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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律師調解過程中如何識別“虛假訴訟”

2019-08-26 06:52王解濤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虛假訴訟套路貸

摘 要:在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民間借貸現象大量增加,由此滋生了一種新型的違法犯罪行為——“套路貸”?!疤茁焚J”這種違法犯罪行為常披著民間借貸的“外衣”,行為人試圖通過合法手段獲得非法收益。隨著“套路貸”現象的出現,越來越多的虛假訴訟現象也應運而生。作為律師調解員,在日常處理相關案件時要具備辨別虛假訴訟的能力,這樣既能維護合法交易的安全,保證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律師執業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關鍵詞:律師調解;套路貸;虛假訴訟

一、案情簡介

2019年4月11日,原告蔡某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訴被告袁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19)粵1971訴前聯調XXXX號】,原告蔡某訴稱:2018年05月26日,被告袁某向其借款2.5萬元作為生意及家庭理財周轉,約定每月付息500元,如違約被告要支付違約金以本金加利息總額按每天3%的標準計算。如今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F原告蔡某訴請:第一,判令被告歸還2018年05月26日的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萬為基數,按法定利息24%年利率標準計算(即每月500元),從2018年05月26日起計算至全額歸還借款為止,現暫計算至2019年03月25日利息為:5050元],本息共29833.33元;第二,訴訟費用由被告人承擔。原告蔡某提交的證據有《借條》和《收據》。

二、辦案經過

2019年4月22日,廣東百勤律師事務所律師調解工作室接受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指派,指定王解濤律師對上述案件進行訴前聯調。

王解濤律師接收案件材料后,先行審閱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和證據發現:原告提供《民事起訴狀》和證據,在形式上基本符合法律規定,但證據存在以下疑問:《借條》和《收據》中出借人信息空白,現金交付借款部分金額處空白,違約金約定高達每日3%等違反常理?!督钘l》和《收據》載明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出借款25000元,但原告沒有提交銀行轉賬憑證予以印證。

2019年4月24日15時23分,王解濤律師通過短信告知原、被告上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進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訴前聯調階段及調解人員的基本信息。

2019年4月24日16時10分,王解濤律師致電原告詢問其調解意愿及案件的基本事實。原告告知:本案通過微信轉賬向被告出借款項,并非由同一賬戶轉出,被告未曾償還任何款項;原告愿意進行調解,若被告在一個月內歸還本金,可放棄利息和違約金。

2019年4月24日16時19分、17時45分、18時1分,王解濤律師多次通過微信、電話等形式聯系被告。被告稱原告是一家名為“莞信”(音譯)套路貸公司的員工,實際借款8700元,被告陸續償還借款8000元;現同意再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10000元。

2019年4月24日16時55分、17時25分,王解濤律師接到東莞市公安局麻涌公安分局黃警官的電話,獲知本案或涉嫌“套路貸”及“虛假訴訟”,被告已經向公安機關反映相關情況。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偵查過程中,已經抓獲部分犯罪嫌疑人。王解濤律師向如實公安機關反映了本案的訴訟情況及相應工作人員的聯系方式。

2019年4月25日,因本案原、被告雙方對借款本金的意見相差較大,案件性質、借款的合法性及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存疑,有待于法院、公安機關進一步審理查明,故王解濤律師決定終止本案的訴前調解。

三、案例分析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钡认嚓P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條》并沒有出借人信息,《借條》現金支付部分空白,約定借款以銀行轉賬方式出借,與原告陳述不符?!督钘l》中約定的利息、違約金過高,不符合常理?!妒論分谐鼋枞瞬糠譃榭瞻?,借款人收款賬號信息清晰明確,但原告未提供相應銀行轉賬信息予以印證。本案借款事實存疑,或涉嫌“套路貸”,且被告對借款事實不予確認。

同時,原告與被告對借款本金數額、借款資金來源、借款用途、還款情況等均無法一一對應;借款方式與《借條》《收據》約定的轉賬方式不符;另結合東莞市公安局辦案警官的核實與警示及證據《借條》中虛高的違約金條款,本案涉嫌“套路貸”的可能性較大,故本案不宜繼續進行調解,應當交還法院對案件情況進行核實。

四、心得體會

(一)審核案件事實,依法依規處理

接案后,律師調解員應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愿與合法的原則,慎重審查案件是否存在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可能。若發現案件存在違反法律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應當認真記錄、及時反饋,并將相關情況如實向人民法院反饋。

