圾處理費用由政府包辦,讓居民分擔部分垃圾處理費用、開拓垃圾處理投入來源、彌補政府垃圾處理成本的考慮;另一方面,家庭是生活垃圾的最主要來源,政府希望通過收費的方式,讓居民意識到其排放生活垃圾的行為給社會增加了負擔,冀望借此推動居民從自身做起、從家庭這一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最主要源頭做起,主動進行垃圾分類,自覺減少生活垃圾排放,進而促進減少整個城市的生活垃圾總量,減少資源消耗量,減輕對環境的壓力,最終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關于居民生活垃圾收費的功能,國務院批準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文)要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必須遵循“全民動員,科學引導”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原則已有所體現。但是,從《暫行辦法》中的規定來看,福州市垃圾收費針對的是垃圾混合收集方式,關注的重點是收費,注重的是對已經排放的生活垃圾處理問題,即通過收費分擔政府用于生活垃圾處理這一部分,停留在末端治理方式,對如何借助收費刺激五城區居民進行垃圾分類進而促進減少垃圾排放總量的問題基本上毫無考慮,其造成的結果為“居民生活垃圾排放量不斷增加,財政承擔的垃圾處理費用不斷加重”。

(二) 收費對象方面,對所有居民普遍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無視居民正當的生活垃圾排放需求,一定程度上背離了政府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定位

在城市中,排放垃圾是居民維持正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項行為,居民只是生存,其在生活過程中必然需要排放垃圾,可以說排放生活垃圾是居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其蘊含于生存權之內。而政府作為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者,為社會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是其職責所在,也是其切實發揮社會管理職能的體 現。同時,由于政府的運作有財政經費的保障,而財政經費最終來源于公民繳納的稅費等,因此,政府在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時顯然不應該再向在合理限度內享受該項公共服務的社會成員收費。即使出于公平考慮,為杜絕部分社會成員“搭便車”,對于那些基本的公共服務,政府收費的對象也只能是那些享受了超過規定限額的社會成員,而不應是所有全部社會成員。即,只有超額享受政府提供的社會公共服務的那部分居民才應當為其享受的超過社會成員正常額度的那部分服務交納費用,對其享受正常、合理額度內的公共服務,由于其實際上已經通過稅收、或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形式間接地為政府向社會提供該服務提供了經費,則是其作為社會成員的基本無需收費。具體到生活垃圾收費領域,由于排放生活垃圾是城市居民必不可少的行為,而收集、處理生活垃圾則是政府為維持城市有效運轉而為全體城市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務之一,雖然居民因其排放生活垃圾的行為對城市環境造成了“污染”,依據“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其確實應對自身排放生活垃圾的行為承擔付費責任,也就是要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對象,但是,上文已分析,排放垃圾是城市居民生存之必需,而城市居民已經通過稅費的形式為政府運作貢獻了一定的財政收入,從而確保了政府的正常運轉。據此,筆者認為,依據公平原則,城市居民只要沒有超過規定的限度,其為維持基本生存所需的排放生活垃圾之行為,就無需再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當然,如果城市居民所排放生活垃圾的量超過規定的限度,則其必須交納垃圾處理費,只不過這些收費所針對的是所排放生活垃圾中超額的部分,而不應是所排放生活垃圾的全部。但從《暫行規定》看,其只是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戶排除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交費對象之外,其余的五城區居民都被列為必須交費的對象,不管其實際排放的生活垃圾量有否超過規定的限量,哪怕該居民某個月因出差并未在福州五城區活動,其都必須交費。對于這些整個月不在福州五城區活動的居民,政府按月向其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豈不是亂收費嗎?可見,《暫行規定》的內容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出現有違“污染者付費”原則,也背離了政府的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況且,迄今為止,福州市政府根本沒有為居民排放生活垃圾設定過任何數量方面的限制!

(三) 收費標準方面,每月都繳納固定的數額,忽視利用收費的利益導向作用引導居民自覺進行垃圾分類、促進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依據污染者負擔原則,污染者承擔的付費數額應與其對環境的污染相適應,多污染就多負擔,少污染則少負擔。但前文已述,《暫行辦法》規定,每戶家庭每月實際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數額均保持恒定,即每戶為9元/月,其中,已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為6元/月。但該標準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會引發如下問題:依據該標準,無論居民是否對所排放的垃圾進行分類,其適用的收費標準都一樣。不管是混合投放垃圾的家庭還是對垃圾進行一定分類后再投放的家庭,其也都適用同樣的收費標準。缺少經濟利益的刺激,單憑個人自覺,會有多少居民能主動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另一方面,眾所周知,分類投放垃圾遠比混合投放垃圾復雜,不但需要投放人增加花費一定的時間,對垃圾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進行分門別類,還需要投放人多購置垃圾存儲裝置,多占用有限的居住空間。這在福州房地產價格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又會增加多少居民的不適感。因此,即使真有部分人有此自覺保護環境的覺悟,但在經年累月的長期反復過程中,又有多少人能始終自覺地保持這類激情呢?其結果必然是自覺分類投放垃圾的家庭的隊伍不斷減員,相反,混合投放垃圾的家庭的規模必然不斷膨脹。由此,垃圾分類的推進將舉步維艱,垃圾減量化目標的實現也就遙遙無期,“垃圾圍城”的來臨也就離我們不遠了。

