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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法的獨立性

2019-08-26 06:52李容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獨立性經濟法

李容

摘 要:經濟法是否為一個獨立的學科歷來爭論不斷,尤其是與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區分。按照法律部門傳統的劃分標準,即“調整對象說”的作業結果并不能令人信服。因此本文擬在重構法律部門劃分標準的基礎上論證其獨立性,論證結果表明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關鍵詞:經濟法;主導精神特質;干預的合理性;獨立性

一、在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標準下對經濟法獨立性的論證

傳統法律部門是以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作為其劃分標準的。如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因而他們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所以把有無獨立的調整對象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依據,是一項普遍適用的原則,因而經濟法要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必須有其獨立的調整對象。按照該劃分標準,經濟法學者經過多年的艱難研究認為已經對該問題達成“共識”,即經濟法學者認為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因為經濟法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代表性觀點如張守文教授認為經濟法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宏觀調控關系與市場規制關系[1];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2];漆多俊教授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經濟調節關系[3]。

但事實上,無論是將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關系、國家干預經濟關系還是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并因此認為經濟法具有獨立調整對象,是獨立的法律部門的觀點是無法讓人信服的。

二、法律部門劃分標準的重構

(一)傳統標準的打破與新標準的建立

標準建立是為了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的秩序。之所以將現行所有的法律按照一定的標準予以劃分,也是為了獲得最佳秩序,便于人們掌握不同領域的法律之間的區別。但是我們面對的是現實卻是“調整對象說”這種研究方法作為一種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研究的深入,阻礙了縱深思維,[4]并不能獲得最佳秩序。的確,現代社會發展的復雜性,已經使得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顯得界限模糊且相互交叉,功法私法化與私法公法化并行不悖,很難再用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進行簡單分類。再者,我們之所以將事物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不同類型化的劃分,是因為事物本身的復雜性所決定的,從一種類型和另一種類型的相互關系來說,類型化也是將眾多存在著明顯不同的價值、規則的事物進行必要的劃分,將其盡可能的分而治之。故而,按照一定標準將事物進行劃分的目的是為了減少判斷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既然現有的劃分標注一方面阻礙了研究的深入和縱深思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并未達到減少對事物判斷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的目的,那么對劃分標準的重新建立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

因此,在傳統的“調整對象說”這一思維模式無法滿足現實需要的情況下,我們有必要對傳統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進行重構:即把法律的主導精神特質作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來對現有的法律進行劃分。

(二)對新標準的檢驗

1.對民商法的檢驗

一般認為近代民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是經文義復興和啟蒙運動時期發展而產生的,在這種精神、理念的影響之下,產生了近代民法三大支柱性原則,即絕對所有權原則、私法自治原則和權利平等原則。所以,民商法背后所蘊藏的是權利本位、個人本位、自由平等和契約自由的精神特質。

2.對行政法的檢驗

現代意義的行政法是在新興資產階級登上歷史舞臺之后,為了不再重蹈封建專制統制的覆轍,要求建立“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的背景下產生的,加之在理性主義與人文主義思潮的熏陶之下,“人民主權”觀念、“依法行政”的法治觀念逐漸深入人心,人民不再任由統治者擺布、操控;要求政府所實施的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在法律的控制之下,受到人民的監督。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法所蘊藏的精神特質是該國的政治哲學原理、權利理論、法治理論和三權分立等理論。

綜上所述,正是民商法、行政法所體現的特殊精神,保障特定的法益,根據這一精神特質,他們才被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這也證明了根據主導性法律精神特質這一標準來對法律進行部門的劃分是行得通的。

三、新標準下經濟法獨立法性的論證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產生的客觀基礎可以歸結為“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正是這種雙重失靈成了經濟法應運而生的邏輯起點。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存在天然的缺陷與局限,即市場失靈。市場失靈的主要表現為:第一,不完全市場,即壟斷情形;第二,信息不對稱;第三,外部性問題為了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不得不借助國家的行政權力對市場的運行機制加以干預,但是國家干預同樣也存在缺陷,即“政府失靈”。政府失靈的表現為國家過度干預合干預不足。由此可見,經濟法便承擔著一個極其重要的功能,即盡可能的保證國家權力干預市場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既然如此,那么經濟法能否保證國家權力干預的科學性與正當性的根本就在于:第一,對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認識,對市場機制缺陷的全面揭露;第二,對前述缺陷的克服所要選擇的最合理最科學的手段。

綜上所述,經濟法所體現的精神特質便是國家對市場機制干預的合理性與科學性。

行政法與民商法分別體現不同的精神特質,并沒有體現國家干預市場的合理性與科學性之精神特質,因而,從這個角度上講,經濟法是獨立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

參考文獻:

[1]張守文.經濟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2]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3]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4]呂忠梅,劉大洪.經濟法的法學與法經濟學分析[M].北京:中國檢察員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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