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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權問題研究

2019-08-26 06:52李同翠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賠償合同法

李同翠

摘 要:我國《合同法》中有關任意解除權的規定為主體在追求自由和效率方面提供相關法律依據,《合同法》第410條內容指出,合同任意一方當事人能夠結合自身需求隨時解除委托合同,該條例賦予了合同當事人權利,可以隨意將合同解除,然而對于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也給出了相應規定,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必須承擔相應責任,但合同法中并未明確提出賠償的具體程度和金額等級。因此,當事人的任意解除權的履行,有必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析和判定合同任意解除的具體適用情況和賠償標準。筆者通過開展廣泛的調研工作,并結合自身從業經驗,具體剖析了我國合同法中當事人履行任意解除權產生的各種問題。

關鍵詞:合同法;任意解除權;賠償

本文從我國合同法中應用任意解除權產生的效果出發,深入分析了當事人運用任意解除權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并對此提出相關意見、建議,希望為完善任意解除權的應用提供相關理論參照。

一、現階段我國合同法中應用任意解除權待完善的方面

(一)任意解除權的應用不規范

合同法中對于合同任意解除權做出了相應規定,這種權利對于合同任意一方當事人來說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該權利是以保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為根本宗旨,在合同任意一方當事人使用任意解除權時,應保證建立在誠實守信的基礎上,以維護其自身合法利益為目的,并對使用范圍做出了相關規定,要求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使用,而應用任意解除權的過程中必須告之對方當事人,如果對方當事人不了解相關情況,那么另一方將無權享用任意解除權。除此之外,當事人在行使該項權利時超出了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將出現濫用該權利的現象,極有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當事人需要為此承擔相應責任。我國合同法中尚未對應用任意解除權做出相關規定,這就導致當事人在行使該權利時不注意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出現應用不規范問題,這與合同法的宗旨完全相反。

(二)約定合同任意解除權在實際情況中引發的相關問題

實際調研發現,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合同任意解除權的現象較為常見,尤其是房屋租賃合同中尤為明顯。有些房屋租賃當事人在制定合同時完全復制當地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合同樣本,依據自身情況調整合同中有關條款,增加任意解除權相關內容,這種情況下極易造成合同一方在不經另一方同意基礎上擅自拋棄自身權利,也會出現合同中一方在默認合同條款的基礎上放棄自身任意解除權。舉例來說,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時,當事人一方為了合同順利簽訂,忽視或者拋棄任意解除權,一旦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權解除合同時,另一方才意識到自身權力受到侵害。

(三)相關賠償標準較為模糊

如果當事人一方行使自身任意解除權,成功將合同解除,這將會對另一方造成一定損失,這就關系到賠償。我國合同法中要求行使任意解除權的當事人需要做出相應賠償應遵循以下條件:使對方直接遭受損失,有些情況下損失狀況嚴重,當事人需要對此進行賠償。然而這種表述并未具體規定損失程度、賠償程度,這就導致依據合同法行使任意解除權做出賠償缺乏相關依據,往往在現實案例中,當事人損失程度與獲得的賠償標準存在較大差距,由于某些現實因素,遭受損失的當事人難以得到相應的賠償,其自身權益無法保障。

二、我國合同法中應用任意解除權方面的改進建議

(一)針對于應用任意解除權制定劃定相應范圍

目前,《合同法》中有關任意解除權并未做出太多的約束,這為當事人行使該項權利提供更大的自由度,這就導致與合同法的某些原則完全背道而馳,有必要訂立相關范圍限制任意解除權的行使,否則將無法保障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應用任意解除權時,必須限制相關條件,例如對于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相關內容進行限制,避免出現惡意行使任意解除權行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此外,限制當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權應從提高訂立合同的信賴程度入手,如果合同一方任意破壞這種信賴關系,另一方有權拒絕解除合同。

(二)結合行業特點確定任意解除權的適用條件

由于每個行業的性質各有不同,因此針對于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權的適用范圍應該結合行業特點做出不同的限制規定。舉例來說,訂立旅游合同時,合同中應明確寫明旅行社需要提供的各項免費服務種類、數量等,待旅客結合自身需求和實際情況支付需要的各種服務,這種合同被稱為無名合同。多數國際公約、國際立法中都對旅游者行使任意解除權做出相關限制,規定指出旅游者行使任意解除權并不會受到時間、空間等因素的限制,然而待行使該項權利之后,旅行經營企業出現任何損失,旅行者負有賠償的義務。因此,任何一種合同都需要根據行業特點明確規定使用任意解除權的空間范圍、具體條件,考慮到行使任意解除權將造成的相關損失,和對社會經濟的負面影響,避免行使該權利影響到正常的交易秩序,進而導致合同無法發揮其應有效益。除此之外,有些旅行者在旅行之前完成了旅游合同的簽訂工作,但是旅游過程中自身身體出現不可預料的狀況,無法繼續旅游,在這種情況下旅游合同依然有效,這將造成資源的浪費,同時損失了旅行者的合法權益。

(三)合同解除應根據損失制定賠償標準

應用任意解除權過程中,應關注非合同解除方自身權益是否受到侵害,禁止出現濫用任意解除權的行為。應對賠償做出更加細化、全面、客觀的規定,同時充分發揮任意解除權調節經濟往來的作用,當事人應在綜合考量合同賠償能力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在規定適用范圍內行使任意解除權,待解除合同之后,對方能夠得到與其損失相符的賠償,保障其利益不受損失。

三、結語

綜上內容,任意解除權的應用是我國合同法發展進步的一個重要標志,應用任意解除權的目的是平衡合同雙方的權益,這對于推動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然而,應用任意解除權也需要制定相關的約束條件和具體法律規定的適用范圍。

參考文獻:

[1]于海英.關于我國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權問題的思考[J].法制博覽, 2019(19):151+154.

[2]周璇.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權問題研究[J].法制博覽,2019(07): 19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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