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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分析

2019-08-07 10:02馮明昱
都市生活 2019年6期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犯罪青少年

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如果犯罪時年齡不滿18年,被判處五年徒刑,有關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查封。如果犯罪記錄被封存,則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需要辦理案件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已經查封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可否認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可以幫助未成年人在懲罰結束后去掉“犯罪”標簽,這將極大地有助于其重返、適應社會生活。但與此同時,該制度也存在法律上的困難,如有關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閱犯罪記錄。但相關單位是什么單位,國家規定有哪些規定,這些法律不明確的問題在實踐中會引起混淆。本文的目的是分析我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存儲系統的法律適用和困境,并為更好地適應我國社會發展提出建議。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法律困境 制度建議

一、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情況簡述

目前,中國的未成年犯罪數量持續增長,犯罪低齡化現象越來越嚴重。就犯罪類型而言,大多數案件都是侵犯財產權的案件。犯罪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三點:

1.從自身的角度來看,大多數未成年人是由于青春期和成長期的心理發展,認知,辨別和控制相對較弱,從眾心理強,很容易受到外界的誘惑。另外,很有可能僅僅是為了同朋友攀比而進行犯罪行為,并且自身往往對于其所做出的行為危害性沒有正確的認知。

2.從犯罪未成年人家庭的角度來看,家庭是孩子的第二所學校。父母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未成年人的行為選擇。比如:家長本身就是作出類似違法行為的示范;或者長期使用暴力行為進行教育,使未成年人產生叛逆心理、報復社會。

3、從我國的刑罰體系來說,重懲罰輕教育的做法對于觸犯法律的未成年人來說,雖然進行了拘役,但并未從根本上改變他們的犯罪心理,不良行為也未得到糾正,雖然我國也提出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理念,但是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教育也并未真正落到實處,其本身的素養并未得到實質性的提高,因此也就有可能再次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發展歷程

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就開始產生保護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思想,我國曾參與制定了諸如《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和《聯合國預防青少年犯罪準則》等重要法律文件。2008年,中央政法委評論深化司法制度和工作機制改革“有條不紊地建立消除輕微輕罪犯罪記錄的制度”這是我國刑事政策中正式取消青少年犯罪的第一個犯罪記錄。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有必要與有關部門合作,為消除輕微刑事犯罪創造條件,并澄清其條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010年,中央預防青少年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共同制定《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支持制度的若干意見》。要嚴格保管少年犯的檔案,建立有效的檔案管理制度。對于違法和輕微罪行的未成年人,有條件的人可以嘗試行政處罰和無罪釋放。非法定理由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行政處罰記錄和刑事案件的記錄,刑事強制措施,不起訴或輕微犯罪。2012年《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存儲制度。

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法律困境

(一)封存的主體、程序不明確

犯罪記錄封存應當由誰提起,是由當事人主動向法院提起,還是法院依職權作出決定?如果可以主動提起犯罪記錄封存,那么可以提起的主體是否有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主體?申請的具體過程,需要提交的材料都有哪些?提交材料的時限是多久?這些都是該制度在程序上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與司法公開制度的矛盾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建立了有關未成年犯罪的法律制度,如社會調查和適當的社工介入,有利于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的教育。這些制度的實施無疑將擴大青少年犯罪信息披露的可能性。

此外,司法制度的不斷改革導致了公共開放制度的不斷發展。特別是在新媒體時代,輿論監督的壓力使案件公開程度加深,判決結果的公開、在線查閱判決文件和犯罪記錄封存之間存在直接矛盾。

三、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完善建議

(一)加強宣傳教育,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青少年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不僅是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完善,也是對青少年犯罪“以教育為基礎,以懲罰為依據”原則的重要體現。但由于“報應刑”的觀念深重,該制度并未得到社會民眾的普遍認可和支持。因此,通過廣播、電視、期刊、網絡等宣傳手段,加大宣傳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方針與政策。未成年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不僅可以為未成年人提供更大的“去標記”和更好適應社會生活的可能性。也保護那些具有自卑心理的未成年人,免于其在受到社會的嘲諷、不公平對待后,作出傷害自己、報復社會的行為。

(二)完善相關監督程序

監督是指對檢察院的監督,我們應該注意加強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完善相應的配套體系,全面規范解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操作程序。制定嚴密的查詢制度和查詢系統,想要查詢有關記錄的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提出書面申請,要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之后才可以查詢,只有這樣才能使封存記錄的效果得到有效保障。

參考文獻

[1] 李享:《論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載《河北農機》(2019.06)

[2] 缐杰:《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探討》

作者簡介:馮明昱,1998年06月,籍貫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單位:河北大學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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