(四) 收費依據方面,以戶為征收單位,忽略了不同家庭實際產生垃圾量的差異,有悖于環境公平原則

前文已述,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戶為依據按月征收,其潛臺詞是:福州五城區每戶家庭每月所產生的生活垃圾量是均等的。但是,現實生活中,每戶居民所排放垃圾的實際數量基本上少有同等的,更多的是不同家庭的具體產生的垃圾量參差不齊。即使是同一家庭,其于不同月份產生的垃圾量也少有完全相同的情況??梢?,該收費標準所依據的實際情況基本不存在。

另一方面,依據該收費標準,排放垃圾量多的居民家庭和排放垃圾量少的居民家庭,兩者并無區別,都適用同一交費標準。這就導致居民無需關注本家庭每月產生的垃圾量。因為無論其有無排放垃圾或排放了多或少垃圾量,其都只需要交納固定數額的垃圾處理費,9元/月或6元/月(已繳納物業服務費)。同時,即使其某月實際排放的垃圾量遠超平時,其也不必因為多排放了垃圾而比平常額外增加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綜上可見,《暫行辦法》如此設定收費依據,有悖于現代社會倡導的“環境公平”原則。所謂環境公平是指各個群體從環境中獲得收益和承擔環境破壞的成本對等,從環境中得到收益和環境惡化的成本承擔的主體一致。[9]其本質是在環境破壞行為與責任承擔之間建立必要的、直接的聯系,使得責任承擔足以彌補環境破壞要求在計算責任承擔時必須以其實際實施的環境破壞行為作為標準。而上文已經分析,福州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費以家庭為收費主體,并非對垃圾排放行為的收費,居民無論每月實際產生垃圾量為多少,都只固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如此,顯然對堅持控制生活垃圾產生做到少量排放的居民家庭明顯不公平,因為其排放量少卻需繳納同等的垃圾處理費。

(五) 獎懲措施方面,單純通過罰款提高垃圾處理費收繳率,忽略了獎勵措施的應用,無助于達到推動垃圾分類、實現垃圾減量的目標

一方面,為了推進垃圾處理費收繳工作,對于拒絕繳納垃圾處理費的行為,《暫行辦法》規定了較為完備的懲罰方案:以未繳納垃圾費的金額為基數,按日征收0.2%的滯納金,并對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該處罰標準所體現的懲罰力度,在目前的收入水平下,顯得微不足道,難以發揮應有的威懾力,居民很少會因害怕該處罰而產生畏懼心理,無法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管理學認為,激勵有正向激勵和負向激勵兩種,正向激勵為獎勵措施,負向激勵為懲罰措施,但無論是正向還是負向激勵,如果僅僅只用其一,則激勵的管理效果和目的很難實現。在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管理中,有效的策略應該是獎懲雙管齊下,做到獎勵政策清晰、懲罰措施完備。對懲罰措施來說,一昧的金錢懲罰并不會提升居民的繳費意識,《經濟參考報》2018年5月2日刊登了《廈門:規范垃圾分類光靠罰款不行》的評論就是鮮明的回答。該報道明確指出“但也要清醒認識到的是,垃圾分類,徒‘罰’不足以自行。用罰款來糾正個人不合規行為,有一定的震懾作用,但就我國推進垃圾分類18年仍不理想、仍舊很多人不會分類的現實成因看,僅靠祭出垃圾分類個人處罰的辦法,恐怕還是遠遠不夠的?!毕喾?,這些年來為了治理“老賴”,促進誠信,限制其高消費、出臺“黑名單”等,反倒取得了顯著成效。此外,在獎勵政策中,物質上的獎勵固然重要,但是在社會文明高度發展的今天,非物質性獎勵也不失為一種好的獎勵方法,就像管理學中激勵往往能取得比懲罰更好的效果。但是,《暫行辦法》中除了規定懲罰措施外沒有規定相應的獎勵措施,懲罰也只是經濟性懲罰措施,而缺乏非經濟性懲罰和相應的獎勵措施,獎懲方式過于單一。

三、完善福州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建議

(一) 確立以收費促進推行垃圾分類、源頭減量等前端治理措施為設計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費制度的指導思想

