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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實踐中關于夫妻債務的認定及承擔

2019-08-26 06:52孫蕾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婚姻法

摘 要: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即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以婚前個人財產或者婚后屬于其個人的財產清償,配偶另一方對該債務沒有清償義務。為規避夫妻共同債務風險,債權人在放款時應當堅持“共債共簽”原則,非舉債的另一方配偶應舉證證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以避免被“負債”。

關鍵詞:婚姻法;夫妻債務;共同債務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及承擔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即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產、生活支出所負的債務,主要體現在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在日常生活中,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一方在婚前為購置資產借款,婚后購置的資產已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用于購置這些資產所負債務;

(2)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所負合同之債,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因從事該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或者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而產生的債務,另一方雖然未從事生產經營,但因該生產經營所獲得的收益增加了夫妻間的共同財產而間接獲益,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審判實踐中認定夫妻共同經營所負債務比較難于把握。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的情形,也包括只有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其家庭因該生產經營活動獲益的情形。

(4)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的債務。司法實踐中因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務,主要包括基于法律規定的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義務產生的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產生的債務、基于法律規定的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產生的為贍養老人、為雙方父母治病所負的債務、因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產生的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這些債務的形成不是源于夫妻之間共同日常生活、生產經營,而是源于法定義務;

(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雙方或一方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活動和人際交往所負的債務;

(7)夫妻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8)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必須滿足婚姻關系存續這一要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如果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夫妻離婚時共同債務的承擔

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痹诔袚熑蔚姆绞缴?,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3.約定財產制在夫妻共同債務中如何處理

首先,夫妻財產有書面約定且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按約定處理,但不得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債務請求權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該債務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其次,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家庭共同生活中付出更多勞動,在照顧雙方老人、撫育子女、協助配偶一方工作方面盡到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和承擔

(一)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

夫妻個人債務通常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債務或者婚后所負的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的、為實現個人欲望及享受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以下幾種情形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的除外;

(2)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無扶養義務的親屬或他人所負的債務;

(3)黃、賭、賭等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法債務;

(4)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5)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配偶不承擔還款責任的;

(6)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債權人事先知道債務人夫妻雙方實行該約定財產制,仍與夫妻中的任何一方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的,應當認定該筆債務為個人債務,用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配偶不承擔還款責任;

(7)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承擔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的承擔。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如果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那么,該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以婚前個人財產或者婚后屬于其個人的財產清償,夫妻另一方對該債務沒有清償義務。

(2)夫妻離婚時個人債務的承擔。無論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個人債務,還是婚前發生的個人債務,離婚時,該債務均應當由債務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夫妻另一方對該債務沒有清償義務。

三、如何規避夫妻共同債務風險

(一)夫妻舉債一方而言

為明確債務由個人承擔還是夫妻共同承擔,夫妻一方在借款時應當對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方式、資金往來盡到注意義務,在源頭上避免。對已經形成借貸事實的債務,應當積極向法庭舉證證明該債務不是夫妻共同經營和共同生活所負,夫妻沒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實踐中債權人往往會通過事后追認、要求非舉債方配偶在借款憑證上簽字、通過電話、微信或其他方式向非舉債方配偶催款等方式固定夫妻共同債務證據,此時作為舉債方要提醒配偶謹慎對待。

(二)對于非舉債配偶方來說

對確屬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的債務,非舉債方應正確對待,積極和舉債方配偶籌措資金償還債務。對配偶方或者債權人要求在借款憑證上簽字的行為要明了簽字的法律后果,一旦作為共同債務人簽字將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遇到被脅迫、欺詐等情形要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固定證據,避免因舉證不能承擔敗訴責任,被判決共同償還借款。對已經形成的配偶一方的債務,則要審慎對待,避免被債權人在催債過程中固定承諾還款的證據。

參考文獻:

[1]莊陽.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研究[D].南京大學,2012年.

[2]姜大偉.我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的反思與重構[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04期.

作者簡介:

孫蕾,女,滿族,吉林梨樹人,碩士研究生,中共黨員,七臺河市人大代表,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一級企業法律顧問,二級律師,高級經濟師,畢業于黑龍江大學,黑龍江省桃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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