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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鬧問題的刑事法律初探

2019-08-26 06:52馮成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醫患關系

馮成

摘 要:由信息不對稱等原因造成的緊張醫患關系令醫患之間的不信任程度加深。在此基礎上,如何正確處理醫患關系、對已經發生的醫鬧事件應該如何進行處置?《刑法修正案(九)》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中增加了“醫療”秩序,此即所謂“醫鬧入刑”。

關鍵詞:醫患關系;醫鬧入刑;暴力傷醫

一、引言

醫生和患者本應同氣連枝,但在現在的醫療環境下,二者之間只剩下猜忌與懷疑。醫生診室的凳子要上鎖,患者寧信百度不信醫生。一旦出現暴力傷醫事件,下面的評論簡直能讓醫生高呼一句“學醫救不了中國人”?!搬t鬧入刑”本不必要,但是考慮到刑法的社會作用,結合近來愈演愈烈的暴力傷醫事件,“醫鬧入刑”已成為現實?,F在抱怨看病難看病貴的人總有一天能體會到什么是真正的看病難看病貴。

二、醫鬧法律行為

醫鬧行為直接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人身權、公私財產權及醫療秩序,針對具體行為的不同而各有側重。如在打砸醫院行為中,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財產權利,次要客體為醫療秩序;在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的行為中,醫務人員的生命健康權即為主要客體,醫療秩序為次要客體。

醫鬧行為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草案)》規定了八種惡劣行為。針對其中幾種典型的醫鬧行為,筆者認為:“干擾醫務人員依法處理糾紛的行為”,指行為人意圖阻止醫方通過正常途徑處理其蓄意挑起的醫療糾紛,企圖獲得超出正常處理途徑能得到賠償的行為。所謂“沒有直接利益相關者”即指“職業醫鬧者”?!皳寠Z、摧毀醫院的資料、病歷及其他診療文件資料的行為”指行為人意圖否認其曾經做過的知情同意決定,毀滅證據,使醫方陷于不利地位的行為。

醫鬧行為的主體為自然人特殊主體,包括患者本人及其近親屬等。至于是否需要像聚眾類犯罪一樣,將主體限于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筆者認為應視情況而論:在醫鬧參與者均為患方,而無前述所謂“職業醫鬧”時,可不區分參與人,因其往往經過共同商議后決定實行行為,各參與人均“建言獻策”,擁有共同的主觀惡性;而有職業醫鬧參與時,則有區分必要,當患方本無意進行醫鬧或意愿不強烈,經職業醫鬧的勸誘實施醫鬧時,職業醫鬧的主觀惡性更大。

醫鬧行為主觀方面為故意,且往往有獲得非法巨額賠償的目的。但此時需要注意:第一,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無權要求過度賠償;第二,其索取的賠償是否符合常理常情常識;第三,行為人要挾對方事實是否違法;第四,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五,行為人是否受親屬委托或有權代表受侵害親屬主張賠償。

三、各罪分析

(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本罪修改前的刑法規定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直觀上來看醫療行為不符合上述規定,但醫務人員的工作、醫療機構的經營、醫學生的教學甚至醫療研究人員的科研,都與上述規定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但也存在問題。第一,法條的含義不明確,會導致適用標準不統一;第二,對相關行為的定性困難,可以說醫療活動同上述規定都能夠產生聯系;第三,文義解釋的限制。

(二)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另一可用來衡量行為人行為的罪名,有法院將醫鬧行為判定為尋釁滋事罪。某些行為人捏造并通過新聞媒體散布虛假信息,引導輿論方向,加深了不明真相的患方對醫方的不信任,使醫患關系更加緊張,這種行為本身具有雙重效果,其一即可能觸及誹謗罪,其二是造成醫療秩序嚴重混亂。

(三)修改后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刑(九)》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修改后,增加“醫療”二字,明確宣告以后的類似醫鬧行為可用本罪予以規范調整。但要注意,構成本罪需情節嚴重和造成嚴重損失,二者缺一不可,即使因其擾亂時間長、次數多等符合情節嚴重的要求,但可能未給醫院造成嚴重損失。這同尋釁滋事罪的“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是不同的。筆者認為,“嚴重損失”側重造成實體性破壞,因為“損失”的東西應該相對具體,如造成醫院貴重設備損毀、就診人數急劇減少;而“嚴重混亂”的對象則相對抽象,如秩序等。

(四)各罪比較

1.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和尋釁滋事罪

二者的客體雖均為社會秩序,但社會秩序的含義不同。前者侵犯的社會秩序指特定范圍內的社會秩序;而后者的社會秩序指公共場所秩序,范圍更廣。二者客觀方面顯然不同;主體和主觀方面大致相同,其中主體方面的不同之處在于前者的主體只能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而后者沒有這樣的規定。

2.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

當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時,同故意傷害罪可能存在混淆的情況,故有必要對二者加以詳細區分。分析二者的犯罪構成可以得出:僅從犯罪構成的四個方面來看,二者之間幾乎沒有不同,最明顯的區別在于,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和情節分了兩個量刑檔次。

3.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

同理,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同故意傷害罪也存在一定的混淆可能,二者犯罪構成分析如下: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最明顯的區別在于二者認定標準。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而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需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

四、所謂醫鬧入刑

在刑事領域,同醫院地點和醫生角色相關的犯罪只是傳統犯罪的再現,通過刑法理論和解釋規則的“與時俱進”,套用傳統犯罪的罪刑條款完全可以解決問題。只有極少數情況是侵犯到了一種全新法益,需要設置新的罪刑條款。因此,一方面,可以通過擴張化的司法解釋來應對,這更具經濟性、時效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刑事立法層面上創設新的規則來應對。此次以修正案的形式明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中有關醫療秩序的問題,而非創設新的規則,譬如出現“故意傷害醫生罪”。

五、結語

樸實的人說,打人殺人本來就是犯罪,何須再進行專門的立法強調?但是對醫生這個群體來說,白色醫生服讓他們更純潔卻也更易染血。動輒的打砸辱罵,是他們不應背負卻早習以為常的。因此,很多人認為應該在醫生的白袍之外再加一層法律的罩衫,在窮兇極惡的歹徒面前是無法起到作用,對那些尚存善念的人總能起到一定的震懾效果;也給醫生一個理由繼續下去,繼續救死扶傷,能夠說服自己也能說服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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