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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債務加入的立法現狀及在司法實務中的運用

2019-08-26 06:52張曉清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立法運用司法

張曉清

摘 要:到目前為止,我國民事立法上尚未建立債務加入制度。債的移轉制度經歷了從禁止到漸漸認可的曲折過程。在1986年《民法通則》以前,沒有關于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轉讓債權債務的規定,《經濟合同法》中也只規定了企業合并的,由合并后的主體承受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睹穹ㄍ▌t》第9l條第一次規定了債之移轉制度,不過該條規定比較簡略,將債權讓與與債務承擔一并規定,且規定轉讓不得牟利?!逗贤ā繁容^完整規定了的債之移轉制度,但是仍舊對于債務加入制度沒有做出規定。

關鍵詞:立法;司法;運用

一、債務加入制度的立法現狀

(1)我國尚未對債務加入制度進行立法。正是因為我國民事立法中債務加入制度的缺位,導致司法審判實踐中對債務加入制度及其相類似制度的認定出現十分混亂的情形。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對債務加入法律關系案件一般采取兩種審判模式:一是,套用《合同法》第84條或者認定為保證,但在實體處理上表現為裁判結果與債務加入認定結果一致從而達到保護債權人利益效果;二是,直接引入債務加入制度,進行認定裁判,但是缺乏法律依據,有點師出無名的感覺。雖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一)》中對債務加入有明確規定,但其效力上看不屬于國家立法,其適用范圍上看相對狹小。

(2)債務加入制度具有重要的立法價值。首先,由于我國民事立法沒有對債務加入制度進行明確規定,造成司法實踐中裁判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因此,對債務加入制度進行立法是現行審判實務的需要亦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其次,由于債務加入制度在定義、構成要件、存在類型、法律后果上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尚存在諸多爭議,厘清上述問題需要國家立法機關進行權威的立法。

第三,由于社會經濟交往過程中,由于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參差不齊,其簽訂的債務承擔協議不規范,意思表示與真實意思之間往往有出入,若無明確的債務加入立法規定,很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筆者認為債務加入制度有著其獨立的制度功能和保障、融通價值,應屬于一項獨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立法價值。

二、債務加入制度的立法研究及建議

(1)民法典草案對債務加入制度的研究。我國對債務加入的立法研究主要集中表現為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徐國棟教授所主持制定的三部民法典草案。

三部民法典草案中均認可債務加入制度。但是梁版僅認可部分債務移轉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未全部移轉的債務概括在內。三部草案均認為債務加入的成立無需債權人的同意,都認為專屬于債務人的債務不移轉。三部草案沒有對債務加入的類型進行規定。三部草案基本未涉及到債務加入的成立形式。從債務加入契約的生效來來看,梁版與徐氏均未提及,王版中雖有規定但沒有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務加入契約效力的規定。從第三人抗辯權來看,三部草案均認為第三人享有援用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事由。從是否無因性來看,王版沒有規定,梁版規定閃爍其詞,徐版認為屬于無因性。而訴訟時效和第三人的撤銷權僅有梁版有一定簡略規定。由此可見,三部草案問題重重,對于債務加入的概念、訂立形式、效力、類型、范圍,是否具有相對無因性沒有一致規定,或是根本就沒有規定,他們均沒有實現債務加入制度立法的目的與效果。

(2)債務加入的立法建議。債務加入制度在我國民事立法上的缺失導致審判實務中,法院認定的困難,判決結果的不統一,使得司法喪失了其嚴肅性,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其根本的解決辦法就是對債務加入制度進行立法。在未來的立法中,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債務加入概念的重點在于:①第三人與債務人負擔的是同一債務;②債務人不因債務人人數增加而免除其債務負擔之義務;③合同不是債務加入成立唯一形式,單方允諾亦可成立。

其次,債務加入的法律特征上,由于不真正連帶責任理論的不成熟,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在實體處理上區別較小,宜規定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第三,在法律性質上規定債務加入遵循債之關系的相對無因性理論,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承擔合同不影響債務加入效力,這樣才能確保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害。

第四,在債務加入制度設計,為平衡第三人、債務人、債權人之關系,應規定原債務人不脫離原債務,保障債權人權益;第三人得享有援用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事由,保障第三人權益;同時還應規定債務加入契約的撤銷權與解除權,體現債務加入的靈活性。這樣規定才能充分保障三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保證立法的效果是積極的,才能體現債務加入制度對經濟交易秩序的穩定。

第五,立法時宜先制定一些一般性規定。由于立法本身具有高度的蓋然性,又具有滯后性,同時還要求其明確性的特點,建議在目前對債務加入制度適用時間較短、相關理論研究尚不充分的情形下,在立法時先制定一些一般性、原則性的規定,施行一段時期后再輔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補充,通過實踐再進行立法修改。

三、債務加入制度現階段在司法實務中如何運用

因為我國目前尚未對債務加入立法,即便在今后的民法典中進行立法,這也有個相當長的立法空白期。對于在這期間,司法實務中針對債務加入性質的案件將如何處理是人民法院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對此筆者有如下建議:

首先,綜合采用誠實信用、意思自治、公平原則等原則進行認定。司法實務界一般認為《合同法》第84條規定屬于免責的債務承擔,因此較少適用該條規定處理債務加入相關案件。雖然較少適用,依然應厘清該條規定并非債務加入。在司法實踐中,當沒有類似的規范適用時,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原則作出裁判。因此,人民法院可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對債務加入法律關系進行認定。這幾項原則是合同法的基礎性原則,采用這些原則既是法律所允許的,體現了私法自治,又保障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其次,可以從第三人做出的債務加入的意思是否真實明確來判斷,是否屬于債務加入。第三人單方允諾是債務加入的新形式,亦是審判實踐中認定的難點,人民法院審理時應當通過詢問、調查、邏輯推理等方法和手段查明第三人在允諾或簽字時的真實意思,作出是否屬于債務加入的認定。

第三,運用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進行認定。人民法院在對債務加入認定時,可以通過原債務是否有效存在、債務是否具有可移轉型、當事人之間是否達成債務加入的合意等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來案件逐項掃描,如果不違反上述構成要件的必要性規定,那么就可以將案件進行債務加入的認定判決。

第四,與類似制度比較后進行排除認定。人民法院在對債務加入認定時,可以通過與免責的債務承擔、保證、履行承擔、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進行比較,若均與這些制度不相符合,則認定為債務加入較為適宜。該方法在對被告辯解的分析時適用為宜,因為人民法院不可能在每個案件中面面俱到的進行舉例排除。

第五,在立法前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布一些關于債務加入的典型案例,以便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我國雖然不屬于判例法國家,但是最近幾年最高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在地方各級法院的審判工作中帶來十分強大的影響力,這樣既統一了認識,提高了審判的效率,所以債務加入制度亦可以采用發布典型案例的方法,減少當前的司法實踐的認識誤差,改變當前債務加入審理混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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