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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共行政民營化的行政法學分析

2019-08-26 06:52張西道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行政法學民營化公共行政

摘 要:本文將通過對我國公共行政民營化的法律依據進行介紹,進而從行為方式以及立論中心的變化角度出發,全面分析其對行政法學的影響以及意義,以期為我國有關部門提供可靠參考。

關鍵詞:公共行政;民營化;行政法學

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世界各國興起“公共行政民營化”改革潮流。從行政法學角度分析,此次改革使很多國家治理形勢發生較大轉變。然而在此過程中,公共行政民營化這一模式依舊需要受到相關法律保留原則所制約。同時,全新的行為方式也能夠促進行政法學的全面發展,有關部門應對此予以高度重視。

一、我國公共行政民營化法律依據

對公共行政進行民營化,其最主要的法律依據便是我國的憲法,其裁量的范圍歸立法部門所管理[1]。在民營化過程中,政府部門可以把原有行政任務轉交給個人組織,使其承擔相應責任,這在憲法有關理論中并無禁區,這主要體現在:通常憲法會明確劃分私人與政府的行為,其中,政府的行為依歸應當為受到憲法所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但是對于私人行為而言,如果其沒有觸犯當前我國的各縣法規、法律,便不會受到憲法的約束。

在憲法中有所規定,我國的生產資料公有制是決定國民經濟與國有經濟二者關系的重要依據,其中國民經濟將受到國有經濟的主導,在理論上民間并不承擔公共任務,然而在實際中,民間卻經常會承擔諸多公共任務,這就表示相關法律和憲法在此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落后。所以,為了確保我國公共行政民營化的合理性,有關部門應當在改革體制、松動政策等方面展開深入探討和研究,并全力推動憲法的進一步完善,以便使其符合新時代的發展需求。

為了使國家財政負擔得到有效緩解,有關部門需要進一步促使民間與政府的平等關系,從而使合作更順利。需要注意的是,不管社會發生怎樣的變遷,公共行政相關的各項活動依然應當受到“法律保留原則”的約束。

二、我國公共行政民營化對行政法學的影響和意義

在以往,我國的公共行政基本屬于國家性的行政行為,其管理的主體為行政部門,其強制性和單向性極其明顯。然而伴隨整體社會的高速發展,我國行政部門的執政思維漸漸發生了轉變,從以往的行政管理逐步轉化成行政治理。因此,在我國公共行政民營化的過程中,相應的行政法學應當也做出相應轉變和調整。

在傳統的我國公共行政工作中,其主體只有行政部門;而在新時期,單一主體模式已經無法充分管理越來越多的技術性、專業性事物,這種模式不僅效率低、工作質量不高,還會滋生出極多的腐敗因子。所以,在我國公共管行政民營化的進程中,越來越多的私人主體參與到行政管理行為中,在政府與其展開全面合作的基礎上,使得我國行政任務的完成質量以及效率得到了全面提升。

(一)行為方式層面

在我國公共行政民營化的過程中,公共行政的行為方式日益多樣化。正如前文所述,在以往的公共行政工作中,其方式只有政府單方面的行政行為,而此項工作的中心也只是政府方面極具行政強制性的一種行政職權。這主要是因為,在以往,政府職能主要是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和諧,這種維護極度需要政府方面的強制性職權作為支撐。所以,這種模式在當時,具有極高的合理性。然而伴隨我國行政服務的快速發展,一部分非強制性的行為方式在日常我國公共行政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層面:

1.雙方行為

在以往,政府部門在進行有關行政的各類行為、活動時,通常都屬于單向表達意志的行為,基本不會讓相對人參與其中,使得相對人對于政府的功能、作用難以充分發揮出來。然而在新時期,伴隨“代議制”的落后以及行政服務的發展,政府部門執行公共行政工作的單向性已經與時代的發展不符,無法充分滿足民眾的實質需求,這主要是因為傳統模式并不能貫徹“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百姓“人民群眾當家作主”更難以實現和落實,最終使相對人對此模式有所抵觸[2]。所以,在此環境中逐漸產生了雙方行為。這種新穎行為模式的及時出現,能夠使我國行政主體在開展各類行政活動的過程中鼓勵當事人能夠切身參與進來,并在其參與階段確保雙方擁有對等的地位,并且使政府部門在聽取、記錄參與者的各類意見和建議后,做出符合民眾需求、符合時代發展的正確決定。

2.非強制行為

在以往,政府部門在進行有關行政的各類行為、活動時,正如前文所述,一般都會具備一定程度的強制性,即行政部門屬于支配方以及決定方,而相對人屬于絕對服從方,沒有商量余地,這便使得一旦相對人配合不良好、不積極,行政部門便會采用一些具備強制性的方式加以處理。這些強制手段很多時候并不能實現政府部門所預期的結果,相反,還會使雙方的矛盾日益激烈。伴隨我國政府部門逐步發生蛻變,從以往的管理部門正逐步轉換成服務部門、監督部門以及治理部門,使得其日常的行為方式發生了多樣化的轉變,最為常見的便是非強制行為。在執行非強制行為時,政府部門屬于雙方的建議發起者以及工作指導者,其日常決定、行為活動等,并不強制要求相對人予以服從,這使得雙方能夠創設出更加和諧、融洽的關系。

(二)立論中心的變化

在以往,行政法學的體系構建理論基礎主要是行政行為,進而對行政法學的體系加以劃分,分為行政行為的救濟(行政救濟)、行政行為的行使主體(行政主體)以及行政行為。

然而在我國公共行政民營化的過程中,很多非強制行為逐漸被應用于其各領域,這在很大程度上都沖擊了傳統的行政法學理論,進而使得行政法學立論中心發生改變,從以往的行政行為轉移到行政方式,即從行政行為的形式立論轉為行政過程的立論,其核心原理以及實質內涵從“形式法治”轉化成“實質法治”。這能夠使得我國的行政法學獲得進一步完善,并符合當今的社會發展。

三、結論

總之,我國公共行政的民營化,促使政府與民間合作得到了極大的加強,使得雙方完成行政任務的整體質量以及效率獲得了很大提升。在此過程中,政府應當及時轉變執政理念,從以往的執政部門轉換成現實監督部門,在與各主體逐步完善相關法規制度的基礎上,督促并鼓勵雙方共同完成任務,促進社會進步。

參考文獻:

[1]米嬌.合作行政視角下公共行政民營化法律問題研究[D].安徽大學,2017.

[2]徐蕾.公共服務民營化的行政法學思考[D].云南大學,2016.

作者簡介:

張西道(1977~ ),男,漢族,湖南溆浦人,法學碩士,講師,研究方向:政府規制與社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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