福州市從2010年至2015年所清運的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總量增加的變化也印證了垃圾末端治理之路不可行。為此,建議遵循2011年《國務院批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中將“從源頭控制生活垃圾產生”作為垃圾治理的基本原則的要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26號)中“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完善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精神,將重視生活垃圾前端治理,以收費促進推行垃圾分類、源頭減量等前端治理措施,確立為生活垃圾收費制度設計的指導思想,進而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減量激勵政策,建立利益導向機制,動員社區及家庭積極參與,引導群眾分類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進而有效推動垃圾分類工作,服務推進垃圾減量。

(二) 落實“污染者負擔”原則,實行垃圾費按量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費的計征依據方面,國(境)外普遍采用計量收費制度,認為其切實貫徹了“污染者負擔”原則,在居民的垃圾排放行為與其所交納的垃圾處理費之間架設了有效連接的“橋梁”,有利于垃圾排放者真正對其因排放垃圾行為而給環境造成的污染承擔責任,堵塞了“搭便車”的漏洞,實現了“外部性的內部化”,從而有效減少垃圾的排放量,促進資源的回收利用,最終減少垃圾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壓力。[10]而且,城市生活垃圾計量收費制度在國(境)外已有許多成功的經典案例。[11]同時,實行垃圾計量收費后,在經濟利益的促使下,會有相當一部分民眾會被倒逼參與到垃圾減量活動中,進而擴大了環境保護的參與面,在一定程度也實踐了環境民主原則。[12]另一方面,福州市也已有垃圾費按量征收的實踐?!稌盒修k法》第6條第5項規定,學校、醫院、客(貨)運站、旅館業、餐飲業(含各類單位食堂)、集貿市場、經營生鮮超市所產生的垃圾按照垃圾的具體數量征收垃圾處理費,不僅如此,還對“量”給出了明確標準,容積0.3立方米的圓形桶,每桶繳納18元。經過2003年至今15年多的實踐,相信福州已經積累了實施按照生活垃圾數量收費的豐富經驗。為此,筆者建議,福州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計征依據也改為生活垃圾的數量,即按照生活垃圾的重量(或體積)收費。此外,在計量的基礎上,還應對可回收的生活垃圾與不可回收垃圾分類,這不僅符合國家將福州市作為垃圾分類試點的要求,又便于對生活垃圾中可回收利用品進行回收再利用,實現垃圾的“資源化”。

(三) 參照現行個人所得稅中免征額+超額累進稅率的形式,完善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首先,垃圾處理產業應歸屬服務性產業,因此其收取的費用首先要確保能完全的彌補回收、轉運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成本,再考慮能否獲利。[13]因此,生活垃圾的收費標準應科學合理,至少應能夠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所以,建議福州市在設計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幾項成本,并在其基礎上進行綜合核算:一是垃圾回收和轉運的成本。政府需要設立垃圾回收站來收集居民排放的垃圾,在回收完之后,將垃圾運送至垃圾處理廠,在此環節中,運輸工具需要納入垃圾處理的成本中。二是政府建設垃圾處理廠的成本。垃圾處理廠主要有三種,垃圾焚化廠、垃圾填埋廠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廠,處理廠的建設和垃圾處理設備購買都是很大的支出,再加上日常運行和設備折舊,這些都是不容忽視的成本。三是人力成本。無論是垃圾處理的哪個環節都少不了人力成本,因此,政府雇傭的垃圾處理人力成本也應考慮在政府垃圾處理成本中。四是環境成本。環境成本是指居民的垃圾排放對環境產生的影響。為推動垃圾排放行為對環境產生的污染破壞這一外部性得到內部化,在制定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時應將其考慮在內。

其次,考慮到排放生活垃圾是城市居民維持生存必不可少的行為,而且城市居民實際上已經通過繳納稅費的行為為政府處理垃圾提供了一定的經費。因此,建議福州市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費規范時,重視居民的這一正當需求,經合理測算設計出一定數量的垃圾費免征限量,只有超過該限量的居民才需要為其排放垃圾的行為交納垃圾處理費,從而既保障了居民的正當需求,又通過收費的杠桿作用引導居民自覺采取垃圾分類等方式推動減量排放垃圾。當然,該限量的設計必須充分考量居民的合理需求,不能過高。如過高,居民不對其行為進行約束也不會超標,則無助于實現制度設計的初衷。

第三,區分分類投放垃圾與混合投放垃圾,并實行差別費率。為分散垃圾分類成本、促進垃圾“資源化”,減少資源消耗總量,減輕對環境的壓力,建議設計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時可基于“資源回收利用”與“垃圾減量”原則,對居民已按照分類標準分類好的可回收再利用的生活垃圾實行減征。同時,對混合投放垃圾的居民則按收費標準全額征收。

