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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銀行保單質押的法律風險防范

2019-08-26 06:52翟允華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防范風險

翟允華

摘 要:近年來,隨著對保險產品金融屬性的開發,眾多儲蓄型保險由于其兼具保險和儲蓄的雙重保障而深受歡迎。鑒于這種儲蓄性特征,具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單(以下簡稱“保單”)逐漸作為一種金融質押品,受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認可。但是,對于保單質押,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保單質押面臨著法律的評判。銀行如何在保單質押中謀求業務發展與法律風險防控間的平衡,是這項業務健康發展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保單質押;風險;防范

一、保單質押的性質

保單質押,是指投保人將保單質押給貸款人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的行為。保單質押是以保險合同中的權利作為質押標的,因此屬于權利質押。人壽保單承載著兩項主要權利:一是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基于投保人繳納保費而產生,歸屬于投保人。二是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只是在遇到保險合同約定特定事項時才會產生賠付金額,歸屬于受益人。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具有不確定性,不能用于質押?,F金價值返還請求權,基于保險合同的儲蓄性而生,具有財產性、可轉讓性、適于出質的特征,在這個意義上,可視保單為投保人享有保單現金價值的有效憑證。由于保單質押的效力不及于保險金,本文僅就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出質進行討論。

二、保單質押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

(一)保單質押的合法性存疑

《物權法》第223條明確規定了可以質押的權利,并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財產權利才可以質押。雖然從《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反推,可以認為《保險法》準許人壽保險單質押。但是,目前尚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保單可以質押,按照“物權法定”的原則,人壽保險單的質押效力仍然存在不確定性。

(二)保單質押公示方式不確定

設定權利質權除當事人訂立書面質押合同外,還需以當事人履行權利出質公示為要件。由于《物權法》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可質押的財產權利范圍,并明確了相應的公示方式,而保單質押并不在其中,因此其公示方式也沒有明確依據可循。即使以《保險法》作為保單可以質押的依據,其公示方式也未提及,保單質押的公示方式仍舊不明確。

(三)某些特殊保單可否質押的具體問題

因為法律對保單質押問題的規定不甚明確,具體的保單質押操作中也存在一些不明確的因素,如可否以保單為第三人提供質押、可否以團體壽險保單辦理質押貸款等問題處于不明朗狀態。如果人民銀行《關于人壽保險中保單質押貸款問題的批復》(銀復[1998]194號)(該批復是對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質押貸款業務的批復,其中第四條規定嚴格禁止對團體壽險保單辦理保單質押貸款,嚴格禁止以保單質押貸款為名,向個人壽險投保人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貸款)適用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則為第三人提供質押、以團體壽險保單辦理質押都可能遭到更多質疑。

三、防范保單質押法律風險的建議

(一)正確認識保單質押的合法性

保單質押可以解決當事人的短期資金需求,又可以通過完善的程序設計實現交易安全,不違反物權擔保的基本原則,不應簡單因為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而否定其效力,而應從保單質押是否符合權利質押的實質要件角度分析。如前文所述,保單項下的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符合“財產權”、“可轉讓”和“適于出質”的條件,應當可以用于設定質押。

(二)完善公示措施

作為權利質押的一種,保單質押仍然應當遵循公示公信原則。根據各類可出質權利的特點,物權法規定了交付權利憑證和辦理質押登記兩種公示方式。保單持有人的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行使以持有保單為必要條件,符合以交付權利憑證完成占有公示的要求。保單作為一種類似于存單的債權憑證,其質押的公示方式也應為出質人將保單交付給質權人(銀行)。

(三)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做好質押止付等工作

依交付權利憑證取得質權的,第三義務人可能不知權利憑證交付的事實而向原權利人履行義務,質權人的權益將嚴重受損。因此,出質人或質權人將權利出質的事實通知第三義務人,對保障債權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依此法理,出質人與質權人簽訂質押協議,出質人交付權利憑證后,還應由銀行向保險公司簽發《保單質押貸款保單止付通知書》,通知保險公司按雙方合作協議的約定辦理質押止付等手續、履行相關義務。雙方之間的合作協議應就保單質押事項作出明確約定,切忌使用普通的代理保險業務合作協議來代替。

(四)做好質權實現的準備工作

依據《保險法》的規定,除保險人在法定條件下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外,只有投保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享有退還的保單現金價值。雖然保單的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已質押給銀行,但是該權利的行使須以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為前提。因此,還需投保人出具《保險合同權益轉讓書》,授權銀行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既包括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也包括債權人銀行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或主合同約定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情況下,代投保人辦理保險合同解除事宜,并就退還的保單現金價值享有優先償還銀行貸款的權利。

(五)避免違反自愿投保原則

中國保監會2011年出臺了《關于加強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保單質押貸款業務合作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要求保險應當依據《保險法》堅持投保自愿原則,客戶應當基于真實的保險需求投保。根據該通知,開展此類業務應當是由客戶對銀行提出保單質押貸款需求,而不是銀行要求客戶先辦理保單,再來銀行質押貸款。此外,銀行還要監測客戶貸款用途,防止客戶用取得的貸款購買保險,再到銀行進行質押進行滾動套利。如果違反上述要求,銀行與客戶簽訂的保單質押貸款合同效力將會遭到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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