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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2019-08-26 06:52王丹丹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區別

王丹丹

摘 要: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是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中比較常見的兩個犯罪,它們的概念都比較的簡單,犯罪構成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些類似,在司法實踐中比較難以界定,導致了一些司法疑難問題的發生。本文通過對兩罪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及主觀方面四方面進行針對性分析,對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具有指導性意義。

關鍵詞: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區別

一、兩罪客體構成特點的比較

1.故意傷害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個人對其自己器官、組織、肢體等等所保持的一個機體正常工作和絕對完整性的一個權利。故意傷害罪中的侵犯他人身體健康權,不包含自己對自己的傷害,同時侵害的是他人身體上關乎生命健康的組成部分。

2.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自然人的生命權利開始于出生的時候,終止于死亡的時候。故意殺人罪的客體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主體,單位主體不享有生命權利。母體中的胎兒或已經死亡的尸體,同樣不享有生命權利。

二、兩罪客觀方面特點的比較

1.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

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在于非法傷害其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首先,這種傷害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基于合法的行為對別人造成的傷害是不構成犯罪的。比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在這種情況下對其他的人造成了一定的傷害是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其次,一定要達到對其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如果行為人在其他犯罪的過程中對當事人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可以不再單獨構成故意傷害罪。如在綁架罪、強奸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等等。

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大致分為三類。分別是傷害致死、重傷害和輕傷害。如果確定犯罪人沒有殺人的故意,結果導致了受害者死亡的,那就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在這里比較難認定的就是故意傷害的輕傷害和重傷害。刑法中規定了一些重傷害的情況:①造成了其他人身體殘廢或者造成其他人毀容的。②破壞其他人的感覺系統的,如喪失了聽覺或者視覺等。③其它的類型導致他人有重傷害的。有一種情況,要做特別的關注,就是當時鑒定的是輕傷害,但是后期在排除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況下情況越來越糟糕,最終鑒定為重傷害的,筆者認為應當以重傷害論。如果開始的時候重傷,后期恢復為輕傷的,有的學者認為此種情況應當認定為輕傷,筆者不同意這樣的觀點,因為在犯罪時,加害人的犯罪目的就是要導致受害者重傷害,雖然后期恢復那也也是后期被害者經過苦痛之后的結果。所以筆者認為此種情況應當還是認定為重傷害。根據輕傷鑒定準則,結果是輕傷害的就認定為輕傷。

2.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方面

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殺害其他人生命的行為,首先,非法對其他人的生命進行殺害,如果是合法的就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比如,特殊防衛時殺害了他人,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是執行任務的過程中合法殺害他人的,也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其次,就是要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殺人行為在這里又分為兩種,一種是作為,一種是不作為。首先,作為就是一種積極的行為狀態,借助各種器械或者用拳腳等手段將其他人殺害的行為。以哪種方式來導致他人死亡的在所不問,只要憑借積極的作為將他人殺害的行為就是觸犯了故意殺人罪的罪名。其次,不作為是指負有一定義務的主體,有能力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不去履行自己的義務,導致其他人死亡的情況,這種情況下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最后,就是在造成死亡的結果時,行為人的行為和死亡這個結果必須有因果關系。只有同事具備三點要素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狀態。

三、兩罪主體構成特點的比較

1.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構成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分為兩種情況:①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無論是傷害致死、重傷害還是輕傷害都可以構成;②14歲至16歲的不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是有例外情況的,這類主體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輕傷的情形。只有當主體把其他的人造成重傷害或者傷害致死的才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對于主體的界定的時候要嚴格把關,界定兩個方面的內容:①行為人的年齡,一般認為是周歲,也就是生日過后的第二天。生日當天也算是不滿周歲的情形;②要鑒定構成的傷害是重傷害還是輕傷害,如果行為人是剛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行為人造成其他的人只是輕傷害的,那么就不能構成犯罪。要根據傷殘鑒定準則,嚴格進行界定。以保證每一個行為人的合法權益。

2.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構成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也就是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都能構成這個犯罪。我國刑法中規定,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有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傷害致死的,才構成故意傷害罪。對于故意殺人罪沒有什么特別的規定,只要年滿14周歲導致其他人死亡均構成故意殺人罪。

四、兩罪主觀方面特點的比較

1.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故意,在故意傷害罪中分為直接的故意和間接的故意。直接的故意就是在行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其他人的人身傷害,但是行為依然希望這種結果的出現。間接的故意是行為人明明知道會發生造成他人身體健康損害的結果,依然任憑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的就是間接的故意。對于這種間接故意的犯罪中,只能夠任憑損害結果的發生,不能任憑死亡結果的發生,如果是任憑死亡結果的發生,就不是構成故意傷害罪了,就會達到故意殺人罪的標準。

2.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在故意殺人罪中分為直接的故意和間接的故意。直接故意就是在行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其他人的死亡的結果,但是行為依然希望這種結果的出現,這種情況就是直接故意。間接的故意是行為人明明知道會發生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依然任憑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的就是間接的故意。對于間接故意的犯罪中,任憑死亡結果的發生,就會達到故意殺人罪的標準。

參考文獻:

[1]馬克昌.《刑法》(上)[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高銘暄.《刑法》專論(上編)[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趙秉志.《刑法》總論問題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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