第四,對超量排放生活垃圾實行階梯式收費。鑒于超量排放垃圾加重了環境負擔,屬于嚴格限制行為,有必要通過加重收費督促居民自覺養成控制排放的習慣。因此,對超過垃圾排放限量的,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可以借鑒已在自來水收費制度中應用的階梯收費制度,根據垃圾排放數量的不同建立相應的幾個層次,數量越大收費越高,除了使超量垃圾的處理費用得到民事填補外,還可以形成對公民生活垃圾減量化的政策引導。[14]

(四) 垃圾收費制度要獎懲并重,雙管齊下

完備的獎懲措施應是包含合理的獎勵和懲罰,其中獎勵包含經濟性和非經濟性,懲罰也是如此。所以,福州市在完善垃圾收費制度時,要注意獎懲措施的合理配置,以充分發揮獎懲機制的效用。

一方面,為確保垃圾收費制度得到切實執行,必要的罰款措施是必不可少的。具體設計懲罰措施時,首先要考慮的因素應是其震懾效果。如果懲罰措施無法對居民起到應有的震懾效果,懲罰的效果便無從體現。其次,罰款也要考慮執行成本。若執行成本太高,反而會加重政府的負擔。另外,還要輔之以必要的非經濟性懲罰,以發揮懲罰機制的作用。如,對拒不繳納垃圾處理費或非法傾倒生活垃圾的,可將在當地社區張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考慮將其納入失信人員名單,對其家庭貸款、子女升學進行限制。另一方面,獎勵措施能夠充分發揮示范和激勵功能,指出爭取的努力方向,通過物質和精神利益的刺激,增加被獎勵行為重復出現的頻率,強化人們參與城市垃圾管理的動機。[15]因此,垃圾收費制度同時還應設計必要的獎勵措施。

[1]周琳.廈門福州城市建成區將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類[EB/OL].(2017-11-30)[2018-5-31].http:// fj.qq.com/a/20171130/008274.htm.

[2] 邱陵.鼓樓今年下半年開展垃圾分類試點 明年覆蓋五城區[EB/OL].(2018-5-10)[2018-5-31].http:// fz.house.qq.com/a/20180511/006730.htm.

[3] 林洛羽.垃圾分類明年在五城區全面鋪開[EB/OL].(2018-5-11)[2018-5-31].https://fz.917.com/ news/e85cd44476218.html.

[4] 楊陽.“垃圾費捆綁水費征收”釋疑.(2012-2-22)[2018-5-31].http://roll.sohu.com/20120222/n335475691.shtml.

[5] 楊凌,李國平,于遠光.垃圾收費制度的國際比較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價格理論與實踐,2010(05):42-43.

[6] 數據來源:2014-2016年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

[7][8] 福州市2015年1%人口抽樣調查主要數據公報[R].福州市統計局網站,http://tjj.fuzhou.gov.cn/zz/ zwgk/tjzl/ndbg/201605/t20160526_46756.htm.

[9] 鐘茂初,閆文娟.環境公平問題既有研究述評及研究框架思考[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2,22(06):1-6.

[10] 樓紫陽.現代城市經濟循環低碳節能的新生態戰略:以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過程為例[J].上海城市管理,2013,22(01):25-30.

[11] 田華文.中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的演變及未來走向[J].城市問題,2015(08):82-89.

[12] 鄭清賢,蘇祖鵬.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制度完善研究:以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為背景[J].鹽城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30(02):40-45.

[13] 蔡昱.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中的城市垃圾處理問題研究[D].山西財經大學,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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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柯妍.城市垃圾管理法律問題研究[D].東北林業大學,2005.

2018-07-12

福州市社科規劃重點項目《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研究》(編號:2017FZB11)、福州市中特重點項目《推進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背景下福州市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研究》(編號:2017A04)、福建省軟科學課題《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視野下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研究》(編號:2018R0047)的階段性成果。

鄭清賢(1977-),男,福建省涉臺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福建農林大學2015級生態管理專業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生態管理、環境法學、立法學研究;陳高勇(1994-),男,福州大學法學院2017級法律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法學研究。

X799.3

A

1674-1072(2018)05-068-06

責任編輯:林善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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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為本 立德樹人
——福州市馮宅中心小學簡介(二)
以生為本 立德樹人
——福州市馮宅中心小學簡介(一)
NO TIME TO WASTE
垃圾處理要多少錢?
福州市老促會到連江拍攝電教片
以生為本:互動中落實高效講評——以“2018年福州市質檢卷”為例
城市居民低碳意識與行為調查分析——以烏魯木齊市為例
關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議案
深圳市7大資源類垃圾處理體系初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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