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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價款結算

2019-08-26 06:52趙越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建設工程糾紛

趙越

摘 要:雖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參照有效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但并不意味著對無效合同進行鼓勵和支持。建筑行業紛繁復雜,建筑工程質量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發建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合同主體、規范合同內容,保證工程質量,避免合同無效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關鍵詞:建設工程;無效;糾紛

一、案情簡介

總承包方A公司承包建設方B公司的C工程后,將C工程外墻保溫、氟碳漆工程分包給自然人范某,并與其簽訂《C工程外墻保溫、氟碳漆工程專項分包協議》,該專項分包協議第二條(合同價款確認)約定:以A公司與建設方B公司簽訂的總包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約定的結算辦法確定工程價款,該專項分包協議價款暫定人民幣450萬元,最終以建設方B公司委托的造價咨詢單位審定的結果為準。第三條(管理費、稅金標準及辦法)約定:范某以建設方審定該專項工程總額的16%向A公司支付稅金及總包管理費(含營業稅、教育附加費、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總包管理費等各種稅、費)。第六條約定:A公司為范某提供施工所需水、電,并承擔施工所需的水電費,且免費搭設合格的外墻施工所需腳手架及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安全帶及安全帽除外),免費提供塔吊等垂直運輸器械。另外,協議還約定了付款時間及工程質保金的扣留及返還。

其后,C工程外墻保溫、氟碳漆工程完成竣工結算,經建設方委托的某竣工結算審核機構審核,C工程外墻保溫、氟碳漆專項工程審定金額為9280000元,其中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730000元、規費200000元。

上述案件中,A公司與范某雙方均認為《C工程外墻保溫、氟碳漆工程專項分包協議》無效,但雙方就無效分包協議的工程價款結算各持己見:范某主張A公司應根據建工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參照分包協議的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并承擔相應的工程款利息,分包協議中有關水電費及塔吊等垂直運輸器械租賃費均是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亦應參照。A公司則抗辯認為安全文明措施系由其實施,且范某不具備領取安全文明施工費及規費規定的法定條件;水電費、塔吊等垂直運輸器械租賃費亦由A公司實際支付,在專項分包協議無效后,這些費用為A公司的實際損失,且該部分損失由范某受益,故A公司認為工程價款應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水電費以及塔吊等垂直運輸器械租賃費。

由此可見,雖建工司法解釋對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結算進行了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建工司法解釋中有關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價款結算條款的理解與適用仍存在諸多爭議。

二、范某與A公司簽訂的專項分包協議中專項工程總價款的確定

案例中,范某與A公司簽訂的專項分包協議第二條即對工程總價款進行了約定:以A公司與建設方B公司簽訂的總包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約定的結算辦法確定工程價款,該專項分包協議價款暫定人民幣450萬元,最終以建設方B公司委托的造價咨詢單位審定的結果為準。由此可見,范某與A公司明確約定案涉工程價款以建設方B公司委托的造價咨詢單位審定的結果為準,并未約定案涉工程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亦未約定案涉工程價款需采用定額價再行據實結算。

另,由于范某與A公司簽訂的專項分包協議因承包人范某為自然人,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符合建工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該專項分包協議無效,此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中最為直觀的一類,毫無爭議。在協議無效且工程已完成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范某主張參照有效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根據建工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對于范某的主張當然應予支持。因此,參照雙方簽訂的協議的約定,該專項工程總價款應為建設方B公司委托的造價咨詢單位審定的金額即9280000元,當然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費及規費。但該總價款并非是A公司需支付給范某的最終工程價款,A公司應向范某支付的最終工程價款還需參照協議中其他有關工程價款的條款進行結算認定。那么,A公司應向范某支付的最終工程價款該如何結算認定?結算的范圍包含哪些?

三、范某與A公司簽訂的專項分包協議中工程款結算范圍

建工司法解釋第二條僅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睂τ凇皡⒄蘸贤s定支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并未明確。

筆者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價款的約定是一個完整的計價體系,包括付款方式、付款條件、付款時間、工程款扣減事由以及質保金的扣減及返還等所有與工程價款結算相關的約定。建設工程從最初施工到完成竣工驗收的過程并非簡單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過程相對復雜,需要一定的時間,且在這個過程中會產生許多有關工程價款的事項,合同價款也不可能是一個簡單的獨立條款就能完全約定,需綜合各方面對工程價款進行約定。對此,作為合同主體的當事人也是知曉明確的,因而其在簽訂合同時就進行了綜合的利益衡量,綜合各方面協商確定最終的付款方式、付款條件、付款時間、工程款扣減事由以及質保金的扣減及返還事項。因此,若僅參照有效合同中有關計價條款的直接約定而不參照付款時間、工程款扣減事由以及質保金等約定條款,不符合當事人最初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可能打破當事人最初建立的利益平衡,使得一方當事人因合同無效比合同有效獲取更多的利益。

綜上,在上述案例中,專項分包協議中有關管理費、稅金、水電費、塔吊等垂直運輸器械租賃費、工程款支付時間以及工程質保金的約定均屬于工程價款的結算范圍。從協議中約定的較高比例的(16%)管理費及稅費與A公司提供免費的水電、塔吊等垂直運輸器械來看,范某與A公司在簽訂合同時進行了利益的衡量,在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且承包人范某也主張參照無效合同支付價款時,裁判者就不應隨意調整范某與A公司間最初平衡過的合同利益,應尊重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最初的意思表示,上述有關合同價款的條款均應參照,A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四、工程款利息是否應支付

上述案例中,范某主張A公司應參照協議的約定向其支付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產生的工程款利息。A公司則辯稱專項分包協議無效,協議約定的付款時間及付款條件自然無效,A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問題,不需要向范某支付因遲延付款產生的利息。

對此,前已闡述工程款付款時間的約定應屬于工程款結算范圍,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亦可以參照。那么,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是否應支付利息呢?

工程款利息屬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原物依據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收益,工程款利息與工程款具有附隨性,屬于附隨義務,不管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既然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理應同時計算利息。12此處的工程款利息并非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币幎ǖ摹皳p失”,而是該條規定的應及時折價補償卻未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款由此產生的法定孳息。因此,A公司應向范某支付工程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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