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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角度分析并預防校園借貸問題

2019-08-26 06:52韓旭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合法風險防范借款

摘 要:在網絡飛速發展的時代,互聯網金融早已被納入國家規劃建議。而作為互聯網金融的關鍵組成部分,校園借貸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并迅速增長,一系列為大學生專門 “量身定制”的信用貸款產品在各大高校遍地開花。校園借貸有異于傳統的金融行業,它方便快捷地為很大一部分學生解決了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但是,由于我國沒有相關健全的法律法規,征信體制不夠完善,各部門之間也缺乏有效的合作機制,校園借貸無法健康發展,為社會帶來了各種各樣的問題和隱患。本文從法律角度出發,分析校園借貸問題,并提出一系列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希望可以給出一些參考。

關鍵詞:校園借貸;合法;借款;貸款;風險防范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行業飛速發展,作為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校園借貸帶著特殊的優勢飛快侵占了我國各大高等院校,在一定程度上確實給廣大大學生提供了一個方便的借貸款平臺,滿足了很多大學生對貸款的迫切需求。但是,由于我國征信體系和相關法律不夠完善以及政府的監管缺位,致使校園借貸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風險,如使用暴力手段催債、使用裸照威脅還債事件等,甚至還因此形成了一種灰色產業,嚴重擾亂行業秩序,遠遠背離了其設立的初衷,導致校園借貸畸形發展,治理校園借貸刻不容緩。

一、校園借貸的內涵

何為校園借貸?一般地,校園借貸是指專門針對在校大學生和研究生群體,為他們提供現金消費和分期購物等服務,實質上屬于一種互聯網金融貸款服務。據記載,最初校園借貸是國家通過銀行向一些家庭條件有困難的大學生,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放寬要求發放一定額度的貸款,專門用于完成學業。學生在畢業之前享受零利息,零擔保和零抵押的優惠政策。然而,現在盛行的校園借貸與原來的助學貸款根本不是一回事,早已背離了其設立的初衷(幫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目前,校園借貸已經出現了朝著病態的方向發展,大多數是打著分期付款的名號,變著花樣給學生的“高利貸”。一般地,校園借貸由三大主體構成:借款人、放貸人和借貸平臺。

二、校園借貸的法律風險

(1)未有明確的法律鑒定校園借貸與相關刑事犯罪行為。我國法律對校園借貸沒有具體規定,校園借貸與相關的一些刑事犯罪行為無法明確鑒定,存在諸多相互交叉的地方。事實上,校園借貸很可能因為不規范的操作以及不到位的監管等因素讓一些不法分子鉆了空子,借此平臺進行非法集資、非法經營、進行詐騙、挪用資金等。例如,有些平臺為了提升他們的交易量,主動給學生提供擔保;平臺相關從業人員私自挪用放貸人的資金;一些專業的放貸人同時向多個放貸人轉讓他們的債權等等。

(2)借方的信息安全未受法律保障。借貸雙方的交易都是借助于校園借貸平臺來完成,而為了能夠順利獲得貸款,大學生基本上會在平臺上填寫個人信息,而這些信息往往只由平臺負責人管理,用戶自己無法進行修改或刪除。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平臺出現漏洞或相關負責人沒有做好保密工作,那么,借貸雙方的信息將會被泄露出去。然而,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出臺任何法律法規或政策來保護借貸雙方的信息安全,也沒有對平臺及其負責人的責任和義務作出任何明確規定或要求,更無法對個人信息泄漏后作出任何補救手段,因此,通過維權解決問題相對比較困難。

(3)校園借貸平臺法律地位不明確。雖然校園借貸平臺在我國各大高校已經普遍存在,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沒有及時跟進,以致于校園借貸平臺畸形發展,合法性有待商榷,法律地位極其尷尬。

三、從法律角度有效防范校園借貸問題

(1)立法明確校園借貸與相關刑事犯罪行為之間的界限。校園借貸與刑法中的某些罪名存在相似特點。第一、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一般是指在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下,行為人非法大量從公眾存款中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實物、證券、基金等途徑歸還本金和高額利息的行為,具有很大利誘性。當前校園借貸已經有悖設立的初衷,大部分平臺已經遠遠不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經營范圍廣泛。平臺入行沒有統一標準或限制,又不受政府監督,門檻低,亂象橫生,有些平臺根本未經央行批準自發進行融款業務,那么很可能會觸犯非法集資詐騙罪;第二、挪用資金罪。挪用資金一般是指未經相關法定程序,借職務之便,公款私用或借貸給他人賺取利益。嚴格來講,校園借貸平臺不該擅自使用放貸人投入的資金。但實踐發現,一些不正規的平臺缺乏基本的職業操守,經常相互拆借放貸人投入的資金。對此情況,政府沒有相關追蹤機制,也沒有法律條文明確界定其是否非法,導致出現后續一系列問題。因此,為了規范校園借貸平臺交易操作,國家立法機關應該根據金融行業的最新發展變化對法律法規進行制定和完善,對相關罪名的定義和具體構成要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進行細化,能夠與實踐中出現的情況相銜接;另一方面也要注重行政監管和刑法規制相互配合,共同治理違法犯罪行為。

(2)加強法律對校園借貸雙方信息安全的保護。因為我國的征信體系不夠完善,校園借貸交易過程中借貸雙方的信息安全存在很大隱患。更糟糕的是,我國缺乏專門用來保障雙方個人信息安全的相關法律,導致經常發生信息泄露、身份頂替等風險發生,嚴重擾亂大學生的正常生活。因此,建立一部專門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迫在眉睫,解決目前校園借貸中存在的信息安全隱患。

(3)明確校園借貸平臺的合法地位。目前,我國并沒有出臺專門針對民間貸款的法律,無法有效解決民間借貸雙方的是非糾紛問題,更別說針對發展不久的校園借貸。針對當前校園借貸行業魚目混珠的雜亂狀態,本文建議再出臺一部《民間借貸法》,并且制定專門的法條來釋義校園貸款、解決校園貸款交易中存在的糾紛問題,杜絕安全隱患,明確校園借貸平臺的合法地位。另外,制定這項法律的同時應該遵守以下這些原則:首先,確保校園借貸的獨立性,任何其他機構不得非法干涉校園借貸;其次,要確定監管主體,大力加強監管制度;再次,要加大對校園借貸交易中存在的非法洗錢、高利貸、身份頂替等行為的懲罰力度;最后,要確保利益的最大化。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員,校園借貸不但要有序運行,而且應當充分考慮市場的靈活性,使之保持市場該有的活力。

四、結論

校園借貸幫助解決了廣大貧困大學生資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同時也活躍了民間資本市場。但由于我國法律的滯后和政府監管的疏忽,校園借貸經歷了一段“自由式”發展,從而暴露出諸多問題。本文從法律角度出發,分析了校園借貸存在的風險。同時,本文也結合實踐,通過借鑒現有理論資料以及一些成熟經驗,提出了相應的措施有效防范風險,用法治的思維和方式促進校園借貸平臺的規范操作及守法經營。筆者相信在不斷完善的法律法規和監管體制下,我國校園借貸行業會健康持續地發展。

參考文獻:

[1]郭紅敏.“校園貸”是成也蕭何敗蕭何嗎[J].民主與法治,2016,(13).

作者簡介:

韓旭(1986.10~ ),女,漢族,河南洛陽人,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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