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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環境法律責任解析

2019-08-26 06:52劉亞娟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法律法規企業

劉亞娟

摘 要:經濟的高速發展不可避免的帶來環境污染問題,特別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條件下,企業為了降低生產成本,追求利潤最大化,在環境保護方面一直存在一定的消極情緒,因此,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必須建立完善的企業環境保護責任法律體系,明確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必須承擔的相關責任,促進企業積極擔負起環境保護的重要義務。針對此,本文首先分析了當前階段企業環境法律責任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常見問題,并提出了加強企業的環境法律責任建設的建議策略,以期為我國環境保護法治建設方面提供一定的參考借鑒。

關鍵詞:企業;環境責任;法律法規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其職能不僅僅在于為社會提供商品和服務,同時也要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其中,環境保護責任便是現代企業必須積極承擔的一項重要責任。在以往較長時間段里,為了追求經濟的高速發展,國家和社會對企業的環保監督管理較為放松,盡管制定了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但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執法不嚴、以罰代管的問題,甚至在很多時候只是單純的依靠企業的道德自律,導致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近年來,國家加大了環境保護管理力度,對企業的環境保護責任要求也越發嚴格,有效的緩解的環境污染治理壓力,取得了較大成績,但仍然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相關法律法規需要在未來不斷完善強化。

一、企業環境法律責任監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一)執法模式有缺陷

長期以來,我國在企業環保法律責任監管方面多采取“以罰代管”的執法模式,這是環境行政執法薄弱的重要表現,這種執法方式注重罰款,忽視了對企業生產過程中環境污染預防。在企業方面,“以罰代管”的模式會導致企業環保理念和環保價值取向發生扭曲,認為污染環境的罰款變成了企業生產經營的直接成本,污染問題簡單等效成了經濟利益問題,次多以很多企業在接受罰款后并不會改變生產方式,也未能優化改進環保設備。這種不良的執法模式對企業的環境污染監督管理并沒有根本性的防治作用,也難以讓企業建立起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律責任意識。

(二)執法力度不夠

現階段,環境保護工作內容越來越多,需要的人力財務物力也越來越多,然而,政府的環保監督執法單位掌握的資源并不充分,執法人員的能力水平和綜合素養還需加強,導致執法力度不夠,或出現一些違規粗暴執法的現象,這種問題在環?;鶎訂挝惠^為突出。由于執法力量的薄弱性,很容易導致執法力度不夠,執法效果欠佳的現場產生,此外,個別執法人員還存在以權謀私的現象,故意放松對企業的環境保護責任標準,難以有效起到應有的監管作用。

(三)企業內部環保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很多企業未能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中體現環境責任的相關規定,這是因為國內企業環境責任的研究時間還很短,許多先進的環境責任理念還未能廣泛推廣,環保責任還沒有與企業自身的發展相結合。與重視綠色發展理念和技術創新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大多數企業仍然遵循傳統的粗放模式。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因于以下因素:首先,企業生產效率不能提高時,只能通過增加產量來擴大規模以提高經濟效益。這種經營模式導致企業難以真正建立符合綠色環保需求的規章制度。其次,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沒有有效的措施來預防和控制一些不可避免的污染排放,這導致企業生產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無法從源頭上有效防控。

二、加強企業環境法律責任監督管理的建議措施

(一)完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引領企業轉變發展理念

企業環境法律責任立法體系需要運用先進的理念進行更好的設計,需要以正確的理論引領企業轉型發展。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明確提出了“預防為主、保護為主、綠色發展”的生態環境理念。但在實踐中,這些想法并沒有真正實現。因此,我們必須堅持先進的立法理念,并將其貫徹到每一個立法過程中。要把可持續發展和循環經濟的先進理念放在重要地位,并用這種理念指導相關法律的制定。環境污染治理的最根本解決方案在于污染的預防,有效解決污染問題的最佳方案是把環境污染預防理念和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有效融合,促進企業建立可持續綠色發展理念,真正做到從長遠利益出發。只有摒棄傳統的生產經營理念,大力發展綠色生產,把環境責任的態度由消極應付轉變為積極參與,才能真正解決企業污染問題。

(二)加強環保法律的可實踐性

當前我國對企業環境保護法律責任重視度明顯提高,相關法規政策日趨完善,但依然還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現在法律條文較為宏觀,實踐性和可操作性不強,具體執行性的細節條款不夠明確。所以,環境保護部門和立法部門應該聯合制定可操作性強的法規條款和實施細則進行有效配合,以提高其實用性。由于環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法主體不同,環境立法中存在著法律沖突,在這種情況下,要加強立法協調,及時向企業和社會公布超期或已廢除的無效法律,避免對企業和公民的法律產生疑慮。

(三)企業完善自律機制

在企業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建設工作中,要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性作用,促進企業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自律機制。對于傳統生產型企業來說,很長時間內都采用較為粗放的生產經營管理模式,環保意識和綠色發展理念一直未能成為企業經營的主體思想,特別是在激勵的價格競爭壓力下,很多企業根本無法形成自覺的環保理念,這就要求企業必須改變生產經營思路,從企業的管理層到基層都應積極轉變思想,進行深入的學習和培訓,改變落后的生產理念,采用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企業生產經營模式,將環境管理理念融入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

三、結語

綜上所述,針對企業環境法律責任監督管理工作,要從法律法規、思想意識、企業經營理念等多個方面入手,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指導性和約束性作用,促進企業轉變生產經營理念,提升企業綠色環保發展意識,從根源上解決企業生產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污染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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