(二)審查證據資料,留心蛛絲馬跡

在對調解案件所涉及民事糾紛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審核后,律師調解員要對雙方所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

王解濤律師認為對證據的審查應該是全面的,細致的。律師調解員對于證據的審查實際上與民事訴訟庭審時要求雙方質證環節類似,差別在于律師調解員可以分開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并在與當事人面對面進行調解之前,完成對證據的初步審查工作,可以發現比較明顯的形式漏洞。

律師調解員對證據的審查同樣應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方面進行。

首先,要對證據的真實性(即客觀性)進行審查。證據的真實性是指民事訴訟證據本身必須是客觀的、真實的、而不是想象的、虛構的、捏造的。如對提交的證據為復印件的,要核實是否有原件;對與案件事實存在矛盾的證據要與當事人進一步核實。

其次,要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合法性即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不為法律所禁止。對合法性的審查應細化為兩個層面。一是對證據取得方式即證據來源是否合法進行審核,這一層面的審查有一定難度,很容易出現當事人隱瞞證據取得方式的現象。律師調解員應向當事人告知相應的法律責任,要求其如實陳述或者提供證據的真實來源,再結合案件事實,相關法律法規等對證據來源進行審查。二是對證據內容是否合法的審查,這就要求律師調解員用專業的法律知識,結合日常生活習慣等進行全面審核。如本案中細節瑕疵足以引起律師調解員合理懷疑。

最后,要對證據的關聯性進行審查,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待證事實存在著一定的聯系,這種聯系可以是直接聯系,也可以是間接聯系。部分調解案件涉及證據材料較多,當事人缺乏對證據的篩選能力,有時會將許多與案件事實無關聯性的證據提交過來。這時律師調解員要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法規對證據進行關聯性審查,對與案件無關的證據進行剔除以方便調解工作的進行。但是在調解階段,律師調解員不宜向對方透露需要補交證據資料的情況,不宜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證據瑕疵、缺點等進行提示,應當居中調解、不偏不倚,不宜進行舉證提示或者代當事人完成其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

對于證據的審查關乎整個調解能否成功,律師調解員要對證據審查足夠重視,通過證據審查進一步理清案件事實,更高效的完成調解工作。

(三)聽取多方意見,切忌閉門造車

由于部分調解案件情況比較特殊,可能涉及多個單位,所以在調解過程中,律師調解員要善于和其他單位之間進行溝通、配合;否則,很有可能因信息來源過于單一導致對案件真實情況的了解出現紕漏,即使最終調解成功,達成的調解協議也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無效、不能履行。如本案中,經過律師調解員對事實及證據的審查分析,發現本案可能涉及與“套路貸”相關的刑事犯罪,故律師調解員積極與法院、公安等單位相互配合,聽取他們的建議,及時終止案件的調解,將案件交還法院處理,使案件未在律師調解階段延誤時間。

(四)達成和解方案,切忌掉以輕心

律師調解案件最理想的目標就是原、被告雙方形成可供執行的調解方案。但即使是原、被告達成了調解意向,律師調解員仍不可掉以輕心。要對調解方案的形成過程進行把控,當然也包括最終成型的調解方案。由于當事人對法律強制性規定了解不夠,又急于解決糾紛,在達成調解協議的過程中很可能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律師調解員在整個調解過程都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和嚴謹的態度,不能為了盡快完成調解任務、結案而放松警惕;不能單純的認為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便萬事大吉;否則,可能會對調解工作產生難以預料的后果與困擾。

(五)遠離違法犯罪,切勿因小失大

縱觀本次調解的全過程,作為律師調解員,我們認識到對任何一個調解案件的處理,都要本著尊重法律,尊重律師職業,尊重當事人的態度來對待。

結合本案的特殊性,我們更應該認識到作為一名律師,既要奉勸當事人遠離“套路貸”、“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自己也要自覺與之保持必要的距離。在生活中,要勇于與此類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在自身不參與“套路貸”、“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同時,也要積極對身邊的親朋好友進行宣傳,使他們也遠離“套路貸”、“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在工作中,我們要時刻認清自身職業的特殊性;在面對可能存在違法犯罪事實的民事案件時,要謹慎代理任何一方,嚴格按照《律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切不可為了眼前的蠅頭小利因小失大。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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